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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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后的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修改后的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中标价:。

2. 中标费率:。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一、合同概述本合同由监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被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订立,旨在规范并约束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条款2.1 服务内容1. 乙方作为甲方的监理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合同约定,对甲方承建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协调,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服务。

2.2 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3 工作内容与要求1. 乙方应全程参与甲方工程的施工过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履行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必要的修改和改进意见,并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

2.4 工作报告与验收1. 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进展、质量问题、安全管理情况、工程变更等,以及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情况。

2.5 合同变更1. 如工程发生变更,双方应及时与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和变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6 质量及安全责任1. 乙方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对施工工序进行把关和检验,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工程安全事故负有举报和预警责任。

2.7 合同费用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理的监理费用,并按时支付。

2.8 违约与解除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收到相应违约通知后,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如无法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

三、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附件无以上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供参考使用。

请各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的具体约定和修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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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施工人”)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范围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事项上达成的协议,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按照《建设法》、《工程监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如下:1. 工程概况:详细描述工程的名称、地址、建设单位等信息。

2. 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图、设计图纸以及其他设计文件的具体名称、版本号等详细信息。

3. 监理人职责:明确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4. 施工人职责:明确施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5. 工程质量要求:详细列出工程质量要求,包括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6. 工程进度计划:详细描述工程的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各阶段工程的完成时间等。

7. 工程费用与支付方式:具体列出工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付款时间等。

8. 变更管理:明确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9. 纠纷解决:规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安排有关部门配合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

2. 按照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设备等,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 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2. 监理人要求提供工程进度、施工方案等相关信息。

3. 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工人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条工程变更管理1. 甲方如需变更工程内容,应提前通知施工人,并与施工人商讨变更事宜。

2. 变更后的工程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五条纠纷解决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2.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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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 监理酬金:2. 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2. 订立地点: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 委托人义务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 支付5.1 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5.3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6.2 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 争议解决7.2 调解。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根据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的要求,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

第二章监理义务第二条【监理范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确定监理标准和规范;2.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3. 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提出合理的质量改进意见;4. 报告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5. 协助甲方处理与施工单位的纠纷;6. 其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报告】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进度情况;2. 建设工程质量情况;3. 建设工程安全情况;4. 施工单位合规情况;5. 其他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甲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支付监理费用】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给乙方。

第五章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五条【提供监理服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并保证监理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章附则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附件: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附表2. 合同支付计划表3. 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法律,目的是确立一个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合同的关系法则,调整合同制度,取得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最新监理合同电子版 施工监理新版监理合同(GF-2012-0202) (1)

(GF-2012-0202)第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 监理酬金:;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无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2012年新的监理合同文本2

2012年新的监理合同文本2前言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逐渐受到重视。

监理合同作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合同之一,应当及时更新,以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

因此,2012年新的监理合同文本应运而生,以满足市场需求。

合同主体本监理合同由监理人和建设单位订立,由双方遵守。

监理人监理人是指在建设单位委托下,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经济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

合同内容监理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监理期限监理期限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商定。

监理报告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费用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如出现合同变更情况,应当经过双方协商,签署变更协议。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2.监理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履行监理职责;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合同争议解决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当依法提交仲裁解决。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合法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2012年新的监理合同文本及其修订版本,不断完善和完善了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规定,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规定。

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应当共同遵守有关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建筑工程的优质建设。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甲方(委托人):【甲方名称】乙方(监理人):【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拟进行以下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甲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通过友好协商,就工程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监理范围及任务1.1 监理范围:【详细描述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内容】1.2 监理任务:【具体监理任务,例如审核设计文件、检查施工过程、监督质量验收等】二、监理工作方式及要求2.1 工作方式:【详细描述监理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会议讨论等】2.2 工作要求:【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例如按时提交报告、保密工程信息等】三、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监理费用:【详细列明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金额】3.2 支付方式:【描述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密条款4.1 保密义务:【明确甲乙双方对工程信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4.2 违约责任:【说明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标准】五、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方式:【列明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友好协商、仲裁等】5.2 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5.3 法律适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六、协议变更和终止6.1 协议变更:【明确协议变更的方式和条件】6.2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的情况及终止方式】七、其他条款7.1 附则:【补充说明其他相关事宜】附件列表:1. 工程设计文件2. 施工合同3. 质量验收记录4. 监理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指根据法律关系双方的协议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3. 委托人:指工程监理的委托方,即甲方。

4. 监理人:指受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方,即乙方。

5. 施工合同:指承包商与甲方签订的承担施工任务的合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施工延期:当施工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合理的延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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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向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提供指南,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00版示范文本),改示范文本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状况,符合当时工程监理市场的需求,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较快增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繁重,一些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标准规范越来越严,施工工艺越来越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改变,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也在不断修订调整,2000版示范文本已不能准确涵盖现阶段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难以满足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相关各方的实际操作需要和诉求。 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工 2

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节能承担监理责任。这些法规虽已实施,但并未在2000版示范文本中明确体现出来,影响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在工程监理承担着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的艰巨任务及重要责任的情况下,尽快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证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有: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二) 国际咨询服务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美国AIA《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本》(1997版);香港《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工程师通用合同条件》(1997)等。此外,还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 3

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 国内相关部门颁布的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合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同部分等。

三、修订的过程 2006年成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界专家、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组”。工作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修订课题组 2006年7月,成立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研究课题组”,设立了修订专项课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包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南开大学、深圳大学建设监理研究所、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首开集团‘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海南新世 4

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系统化研究,为全面开展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确定修订的基本原则 (1)考虑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连续性。尽量保留原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体部分,补充、修改完善不合理部分。 (2)纳入近几年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暂不列入。 (3)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修订。 (4)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和其他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5)将合同示范文本与现实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充分考虑国情,符合国内工程监理工作实际情况。 (三)确定修订的方案 参照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格式,同时,结合20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实践经验,对2000版示范文本的体例和格式进行了调整。 (四) 开展的主要修订工作 (1) 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从2006年起,课题组主要对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陕西省、吉林省、海南省等省市,以及电力、水利水电、石油、石化及化工、铁道等行业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2000版示范文本的实际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

(2) 组织全面的修改论证。从2006年起,组织了20余次由政府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协会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3) 面向全国征求意见。2008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文(建办市函[2008]285号),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的意见。2010年11月,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稿作为待议文件提交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进行讨论,并认真整理归纳各地各行业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修订充实,使之更为全面准确。 (4) 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沟通。从2006年开始,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事宜进行了多次的上衣,认真听取并吸收采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和建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6

(一) 合同文件名称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考虑与国内其他合同示范文本名称的确立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二) 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1. 通用条件 考虑到2000版示范文本已应用10多年,委托人与监理工程师均很熟悉,本次修订尽可能保留了原有适用的条款。通用条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免产生矛盾或歧义。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对18个专用词语进行了定义,比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定义增加7个专用词语,包括“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 (2)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可行使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 (3)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 7

为“附加工作”。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为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将二者均归“附加工作”。 (4)依据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还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5)2000版示范文本中未规定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是的解释顺序,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而且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6)增加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与监理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7)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质检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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