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请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监制。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见附件1。
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见附件2。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见附件3。
五、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XXXXXXXXXXX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批准日期:有效期至:批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注意事项1.本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2.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3.本附表无批准部门骑缝章无效。
4.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页共X 页。
一、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证书编号:XXXXXXXXXXX地址:第X页共X页二、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证书编号:XXXXXXXXXXXX地址:第X页共X页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代码。
如:2015年的代码为15。
“第3-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
国家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分别为:00国家认监委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 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2021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7号为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新修改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和告知承诺制度实施,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制定了《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机动车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事项含有食品检验检测项目的视作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刑事技术机构暂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条件: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承诺内容: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2.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3.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4.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6.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许可条件准予许可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许可的情形: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办事指南

3、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供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需提供证书附表的复印件。 4、典型报告每个类别只需提供1份。
05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普通事项办理程序
a、网上提交申请: 法人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栏直接搜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 b、受理: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符 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电话通知机构; (受理通知书上传网办系统,机构可到个人中心查看) c、技术评审:工作人员将网办系统中的申请材料发送至评审组,评审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含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不包含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d、许可决定: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收到技术评审结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发放结果:准予许可的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结果,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 程序办事指南
2023.6
0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和 办理。
02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 性考核合格。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4.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将全面展开

质认 定 已成为 国家对检 测技 术机 构实 及 相关标 准 或者 技术 规范要 求实 施的
政 许可 制 度 , 是有 效 发挥 国家 技术 基 认 定管理 制度 , 是依据 ( 品安 全法 ( 食
行管 理最 为有效 的一 项基础性 法 定行 评 价和认 定活 动 。食 品检验 机构 资质 理 食 品检验机 构资 质认定 工作 ,国家 认 监委 负责食 品检验 机构 资质认定 实 础 作用 的 重要 支 撑 。据 了解 , 今 为 规 定 ,保 障我 国食 品安全 的一项 重要 施 、监督 管理 和综合 协调 工作 ,各 省 迄 止 , 国共 颁 发现 行有 效 的资 质 认 定 制度 。《 品安 全法 规定 ,“ 品检 级 质量 技 术监 督 部 门按 照 职责 分 工 , 我 食 食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 年 来 ,我 国 的 资 质 究 拓 展 。 近 认 定 工作 取 得 了显 著成 绩 , 质认 定 资
制度 和机 制 不 断完 善 , 资质 认 定管 理 领 域 迅速 拓展 , 资质 认 定 的有 效性 不
近六千家食 品检验机构接受认定 月 1日起 正 式实施 。 据悉 , 国现有食 全
证 书 2 3 8张 ,授 权 国 家 质 检 中 心 验机 构按 照 国家 有关认 证认 可的规 定 负 责所辖 区域 内食 品检 验机 构资质认 52
4 3 。而 下一 阶段 ,将 努力 提 高 资 取得 资质认 定后 ,方 可从 事食 品检验 定实施 和监 督检查 工作 。食 品检验机 3家 质认 定管 理 有效 性 , 四个 方 面促 进 活 动 ” 据 此 ,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布 了 构 资质认 定证 书有 效期为 3 。食 品 从 。 国 食 年 资 质 认定 工 作又 好 又快 发展 , 包括 进 品检验 机构 资质认定 管理 办法) 卫生 检 验机 构应 当在其 对外 出具 的食 品检 )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内质监认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8〕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一)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
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 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食品卫生【失效依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15【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常见问题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常见问题作者:任羽红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5年第10期2011年中国质检总局全面启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共颁发有效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25669张,共授权国家产品质检中心476家,已对77个省级质检所、纤检所进行验收。
截至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
资质认定审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循4个评审依据——国际标准CNAS-CL01中的认可准则—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IECI7025:2005);在今年8月1号已发布最新版、将在2016年1月1号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根据以上标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部主任饶红凭借多年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实地经验,向我们介绍了外审过程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低检验人员是检验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因此必然要考虑其能力以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旧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强调: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该熟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其中,检验人员应重点掌握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检验方法原理、质量控制要求,以这3点为基础,总结出的如下问题:1.未做好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目前很多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只进行了书面培训,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却缺少实际操练。
例如,当操作台上酒精灯打翻时,很多检验人员不知正确的处理方式;安全设施无定期维护核查,如洗眼器、紧急喷淋、生物安全柜等;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如做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不戴防毒面具,不戴橡胶手套直接用手接触化学试剂等。
若发生实验事故,对检验人员造成的伤害将无法预测。
2.未掌握检测方法原理:食品检验机构在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时,只培训检验方法标准操作步骤,不培训原理,致使在微生物致病菌检测中,检验人员只知道生化反应应所该产生的现象,并不知道产生此现象的原理;在理化检测中,很多检验人员只知道前提取操作步骤,不知道添加试剂的原因,也无法处理提取过程发生的异常实验现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规定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监制。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见附件1。
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见附件2。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见附件3。
五、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XXXXXXXXXXX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批准日期:有效期至:批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注意事项1.本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2.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3.本附表无批准部门骑缝章无效。
4.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页共X 页。
一、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证书编号:XXXXXXXXXXX地址:第X页共X页二、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证书编号:XXXXXXXXXXXX地址:第X页共X页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代码。
如:2015年的代码为15。
“第3-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
国家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分别为:00国家认监委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贵州25云南26西藏27陕西28甘肃29青海30宁夏31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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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请示
省质监局许可办:
根据省质监局《转发<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监认字〔2011〕*号)要
求,我中心为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食品
检验机构。*年*月完成了管理体系文件转版,并按要求报送
给**省质量认证中心进行了确认和备案。*年*月*日,省质
监局对我中心进行了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共评审《实
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53 款,《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39款,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规定:2011年5
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
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
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
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但我中心在通过2012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后,
至今仍没有取得相应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国家规
定的限期将至,为保证我中心能够继续开展食品检验相应工
作,特申请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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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