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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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政策

民政救助政策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凡持有崇州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崇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二、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户主委托书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外在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6、家庭成员因配偶身故或离异而单身的,应出具单身证明、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7、在法定劳动节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8、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9、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二审批程序户主书面申请——村社区工作人员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家庭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比对结束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2人或2人以上——乡镇街道组织村居民小组或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通过民主评议的家庭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乡镇街道低保评审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审核通过的报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查通过后返乡镇公示——乡镇发放低保证,民政局通过银行代发低保金.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一、救助对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相关救助.二、救助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属于本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三、救助申请: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崇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及授权书并签章,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村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信息核对结果及调查结果反村社区公示并反馈本人,比对及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民政局,由民政局出具收入核对情况告知书.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一、救助范围凡具有我市户籍,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残、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因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人员.因自然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纳入灾害救助管理.二、救助标准一因子女上大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标准依照当年“阳光圆梦工程”帮困助学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此标准.二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其一次性临时救助,原则上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30%.三因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其家庭情况评议后提出建议,报市民政局审批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快速救助一、救助对象和标准一救助对象.崇州市户籍人口含持有崇州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因突发性、特殊性等原因造成当前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急需救助的家庭.二救助标准.一年内对需救助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二、申请、审批、发放和复审程序一申请.申请快速救助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或户主委托他人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困难原因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村社区快速救助申请审批表.二审批及发放.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发放救助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三议事会复审及公示.村社区居民议事会定期对村社区快速救助金的发放情况逐一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资金应予追回.村社区快速救助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在村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公示,并要照相留档.医疗救助救助范围: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主要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1、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低保家庭学生及一、二级残疾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社保缴费标准30%的比例,资助自愿参加大病住院互助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年度包干.其中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程序:城乡低保对象提供资料到村社区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由村社区审核后交由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交由民政局审核后划拨救助金.所需资料包括: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农商银行卡复印件.4、补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以上含0.5万元的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对象在申请大病补充医疗救助政策时,60岁以上老人未领取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补助,但领取了人社部门发放的75元基础养老金补贴,这部分老人视为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样可以享受慈善会的大病补充医疗救助政策;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救助程序:城乡低保对象提供资料到村社区申请补充医疗救助,由村社区审核后交由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交由民政局审核,民政局交由成都市慈善会审核后划拨救助金.所需资料包括: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救助对象农商银行卡复印件.五保供养1.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崇州市户籍老年年满60周岁以上、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目前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有哪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3、哪类人员可以入住农村敬老院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可以入住敬老院,但患精神病、法定传染病的五保对象除外.。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对《石家庄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对《石家庄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对《石家庄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对《石家庄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上级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石家庄市民政局根据《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修订形成了《石家庄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石家庄市民政局。

一、通信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5楼533室(邮政编码050051);
二、邮箱:***************;
三、传真:*************
附件:《石家庄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1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4日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救助政策,加强与市级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面临的现实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救助原则(一)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救助政策,确保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惠及困难群众。

(二)坚持统筹发展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实现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运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坚持事后救助与即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改进救助支付和结算方式,将有条件的事后救助逐步转变为即时救助。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

二、救助对象(一)本区低保家庭成员;(二)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本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四)本区特殊救济人员;(五)本区烈士子女;(六)本区孤儿;(七)本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三、救助标准(一)医疗救助1、本区低保家庭成员及特殊救济人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救助75%,全年最高救助8万元(含市级门(急)诊救助比例和限额);自费部分给予救助30%,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宁民规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印发《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现将《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程序第三章家庭收入及认定标准第四章家庭财产及认定标准第五章刚性支出及认定标准第六章附则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对象或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除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状况指救助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状况。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符合以“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其收入和财产以申请人个人为单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认定是指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申请或动态管理之日前12个月时段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估量的活动。

第五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依照申请家庭有效授权和委托单位合法委托开展,以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统筹分析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以信息化手段为主,全面、客观、公正、高效评估社会救助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内政字〔2024〕13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治区测算确定地区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4年7月起执行(各盟市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提标后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要与城乡低保标准增幅相适应,相关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结合本次调整,积极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低保确定和调整工作,科学合理测算确定低保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统筹兼顾,强化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健全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地区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困难群众救助保障金发放不及时的问题整改方案

困难群众救助保障金发放不及时的问题整改方案为进一步践行初心使命,结合脱贫攻坚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及县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落实基本民生保障,有效落实应保尽保、兜底保障功能,整治低保特困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政策落实不到位、慢作为、怕担责问题,有效防止“漏保”“漏救”问题发生,提升民政扶贫领域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排查。

要加强政策的解读和与乡镇民政办的沟通协调,要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低保特困年度复核认定,做好现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精准识别工作。

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切实强化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加强排查脱贫易返贫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三级残疾)、重病患者、困境儿童(疑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要提高救助时效,尽快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动态跟踪管理,进一步落实“边缘从宽”、“支出型贫困”救助和保障困境儿童福利,推进排查困难群众常态化、全覆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兜底保障。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加强有关低保、特困供养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宣传,各乡镇发挥挂村领导、工作队的作用,建立主动排查认定机制,主动告知并协助办理申请,特别是符合条件的上述重点人群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要提高思想认识。

县民政局有关股室和各乡镇民政办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到本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县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和党史学习教育中“我为群众办实事”重要抓手,以强烈的贵任心和担当精神来做好整治工作,有效防止“漏保"“漏救”现象发生,杜绝”宁漏勿错”倾向,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要求,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加强资金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切实强化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一)动态调整救助标准。

科学合理确定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标准,建立低保、特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二)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等重点对象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工作排查力度,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说明的函省政府办公厅:社会救助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省民政厅起草送审《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出台《救助办法》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统筹救助资源的需要。

目前,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教育、住建、医保、人社等部门分别负责专项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

《救助办法》从统筹救助资源出发,将现有制度体系化,打通救助壁垒,各部门从过去的各自认定救助对象,转变为统一认定救助对象,这样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并提高救助效率,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

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核心,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

实际上,有一些困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也会遇到一些生活和专项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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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
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
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

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开展有效常规救助,已是社会救助体系
建设亟待补齐的短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巩固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成果的基础上,扩大临时救助覆盖面,攻坚克难,
尽最大努力做好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兜住底线,
编密织牢社会救助保障网。鉴于国家专项资金缺口和伊春市低保
边缘群众家庭生活困难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稳步推进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
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援助相
结合,与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重点围绕解决低保边缘家
庭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造成的支出型困难,突出“救急
难”特性,严格遵循《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
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18〕23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
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18〕14号)、《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
“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程序、
救助标准执行。
(一)抓好制度配套实施,保障基本生活。要积极探索建立
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办法,保证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享受到固定常
态救助。参照低保对象救助待遇,对生活发生了严重困难的,纳
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阶段性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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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治疗发生高额费用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定额医疗救
助,保障病有所医;意外伤害无报销、赔偿的,利用福彩公益金
资助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医有所救;供养子女就学困难的,纳入
教育救助范围,给予资助、减免救助,保障学有所助;有部分劳
动能力就业困难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就业岗位,保
障业有所就;居住困难的,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给予实物或补贴
救助,保障住有所居;建立慈善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
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多方位援助格局。
(二)完善救助机制,确保有效救助。要在现行低保边缘家
庭低范围、低标准救助基础上,由收入型贫困救助向支出型贫困
救助转变,由分散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变,通过转变救助模式,完
善救助机制,逐步将社会救助外延辐射到低保边缘对象,实施靶
向救助。建立低保边缘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适度提高专
项救助标准。确保困者有其帮,困者不困;难者有其助,难者不
难,应救尽救。在国家没有设计专项救助政策的情况下,当地政
府要未雨绸缪,及早介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前置救助,借
助低保救助政策顺风车,逐步将低保边缘家庭的困难帮助解决好,
提高生存质量。
(三)安排落实资金,提供财力保障。目前,低保边缘困难
群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以县(市)区的筹集资金为主,市级财
政补助为辅,国家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适当调剂,慈善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为补充的四个渠道落实。市级
财政已做资金专项安排,各县(市)区要克服困难,加大力度调
整保障资金支出结构,按照当地城乡人口每人1.5元标准,按时
足额安排匹配资金。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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