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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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区重点群体就业基地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区重点群体就业基地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区重点群体就业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214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区重点群体就业基地名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根据《关于印发〈促进重点群体就业(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28号)要求,进一步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经企业申报,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除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未推荐外,确定24家企业为全区重点群体就业基地,现予以公布。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旭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燕谷坊全谷物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吉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包头江馨微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东北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鄂伦春自治旗国金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兴安盟艾郎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蒙牛乳业(乌兰浩特)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旗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左中旗牧原现代农牧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正瑞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掌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增强对重点群体就业基地的跟踪服务,帮助重点群体就业基地申报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基地的引领示范效应,为重点群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劳社办字[2010]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24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确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

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在执行此文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文字材料向劳动工资处反映。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内人社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作用,高质量举办好全区职业技能大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技术保障第四章竞赛集训第五章奖项设置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自治区技能大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工作服务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内政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涉及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分级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目录2014年5月21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改革,推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平稳过渡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关于同意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94号)安排,拟于近期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1日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为做好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组织机构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就促会”)组织实施。

该协会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1)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就促会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从各盟市择优选择有评价经验的单位作为协办单位,负责协助就促会进行报名、考务安排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见附件2)。

二、职业范围按照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目录(见附件3)进行申报,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价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

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内人社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下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

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内人社发[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38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技工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区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任务。

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任务。

技师学院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的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工作。

第三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立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

第四条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本地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逐步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

第五条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零工市场,促进灵活人员就业”列为2023年43件为民办实事之一。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规范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的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为外来务工、零散就业者和用工者就近提供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综合性的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内人社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自治区企事业有关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进一步畅通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互通渠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与职称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5项,见附件)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共9项,见附件),按照原文件规定与职称相对应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新增的职业资格。

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发文新增的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附表及时更新,不再另行发文。

各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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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27
•【字号】内人社发〔2022〕48号
•【施行日期】2022.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功能作用
第三章申报设立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五章评估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要紧扣“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这一战略定位,突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为提高我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持续改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具有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区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自治区级产业园一般应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城市,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等各类园
区。

第五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坚持“区市共建、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功能作用
第六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壮大企业、丰富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科技、政策等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七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区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展示交流、供需对接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更好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在促进就业创业、推进引才引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融合发展,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第十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区内外园区互访、观摩学习、研讨协作等活动。

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促进合作共赢。

第三章申报设立
第十一条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科学。

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备。

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设立
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

园区应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求。

园区可设置相关业务办事窗口,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等服务。

(三)产业集聚度高。

自治区级产业园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0家,每家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3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园区内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四)运营管理规范。

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规章制度,配备园区专职工作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餐饮、法律、网络信息、金融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政策扶持有力。

产业园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

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社会效益显著。

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论证报告。

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3.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

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情况,入驻企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以及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文件。

4.入驻机构相关材料。

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许可复印件、财务报表、区域贡献报告材料等。

(二)评估。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采取实地察看、综合考核等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自治区级产业园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三)公示。

对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

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十三条已经建成的自治区级产业园,需增设分园区的,由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级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设立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指导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

第十六条各盟市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自治区级产业园软硬件建设,落实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鼓励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数字化转型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五章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自治区级产业园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两年组织评估考核一次,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
营、服务保障、依法治理、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自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九条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产业园授牌。

评估考核结果与相关扶持资金挂钩。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产业相关服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工作,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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