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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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认定方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认定方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认定方法〔征求定见稿〕为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元提升效劳能力和技术程度,提高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尺度雷电防护检测资质认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检测质量查核等工作,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以下简称检测工程〕认定方法作如下规定:一、法律法规及技术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办理方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办理方法》等法律法规。

GB/T 21431-202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尺度》GB/T 32938-2021《防雷装置检测效劳尺度》GB50343-202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尺度》GB50057-2021《建筑物防雷设计尺度》GB50601-202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尺度》GB50174-2021《数据中心设计尺度》QX/T232-2021《防雷装置按期检测陈述编制尺度》QX/T317-2021《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查核通那么》QX/T318-202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尺度》QX/T319-2021《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尺度》等其它现行相关技术尺度。

二、认定原那么检测工程的认定应兼顾各种环境、场合、类型、防雷类别、雷电防护等级等,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如下原那么:1.检测工程包罗的具体检测工作、检测陈述应反映综合防雷的理念,不该欺瞒和混淆概念。

否那么该检测工程不予认定。

2.每个检测工程应按照相关尺度准确划分建筑物防雷类别及雷电防护等级,错误划分或未划分的检测工程不予认定。

3.检测工程以检测协议或合同为依据,真实、正确、完整的反映防雷装置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情况。

4.具体实施检测、制作陈述、综合评价时须执行适用及现行尺度。

5.对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相关尺度以及其他尺度防雷相关的强制性条款必需严格执行。

三、认定方法〔一〕按照检测协议约定内容认定检测工程1.当各单体在同一地舆位置且属于同一份检测协议或合同约定内容时,按照检测单元与委托单元签订的约定,视为一个检测工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10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10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101号)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认真做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45号)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52号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70号)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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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1]19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1]19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1〕194号)湖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公布气象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湘气函〔2011〕70号)收悉。

根据国家清理规范涉及建设项目收费的部署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执行情况,为规范气象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维护经营服务主体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重新公布我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IVR语音服务,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服务,农气旬、月、季、年报,气候简报(合订本),专题气候简报和施放气球资质年检六项服务收费。

二、结合气象技术服务规模扩大情况,适当降低气象预报服务、气象信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中的部分服务收费标准。

三、特种气象服务、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科普基地旅游、气象科研成果转让、横向协作科研实验、委托设计开发研制服务收费实行服务者与委托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中小学校舍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规定执行。

五、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2021版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021版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1版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1版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3术语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4职责4.1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4.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

4.3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昭政办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昭单位:为更好推进入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入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入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进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

充分认识全球气候变暖大背景影响下,我市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反常性和不可预见性日益凸显,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呈现多发、频发、重发之势,全市资源环境生态矛盾突出,防灾减灾形势严峻,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准确把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性、公益性定位,作为防灾减灾的有效手段、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水资源安全保障和生态保护的有效途径,在解决工程性缺水和生态脆弱瓶颈制约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新发展阶段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目标任务。

我市是人工影响天气大市,起步早,但发展不平衡,发展相对缓慢,应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力度。

到2025年,建成机构健全、组织完善、投入稳定、布局合理、技术精良、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现代化水平和精细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安全风险综合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人工增雨(雪)作业影响面积达到1.2万平方千米以上,人工防雹作业保护面积达到2800平方千米以上。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唐政办字〔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废止唐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的《唐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唐汛﹝2021﹞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3日唐山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包括:河流洪水灾害、沥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风暴潮、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电站泵站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 用。 7、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五、环境标准
1 、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 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2 、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该 省辖区内适用,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又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围 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 标准时制定的标准。如环境工程设施的技术 性规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规范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 施,一旦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实施后, 相应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2环境资源法1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㈢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㈣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精选篇1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计划》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特制定镇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坚持和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创新、规范、严管、提升”的工作要求,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镇高危行业和八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面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隐患整改率100%。

三、执法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负责全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执法检查。

重点抓好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三大高危行业及建材商贸等八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四、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执法检查的内容。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检查事项确定。

2、执法检查的要求。

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单位每月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三大高危行业的经营单位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八大工贸行业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交的相关案件,核查率达100%。

五、执法具体安排及执法重点1、烟花爆竹行业量化执法:对化工有限公司(因为其自年12月以来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至今)、市福临门烟花爆竹经营门店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日常检查主要由镇安监站负责。

执法检查重点:一月份: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落实春节期间值班备勤工作;二月份:企业复工审查,重点检查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员工培训情况等;三、四月份:重点排查“五超一改”、“三违”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汛期防洪防漏防潮情况;五、六、七、八、九月份:高温季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十月份:高静电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十一、十二月份:重点排查超量、超负荷生产等安全隐患。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候指数、高温》等23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候指数、高温》等23项
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21.05.10
•【文号】气发〔2021〕48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候指数高温》等23项气象行
业标准的通告
气发〔2021〕48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气候指数高温》等23项气象行业标准已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气候指数高温》等23项气象行业标准目录
中国气象局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气候指数高温》等23项气象行业标准目录。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有的市县建议,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应当设立气象灾害警示牌,以便起警示作用,有利提前做好准备, 进而防止、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害。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2、有的委员和市县认为,在组织抵御重、特大灾害而采取和解除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时,除应当 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并根据 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解读三
一、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保障责任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将气象灾害防御事业的项目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纳入本地区财政预算”,我委认为, “地方承担部分”的表述过于含糊,在现行气象管理体制下,我省地方气象事业经费难以保障,地方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我国自1983年起实行“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气象管理体制。国务院在国发 25号文件中,针对“地方各级政府在组织防灾抗灾和当地经济发展中心”,“除全国统一建设的气象业务项目外, 也陆续建设了一批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项目。今后这类项目还将增加,但目前这类项目尚无正常的 计划、财务渠道,影响了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与气象 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气象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合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力分别承担基建投 资和事业经费的气象事业项目。”并明确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即“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建立的气象业务项目, 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确定,其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见附件),由地方各级计(经)委、 财政厅(局)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附件详细列出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内容。2000年1月1 日起实施的《气象法》第三条第三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负担。”今年国发3号文件又重申了气象部门实行双重计划、 财务体制的内容。但是,有关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的规定在我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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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1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1.03.31
• 【字 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 【施行日期】2021.03.31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气象

正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1修正)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
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
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
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设施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
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及财政预算,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增长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对
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使用经省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气象计量标
准器具,对全省气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不得使用。
第六条 气象台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
门,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
护范围,并纳入城市或者村镇规划后,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采石、烧窑、冶炼、
化工以及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焚烧等行
为;不得影响气象探测。
第八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农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住宅及其
他建(构)筑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
所在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以免影响气象探测。
第九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气象台站经批准迁移的,
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台站迁移的,必须进行为期一年的新、旧气象台站气象对比观测。在对比
观测期间内,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对比观测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
第十条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
象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第十一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
象台站按照预报责任区制作、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加强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
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
生产生活的需要,发布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生活指数预报等各
种专业预报。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
供农时专题预报和暴雨(雪)、冰雹、低温阴雨、干旱、大风、寒潮等农业灾害预
报。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
时间和版面,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保证公众气象预报的播出时间和次数,安排在收听(视)
率高的时段播出,播出时间和次数不得随意变更,并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
气警报或者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
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与气象
台站签订供用合同。禁止传播篡改、伪造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气象主
管机构提供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监测分析资料,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
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
象灾害的能力。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对跨地区的重大灾害性天
气,应当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资料收集、预报会商,及时提出气象灾
害防御措施,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灾情调查,根
据气象灾害标准,确定灾害类型和等级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重大气象灾情
及时做出评估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保证作
业经费,逐步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
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
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所在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
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
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住房和
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
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通信
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
施以及高雷击区,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防雷减灾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核。
对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指导检测。检
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组织编制气候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决策咨询体系,开展气候资源调
查和区划工作,进行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和
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必
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处理: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焚
烧等行为,影响气象探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烧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
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可
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
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
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传播篡
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
守,导致漏报、错报重大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
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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