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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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中护理员与入住老年人配备比例的解读【模板】

关于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中护理员与入住老年人配备比例的解读【模板】

关于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中护理员与入住老年人配备比例的解读
XX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对养老机构护理员与入住老年人的配备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详见下表:
护理员与入住老年人的配比
根据该配比要求,考虑到不同时段在岗人员配比、三班倒和每月实际工作日等因素,综合折合成不同照护等级的照护比,分别为:重度照护比约为1:2.5;中度照护比约为1:6.6;轻度照护比约为1:12。

现以重度照护比为例测算如下:
某机构收住全护理老人(重度)20人,考虑到不同时段在岗人员配比、三班倒和每月实际工作日等因素,计算出一个月所需的护理员人数为:
20人×(1/8+1/16)×1.5班×30天÷21.75天
=20×0.1875×1.5×30÷21.75=7.76人≈8人
因此,该机构收住的20位全护理老人,需8位护理员。

即重度照护比约为1:2.5(8:20)。

上述计算公式中各数据的含义如下:
1/8:表示重度照护等级老人在6:00—18:00时段,护理员与入住老人的配比
1/16:表示重度照护等级老人在18:00—6:00时段,护理员与入住老人的配比1.5班:表示根据每日三班倒情况,按照8小时为一班,则6:00—18:00或18:00—6:00时段中的12小时折算为1.5个班
30天:表示测算当月天数
21.75天:表示一名护理员每个月实际上班的天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浙政办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要求,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省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在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政策依据: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4.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54号通知)5.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7.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45号)具体措施:(一)土地供应1.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二)公办民营1.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2.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所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解读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解读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激发民企活力--养老产业的春天来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出台的金融新政力挺养老服务进一步证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的重视..受此提振;国内养老产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养老行业毫无疑问是中国一二线城市未来十年至二十年的朝阳产业..在2016年4月15日的人民网视频访谈中;国务院新闻办原副主任杨正泉先生;“最美夕阳红”活动组委会主任张运防先生畅谈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问题的解决之道时;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中国民营企业已将“互联网+养老+金融”先行先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家战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2013年;国务院对中国养老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战略..意见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养老服务配套体系:政策上;健全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规范;服务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老年群体;产业上;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近日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多个章节均提及发展养老服务业..纲要指出;要满足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积极推动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发展;完善各类社会资本公平参与医疗、教育、托幼、养老、体育等领域发展的政策..纲要要求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养老服务业既是事业也是产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既是事业也是产业;不能将养老服务业简单地视为老年人福利事业;更不能将养老服务视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负担;而是应当将其视为民生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加以发展;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亮点;成为保障民生、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进转型的重要动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张宝文在浙江调研时谈到;养老服务业覆盖众多人口、涉及众多产业;要取得大的发展;需要打出一套“组合拳”;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在养老理念上;要转变认识观念;分层次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在政策支持方面;要构建综合型的政策体系;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大发展..在经济政策支持方面;包括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政策及其他经济政策上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在社会资本方面;要多措并举促进其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在发挥好政府作用;切实承担好政府托底责任的同时;充分认识养老服务业的商品特性;发挥好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手让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市场规律运作..在养老模式上;要推动医养资源深度融合..在人才培养方面;加快专业培训步伐..养老产业主要包含养老服务、养老地产、养老金融与养老用品四方面..其中;养老服务是养老产业的基础;在频繁的政策利好下;发展动力强劲..养老服务业核心价值在“服务”;“服务”理念显得尤为重要..让老年朋友以阳光积极的心态;享受精彩、快乐、美好的夕阳生活;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每一位去到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朋友享受到孝心、爱心、真心、耐心、细心的“五心服务”;应该是每个从事养老服务机构的崇高职业宗旨..像总部在深圳前海的龙骏集团旗下的龙骏家园一样;坚持以管家式秘书服务为核心;倡导由“孝”入门;升华到“家园”的“大孝大爱”的家园文化;将“家”的思想;“家人”的观念融入其中;把“替天下儿女尽孝;为世上老人分忧”做为与理念融入到龙骏家园的企业文化的血脉中;着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致力中国老年事业发展为己任的民营企业;值得提倡和赞赏..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近年来;政府从社会资源统筹、政策规划设计等方面对民间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业给予引导和支持: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加强规范引导;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基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参与平台..打破行业界限;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融资环境;加大舆论宣传;营造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社会氛围;促进养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民营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坚定信心..2015年2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优惠..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金融与养老产业融合受到肯定2015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短期理财投资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的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金融与养老产业融合的形式受到政策肯定;养老产业在资金助力下进入发展快车道..意见要求;金融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对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实现自身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增强战略意识;优化业务布局;大力推动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提升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意见提出;要积极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组建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贷款方式;探索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加大对养老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养老服务企业、项目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意见明确;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合力..“文化养老”与老年公益事业接轨文化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润滑剂..老年人有大量的空余时间;有精神生活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情况不容乐观;全国老龄办201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60号明确指出;目前老年文化建设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并不能完全适应..随着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求基本得到保障;老年人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愈发明显;“文化养老”这一概念应运而生..“文化养老”是一种能体现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关怀的养老方式..2015年;由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主办;龙骏家园承办的“最美夕阳红”——中老年公益性才艺大赛精彩纷呈;给中老年人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和绽放自我的平台..据了解;为活跃和丰富人民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二届“最美夕阳红”中老年公益才艺大赛即将延续开赛;这种公益行为让更多的爱心人士关心养老事业;对营造助老、爱老;共建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对构建新型和谐社会有着良好的社会效应;值得赞赏与推荐..通过引导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唤起公众对老龄化问题的关注;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政产学研力量;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龙骏家园作为最早进入养老产业的民营企业之一;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即将举办的“最美夕阳红”中老年才艺公益活动、养老智库、全国养老产业文化惠民工作座谈会、“最美夕阳红”大型人文纪录片、“养老会客厅”新媒体项目、图书文库、“最美夕阳红”摄影作品巡回展、“最美夕阳红”文化之旅、“最美夕阳红”文化养老媒体行等系列公益活动是传统的“物质养老”向更高层次养老方式的进步和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老年文化建设新局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孝亲敬老社会氛围更加浓厚;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老年人普遍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老年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老年特色文化活动广泛开展;老年文化队伍不断壮大;老年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老年文化建设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进老龄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联系人:罗经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目前,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深。

2013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752万,占总人口的17.67%,到2020年,预计增长到1000万人,广大老年群众对养老服务需求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加快发展我国养老服务业作出了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出台实施意见。

9月17日,国家民政部召开视频会议,专题部署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

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

省长陈政高同志、副省长XXX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责成省民政厅制定实施意见。

2014年1月3日,省长陈政高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这个文件。

《实施意见》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充分反映了省政府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对我省养老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统筹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重要力量。

做养老,你到底可以得到哪些补贴?

做养老,你到底可以得到哪些补贴?

国家养老政策如何,如何申请养老政策进入养老行业这么久,今天想和大家盘点一下,做养老国家到底有哪些补贴:一、土地政策:国家政策明确指出保障养老机构用地,优先进行供应;支持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发展养老产业,同时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7.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8.国土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二、投融资政策:国家以产业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企业贷款、上市融资等多种支持政策满足养老产业融资需要:例如国开行贷款: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具备贷款条件的重点、示范项目,开发银行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专项贷款。

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积极开展养老项目开发、评审、审批及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开发银行养老项目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可达15年。

1.《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3.《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4]899号)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5.《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6.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7.《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三、医养结合方面鼓励医养结合,建立绿色通道,申请纳入医保等。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实用文档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2018年5月前言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但由于我省老年人口规模大,高龄老人增长快,失能失智老人、纯老家庭持续保持高位状态,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强烈,存在着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农村相对薄弱等短板与问题,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相关规划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容:1 总则;2 术语;3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容;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本导则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协编单位:越州都市规划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严云祥、晓光、鹏、买静、炜、鲍远才、兵红、施明朗、淑瑜、乐益、褚书顶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规划依据 (1)1.3规划期限 (2)1.4规划编制要求 (3)1.5适用围 (3)2 术语 (4)2.1老年人 (4)2.2养老服务设施 (4)3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容 (7)3.1规划层次与规划编制容框架 (7)3.2现状调研 (8)3.3分析研究 (9)3.4养老服务设施分类 (11)3.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13)3.6老年人口规模与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测 (13)3.7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 (14)3.8养老机构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5)3.9老年地产规划布局与要求 (18)3.1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8)3.11养老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20)3.12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要求 (22)3.13近期建设与实施建议 (22)3.14规划成果容 (23)4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1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2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3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27)5.1编制主体 (27)5.2编制与审批程序 (27)5.3修改 (27)5.4实施 (28)5.5用地管理 (28)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应对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规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最新实用版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 集中配置。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 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 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 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本《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情况,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 极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要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 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上报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 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四镇) 养推老进服各务城类设养施镇老是机在养构城老建镇设范服与围发内务展建设设的施,专是为在老年城人提镇供范生活围照料内、建康复设护理的、,文体专娱乐为、老精神年慰藉人、提日间供照料生、活短期照托养、紧急 救援等料服务、的康设施复,包护括理居家、和社文区体养老娱服务乐设、施、精各类神养慰老机藉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 民各发级〔 民等2政0、1服4财〕务政11、6号的国土设资施源、,住房包城括乡建居设等家部和门要社加强区组养织领老导,服密务切沟设通合施作、,定各期开类展养督促老检查机,构加快。推进近城年镇养来老服,务设施 建(设四。 )随推进着各城类养镇老机化构进建设程与发的展加快和城镇老年人口的增长,我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 近年来建,随设着用城镇地化进紧程张的加、快和总城量镇老不年人足口、的增设长,施我落国城后镇养等老问服务题设施不建断设用突地紧出张,、总日量不益足成、设为施落制后约等问养题不断突出, 日要益落成 实老为国制务服约院务养《老意业服见务》发业的展发规展定的的,瓶按瓶颈照颈因人素均因。用地素不。少于为0. 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 (三)发整合展资的源,若发挥干效意益。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

《老年人照料设施技术导则》的解读与思考

I研究与探讨I Research and Discussion《老年人照料设施技朮导则》的解读与思考雷册英李大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摘要】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养老服务质量也逐步引起人们重视。

《老年人照料设施技术导则》对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城镇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城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照料设施导则解读思考老年人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随着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步扩大,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老龄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爰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老年人照料设施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标准陆续完善,但从各项标准规定的角度和内容看,在标准体系、关键技术、核心攻关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老年人照料设施技术导则》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划、设计与总体要求,分别从居家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老年人照料设施、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农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设施智能化等多方面提岀了具体要求,是对国家现行标准的补充和完善,为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

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技术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技术导则》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规划与设计,居家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老年人照料设施、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农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设施智能化的要求。

1.1老年人照料设施规划与设计的技术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规划中,包括选址、布局和分区。

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选择地质稳定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其生活基地的选择应尽可能日照充足、采光通风良好、远离噪声干扰和污染源。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解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解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政府办公厅——解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

沈阳市从1992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07年进入高龄化社会。

目前全市老年人口为152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0.8%。

沈阳已提前进入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期,并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失能和空巢老人多等特点,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市场潜力巨大。

近年来,我市为应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政府引导和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构建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企事业单位参与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了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医养结合、保单养老、四世同堂等多种养老模式,得到了国家民政部的充分肯定。

我市社会福利院还被确定为全省唯一一家全国公建民营试点单位。

截止目前,全市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675个,养老机构170家,设置床位3.8万张,极大地缓解了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

但从养老服务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我市养老服务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还需进一步激发,养老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开发,养老产业发展还要进一步推进,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还比较突出,亟待出台更加完善的相关政策,规范并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贯彻上级文件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家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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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悲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 年.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 ,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翼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这是为了避免浮现管理混乱,有点象打击群租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造面积 40 平米, 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浮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 5 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 ,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来源:民政部门户时间: 2022-05-13 08:5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35 号〕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份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惟独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悲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50 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 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悲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经充分论证,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 50 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国发〔2022〕35 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22〕 23 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此,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原则上不超 3 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 5 公顷以下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涉与的养老用地供应情况进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结果显示:2022 年至 2022 年底,全国涉与养老的土地供应中,八成多在 5 公顷以下,3/4 以上在 3 公顷以下.5 公顷以上的养老用地多涉与养老示范区〔基地〕、养老公寓、〔国际、高档〕养老社区〔中心〕、生态疗养、休闲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养老中心、养生养老〔商住、住宅〕等房地产开辟或者养老产业方面内容.基于摸底和分析的结果,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者商业开辟的将被收回国发〔2022〕 35 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利用环节,加强监管是关键.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空暇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国发〔2022〕 35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合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上述法律政策, 《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合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 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 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允许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与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者出让等内容.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与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 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殊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辟投资条件和开辟建设周期,以与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者约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40 平方米以内;〔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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