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科克诉杰克逊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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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

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

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案例材料参见101 U.S.99 (1879)。

《美国案例汇编》,第101卷,99页。

上诉人:贝克(Baker)被上诉人:塞尔登(Selden)【案情介绍】本案原告查尔斯·塞尔登(Charles Selden)在1859年就一本介绍一种特殊的簿记法的名为《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Selden s Condensed Ledger, or Booking Simpli fied)的书取得了著作权。

在1860年和1861年,他又获得了其他几部包含了对上述簿记法的修改的书的著作权。

贝克使用并销售了包含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簿记方法的账簿。

原告塞尔登诉贝克侵犯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声称上述作品所介绍的簿记法中所包含的线条和排列受著作权法保护,由这些线条和排列构成的簿记法因而也受保护。

被告贝克在他的答辩中否认原告的侵权指控,并辩称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

巡回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被告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中包括了一篇介绍簿记方法的文章,文章中附有一些由特定的线条和标题组成的使用上述特殊簿记法的表格(包括一些空白表格)。

这种簿记法的特点是,在账簿中只需用一页或相对的两页就可记录表现每一天、一周或一月的所有业务,其效用与复式簿记一样。

上诉人使用了一种相同的方法,但是,在栏目的安排和标题上都与被上诉人的有所不同。

【处理】最高法院认为,空白账簿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塞尔登作品的纯粹的著作权并不赋予著作权人对由其设计并在其作品中予以描述及表现的账簿的使用以独占权。

裁决撤销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指令巡回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理分析】(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本案中的运用贝克诉塞尔登(以下简称贝克案)是一个在美国著作权保护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的著名判例。

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的原则。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中文译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中文译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5 U.S. 137 (1803)1801年12月,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丹尼斯•兰姆塞(Dennis Ramsay)、罗伯特•唐森德•胡(Robert Townsend Hooe)以及威廉•哈勃(William Harper)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向本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美国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明为什么不能发出命令书,命令其向各申请人分别发送任命他们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任命书。

支持该申请的关于事实的书面陈述如下:该申请已经告知麦迪逊先生;美国前总统亚当斯先生已经提请参议院同意任命申请人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参议院已经同意该任命;任命他们为治安法官的该总统已经签署正式委任状,并且国务卿已经在该委任状上正式附盖美国国印;申请人已经请求麦迪逊先生向他们交付前述委任状,但麦迪逊先生答应他们的请求;他们的前述委任状已经遭扣留;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国务卿的办公室向国务卿麦迪逊先生请求查询委任状是否如前所述已经签署并盖印;国务卿或者国务院的任何其他官员均没有对该请求作出明确的、令人满意的答复;申请人已经向参议院秘书长请求发出关于申请人获得任命并且参议院同意该任命的证明,但参议院秘书长拒绝发出该等证明;由于此事,在本期第四天通过了一条关于说明理由的规则。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发布了法庭意见。

……在法院审查该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对下列问题予以考虑并作出结论。

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2.如果他拥有权利,而该权利遭到侵害,他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了救济?3.如果法律确实提供了救济,该就是是否是本法院发出的命令书?审查的第一个问题是: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他的权利来源于国会在1801年2月通过的一份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案。

在将特区划分为两个县后,本法第11节规定:“应当向各该县委任谨慎之人担任治安法官,其数量由美国总统不时相机确定,任期为五年。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解释权;司法机关一、基本案情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的选举为间接选举,即先由各州选举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

1800年11月各州开始选举选举人,12月3日选举人在各州选举总统。

12月底,总统选举结果揭晓。

因杰佛逊和伯尔的选票相同,因此,众议院实际选出总统的时间为1801年2月17日。

当选总统的就职仪式于1801年3月4日早晨举行,即新任总统要在3月4日早晨才开始实际行使总统权力。

身为联邦党人的落选总统亚当斯为日后联邦党人仍能控制联邦政府,或者说至少控制联邦政府中的司法机关,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其一是,在1800年底,正值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因身体欠佳而提出辞职之际,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国务卿并且是联邦党重要领导人的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亚当斯总统向参议院提名,并立即获得了参议院的批准,完成了对马歇尔的任命。

在1801年3月4日前的这一段时间里,马歇尔既是美国联邦政府中行政部门的国务卿,同时又是美国联邦政府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一身兼任两职。

其二是,联邦党人通过其还控制着的国会,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巡回法院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由6名减少到5名。

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

联邦党人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以增加法官的人数,应当说不失为一个比较高明的、直接的做法,也可以说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做法。

因为法官的人数如果是固定的话,必须是出缺一名,才能补充一名,而要在短时间内作大幅度的补充,显然是不可能的。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第一篇: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THE STATE OF GEOGIA),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M’Intosh),(21 U.S.543)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案件概述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UnitedvFederal

案件概述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UnitedvFederal

案件概述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558 U.S. ___ (2010))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诉讼案。

最高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做出判决,认定限制商业机构资助联邦选举候选人的两党选举改革法案(又称麦凯恩-费恩古尔德法案,由共和党议员约翰·麦凯恩与民主党议员拉斯·法因戈尔德于2002年提出)的条款违反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

著名法学家埃尔温·乔姆伦斯基将其称为“近年来关于第一修正案最为重要的案件”。

这一案件自哥伦比亚区地区法院上诉而来。

在2008年的判决中,当时地区法院站在了联邦选举委员会(FEC)一边,认定原本计划在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前夕播放的批评总统候选人的电影《希拉里:一部电影》(Hillary: The Movie)违反了两党选举改革法案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的判决则认为,两党选举改革法案中关于竞选最后阶段限制各种企业或组织以赢利或非赢利的目的资助候选人的相关条款违宪,同时推翻了之前最高法院伦奎斯特法庭的两个判例,分别是1990年的奥斯丁诉密歇根商会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以及2002年的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McConnell v. FEC)。

判决认定通过资助来播放批评其他候选人的竞选广告是合法的,但仍旧限制企业或组织对于候选人的直接金钱资助。

支持者认为这符合言论自由的原则,而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判决将会造成大量金钱介入竞选活动,使民主政治腐化。

背景联合公民是一个保守派的501(c)4非营利组织,原先计划在DirecTV上播出宣传其电影《希拉里:一部电影》的广告,这是一部批评时任参议员、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的纪录片。

根据2002年颁布的两党选举改革法案441b条款,企业或团体在初选前30天或大选前60天资助跟竞选有关的、或诋毁候选人的言论是不被允许的。

切诺基诉佐治亚

切诺基诉佐治亚

切诺基诉佐治亚案(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伍斯特诉佐治亚案(Worcester v. Georgia)一、案情介绍背景在共和国成立之初,联邦政府就签订了条约,承认切诺基人和美国其他印第安人继续拥有他们在佐治亚州东北部和田纳西州东部的土地的权利。

几十年过去,切诺基人、克拉克人和乔克托人在这些地区与邻近的佐治亚州人和平共处。

但是,佐治亚州却想将印第安人的土地据为己有,并且请求获得联邦政府的支持。

刚开始,掌权者不愿违背既定的条约,因而没有支持佐治亚州。

当1829年在切诺基人的土地上发现金矿时,佐治亚州立法机关失去了耐性,因而通过法律废止上述条约和没收切诺基人的土地。

与此同时,同情佐治亚州的安德鲁.杰克逊当选为总统,他支持州的剥夺切诺基人和其他印第安部族的土地的企图。

面对这令人沮丧的政治现实,切诺基人告上了法庭,聘请前司法部长威廉.沃特作为律师,此人也是杰克逊的反对者。

沃特放弃了联邦低级法院和州法院,直接告上了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阻止佐治亚州强制执行反对切诺基人的法律。

联邦最高法院在1831年3月裁决其对这个争议没有管辖权,因而回避了佐治亚州法律的合宪性问题。

切诺基人的希望破灭了,但是马歇尔的观点是同情切诺基人的,而且很快的,这个事件又回到了法院。

在佐治亚州迁移切诺基人的运动中,政府开始怀疑一个新英格兰传教士集团支持印第安人不移居出去。

为了压制所谓的麻烦,政府官员以违背新的州法律为由,逮捕了萨米尔.伍斯特和其他9名传教士。

该法要求与切诺基人生活在一起的人宣誓保证效忠佐治亚州法律。

这些传教士拒绝宣誓,因此被判了四年尤其徒刑。

沃特抓住了传教士们的困境组织了反对佐治亚州的新一轮挑战。

这次原告不再是切诺基人,而是白人。

在佐治亚州法院驳回反对上述法律的上诉时,最高法院于1832年2月审理了该案。

判决在切诺基地区诉佐治亚案中,法院判决:根据宪法第3条,针对切诺基提出的阻止佐治亚州控制其土地的请求,法院没有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
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
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
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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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庭

• 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 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 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 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 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1789年《司法 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 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 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 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 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 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 次数最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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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歇尔的选择(争 议)
• 两难
•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 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 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 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 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 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 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 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
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最后的结果竟然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锤定音。

戈尔(Al Gore)尽管背后有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支持,但对于最高法院的权威,也不得不表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谁赋予的呢?不是宪法也不是民意,这样的权力竟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

该案件成为美国宪法课上必不可少的经典案例。

午夜法官的任命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联邦党候选人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未获连任,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为了换回联邦党的劣势,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此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决定的联邦司法部门,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任命自己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随即,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提名了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

次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名治安法官的任命。

因而,这批法官被人们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委任状引发的棘手案件由于正是新旧总统的交接之际,工作的忙乱难免出现疏忽。

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在亚当斯卸任之前发出,案件的原告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次日,杰弗逊宣誓就职,对于亚当斯卸任前的做法大为不满,当听闻还有联邦党人的委任状滞留时,他立刻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扣押了这批委任状。

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中英文本与注释)(一)

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中英⽂本与注释)(⼀)从今天起将不定期发布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书的英⽂版及其翻译,欢迎指正。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xUNITED STATES,v. No. 10CR228-LTSDANIEL BONVENTRE. et al.,-------------------------------------------------------x纽约州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1]-------------------------------------------------------x美利坚合众国诉案号:10CR228-LTS丹尼尔•布恩⽂切等-------------------------------------------------------xOPINION AND ORDER[2]意见与判决APPEARANCES:出庭⼈员: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3], LAW OFFICES OF ANDREW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J. FRISCH[4]纽约州南区 ANDREW J. FRISCH律师事务所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By: Matthew L. Schwartz, Esq.[5] By: Andrew J. Frisch, Esq.John T. Zach, Esq. Jeremy B. Sporn, Esq.Randall W. Jackson, Esq. Amanda Bassen, Esq.代表:Matthew L. Schwartz律师代表:Andrew J. Frisch律师John T. Zach律师 Jeremy B. Sporn律师Randall W. Jackson律师 Amanda Bassen律师One St. Andrew’s Plaza 40 Fulton Street, 23rd FloorNew York, NY 10007 New York, NY 10038Counsel for Daniel BonventreDaniel Bonventre的律师-and-与SERCARZ & RIOPELLE, LLP[6]By: Roland G. Riopelle, Esq.SERCARZ & RIOPELLE律师事务所代表:Roland G. Riopelle律师810 Seventh Avenue, Suite 620 New York, NY 10019Counsel for Annette BongiornoAnnette Bongiorno的律师-and-与DUANE MORRIS, LLP (NJ)By Eric R. Breslin, Esq.Melissa S. Geller, Esq.DUANE MORRIS律师事务所(新泽西州)代表:Eric R. Breslin律师Melissa S. Geller律师One Riverfront Plaza1037 Raymond Blvd., Suite 1800Newark, NJ 07102Counsel for Jo Ann CrupiJo Ann Crupi的律师LAW OFFICES OF GORDONMEHLER, PLLC[7]By: Gordon Mehler, Esq.Sarah Lum, Esq.GORDON MEHLER律师事务所代表:Gordon Mehler律师Sarah Lum律师747 Third Avenue, 32nd FloorNew York, NY 10019Counsel for Jerome O’HaraJerome O’Hara的律师-and-与KRANTZ AND BERMAN, LLPBy Larry H. Krantz, Esq.Kimberly A. Yuhas, Esq.KRANTZ AND BERMAN律师事务所代表:Larry H. Krantz律师Kimberly A. Yuhas律师747 Third Avenue, 32nd FloorNew York, NY 10017Counsel for George PerezGeorge Perez的律师LAURA TAYLOR SWAIN,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劳拉•泰勒•斯韦恩After a more than five month trial, thirty-one counts of the above-captioned[8] Superseding Indictment[9] were submitted to the jury, and Defendants Daniel Bonventre (“Bonventre”), Annette Bongiorno (“Bongiorno”), Jo Ann Crupi (“Crupi”), Jerome O’Hara (“O’Hara”) and George Perez (“Perez,” collectively, “Defendants”) were convicted of each of the crimes with which they were charged. The charges included: conspiracy to defraud investment advisory clients and conspiracy to commit securities fraud; conspiracy to engage in accounting fraud and to defraud banks; conspiracy to commit tax fraud; securities fraud; falsifying the records of a broker-dealer; falsifying the records of an investment adviser; causing a false and misleading filing to be made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bank fraud; making and subscribing to false income tax returns; corruptly obstructing the lawful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laws; and tax evasion. Fewer than all of the Defendants were charged in some of the counts.经过五个多⽉的审理,在向陪审团提交上⽂⽂⾸所述替代起诉书的三⼗⼀项指控罪⾏后,被告丹尼尔•布恩⽂切(“布恩⽂切”)、安内特•布恩乔诺(“布恩乔诺”)、乔•安•克鲁⽪(“克鲁⽪”)、杰洛⽶•欧哈拉(“欧哈拉”)和乔治•佩雷兹(“佩雷兹”,上述⼈员合称“被告”)被判犯有各⾃被指控的每⼀项罪⾏。

(0103)沃赛斯特诉乔治亚州

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 TE OF GEOGIA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案件背景]本案是“马歇尔三部曲”的终章。

1832年,一个非印第安人,即本案主人公伍斯特(Worcester),在没有经过他所在的乔治亚州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

而按照乔治亚州的法律,所有想要进入切罗基部族领土内居住的非印第安人必须获得地方长官的许可证。

伍斯特因此被捕并被州法庭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的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所依据的乔治亚州法违宪,因为州无权通过涉及印第安部族的法律。

此案涉及到切罗基部族在美国的宪政地位。

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对美国与印第安部落的条约分析得出结论:“条约明确地认识到了切罗基作为一个国家的人格,以及其自治权”,并由此判决上诉人胜诉。

如果与“马歇尔三部曲”的前两个案件相比,马歇尔在该案中明确表达了对印第安部落拥有的权利的支持。

但该案判决在执行时遇到了麻烦,关于本案最著名的一句话出自杰克逊总统:“约翰·马歇尔做下的决定,就让他自己去执行吧!”杰克逊总统却继续向切罗基部族施压并与其签订了迁移条约,由此导致数以千计的切罗基族人身死于“血泪小径”(Trail of Tears)。

[法院判决]马歇尔大法官陈述了法庭的意见:我们认为,本案的诉求引起了这样的问题:即合众国与切罗基印第安部族签订的条约是否有效。

毫无疑问,国会颁布的组建本院的法律赋予了本院对该案的管辖权,行使这种管辖权也是本院的责任所在。

本院即使不情愿,也不能推卸这种责任。

组成司法部门的人员并没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审理哪些案件。

我们必须审查本案的诉求。

我们必须查明并决定将上诉人起诉并定罪的佐治亚州的立法与合众国的宪法、条约及法律是否一致。

如(上诉人)在庭审中所宣称的,佐治亚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占领了整个切罗基郡(Cherokee country),将其分配给该州与其邻近的几个郡,将其法典效力施于整个切落基郡,废弃了切落基郡的法律,取消了其政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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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科克诉杰克逊判决书原文
经典案例赏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的提出 1960 年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诉案
基本案情:1960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

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久后死亡。

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

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回了巴布科克小姐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巴布科克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

该院法官福尔特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未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利益。

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
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州,而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地而且纯属偶然。

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福尔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显然,这一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和纽约州保险公司的利益。

本案当事人均属纽约人,非安大略省法律保护的目标,因此,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外而取消本州立法上给予本州居民的这种保护。

因此,作为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纽约州法律,应当优先予以适用。

由于纽约州法律承认这种情况下免费乘客的损害赔偿权利,故巴布科克小姐的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后,福尔特法官撤销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布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专家意见: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传统的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和制度,至今,仍有不少国家仍是坚持这一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但自美国上述一案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来,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的传统主张即受到了冲击,并逐渐扩大到合同之债等问题的准据法的确立乃至在有的国家作为解决所有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

评论:传统和现实,哪个更重要?在巴布科克一案中,大胆的福尔特法官,敢于推翻二审法院的判决,背离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原则,利用手中的法权,创造性地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国际私法上崭新的理论。

当今社会,国际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要向以前那样严格地恪
守传统的准据法,显然是缺乏发展的眼光,尽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完全被承认,但至少是将传统的国际私法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仅从这一点来说,它就有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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