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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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

数字货币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方式,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角度,探讨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活动。

该法明确了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责任,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数据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法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支付机构建立反洗钱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防止非法资金流入数字货币市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是我国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监管性法规,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安全。

该法要求支付机构从事数字货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并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

5. 《数字货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数字货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明确了数字货币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监管等要求。

该办法规定,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加强自律管理,防范风险。

二、美国数字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定1. 《美国洗钱预防和打击法》(Bank Secrecy Act)《美国洗钱预防和打击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交易监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外国对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

外国对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

外国对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
从全球范围来看,外国对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技术、经济、社会和政策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研究报告和调研结果的摘要: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于2018年发布了一份名
为《虚拟资产:宏观金融稳定、法律挑战和监管政策》的报告。

该报告分析了虚拟资产的行为特征、市场规模和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并提出了监管政策建议。

2. 欧洲央行(ECB):ECB在2012年和2015年分别发布了两份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

这些报告重点讨论了虚拟货币的定义、特点和潜在的货币政策影响,并提出了监管措施的建议。

3.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CRS):CRS在2019年发布了一份
名为《虚拟货币:国际监管努力的概述》的报告。

该报告概述了全球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立场和政策措施,并探讨了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和挑战。

4.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FCA于2020年发布了
一份关于加密资产市场调研的报告。

该报告对加密资产的参与者、市场结构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该市场进行监管的建议。

5. 澳大利亚金融智能局(ASIC):ASIC在2019年发布了一
份名为《加密资产:机会和挑战》的报告。

该报告探讨了加密资产的概述、市场发展和风险管理,并提出了监管措施和建议。

总的来说,外国对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主要关注虚拟货币的定义、市场发展、风险管理和监管政策等方面。

各国机构和机构对于虚拟货币的研究,为政策制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有关加密资产的深入了解,为加密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支持。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应用与监管问题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应用与监管问题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应用与监管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支付手段,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此,我国已经开始探索数字货币的发展、应用和监管问题。

本文将分别探讨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应用与监管问题。

一、数字货币发展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货币作为新型支付方式,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手段。

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的发展也迅速增长,最近,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成立,为我国数字货币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推动,同时引发了人们对于数字货币的关注。

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的发展采取了积极推动的态度,大力促进数字货币的发展,加强数字货币的技术研发和应用,逐步推动数字货币成为现金支付的有效替代。

此外,我国还将数字货币的发展置于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大背景之下,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货币的发展,为全球数字货币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合规性发展贡献力量。

二、数字货币的应用数字货币在应用方面主要包括支付、结算和投资等多个领域。

在支付方面,数字货币的优势主要在于快捷、方便和低成本,通过数字货币支付,人们可以实现随时随地的支付,无需使用传统的纸币或银行卡。

在结算方面,数字货币可以实现跨境支付和结算,加速国际贸易和汇款的速度。

在投资方面,数字货币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和潜力,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目前,数字货币的应用范围已经逐步扩大,除了支付、结算和投资等领域,还包括电商、金融、互联网等多个领域。

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重视数字货币的安全问题,加强数字货币应用的安全措施,进一步提升数字货币的信任和可信度。

数字货币在监管方面尚属空白,但数字货币的发展和应用已经成为国家和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

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是围绕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和资金安全等方面展开,重点是防范数字货币的非法用途和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为此,我国已经开始加强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完善数字货币的标准和法律环境,建立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

此外,我国还要加强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衔接和融合,促进数字货币发展与金融稳定。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存在。

虚拟物品可以是装备、道具、角色等,在游戏中具有特定的属性和价值,并可以用来提升玩家的游戏体验和能力。

虚拟货币则可以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服务或参与游戏内交易。

然而,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财产侵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有些玩家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如盗号、使用外挂等,对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和利益构成侵害。

另一方面,一些游戏运营商也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出售虚拟财产、关闭游戏服务器导致玩家财产消失等。

虚拟财产侵权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合同法和网络安全等多个法律领域,给相关当事人、游戏运营商和法律机构带来了诸多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有助于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法律问题1虚拟财产定义和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或虚拟世界中存在的一种虚拟资产,包括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

它们是游戏中的非实体物品,存在于游戏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并通过玩家在游戏中的活动获得或交换。

虚拟物品是指在游戏中具有特定属性和功能的虚拟物品,可以是装备、道具、宠物、角色等。

它们可以用来提升玩家的游戏能力、改变角色外观或享受特殊游戏内容。

虚拟物品通常根据稀有度、功能性和美观度等因素被评估其价值。

虚拟货币是一种在游戏中流通的虚拟交换媒介,通常由游戏运营商发行和管理。

玩家可以通过游戏内活动、任务完成或真实货币购买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然后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服务或参与游戏内的交易。

虚拟货币的价值通常由游戏运营商根据市场供需等因素进行调整。

根据不同的游戏类型和游戏设计,虚拟财产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

例如:①游戏道具类虚拟财产:包括武器、装备、宠物等在游戏中发挥特定作用的物品。

②虚拟货币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内部货币、积分、点券等可用于交换和购买其他虚拟物品的媒介。

虚拟货币的金融风险与法律监管

业 务 又从 事 交 易 业 务 , 网络 赌博 则 更 为
便 利 , 种情 况 下 , 戏 玩 家 输 赢 的 虚 这 游 拟 货 币很 容 易 变 现 。 利 用 虚 拟 货 币 洗 钱 。 允 许 虚 拟 货
愉 悦 , 足 自身 精神 需 求 。虚 拟财 产 的 满 销 售 、 用 户 网络 虚 拟 空 间 的 布 置 和 网 络 游 戏 的灵 魂 , 均离 不 开 虚拟 货 币的 支
速发展的今天 , 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传
统 的 音 乐 、 影 视 、美 术 、 文 学 等 精 神
的 、通 过 互 联 网 传 送 的 各 种 虚 拟 物 品 , 开 始 进 入 各 种 网 络 虚 拟 空 间 寻 求 精 神
币乘数 及流通速度。一方面 , 随着电子
博行为 , 如果同一个服务商既从事发行
危害 。
打 击 利 用 虚 拟 货 币 赌 博 或 洗 钱 要 坚 持 以 下 几 点 : 立 审 核 制 度 。 服 务 建
商 的 每 一 款 产 品 须 通 过 审 核 才 能 进 入
市 场 , 于 支 持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在 对
账 户 间 转让 的运 营 商 实 施 重 点监 控 ; 服 务 商 自身 只 允 许 提 供 从 人 民 币 到 虚 拟 货 币 的 单 向 流 通 服 务 , 止 由 虚 拟 禁
象 ? 拟 货 币有 两 种 获取 途 径 : 是 用 虚 一 法 定 货 币 购 买 , 是通 过 使 用 网 络 服 务 二 商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获 得 。 这 里例 外 , 虚 虚拟 货 币
虚拟货 币是否会 冲击金 融秩序
虚 拟 货 币可 能会 冲 击央 行地 位 。 如 果 允 许 虚拟 货 币 自由 流通 , 么 它就 那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与投资。

虚拟财产相对于实物财产具有易存储、易转移、易分割等特点,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

而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于其所代表的服务、权益等。

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多样,有些经营者还针对虚拟财产开展投机活动,如虚拟币等。

但是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有时候会故意炒作、造假、隐瞒信息,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发争议不断。

因此国家应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受到民法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凭借其存在的实体或数字化、印刷或其他方式的表现形式,具有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应不受到法律的不予保护,应该同实物财产一样受到保护。

虚拟财产的交易风险较实物财产大,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需要更加严格和精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虚拟财产交易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交易内容、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等条件。

虚拟财产交易涉及到的一些关键信息和事项,发布者和交易人要真实、准确地提供,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交易人在交易时应当仔细阅读交易内容,理解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决策。

如果交易人在交易时发现了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发布的涉及价格、质量、性能、规格、说明书等内容有虚假情况的,可以以欺诈、违反广告法等为由要求平台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如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故意愚弄消费者,不提供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诉讼取得赔偿。

除了契约自由原则之外,虚拟财产交易付款和货币转移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

随着虚拟支付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在线支付。

然而,虚拟货币尚未被认为是法定货币,其流通性、资金性、存储性以及交易规则与传统货币有差异,缺乏充足的法律保护。

因此,加强虚拟货币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平台,促进社会对虚拟货币的合法认同,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范对策研究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计价单位及价值储存功能的货币。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洗钱的新手段。

法律缺乏、系统漏洞、监管不严是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

我国应当通过适时完善法律保障,修补系统漏洞,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我国在虚拟货币洗钱方面的缺陷。

标签: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范对策随着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位置,利用虚拟货币制度漏洞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切实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现状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储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

根据扬基集团分析师的估算,仅虚拟货币市场2012年就已经达47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年中该市场将持续增长15%,至2017年将达到554亿美元。

而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质上是数字数据,而不是赖以存储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

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可以以通货的形式,用来线上支付,购买产品。

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避过法律约束,从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

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用于现实产品的购买,还可以转让虚拟资产,使部分投机者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形成回流,而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效的中间层。

且这个中间层,仍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下。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原因(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首先,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是近几年来才施行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还在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比较模糊。

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虚拟货币也并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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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催生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它在提高微型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缺乏信用支撑、缺乏安全保障等风险,甚至会成为网络赌博、诈骗和洗钱等犯罪的温床。因此,弄清虚拟货币的涵义、风险以及目前立法监管的现状和不足并有针对性提出法律监管的对策成为决定虚拟货币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虚拟货币;风险;法律监管 虚拟货币最早脱胎于网络游戏之中,网络用户可用其进行虚拟网络空间的装饰以及虚拟财产和服务的销售等。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壮大。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其产生至今备受瞩目,不仅关于其内涵众说纷纭,而且对于是否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也引发了诸多讨论。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支付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提高网上支付的效率,增加微型支付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然而,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至少有三种:一是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并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的货币。”二是电子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和承付的,在电子支付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用以购买发行者自己或签约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产品(含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并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特殊形式的电子货币。”三是虚拟兑换工具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这是我国官方采取的学说。笔者认为,不论是货币说还是电子货币说本身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虚拟货币与它们在发行主体上和使用范围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笔者赞同虚拟兑换工具说,而官方概念中对虚拟货币的范围界定较为狭窄,因此,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立足于我国官方的概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虚拟货币概念。 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实时免费支付、非金融支付和微型支付的优点而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新宠,然而,在看到它优点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目前虚拟货币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风险。当前,各国的纸币都具有特殊的防伪标志,仔细辨认之下,还可以识别真伪。但在互联网上,虚拟货币只是一串数字代码,并无任何特征,网民根本无从分辨真假。因此,用户极易被表面合法实质不存在的”网络虚拟假币”所欺骗,使自身的经济安全遭受威胁。另外,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实现。因此,保障虚拟货币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便成为虚拟货币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然而,计算机黑客和病毒的存在使得此种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因此,虚拟货币就好像宙斯送给潘多拉的魔盒,而黑客就是恶魔,一旦技术安全被破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信用风险。虚拟货币的价格类似于”过山车”的现象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不稳定性,而不稳定的根本在于其缺乏信用支撑。由于很难确认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资质,其存在很大的易破产风险,而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虚拟货币持有人的主体无限制性更加剧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这一风险。而一旦虚拟货币经营者宣布破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保障,用户的很多权益将难以保障。可以说,没有信用保证是虚拟货币的”致命之处”。 第三、法律风险。网络游戏很多都具有的博彩性质使得利用虚拟货币赌博成了可能;而诈骗则常常是通过技术手段,更改网络域名,通过虚假网站进行的;另外,对于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洗钱行为,由于虚拟货币载体的隐形性、发行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者身份的匿名性等特征,犯罪分子很可能利用这些特性,大量购进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虚拟财产或回兑人民币而洗钱。因此,产生并运行于网络的虚拟货币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沦为赌博、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工具。 二、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的风险已经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而在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专门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多出现在一些部门文件和规章中,目前主要有:《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系统的规范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的界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并对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作了区分。针对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缺失的现状,《通知》着力解决制度构建问题,主要有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等。为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相关充值、交易和账务记录,保存时间都是从行为之日起不少于180天并且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也首次得到了清晰的划定即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其他的还有严厉打击”外挂”、”私服”和网络赌博行为等。此外,还有2010年文化部审议通过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3年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可以说,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例如,在虚拟货币的回赎性方面,经历了从无条件回赎到有条件回赎的转变;在对待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上则从明令禁止到实际默许;在发行总量和单个消费者的购买额方面,从严格限制到取消限制等。其实,立法的很多转变都是业界和主管部门互相博弈的结果,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虚拟货币走上理性合法的发展轨道,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然而,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监管立法上的不足也不容忽视。首先,监管范围过于狭窄。目前监管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领域,而忽视了近年来十分火爆的门户网站、论坛社区、即时通讯等等。譬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以及百度公司的”百度币”,在这些领域内,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其次,法律层级低。我国现行虚拟货币的规定都只是部门文件或规章,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部门规章仅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的渊源。虚拟货币立法监管效力层级不高使得对其规范缺乏权威性,不能为虚拟货币提供完善的保 护。最后,多头监管。现行立法监管模式可以概括为多部门分工合作,从上述文件的颁布者少则两部委,多则十五部委就可见一斑。分工合作极易出现多头监管问题,多头监管就很难无缝合作,易出现部门争抢利益或相互推诿的情况,这对本来就处于监管弱势的虚拟货币问题无疑将更是雪上加霜。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对策 虚拟货币虽然有很多潜在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将这一新生事物彻底摒弃。我们应在认清其风险的基础上,立足于现行监管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对策,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立法层级。在我国,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从立法开始的,立法的完善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完善的立法,再好的制度也如同”无本之木”。而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立法多是部委规章,法律层级低,并且对虚拟货币的涵义、性质、风险等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发生虚拟货币纠纷时常常无法可依。因此,亟需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制定一部《网络法》较为可行。可在《网络法》中设专章对虚拟货币进行规范,设立网络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及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机制,监管购买网络虚拟货币资金的金额和用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管理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盗取网络虚拟资产、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完善虚拟货币立法体系,来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基础上还要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进行相应的完善,具体而言:在发行阶段,对发行者要进行事前审批并强制施行保证金制度,要求虚拟货币发行者必须以发行在外的虚拟货币总量为基础,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比例向监管当局缴存保证金,一旦发行者发生严重支付风险,监管当局可动用该发行者缴存的保证金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用户实行用户”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因为单纯施行”网名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明晰权利人,单纯实施”实名制”则难以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这样既可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又可在出现问题时快速查明权利所有人。在流通阶段,针对交易平台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关于虚拟货币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方面,交易平台应定期及时的对这些大额及可疑的交易数据进行跟踪监管和报送,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尽早发现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和不法行为。此外,还要建立数据保存制度,交易平台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可以赋予其保存交易记录的权利和义务。虚拟货币交易瞬息万变,稍不留意就可能损失惨重,而交易记录的留存是后续解决纠纷和确立法律关系的重要证据。在退出阶段,必须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仅要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而且在退出时间上要有明确限制,此外,经营者还需提交一份切实可行的完善的用户权益保障方案作为其退市的条件。 第三、建立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货币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因此可以考虑建立网上仲裁机制,这一机制包括:在仲裁机构的构建方面,由各运营公司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虚拟货币纠纷仲裁网站,建立实时仲裁平台。仲裁员从网络平台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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