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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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分析(二)

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分析(二)

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二)————————————————————————————————作者:————————————————————————————————日期:2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下)四、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审查判断笔者在上面已经以英美判例法系契约对价理论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但是这种有效性是从整体上来论证的,并不代表各种打着夫妻忠诚协议的旗号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的所有内容均有效。

法院也在对大量的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表明了总体的支持态度:一是在判决中完全支持协议中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数额;二是在判决中仅部分支持协议中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数额,将其数额加以减少;三是在判决中支持协议中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同时,对忠诚协议所涉及的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律规定权利的约定条款认定为无效;四是也有少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判决,其理由不外乎是当事人自己无权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约定,忠诚协议属于道德领域的范畴,不适用法律的强制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只有“(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严重危害家庭婚姻关系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方与配偶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不属此类情况,因此不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求。

笔者在总结理论界、实务界成果的基础上,概括出以下内容供实务界在审查判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时参考。

(一)、从签订忠诚协议的内容审查判断其效力: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其以暴力作为对另一方惩罚的等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他人的权益的,如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

抚养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忠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不能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构建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的基石。

为了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有些夫妻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约束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多大的效力?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约束性文件,它无法取代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范。

尽管《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缺乏约束力,但它在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道德和情感约束力。

通过签订协议,夫妻双方都表明了自己对婚姻的信念和承诺,并明确了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协议中可以规定双方在婚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例如不违反忠诚、不出轨、不对对方进行家庭暴力等。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规定,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或要求赔偿等要求。

虽然协议并非法律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夫妻关系中的参考依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自觉遵守,如果一方选择不遵守协议,另一方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能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中包含违法、不道德或丧失平等协商基础的内容,可能导致协议失效。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的忠诚和信任还是需要通过双方的理解、尊重和共同努力来维护。

协议只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能否在婚姻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相支持,建立起健康、和睦的夫妻关系。

第2篇示例:夫妻关系是一种长久的亲密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

在社会变革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的今天,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美满,一些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明确双方在感情关系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的案例

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的案例

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的案例
《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的那些事儿》
嗨,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级精彩的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的案例,保证让你们听得津津有味!
话说有一对夫妻,小王和小李。

有一天,小王突然很严肃地对小李说:“亲爱的,我们去做个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吧!”小李瞪大了眼睛,惊讶地问:“为啥呀?”小王一脸认真地回答:“你看现在外面的诱惑那么多,我可不想我们的感情出啥岔子,这样能让我们都更安心呀!”小李想了想,觉得也有道理,于是两人就一起去了公证处。

在公证处,公证员详细地给他们讲解了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意义。

小王还不时地问一些问题,比如:“要是我不小心犯了错咋办呀?”公证员耐心地解释:“只要你们遵守协议,就不会有问题呀。

”小李在旁边也跟着点头。

办理完公证后,小王觉得心里踏实了不少,仿佛有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他对小李说:“这下好了,我们的感情就像被加了一道保险锁!”小李笑着嗔怪道:“哼,就你会说!”
后来呀,他们的生活依然平平淡淡但却充满了幸福。

有一次小李的闺蜜问她:“你们做那个忠诚协议公证有啥用呀?”小李笑着回答:“那用处可大了去了,就像给我们的婚姻上了一道保险呀!你难道不觉得这是对彼此的一种承诺和保障吗?”闺蜜想了想,说:“好像也是哦。


再后来呀,身边好多夫妻朋友也都听说了他们的事,有人觉得这是个好主意,也有人不太能理解,还说:“这不是多此一举吗?”但小王和小李可不在乎别人怎么说,他们依旧过着自己的小日子。

你们说,这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是不是挺有意思的?我觉得吧,这就是一种对婚姻的重视和呵护呀!在这个充满诱惑的世界里,多一份这样的保障,难道不好吗?反正我是挺看好这种做法的!。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实务操作-精选资料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实务操作-精选资料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实务操作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互相忠实于对方, 在一方 发生违约情形时承担一定违约后果的协议, 它的出现有社会和法 律上的双重原因。

现根据上海闵行法院和南京溧水县法院的两个 判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原告曾某与被告贾某为再婚夫妻, 2000年 6月双方签订一份“忠诚协议”, 协议中约定, 一方如果在婚姻存续期 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则应当赔偿另一方 30 万元做为名誉损失 费和精神损失费。

签订协议后, 妻子贾某发现丈夫曾某和前妻多 次发生不正反关系。

2002年 5月曾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妻子贾某也根据双方的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决曾某 向自己支付 30 万元名誉和精神损失费。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重 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可 以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对于其他情形怎么处理, 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但是鉴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间协商签订“忠诚协议”, 可 以认为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将 《婚姻法》第 4条规定的忠诚义务进行了具体化。

加之该“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 亦不能反驳对方举出的自己曾经与她人发生不正关系的证据, 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妻子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向贾某支付 30 万元。

判例二:南京溧水县王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结婚。

婚后 王某发现李某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李某为了表示悔改决心, 向王某立下了“忠诚协议”保证书, 表明“不再发生婚外情, 若 再犯自愿与妻子离婚, 并赔偿妻子 10 万元”。

后妻子王某于 2005年在抽屉里发现了李某的“偷情日记”, 里面详细的记载着李某 与第三人的偷情时间、 地点,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并将“偷情日记”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要求李某按照忠诚协议赔 偿自己 10 万元。

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多次与他人发生不 正当关系,曾某 判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并未支持王某的赔偿请求。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7篇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7篇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7篇篇1甲方:【丈夫姓名】身份证号码:【丈夫身份证号】乙方:【妻子姓名】身份证号码:【妻子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均对彼此的忠诚和婚姻关系有着高度的重视,为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对忠诚的要求与承诺,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忠诚的承诺和约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二、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同居、重婚等。

2. 夫妻双方应遵守婚姻道德,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诽谤、虐待等行为。

3. 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抚养子女。

三、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忠诚义务,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违约金数额及赔偿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四、法律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中的条款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五、其他事项1. 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2. 双方应尊重彼此的隐私,不得侵犯对方的个人空间。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丈夫)签字:【丈夫亲笔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妻子)签字:【妻子亲笔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以上内容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模板,实际使用时需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引言“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为了维护婚姻的忠诚和稳定而订立的协议。

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协议的条款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说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论的法律分析

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论的法律分析

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论的法律分析爱情、婚姻同生活本身一样,丰富而复杂。

男女结合,有的风雨同舟,白头偕老;有的开始山盟海誓,最后劳燕分飞。

几乎所有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生活美满幸福,但谈何容易,婚外恋现象总是难以避免。

因而,一些夫妻为保证感情不出轨,签定忠诚协议的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忠诚协议"还登堂入室,履行了公证程序。

与此相应,夫妻依据忠诚协议索赔而诉诸法院的事也屡见不鲜。

法院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支持忠诚协议的,也有判决忠诚协议无效的,并由此引起了社会上的激烈争论,至今在法学界没有定论。

本文从几起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判例,对忠诚协议的有效论进行一些浅显的法律分析。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及支持案例:1、概念: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慎重起见,经双方平等协商,书面约定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

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特别强调"违约责任":即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如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就要补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产,而且这一数额往往比较大,以起到威慑与预防作用。

2、分类: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一般常见的有如下几类:①离婚赔偿协议: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②婚外情(外遇)赔偿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要忠诚,如果一方有外遇(或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

③空床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即所谓的空床费的约定。

但是,签署的一纸文书真的能使婚姻保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坏协议,出现婚外情的案件时有发生。

探讨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实例分析-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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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实例分析-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前段时间,央视热播剧《咱们结婚吧》里,男主角果然向女主角杨桃求婚时拟定的一份忠诚协议令众多观众感动不已,更有观众如电视剧中一样,也拟定了这样的一份协议,即如若一方有过错,则房产等的夫妻共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求婚姻质量。

然而,在实践中忠诚协议是否能够如人们所愿,发挥其意外险的作用呢?案情回放:王某为某大学教授,平日里与学生关系很好,业余生活非常喜欢跳舞,不少人向他学习舞蹈,他与舞伴的绯闻一直没有间断。

结婚3年,为了王某跳舞的事情,妻子李某没少与他争吵,终于在一次排雷过程中,李某发现了王某出轨的事实。

勃然大怒的李某当即提出离婚,经王某苦苦哀求,考虑到孩子才两岁,李某同意暂时不离婚,但要求其签下夫妻忠诚协议书。

该份协议约定:(1)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对家庭、对子女要有基本的道德观念;(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出轨(发生婚外情)的,出轨方必须同意另一方的离婚要求,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是无过错方的个人财产;(3)出轨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每月向无过错方支付3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有了这份协议的保障,李某自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了。

然而,就在3个月后,李某再次发现王某发生婚外性行为,一场激烈的争吵不可避免,甚至通过民警才让这场家庭保卫战平息下来。

冷静下来的李某想到了之前那份夫妻忠诚协议,当即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之后,准许二人离婚,但驳回了李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律师解析: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有婚外性行为。

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狭义的忠实义务,即夫妻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张某与赵某于2004年初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并相恋,同年3月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在结婚登记当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必须要忠诚于婚姻,如果一方存在不忠诚于婚姻的情形而导致离婚,应赔偿对方1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春节赵某发现张某有婚外情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要求王某向自己支付100万元人民币。

张某与赵某签订了这份“忠诚协议”后,张某与其他女子有染,赵某是否可以主张这100万元的赔偿?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该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因此,“忠诚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协议”是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具体有效。

王某应该依照该约定赔偿杜某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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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徐小飞

【案情】
2009年5月,妻子蒋某发现丈夫韩某与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
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
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30万元补偿金。2013年1月6日,蒋某
在家中发现韩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韩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补偿自己
30万元。韩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补偿30万元。

【分歧】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
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相互忠实义
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
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
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
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本案中,韩某
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致使蒋某遭受精神损害,韩某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
协议约定,违反了夫妻情感忠诚和行为忠诚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
义务,应当按照约定补偿蒋某30万元。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诚协
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
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本案中,韩某与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损害对方的
人格权和身份权,没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
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夫妻忠
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
益。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本
案中,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份处理夫妻财产的约定书,约定一方违反了忠诚
协议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3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符合婚姻
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法律对此应当予以保
护。

4.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
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
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蒋
某与韩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化,用书面的形式将法
定的权益体现出来,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促进夫妻
双方人格的发展与尊严的维护,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韩某应当
按照约定支付蒋某30万元补偿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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