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美容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美容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美容单用途卡业务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美容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有从事美容单用途卡业务的人员。
三、资金管理职责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美容单用途卡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的使用和结算等工作。
2.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每日的充值、消费和结余等情况。
四、资金的使用及管理1.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在使用美容单用途卡时,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消费,并保留消费凭证。
2.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不得将美容单用途卡用于非规定用途,并要保证使用的金额不超过卡内余额。
3.美容单用途卡的充值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人员不得私自充值或调整充值金额。
4.对于美容单用途卡内的资金,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五、资金结算1.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在使用美容单用途卡进行消费后,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消费凭证和发票。
2.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流程核对和审核报销申请,确保报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已审核通过的报销款项返还到员工个人或公司指定的账户上。
六、违规处理1.对于使用美容单用途卡违规进行非规定用途消费的,一经发现,将会进行相应的扣款,扣款金额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对于故意挪用美容单用途卡资金的行为,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
七、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2.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单用途卡开立与注销1. 单用途卡的开立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须明确开立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并办理与开立账户相关的手续。
2. 单用途卡的注销须经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并办理与注销账户相关的手续。
3. 单用途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账户结算,如有余额需及时清零,并核实余额归属。
第三章资金使用1. 单用途卡仅限于特定的业务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于赌博、赌博机构、涉赌行业。
3. 单用途卡的资金支付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须有正式的付款申请和相关支持文件,并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4. 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支付的预算管控机制,确保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的预算使用符合公司财务预算计划,并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核查1.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单用途卡的资金使用监督和核查工作,建立健全资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风险。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单用途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准确和有效。
3. 单用途卡的使用者应配合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解答问题。
4.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单用途卡的账户安全管理,确保账户和密码的安全性,定期更新密码,并定期进行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的核对。
第五章风险管理1. 单用途卡的使用者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和相关资料,如发现丢失或泄露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部门。
2.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处理报告的单用途卡丢失或泄露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3. 财务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和异常交易,确保资金安全。
4. 单用途卡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私自转账、提取现金或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单用预付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发行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定范围内,用于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非记名预付凭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预付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预付卡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卡机构第六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预付卡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储备;(五)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许可。
第八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对预付卡持卡人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持卡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预付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安全。
第三章预付卡业务第十一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退卡条件等事项,并在发卡时向持卡人明示。
第十二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充值、消费、退款等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第十三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对预付卡持卡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持卡人预付卡的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持卡人投诉。
第十五条预付卡发卡机构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强预付卡业务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单用途卡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单用途卡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单用途卡(单卡)是由企事业单位为方便员工经费支出而发行的一种特殊银行卡。
为了合理管理单卡资金,避免资金使用的混乱和浪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单卡资金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单卡资金的管理流程、资金使用规定、资金监督和考核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单卡资金管理流程1. 单卡申请和发放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填写单卡申请表,经所属部门经理签字后,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银行申请单卡,并将单卡发放给员工。
2. 单卡充值员工在需要使用单卡购买或支付时,可以向公司预先充值一定金额。
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向财务部门申请充值,财务部门核对相关信息后,及时将充值金额转账到员工的单卡账户。
3. 资金使用员工在使用单卡进行购买或支付时,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员工在完成相关操作后,系统将自动扣除相应金额。
同时,员工需保存好购买或支付的凭证,以备审计或核对清算时使用。
4. 单卡退换当员工离职、调动或单卡到期时,需将单卡归还给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将对单卡进行清零操作并收回单卡。
如因员工离职或调动原因需要将单卡转让给他人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同意,并进行相关手续。
二、资金使用规定1. 单卡使用范围单卡仅限于员工从业务场合中提取经费,并用于购买、支付相关业务所需。
禁止将单卡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公司业务相关支出。
2. 单卡使用限额根据不同的员工级别和职务需求,公司设定单卡使用限额。
员工在超出限额使用单卡时,需经过上级主管审批,并提供相应的理由。
3. 资金冻结和解冻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对单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以防止资金被滥用或违规使用。
冻结后的资金需经过上级主管或财务主管解冻方可使用。
三、资金监督和考核1. 日常监督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定期对员工单卡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对。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单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解决。
2. 审计监督公司应定期对单卡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单卡是否符合规定使用范围、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行为等。
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全部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规模发卡企业标准的调整,以省商务厅通知的形式公布.第五条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区、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六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跨省辖市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非跨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市区内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商务局备案;(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局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XX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已经XX年x月x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 XX年x月x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网站下载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实体卡样本、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实体卡样本、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元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元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二十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x月x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样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大众出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大众出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大众出行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大众出行预付卡。
第二章大众出行预付卡的发行第三条大众出行预付卡发行主体系上海大众出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
第四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三章大众出行预付卡的服务第六条消费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购卡者(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使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大众出行官方应用软件“大众出行APP”及大众出行授权的其他第三方平台。
第七条客户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确保购卡者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客服电话:提供96822客服电话以确保持卡者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第八条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第九条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第十条退卡服务:当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样本)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卡。
第二章单用途卡的发行第三条单用途卡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三章单用途卡的服务第六条消费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设立符合金融标准的机具终端,为甲方提供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但因具体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乙方可以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七条客户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确保购卡者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1)客服电话:提供客服电话以确保持卡者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网站服务:提供网站为单用途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持卡者提供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密码等服务。
第八条换卡服务:持卡人的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
第九条记名卡的充值、挂失、转让服务:记名卡可充值、可挂失、可转让。
第十条退卡服务:当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内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确保单用途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 s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s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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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定期核对与卡业务相关的账 务,及
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 金
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 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第四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不 低
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第五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
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六条:
存管银行可对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
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
缴情况。
第七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 银
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八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 适
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第九条: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将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渔券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 资
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
“发卡企业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报告表”。
第十二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 不
故意隐瞒或虚报。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