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又一次凸显了金融统计制度在宏观经济统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货币与金融统计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它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评判依据,为个人理财提供对称信息来源。
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能否有效的进行以达到预期效用取决于金融统计制度完善与否。
本文从我国金融统计体系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金融机构部门和金融工具分类、货币统计、金融统计、金融监管统计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的披露和共享机制五大方面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
一、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现状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是追随或统一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并完善起来的,但又不能忽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时点,因此,我先将1993年设为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阶段的总分界点,再将1978年和2000年设为分分界点。
1993年之前为第一阶段,之后为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为MPS下的金融统计体系,第二阶段为SNA下的金融统计体系。
在第一阶段中,将1978年改革开放这一重大转折点作为分界点。
1978年之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
自1978之后,对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这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文/孔繁彬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计、现金统计已经远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形成。
第二阶段,由于2000年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给中国带来了无数机遇和挑战,比如如何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独善其身、如何解决加入WTO后面临的棘手问题、如何应对相关国际准则的陆续出台,如何利用GDDS成员国身份学习先进经验并提高中国金融统计数据公布水平等,因此将新千年作为这段时期的分界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银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0]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推进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运用金融统计标准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人民银行在2009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人民币“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见附件1)。
1.适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统计指标。
2.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调整境内同业往来类项目统计指标。
3.全面调整“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统计指标,终止原有的贷款分类指标,增设具有主体分类标志的贷款指标,单独设立普通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贷款等统计指标。
4.调整有价证券相关统计指标。
5.增设“机关团体定期存款”和“部队定期存款”统计指标。
6.调整贷款按行业分类中“个人贷款及透支”统计内容。
7.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统计指标。
8.终止“各项准备”部分统计指标。
9.终止《监管类指标季报表》(A1302)部分统计指标。
(二)修订外汇“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见附件2)。
1.增设非居民交易对手统计指标。
2.采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调整境内同业往来类项目统计指标。
3.调整有价证券相关统计指标。
4.调整贷款按行业分类中“个人贷款及透支”统计内容。
5.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统计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在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统计频度,扩大了统计范围,修订了部分统计内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周报统计制度,细化存款指标,增加部分贷款指标,用以反映主要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及资金头寸(见附件1)。
(二)新增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见附件2)。
(三)增设“实收资本”明细统计指标(见附件3)。
(四)修订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4)。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新增按[0.7,0.85)倍基准利率执行的当月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统计区间。
3.增设“结构性存款”、“金融控股公司”统计指标。
4.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5.终止原周报统计表单。
6.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五)修订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5)。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增设“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
3.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4.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二、对村镇银行的报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村镇银行(机构类代码:7020)开始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季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年报表》、《实收资本明细表》、《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及《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三、2009年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一)2009年各中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1.周报:每周一14:00点前,报送上周五数据。
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央行统计数据大集中

商业银 行如何 应对 央行统计数据 大集中
中 国人 民银 行 沈 阳分行 洪银 玉
【 摘 要】 民银行作 为中央银行进行统计数据大集 中后 , 人 将对各商业银行数据报送形式和质量等方面提 出新的要 求, 这 在
种 形 势 下 , 做 哪 些 准备 以更 好 地 配 合 央 行 工 作 成 为 各 商 业银 行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 该
集 约化 和 经 营规 模 化 的必 然 选 择 。 目前 , 大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均 已完 成 四 数 据 大 集 中 工 作 . 大 银 行 、 生 银 行 、 发 展银 行 、 商 银 行 及 交 通 光 民 深 招
的 必 然 趋 势 . 指 标 体 系 的调 整 也 成 为 必 然 . 就 可 能 出现 金 融 机 构 对 这
构 县及 县 以上 各 层次 金 融 统 计 报表 和 数 据 , 实 现 金 融 统 计 数 据 的统 并
一
管 理 统 一 维 护 和 共 享 。 在 现 行 模 式 下 , 中 央 银行 对 金 融 统 计 数 据
是 以 “ 条线 ” 两 的方 式 进 行 汇 总 的 . 条 线 是 基 层 金 融 机 构 向 同级 中 央 一 银 行 报 送 。 从 央 行 系 统 逐 级 向 上 汇 总 ; 一 条 线 是 基 层 金 融 机 构 逐 再 另 级 向 上 级 行 汇 总 . 后再 由 上级 行 汇 总 到 中 央 银 行 。央 行 实 行 统 计 数 最 据 集 中后 , 送 方 式 将 出 现 根 本 改 变 ,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与 人 民银 行 总 报 银
行 建 立 安 全 网 络 通 道 的 . 以通 过 网 络 登 陆 人 民银 行 数 据 采 集 服 务 器 可 进 行 数 据 上 报 ; 有 建 立 安 全 网络 通 道 的 , 将 数 据 传 送 给 人 民银 行 没 则 当地 分 支 机 构 。 由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通 过 内联 网 传送 到 人 民 银 行
金融统计数据采集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各分行 、 省会( 首府) 城市 中心支 行和地 市 中心支行 不再 配置数据 采集 、 处理 和发布 服务器 . 而是通 过 内
选 自己关注 的统 计项 目 但在 审计 过程 中也发现 , 大 部分 统计 人员 与报 表使 用 者 之 间缺乏 必 要 的沟通 。 统计人 员不清楚 报表 使用 者需要 什么数据 。报 表使 用 者也 不 明白统计人 员掌握 哪些 数据 .造 成 了金 融 统 计资 源 的无法 充分利 用 . 也无法 为行领 导 、 地方 政
联 网登 录总行 服务器 完成数 据采集 、报 表处理 等相
关 工作 各金 融机构 的分支 机构 不再 向人 民银 行分 支机 构报送数 据 金 融统计 数据 采集 办法 的改革将 以往统 计数据 采集 由人 民银 行 自下而 上采集逐 级汇
总上报 改为 由各金融 机构分 别 自行采集 逐级 汇总上
配 备 难 以 满 A _ 作 需要 z . -
银 行 的数 据采 集 、 数据修 订 、 据 处理 、 息 发 布和 数 信 数据 共享 等工 作方 式 和工 作 内容 发 生 了较大 变 化 人 民银 行总行设 置金 融统计 服务 器 .建 立一个 全 国 集 中的金 融统计 数据 库 .采 集 和处 理所 有金融 机构 上报 的金 融统计 数据 .生成 和查 询各银 行业金 融机 构县及 县 以上 各层次 金融统 计报表 和数 据 .并 实现
金 融 统 计 数 据 采 集 和 应 用 中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一个重要的金融系统,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ACS运行中的数据准确性问题、安全性问题和系统故障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可能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造成影响。
随后提出了一些建议改进措施,包括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完善故障处理机制。
最后对文章进行总结反思,指出ACS系统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展望未来应该加强技术升级和人员培训,以提高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建议,可以帮助中央银行进一步完善ACS系统,提升金融数据处理和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关键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问题、数据准确性、安全性、系统故障、建议改进措施、总结反思、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中央银行用于进行会计核算和数据管理的关键系统。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ACS在银行运营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随着系统规模和复杂性的增加,ACS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改进措施,以期提升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
在当今经济环境下,中央银行承担着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货币政策执行的重要职责。
ACS作为支持这些任务的关键系统,必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技术发展的不断推进,ACS面临着诸多挑战。
数据准确性问题、安全性问题以及系统故障问题成为ACS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发现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提升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中央银行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2. 正文2.1 ACS运行问题分析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作为中央银行的核心系统,在金融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数据量不断增加,ACS在运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在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统计频度,扩大了统计范围,修订了部分统计内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周报统计制度,细化存款指标,增加部分贷款指标,用以反映主要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及资金头寸(见附件1)。
(二)新增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见附件2)。
(三)增设“实收资本”明细统计指标(见附件3)。
(四)修订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4)。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新增按[0.7,0.85)倍基准利率执行的当月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统计区间。
3.增设“结构性存款”、“金融控股公司”统计指标。
4.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5.终止原周报统计表单。
6.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五)修订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5)。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增设“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
3.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4.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二、对村镇银行的报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村镇银行(机构类代码:7020)开始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本行各部门金融统计职责,确保本行金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1)银监部门报表系统、人民银行报表系统及其它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2)本行董事会、行长室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3)经行领导批示,由合规风险部牵头的临时性报表系统。
第二章工作部门和职责第三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本行报表的汇总、审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全面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全力保证各类报表准确及时报送。
第五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本行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辅导和协调。
第六条基础数据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应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合规风险部提供,基础数据可在业务系统内直接提取的,原则上由合规风险部统一负责提取。
第七条由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的,各部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信贷内勤或其他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由合规风险部采集基础数据的,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本行各部门需对外提供数据的,经行领导批准,由各部门向合规风险部索取,由合规风险部负责提供,本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报表内容、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和报送时间第九条合规风险部报送报表内容如下:(一)杭州联合银行报表1、月报:月后8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月度经营数据表;(2)业务状况表;(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
2、合并报表:半年(年)度15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业务状况表和损益表;(2)村镇银行利润表;(3)村镇银行与URCB资金存放业务往来;(4)村镇银行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交易明细计算表;(5)村镇银行同业存放、同业拆入交易明细计算表;(6)村镇银行债券交易明细表计算表;(7)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8)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9)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计算表;(10)村镇银行贷款基础数据表;(11)村镇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基础数据表。
2014年数据集中系统按表单报送时间、机构及数据范围
附件72014年数据集中系统按表单报送时间、机构及数据范围注:1. 全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
主要金融机构A: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主要金融机构B: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中小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2. 报送范围中的“省级及以上”、“市级及以上”、“县级及以上”是指前栏“报送机构”所应报送分支机构的明细范围,是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地区设置,不是实体机构范围。
3. 全金融机构(除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4.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5.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报送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乡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报送2013年末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的报告
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的报告
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的报告「篇一」 根据总行农发银计【20xx】22号《关于开展中国xx银行20xx年统计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银发【87】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统计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国xx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国xx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办法内容。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确定了检查人员,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统计工作检查情况 (一)落实整改 20xx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银监会、总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3、我行依法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
4、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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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是一个用于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的系统。
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整理和分析金融机构的各项统计数据,以便监测和评估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并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报送数据的范围和要求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数据报送范围涵盖了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每个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报送要求,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至系统中。
报送数据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的准确性:报送的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确保数字的精确性和一致性;
2. 数据的完整性:报送的数据必须包含所有要求的指标和细分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3. 数据的时效性:报送的数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报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4. 数据的格式要求:报送的数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送,包括数据的编码、单位、精度等;
5. 数据的可追溯性:报送的数据必须能够追溯到源头,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
二、报送数据的内容和指标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负债表数据:包括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各项指标,如存款、贷款、债券、
资本等;
2. 利润表数据:包括收入、费用、利润等指标,如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净
利润等;
3. 现金流量表数据: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指标;
4. 风险指标数据: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等风险相关指标;
5. 其他指标数据:包括金融市场指标、金融产品指标等。
三、报送数据的报送方式和频率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数据报送:
1. 手工报送:将数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在报表中,然后提交至系统;
2. 网上报送:通过系统提供的网上报送功能,将数据直接输入系统中;
3. 接口报送:通过系统与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的接口,实现数据的自动报送。
报送数据的频率根据不同指标和要求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频率:
1. 日报:部分指标需要按照每日的交易情况进行报送;
2. 周报:部分指标需要按照每周的交易情况进行报送;
3. 月报:大部分指标需要按照每月的交易情况进行报送;
4. 季报:部分指标需要按照每季度的交易情况进行报送;
5. 年报:部分指标需要按照每年的交易情况进行报送。
四、报送数据的审核和反馈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会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发现数据存在问题,系统会向金融机构发送反馈意见,要求其进行修正和补充。
金融机构在接收到反馈意见后,需要及时对数据进行修正和补充,并重新报送
至系统中。
修正和补充的数据需要与原始数据进行对比,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五、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对报送的数据进行严格的保密和安全管理。
只有经过授
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处理报送的数据,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
程中不被篡改、泄露或丢失。
六、数据的利用和分析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会对报送的数据进行整理、存储和分析,生成相应的统
计报告和分析结果。
这些报告和结果可以用于金融监管、宏观经济分析、决策支持等方面。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和分析功能,自行获取和利用报送的数据,
进行内部的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总之,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数据报送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系统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功能,获取和利用报送的数据,为自身的经营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