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第一讲《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
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
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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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特征: (1)它是诺成合同 (2)它是从属合同,依约劳动者在身份上、 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 (3)它是最大诚信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亲自 履行,不得代理和继承,正是这种最大诚信 特点的体现 (4)它是继续性合同。 (5)内容受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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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适用本法。
1、分析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2、王某医药费由谁承担? 3、赵某应向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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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 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 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某乙家人 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 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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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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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并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页与公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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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方式不同。依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需利用自 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和 自担其风险;依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 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同 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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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2-《劳动合同法》讲座精髓及体会《劳动合同法》讲座精髓及体会讲座时间:2007.11.16讲座地点:深圳会展中心勒杜鹃厅讲座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专家组、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律师。
讲座目的: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把握新劳动法的本质,找寻应对之策,便挑战为机遇。
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并非完全替代劳动合同法,它们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但是,当两者有冲突或者抵触时,以劳动合同法(新法)法条为准。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或者修改时,必须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要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来制定相关制度。
只要有员工的1/2以上赞同即可通过。
如果因公司员工出差或者人数过多,可采取授权形式对制度进行讨论表决。
建议:可以把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一个附件,这样就实现了民主的目的,但是,随着规章制度的修订,随之而来的是合同有可能需要同步更新。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劳动合同法采取了一个“倾斜立法技术”,即单方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
通观整个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是采取了一种重点保护低端劳动者(弱势群体)的立法原则。
员工跳槽相当的容易,可以无理由走人。
而企业则不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员工在试用期需要在一个月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月未满一年不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满一年还不签订的,视作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建议:最好还是在员工入职当天签订劳动合同,不要全部堆到月底一起签订,否则可能有员工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故意以病假、出差等事由阻止一个月内劳动合同的签订。
四、禁止设立担保和收取抵押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钱财”,那就意味着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但不能收取财物。
(单纯提供担保无处罚措施)工作服押金、电脑的押金什么的,可以收取押金,但必须是等值的,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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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
;劳动者提 前通知;用人单位过错等 。
解除程序
提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支付经济补偿等。
注意事项
避免违法解除;保留相关 证据;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等。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与处理
终止情形
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 用人单位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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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特点
• 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 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 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 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但却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下进行劳动。
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01
劳动合同期限
0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03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加强了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 如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
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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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与程序
订立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与程序
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且明确 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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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 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 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某乙家人 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 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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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医生是否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教师、医生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 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又不是《劳动法》规定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些人员 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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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 单位、学校。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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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内容不同 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 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 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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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性质的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 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 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 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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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点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不同的 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劳动合 同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 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 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 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 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 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 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 难查明。
3、发包程序不合法。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的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 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 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 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一 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 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发生争议,又以合同 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民长期而 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增设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事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 英美合同的特有制度,分为明示违约和 默示违约。是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 满前,对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有 同样规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又称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 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 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 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 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 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
有效合同的条件: ①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从合同法理论看,合同无效 主要有五个方面:主体不合格、 客体侵犯法律保护的对象、内容 不合法、外部形式不合法和无权 代理。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 就;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未届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但口头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同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3.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保护、休假等条款。
4.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一方提前通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二、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1.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种类和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加班和休息:加班工资应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加班,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者有权享受休假,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1.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作设备、工作用品等。
同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剥夺、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休假、妇女权益等。
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1.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自动终止,可以以书面形式续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方提前通知对方后终止。
2.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等原因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或经济补偿。
3.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等。
五、争议解决1.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024全新劳动法律讲座课件
0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孕期保健、产前检查等特殊保护,用
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产假及哺乳假
02
女职工享有产假及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保
障其合法权益。
禁止性别歧视
03
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薪酬等方面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
视。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禁止招用童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 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未成年工工种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如矿山井下、有毒有 害等。
残疾人员就业保障政策
残疾人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职业培训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其 就业能力。
休假制度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 、产假等休假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 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社会保险种类及缴纳方式
社会保险种类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纳方式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
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患 病、失业、工伤等情况下,依法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04 劳动争议处理机 制与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
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 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讲解人:邓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5日通过,到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法律的全面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意义。
今天我就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跟大家从七个方面进行学习探讨:一、劳动法简介1、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否完备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由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工会组织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因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的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性企业、港澳台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实案实说教材版
企业将再次认识理解劳动合同法 !!!
瑞海企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辨析劳动关系 了解法律适用范围 细说无固定期 核清司龄合同次数
关注用工初始 避开事实用工风险
解读
慎用解除终止 经济补偿赔偿明确
强化人事管理 严格履行企业义务
பைடு நூலகம்
规制劳务派遣 认识连带责任风险
瑞海企管 一、辨析劳动关系,了解法律适用范围
回顾《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 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瑞海企管 一、辨析劳动关系,了解法律适用范围
关注3: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用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外国 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应当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 合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第26号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 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家签署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几次条例草案中,曾探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已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从事农业生 产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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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及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相继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后废止的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鉴证制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通过上述立法活动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立法空前加强,企业用工风险空前增加;2.舆论“一边倒”宣传,员工“干仗”意识日浓;3.员工维权门槛降低,导致劳动争议必然大量增加;4.要求企业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尽早发现、尽快处理。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的变更和多年来对于企业劳动争议的实践,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几个可能是我们中小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的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1、劳动者入职管理;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及期限;3、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效力;4、劳动合同变更;5、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6、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7、企业规章制度的设计;8、企业如何及时应对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
先讲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规定。
有很多企业反映,员工招来容易,送走难,事实上如果没有做到相关工作,确实如此,无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21条作了规定,并且引用了第39条和40条的前两种情况。
因此,辞退试用期员工最常用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实践中我们的企业人事部门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1)在招聘时,明确规定录用条件。
A、录用条件,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协议结合起来明确录用条件及考核办法。
通过媒体等公布招录信息的,公布招录条件,应将原件并予以保存;通过中介招录员工的,由中介组织在招录条件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保留证据;自行招聘的,制作详细的招录条件,由被招录员工阅读并签字确认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
但是最好在招聘时,就让试用员工签名确认已收到或明知,其必须达到的录用条件内容和考核办法及内容。
B、录用条件不要公开带有一些岐视性条款,否则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C、在有常年法律顾问或劳资专项法律顾问时,要在公布前将相关文件交法律顾问审阅。
(2)对员工入职审查和知情权的运用(劳动合同法第8条) A、身份证件、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信息的审查;(知情权和签订诚信承诺书) B、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法律规定有连带责任) B、是否潜在的疾病、职业病等;(入职健康检查) C、年龄是否达16周岁;(检查身份) D、是否有竞业义务;(签订不负有竞业限制承诺书) E、就业手续是否完备,比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特殊要求。
在审查时,应当告之而且企业有权规定,如违反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解除劳动关系等。
(3)注意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是按合同法原理,录用通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出录用通知,又不录用造成他人损失,有可能要承担缔违过失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企业的几个误区:1、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最有利。
这种观念是绝对错误的。
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有利,大家注意一下200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不利之处:(1)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仍然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签订了合同,按老规定是不用付的,新规定从2008年元月才开始计算年限。
而且对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调整岗位等诸多问题带来处理上的麻烦。
所以新法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对企业是有利的。
(2)入职时间,难以确认时,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完善的入职登记,在发生纠纷中,一般会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3)面临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4)劳动者可以提出随时走人的风险。
(5)有可能导致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仍然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认为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劳动法》颁布后,再也不存在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如果还这样认为,那么和上面的风险是一样的。
3、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光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会被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不适用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4、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禁止,第84条规定处罚措施。
同时还要注意:要准确理解此条款,是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务中,我们很多企业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需要,通过协议及其他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承包金等不在本条管辖内,像这些经营行为,通过律师的把关,是可以生效的。
同样比如收取员工住宿押金等等同样是有效的。
还有的公司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内部承包责任制、经理责任制等等,都是可以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有利于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只仅仅是规定在签订时不得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当然上述行为中,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理由,强制实施,否则也是无效行为。
5、签订劳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无效条款(主要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1)高薪或现金补助代替社会保险(2)员工自愿加班,放弃加班工资(3)工伤概不负责(4)合同期限不得结婚、生育(5)不得考学(目前有争议)(6)夫妻两不得同时在本企业就业,一方应自动离职等。
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效力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一定的工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不签订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合同法又一重要规定,完全突破了《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被列为两项重要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条让很多企业难做,很多人事管理者都感到这样给企业的带来用工管理的巨大改变。
但是实际中,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元月开始计算,但是我们企业要注意一点,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一点内容:乙方自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实务中,只要企业有一定企业文化,有良好劳资关系,一般情况下,员工不是和企业讲真的。
但是企业不管如何设计期限要注意两点:1、不管如何必须要每人签订劳动合同,2、在关于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可以根据企业及劳动者的个人情况需要确定,并征求一下法律顾问的意见,比如:劳动者的年纪情况,劳动者技能及专业,劳动者性别,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劳动者对企业文化的认同程度,劳动者的家庭情况等等。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此条中应增加: 1、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乙方拒不履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2、甲方因工作需要按排乙方出差或短期外派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向乙方说明情况后,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乙方拒不履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1、不定时工时制度。
(一定要到当地劳动局申请批准)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不定时工时制,一般不存在加班支付加班费,只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算加班。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定要到当地劳动局申请批准)同样该通知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特殊情况可以按季和年作为计算工时的周期,一般以月为计算周期。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时间的(20.92天,167.4小时)算加班,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算加班。
3、休息休假条款(1)带薪年休假: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出台前,按1991年《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员工是否有年休假,完全在于企业的关于休假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没有相应规定,员工无法主张此权利,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生效后,只要同一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可以有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请详细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只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民营企业,目前是否有探亲假,民营企业可以按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给予明确,或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
(3)婚假:目前关于婚假并没有期限的统一规定,但是各地方都有规定。
(4)丧假:目前对民营企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民营企业可以按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给予明确,其他假期比如:事假:可以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待遇,可以不放工资。
非因公病假:按原劳动部规定执行。
女职工特殊假期: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但是只有产假和流产假是法定的,其他假期公司可以视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关于此类条款我们在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条款及相关补充条款的作用: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乙方不得无理由不服从加班加点安排,不服从的视情节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