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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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艺术创作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艺术创作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艺术创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文艺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艺术创作规划》的通知文艺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部“十三五”时期艺术创作规划》已经文化部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7年6月28日文化部“十三五”时期艺术创作规划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促进文艺繁荣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勇攀艺术高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二、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艺术创作各环节。

——坚定文化自信,振奋民族精神。

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创作更多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艺术作品。

——坚持服务人民,积极歌颂人民。

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艺和文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文艺表现的主体、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生动展现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进程。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冀财会〔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规范全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会计资格考试安全顺利平稳进行,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的使用与分配第三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以下简称“各市”)开展会计资格考试工作,保障会计资格考试安全平稳进行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与分配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考试场地租用、设备购置租用、人工劳务报酬、资料印刷等与考试考务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六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考区财力状况、考生数量、工作绩效和特殊因素(如突发事件、试点工作等)。

第七条各市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下达各市。

各市应将补助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12.25
•【字号】冀财教〔2019〕132号
•【施行日期】2019.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
资金的通知
冀财教〔2019〕132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省科技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函》(冀科资函〔2019〕112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市县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万元,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其中“对下补助资金项目表(表一至表二)”已确定到项目,可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关于“对下补助资金项目表(表三至表七)”资金,待两厅另文通知,按具体要求使用。

收入列2020年“1100246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0年功能分类“2060499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详见附
件)。

请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相关资金预算信息,根据下达资金用途,合理安排资金,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对下补助资金项目表(表一至表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25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冀财教〔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8月27日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河北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冀财建[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建[2007]22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畜牧主管局: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本地实施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河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结合我省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纯种猪扩繁场、二元母猪繁殖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国家直接分配到县(市、区),按属地化管理,实施县(市、区)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或农业)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冀财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2〕1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7月26日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和使用医改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与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该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的补助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浙财教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84号省属各艺术表演院团: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为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切实加强院团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根据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需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给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财政预算内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经费补助按社会保障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歌舞剧院、浙江昆剧团、浙江京剧团、浙江话剧团、浙江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曲艺杂技总团。

第四条基本支出是指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和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职能,按照一定方法核定给院团的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基本支出应坚持“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优先安排编内人员的基本支出需求。

基本支出包括正常经费、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演出场次补贴。

河北5大文化品牌

河北:彰显特色集中优势倾力打造“五大文化品牌”国家最新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倡“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

在国家新的战略高度上,文化产业在这样一个宏观经济环境之下必将开始一轮新的增长。

河北省也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举措,2010年3月8日,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5年)》,这是河北省第一个由省政府发布的文化产业规划。

规划明确了未来5年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确定了30个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使得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有了新引擎。

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聂辰席于2011年年初发表《打造五大特色品牌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指出河北文化遗存众多、文化资源丰富、文化积淀深厚,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

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目标,必须坚持在传承中创新、在普及中提高,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系统梳理文化脉系,倾力打造“红色太行、壮美长城、诚义燕赵、神韵京畿、弄潮渤海”五大文化品牌,把河北独特的文化资源优势切实转化为文化发展优势,进一步推动河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011年6月28日下午,由河北省委宣传部主办的“河北省五大文化品牌展”在省博物馆开幕,展览面积近800平方米,展示了近年来我省围绕“红色太行”、“壮美长城”、“诚义燕赵”、“神韵京畿”、“弄潮渤海”五大文化品牌的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情况所取得的成就。

“红色太行、壮美长城、诚义燕赵、神韵京畿、弄潮渤海”五大文化品牌植根于燕赵文化深厚的底蕴和鲜明的脉系,特色鲜明,凸显区域优势,其核心元素依次彰显了革命文化、爱国文化、根脉文化、畿辅文化和开放文化等河北文化的精神内涵:文化品牌一红色太行:英雄河北的文化血脉-核心元素: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129师司令部旧址、李大钊纪念馆、城南庄晋察冀军区司令部旧址、前南峪抗大旧址、狼牙山五壮士跳崖处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河北省文化厅。

(五)将原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河北省文化厅。

(六)增加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七)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八)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九)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艺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全省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冀财行〔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妇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妇联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妇联2015年5月1日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进一步建强妇联基层阵地,切实把妇联组织建成可信赖依靠的妇女之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村、社区建设妇女之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基层妇女之家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坚持有利于促进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妇女群众;(三)坚持讲求绩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省妇联和省财政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确定省级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投资方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省级“示范妇女之家”建设。

对照河北省妇女之家设备清单(见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需求情况,重点对通过审核的省级“示范妇女之家”申报的设备购置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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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1.06.14
•【字号】冀财教[2011]59号
•【施行日期】2011.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教〔2011〕5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文化艺术品位,激励舞台艺术精品生产,保证我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剧目,以及监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或向社会通过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用于支持入选省级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创作生产、宣传推介、展演和深加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和分配通过编制预算实施,实行预算项目库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项申请,逐项评审,科学评估,择优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考核,接受审计、财政、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艺术品种包括戏剧、歌舞剧、音乐剧和杂技曲艺、皮影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剧本创作、改编和购置;
(二)剧目策划、编导、创作和设计制作;
(三)剧目的排练和展演;
(四)剧目的再创作、加工修改;
(五)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参加比赛和评审;
(六)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省文化厅负责核算管理,主要用于剧目评审、评估、办公、会议、审计检查、绩效考评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奖励方式对入选剧目进行支持。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选择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非整台剧目一般不进行事前补助支持;同一剧目的同一事项一般不重复支持。

(一)入选剧目的创排、加工改编、参赛和获奖剧目的展演可申请补助支持,补助金额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1.剧目新创排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2.剧目加工改编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70%;
3.剧目参加比赛费用,补助金额根据其参加比赛的影响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4.获奖剧目进行展演费用,补助金额根据所获奖项重要性和展演形式确定。

(二)获得国家级以上重要奖项或社会效益突出的剧目,根据其影响程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奖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所获奖项的重要性和参赛成本确定,一般不低于参赛的直接成本;同时获得综合奖和多个单项奖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加乘计算。

2.社会效益突出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该剧目的公开演出场次、观众人数和演出收入等因素综合评定。

(三)专项资金不对非省级预算单位入选剧目的新创排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审定的范围管理使用,不得超范围支出。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获奖剧目的推广、提高,或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该剧目直接相关方面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与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申报资料及预算编制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间和指标使用等,必须符合三年滚动预算和绩效预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的剧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内文化企业法人或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具备一定实力、且有稳定的创作演出队伍和排演设施设备;
(三)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文化厅。

省级文化单位直接向文化厅申报,市、县文化单位经当地文化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文化厅申报。

报送项目库时需同时提交相关参评材料,申请奖励资金的需提供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省文化厅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要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文化部门预算项目库。

第十六条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评选拟支持项目,审定项目预算及拟资助的方式和金额。

(一)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名财政财务人员和专家组成。

专家从分门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同项目本身和承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

(二)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评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要针对每一项目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包括小组意见和成员个人意见。

(三)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评审结果审核后,作为编制省级文化部门预算
的依据。

第十七条省文化厅按规定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计划和三年滚动预算等。

预算批复后,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支持省级文化单位的资金按照省级预算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支持市、县文化单位的资金按程序下达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因故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管理,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及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脱离财务部门的反映、监控。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进行审计检查和实施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批复、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和政策依据,以及有关责任人及其责任,加强相互制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要及时报送项目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等情况;在年终财务决算中,要进行单独反映,并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强化绩效管理,制定具体绩效实施计划和措施。

加强对项目预算绩效的监督和控制,执行效果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结束和项目结项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结束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直接组织评价,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价。

对以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绩效评价必须有5名以上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参加。

省文化厅、财政厅根据需要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重点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区别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奖惩和以后安排资金的依据。

无绩效或绩效较低的项目,根据《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条各级文化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接受职能部门和群众对精品剧目评审、立项,以及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按照项目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配套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没有具体明确的,按照有关财经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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