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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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合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测试卷

合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测试卷

《合阳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测试》试卷(总分100)单位:姓名:职务:得分: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50分)1.《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主要从等方面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

3.《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等六种请况下的应当取消。

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市场、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8.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

10.市场准入实行制度。

11.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选择特许经营者。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办法培训试题答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办法培训试题答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办法培训试题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60分)1、《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3、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4、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5、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6、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7、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8、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9、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0、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1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

12、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13、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代拟稿)》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2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司法厅。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6100162、电子邮箱:379009224@附件: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代拟稿)四川省司法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出现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工作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未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12345查处回应机制)推进“12345”政务服务热线资源整合,统一受理和督办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实现受理、办理、反馈、督办、回访、重办、评价的全闭环管理。

2020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作者:败转头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时间:2020.12.1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号《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宝鸡市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宝鸡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主要做法2.大力调查研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调研、送服务、解难题”活动。

由1.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八个专项工作办公室和四个保障工作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推进,各县区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会议,推动工作落实。

根据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和“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制定了宝鸡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10+3专项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工作要点》《2018年工作台账》《宣传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工作重点和目标。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我国实现经济稳增长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全国各地就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创新,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监测排名中位次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普遍增强。

但在具体工作中,社会各界普遍对营商环境概念范围存在认识差异,政府对营商环境优化也以世行特定的监测指标为方向推进,导致了工作上的片面性、碎片化。

现结合宝鸡市的工作实践,对全方位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思考和建议。

市级领导带队,分32个专题,广泛深入企业、经济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上门服务。

加强对民营企业帮扶,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坚定企业发展信心。

4.加强多维协同。

强化人大、政协监督议政询问营商环境的职能。

市人大推动《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市政协召开营商环境提案交办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三级联动专题民主监督。

市纪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施方案》,从严查纠破坏营商环境方面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

5.强化督查宣传。

出台县区和部门两个专项考核办法,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月汇报、季点评、半年考核的方式,夯实工作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知识竞赛题库

优化营商环境知识竞赛题库
优化营商环境知识竞赛题库如下:
1.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哪一天起施行?
2. 营商环境是指什么?
3.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什么?
4. 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是什么?
5. 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是什么?
6.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什么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答案: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

3.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4.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原则。

5. 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是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行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营商环境。

6.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优化营商环境的说明报告(通用5篇)

优化营商环境的说明报告优化营商环境的说明报告(通用5篇)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

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优化营商环境的说明报告(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化营商环境的说明报告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充分履行本局职能,自20xx年12月成立以来,相继办理政务服务业务近150万件、行政审批业务近4万件,新增市场主体16000余家。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以效为先,推动营商环境科学发展一是推行多种举措,实现降本增效。

通过52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再造,平均每项为企业节约成本近200元。

部分需要抽取专家的事项,专家聘请费用全部实行了政府购买服务,不让企业出一分钱。

申请人有“一照多证”的办理需求时,为降低申请人前期准备成本和行政成本,提高踏勘工作效率,将多次踏勘任务合并为一次,实行“多勘合一”。

二是推动“一业一证”,破解发展难题。

为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办多证等问题,进一步降低政府干扰,推动企业自主发展,按照《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证照同办”“证证同办”等改革成果为基础,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

将一个行业“以部门为中心”的单个事项审批,变为如今“以企业为中心”的一张许可证,实现准入后“一证准营”“拿证即开业”。

例如,药店行业的行政许可法定时限为6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7个工作日,通过“一业一证”改革,只用3天时间即可拿证,比法定时间提高97%,比承诺时间提高82%。

三是坚持特事特办,助企复工复产。

为破解疫情期间企业发展难题,我们确立了凡是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审批事项,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凡是能网上申请办理的事项,一律免费邮寄材料,线下不再办理;凡是能容缺受理的事项,一律容缺受理;凡是能压缩审批流程的事项,一律对审批人员充分授权,加快内部流转的“四个一律”保障举措,最大限度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

2020年公需课目:《加强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公需课目:《加强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一、单选题1、根据本讲,经济交易的信用是(D)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A、需要立即付款B、需要抵押C、需要担保D、以偿还为条件2、根据本讲,我国第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从出台到执行结束要经过(B)年。

A、4B、6C、8D、103、根据本讲,新监管机制中,(C)是基础。

A、信用制度B、现代信息技术C、诚信文化D、联合奖惩4、根据本讲,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与(D)个部委联通。

A、41B、42C、43D、445、根据本讲,南京将闯红灯计入信用记录,规定一年内(A)闯红灯就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A、5B、4C、6D、36、根据本讲,现在已有60个部门签署(B)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

A、41B、51C、61D、717、根据本讲,《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于(D)出台。

A、2016年6月B、2016年7月C、2017年7月D、2017年6月8、根据本讲,上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结算当中,信用交易的比例约为(C)。

A、10%B、15%C、20%D、25%9、根据本讲,截止2019年8月,共发布了(C)个城市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城市。

A、24B、26C、28D、3010、根据本讲,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发布于(A)。

A、2012年12月B、2013年12月C、2012年11月D、2011年12月二、多选题1、根据本讲,新监管机制需要落实的工作包括(A B C D E)。

A、信用承诺要落地B、诚信教育要落地C、自愿注册要落地D、诚信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要落地E、信用报告应用落地2、根据本讲,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意义体现在(A B C D E)。

A、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B、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手段C、成为国家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有效途径D、成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要力量E、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3、根据本讲,以下属于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是(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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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5号)《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市场主体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本省应当抓住用好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融入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功能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及时发布、解读、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安全、质量、卫生、资源环境、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冻结和扣押涉案财物,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查封、扣押,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施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公布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畅通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处理。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贸易投资、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土地、人力资源、技术、资本、能源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提高要素配置能力。

加快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能源成本。

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盘活存量土地,实行差别化的供地价格,分类保障项目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本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建立和完善监管指标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首贷户”占比、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等指标提升,支持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优质金融资源更便捷更有效地投向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担保费补贴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用服务、人才培训、法律维权、市场开拓等全方位的公益性服务。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为建设和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平竞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推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

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运用,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开发、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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