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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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

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黄金进出口、境外咨询费和母行管理费、日常经营费用、利润(股息和红利)、资本金以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等产生的结售汇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及外资村镇银行等统称外资银行。

第四条银行应区分自身和代客的结售汇业务,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管理第六条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

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黄金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跨境外汇收入、支出和购汇业务,比照非金融企业留存有效凭证后自行办理。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等产生的外汇收入,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银行与境外关联行发生跨境服务贸易支付的(包括管理费、冠名费等),报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八条外资银行结汇支付日常经营外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费用,可按照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业务与外币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适当的原则匹配。

外资银行应在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将上年度发生费用结汇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九条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由筹建地外汇局核准开立临时外汇费用账户及账户限额,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账户限额,账户限额不得超过拟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15%;账户结汇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筹备结束,账户余额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

公司结汇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外汇结汇管理,加强外汇结汇的监管和控制,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外汇结汇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外汇结汇是指跨境贸易、资本流动和个人外汇等活动中,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并取得外汇收入的行为。

外汇结汇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对外汇结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管理要求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外汇结汇手续。

2. 加强对外汇结汇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外汇结汇管理制度和流程。

3. 外汇结汇业务应在授权的银行进行,不得私自到外汇市场进行结汇操作。

4. 外汇结汇业务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得出现为获得更多外汇而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

5. 外汇结汇业务应注意汇率波动的风险,避免汇率波动对公司资金带来损失。

三、程序要求1. 提交外汇结汇申请:公司部门在有外汇结汇需求时,应填写《外汇结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合同文件。

2. 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汇结汇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结汇。

3. 外汇结汇操作:公司财务部门将已获批准的外汇结汇申请提交给授权的银行进行操作,按照汇率进行兑换并支付给对方。

4. 结汇记录:公司应建立外汇结汇记录台账,记录外汇结汇的流水账,包括结汇金额、汇率、对方信息等。

5. 结汇汇报:公司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银行进行外汇结汇情况的汇报,包括结汇金额、用途、汇率等。

四、责任制度1. 领导责任:公司领导对外汇结汇业务的安排、决策、监督等承担最终责任。

2. 部门责任:公司各部门应对外汇结汇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个人责任:公司职员在执行外汇结汇业务时,应仔细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操作合规且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的外汇结汇业务。

2. 公司应定期对外汇结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 公司应提倡员工关于外汇结汇业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外汇结汇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XXX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XXX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摘要:一、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二、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三、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四、总结与展望正文:一、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选择在我国投资。

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之一便是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

该政策始于2009 年,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在我国投资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以人民币形式单独结汇,并汇出境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简化外资企业的结汇手续,提高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根据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在境内银行开设的资本金账户的利息收入,以人民币形式单独结汇,并汇出境外。

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1.企业需在境内银行开设资本金账户,并存入外汇资本。

2.企业需符合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3.企业需向银行提交结汇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4.银行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的汇率,以人民币形式单独结汇。

5.结汇完成后,企业可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

三、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对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该政策简化了结汇手续,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其次,外国投资者可以更便捷地将投资收益汇出境外,提高了投资积极性。

然而,对于我国企业和居民来说,这一政策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外汇流失。

四、总结与展望总的来说,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政策,在吸引外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

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单独结汇【最新版】目录1.资本金账户的定义与作用2.资本金账户利息的结汇规定3.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后的使用限制4.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后是否可以做理财5.结论正文一、资本金账户的定义与作用资本金账户是指在境外投资中,投资方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完成而设立的一个专门账户。

它可以有效地管理投资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并按照约定履行投资义务。

资本金账户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为投资方提供资金保障,还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顺利进行。

二、资本金账户利息的结汇规定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金账户的利息属于经常项目下的部分。

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结汇,不受监管限制,可以自由结汇并用于境内或境外的投资活动。

但是,在结汇时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外汇银行提交相应的结汇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结汇。

三、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后的使用限制尽管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后的资金在使用上具有相对的自由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遵循一定的限制。

首先,结汇后的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房地产、股票等资产;其次,结汇后的资金不得用于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最后,结汇后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违规使用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四、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后是否可以做理财对于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后的资金,投资者可以选择进行理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要确保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避免投资陷阱。

此外,投资者在进行理财时,还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以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结论总的来说,资本金账户利息结汇后,投资者可以将资金用于境内或境外的投资活动,也可以选择进行理财。

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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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四)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六)账户开立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报送账户数据的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核准件编号/ 业务编号”。

第六条入账管理:(一)在审核企业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入账时,应先根据外管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开户企业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二)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三)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第七条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

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同名账户划转时,应要求开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办理划转手续时,划出行、划入行应在划转凭证上注明“资本金”字样。

对于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本金,不得为其办理划转手续。

第九条账户关闭(一)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账户关闭后,我行应按规定及时将关户信息报送至账户系统,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第三章资本金结汇的审核第十条资本金结汇审核的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综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综发[xx]17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需审核以下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明企业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见附件1)。

(二)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附件2)。

(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需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本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须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由外管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六)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发票等相关凭证须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我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发票,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七)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企业无需提供第十一条4、6项文件。

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根据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办理相应业务。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的,我行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审核以下材料:(一)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见附件4)。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附件5)。

(三)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须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四)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6)(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我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应要求境内机构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五)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六)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境内个人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的,我行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审核以下材料:(一)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见附件7)(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三)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

(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四)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资本金结汇的办理原则:(一)结汇申请应加盖公章,各项要素填写齐全;结汇资金只能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不予结汇;书面支付命令应与结汇用途一致;视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其他材料。

(二)对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不予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以及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七)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八)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我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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