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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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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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1 —第四条(原则导向)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导向。

第五条(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管理、质量技监、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气象、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新闻、食药监、信访、国家安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七条(倡导投保)本市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职责划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与场所活动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 2 —动的单位、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政府部门依法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烟花爆竹使用的安全管理,化解因火源危险而带来的灾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烟花爆竹:指由烟花爆炸物质组成,以爆炸产生色彩美观、声响极为强烈的具有军用效应或类似军用效应的物品,包括支架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类烟花爆竹,小型烟花爆竹,大型烟花爆竹,气罐类烟花爆竹,实心膏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混合类烟花爆竹,以及把烟花爆竹放置在有可能掉落的载体上,作为放烟花爆竹的器具。

三、禁止行为1、未经安全部门出具许可证,禁止向危险场所使用烟花爆竹。

2、禁止向普通住宅小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投放烟花爆竹,除非有明确的活动计划,拥有应急预案,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保障,再由当地政府部门核准。

3、禁止个人将涉及到的烟花爆竹器具放在住宅、居住小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投放或储存,除非他有专业技术资质。

四、安全技术措施1、安全检查要求在使用烟花爆竹之前,必须进行水平和垂直安全检查,判断是否存在火源风险,此外还需要检查使用环境里是否有可燃、可爆物品,以确保安全使用。

2、技术保障烟花爆竹操作中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能够掌握烟花爆竹的安全技术要点,具有应急处置的能力,并能够及时实施火源熄灭和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活动的操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最长的操作时间不能超过连续的二小时,在连续操作一小时之后,必须休息半小时,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4、安全器材使用烟花爆竹活动时,必须使用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设备等安全器材。

五、国家限制管理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每类产品在使用前,都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政府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2、政府组织烟花爆竹使用活动,必须遵循或者落实安全技术要求,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实行对烟花爆竹登记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市政办[2007]224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市政办〔2007〕2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现就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招聘等逐年增多,极大地丰富了全市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20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细则

20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细则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细则工作事项工作标准责任部门/责任人活动方案预案制定大型活动前,安保部须完成现场安保方案及灭火、防踩踏、应急疏散预案安保部预案报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安保部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安保部预案培训演练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安保部活动方消防安全责任书大型活动举办前,活动牵头部门须与活动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如有高空搭建的必须签订《高空作业安全责任书》,如需动火、电焊等特种作业,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活动牵头部门活动区域确定活动开始前市场销售部、安保部与活动方对活动场地的区域进行确认,活动区域应远离存在安全隐患或存在危险源的部位市场销售部活动方案上报活动前按《万达集团安全管理制度》上报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安保部活动准备舞台搭建搭建必须在活动开始前进行, 布展方须保证舞台稳固,使用地毯覆盖整个舞台;拆除在闭店后进行,搭建后工程部检查舞台安全性,防止发生坍塌、踩空等安全事故布展方、工程部舞台警示安保部用礼宾杆、警示锥等对舞台打围警示,防止儿童在上面嬉戏玩耍安保部舞台环境清理现场有油污、水渍时,工程部须铺设防滑地垫临电活动所需用电量市场销售部须提前通知工程部市场销售部1)由工程部指定电源接口,由具备电工操作资质人员进行接驳安装,需配置小型配电箱的,箱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功能断路器2)电线须穿管铺设,穿越走道处须设置保护装置,并放置安全提示牌工程部消防设施活动现场须摆设相应数量灭火器安保部客流动线根据活动区域及客流动线进行软、硬隔离市场销售部活动期间检查现场检查1)活动现场配备相应安保人员,充足数量灭火器,严禁使用烟花、冷烟花、孔明灯等明火渲染氛围2)检查策划公司在其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型活动3)活动期间出现打架斗殴、人员踩踏、恐怖威胁市场销售部工作事项工作标准责任部门/责任人等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4)酒店内滞店客流剧增,超过客流人数预警标准或监控室发现酒店内出现客流拥堵情况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活动结束拆除监督活动方拆除舞台及现场临时设施安保部。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沪公行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9〕7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2月4日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下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群众为娱乐、庆祝等相同主题或意愿在相同时间自发聚集到相同地点(区域或线路),预计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人群密度可能达到每平方米1人以上的各类活动。

通勤、就医、就学等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涉访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围绕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素开展。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判断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针对性的重要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由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电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以及烟花爆竹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遵守本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用火用电安全,预防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获取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委派专责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测设备和人员,在每批次生产前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获取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杜绝非法销售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确保销售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善,防火防爆措施到位,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条件,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和装载,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使用和处理管理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违法使用和超范围使用烟花爆竹。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导和服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许可。

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范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学校各类活动安全合法、合理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一)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二)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三)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下列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一)二级单位(部门)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二)学校组织的、经学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全面负责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保护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审核第六条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有关院(系)或部门,校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在征得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校外单位在校内主办的、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待公安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保护处提交《XX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保护处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大型活动宣传涉及各类标语、条幅、展板等内容的,由院委宣传部审核把关,并按照《XX学院校内宣传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及时撤除、收回。

第十条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的确定,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四)落实车辆交通、停放、疏导措施;(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护部门报告;(六)接受保护处和公安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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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七条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控设备;(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六)接受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七)需要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到活动现场踏勘调查,准确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鼓励承办者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名册管理制度,为承办者的委托评估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依法有资质要求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不得隐瞒大型活动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配合承办者、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并保证畅通;(四)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五)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广播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极高、高、中、一般、低五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型活动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指导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有关安全责任单位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承办者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一)拟印制、发售票证单场次一千张以上的;(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跨区举办的;(二)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三)展位总数在一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认为由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有利于活动安全的,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

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现场平面图;(二)岗位功能设置、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三)活动场所相关消防审批手续、舞台搭建及装饰装修材料样本及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大型活动拟印制、发售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管理方案、样本及查验票证的措施;大型活动需采取安全检查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检等级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办者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二)活动方案和活动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三)活动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工作方案符合规定,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四)本地区处于重大疫情期间的;(五)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大型活动主管部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各相关单位通报活动举办申请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举办大型活动的意见和具体工作要求反馈审批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七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临建设施(含室内、外高空吊装电器照明等设施)现场安全检查,参与大型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二)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综合监管,参与大型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三)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四)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测控制工作,并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巡查工作;(六)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气运行安全稳定,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七)电业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供电安全进行监督和保障;(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及时组织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联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检查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数据库,向社会提供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信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数据库包括不良安全信息记录.第三十三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安全实施第三十四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内容、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举办活动。

依法取得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的至少二十四小时前完成场地和舞台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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