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市场化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市场化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市场化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研究

摘要:如何用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来认识和解决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其实质是用

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控制。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即清洁发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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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CDM)交易体系。同时,中国也积极创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发展适合自己

的碳交易项目,如自愿减排项目交易。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2004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7年11

月925日,Array年3

20089月,

昆明、

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2009年11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基于规范碳盘查的企业碳中和交易模式,

并成功组织我国首笔交易。2010年8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低碳家庭减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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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与各家庭签署“家庭碳排放交易合同”,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同等价值的环保产品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活动的家庭换购碳减排量。2010年9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天津市政府主办的首届全球低碳金融高层论坛在天津举行。论坛主办方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购买49吨碳减排量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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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与资支付其超额的排放量,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和“自愿碳减排体系”(VER )。CER 需要联合国的核准,而VER 则由不同机构和不同标准在推行。近年来,全球各大碳交易所还陆续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EUA )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客观上增加了

碳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与核证减排量(CER)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形成了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挂钩的相关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欧盟于2003年批准了Directive2003/87/EC,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公法拘束

移。

亿吨,是万吨,是

2005

市了

允许碳排放交易权体系内的成员从2005年开始使用JI项目和CDM项目的减排量指标

来折抵其排放量,这样就实现了“京都三机制”的有机结合。另外,欧盟排放权交

易计划体系还积极同其他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连接,现在已经成功地与《京都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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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附件I的其他国家,如加拿大、瑞士、日本等国建立联系,甚至其他非《京都议定书》框架内国家,如与美国州一级的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起了交易连接,扩大了其交易范围,形成了流动性更好的市场,能以更小的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美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区

)。

6种

加入CCX的会员必须做出减排承诺,该承诺出于自愿但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本身的减排额,它可以将自己超出的量在CCX交易或存进账户,如果没有

达到自己的承诺减排额就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C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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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The Regional Green- house Gas Initiative)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RGGI 和WCI 一样也是以州为基础成立的区域性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组织,试图推动清洁能源经济创新与创造绿色就业机会,但不同的是它仅将电力行业列为控制排放的部门。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过程主要有以下两步:首先确定该管理体系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并分配到各个排污企业,建立碳排放权的许可证制度;其次使碳排放权在排污企业之间进行必要的交易,相互间买卖的碳排放的许可额度一部分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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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碳排放总量,另一部分取决于管理区域内对污染治理的最低排放要求,并对排污权的制定、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过程中引入期权机制

要建立一个完全和自由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必须从碳排放权初次分配开始就完全

际使用并非发生在同期的特性,或者说是具备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在美国的“酸雨计划”中,就已经成功的引入期货机制。所以尝试利用期权理论来建立一种新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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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定价的理论基础。

期权是选择权,而不是义务。在引入期权机制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国家初始分配给厂商在特定时刻购买和使用碳排放权配额的选择权,而不是在一开始就履行某种义务来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通过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在碳排放权

额定价出售的策略,厂商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弹性选购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和期权,这样既保证了一部分厂商在起初就使用部分碳排放权的需求,又增加了碳排放

权市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除了在初始分配时接受期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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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现货形式的碳排放权配额,还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交易期权或配额,在需要合法排污的时候选择执行期权或使用碳排放权配额。

总之,期权机制的引入,可以很好调和市场不规范和厂商抗拒心理的两难境地,这是政策制定者和厂商希望看到的一种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大力发展国内外的机构投资者,建立合理高效的品种创新制度,为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可根据碳排放交易的特点,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碳排放交易规则》等对碳排放权的监管、交易、估算、风险控制进行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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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管理包括:对交易者资格进行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严格规定持仓限额,采取风险实时监控技术等。为应对国际游资的冲击,可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4]

[7]贾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及启示与借鉴[D]吉林大学.2012(04)

[8]叶虎岩.碳排放权初始配置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04)

[9]杜彬.CDM下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研究[D]浙江大学.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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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

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的首要任务。自英国2000年11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计划》,并启动碳排放权交易(UK -ETS)后,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实践证明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排放总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手段[1-2]。2012年初发改委官员表示我国将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六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我国电力行业的碳排放占总排放的约40%,其排放权交易的效果影响着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消耗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激增,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国际社会也要求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节能减排手段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采用,其中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我国发电企业碳排放总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8.76%,所以发电企业间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关系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不同的产权界定方法对市场机制下环境资源能否优化配置的结果起着决定作用[3]。由于在总量控制目标下,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企业分配得到的初始碳排放权将会对企业的生产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还可能会引起企业对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碳排放交易的首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做了部分研究,文献[4-6]以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为目标,从公平与效率两个角度指出发展中国国家必须坚持碳排放权人均分配的原则;文献[7-9]通过研究国际上现行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免费分配为主,少量拍卖为辅,逐步过渡到全部拍卖的分配方式;文献[10-11]分别以多区域CGE模型和零和DEA模型为手段,对我国区域内分配制度与欧盟现行的分配制度作了评价;文献[12-13]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横向与纵向将电力行业碳排放权的分配进行了分段,建立了两级分配机制和若干分配阶段,并建立了相应模型。 目前我国火电企业的碳排放权主要基于历史排放量进行分配,其作用在于在分配初期能够兼顾公平的同时不给企业造成太大的成本压力,但是基于历史排放量的分配方式考虑的因素较少,同时也无法对企业节能减排产生激励作用,这一分配方式必然会被逐步放弃。本文基于发电机组的性能建立了碳排放权分配指标体系,之后建立了模糊综合评价分配模型,以期获得一种兼顾机组效益与设备性能,同时激励火电厂进行节能减排改造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法。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约研究员王信 [ 2010-10-11 ] 共有0条点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在各种减排机制中,“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cap and trade)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设定碳排放总量、合理分配排放权和进行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引导有关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取得了较好效果。该市场的机制设计对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其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在各时段的调节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管理问题尤其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概述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对排放权的分配、不同时段的储存(banking)和预支(borrowing),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管理进行分析,最后是简要结论和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概况 在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政府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权分配到各排放源(企业)。有些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到的排放额度,就可将剩余额度拿到市场出售获利;有些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了分配额度,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出的部分。这样,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商品,具有市场价格,可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刺激私人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率先建立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各国提供了市场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例。目前为止,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ing System)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交易市场也在扩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表1)。

进入21世纪,欧盟为履行其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上日程。在吸收英国、丹麦、荷兰等国有关排放交易计划的基础上,2005年起,欧盟ETS开始运营。为实现2020年比1990年总量减排20%的目标,欧盟ETS从2005年初至2020年末共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之初确定其减排目标,而不是2005年就确定全程减排路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期,在此阶段欧盟无需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2005年初,15个欧盟成员国加入ETS;2007年底,ETS共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排放量最高的12个行业,11500家企业。这些企业的CO2排放量占欧盟CO2排放总量的45%,占全部温室气体的80%。交易仅限于CO2排放权,不包括其他温室气体。第二阶段(2008-2012年)起,欧盟承诺履行《京都议定书》。到第三阶段(2013-2020年),参与交易的行业将扩大至航空航运、建筑业等,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也将纳入ETS(Ellerman,2008)。总体来看,随着ETS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占全球总交易量份额也逐年增长。2008年,ETS交易31亿吨CO2当量,交易金额近920亿美元,分别占全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的64.3%和72.7%。 表1 世界碳市场交易量与交易金额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碳配额的分配方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611896769.html, 碳配额的分配方式 作者:梁敬丽 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07期 我国正处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此时对碳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对目前市场上碳配额的分配方式进行了分析,然后据此提出中国在建立碳配额分配机制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和问题。 一、引言 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承诺,中国首先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然后随着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迈入启动阶段。经过2018年第二届绿碳发展峰会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介绍:2017年我国碳强度相比2005年累计下降约46%,已提前完成了我国2020年碳强度下降40%-45%的承诺。目前我国正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因此对碳配额分配方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现存碳配额分配方法的分析,为全国碳排放市场有效配额分配机制的建立提供些许建议。 二、碳配额的分配方法 基于各国目前碳配额的分配情况,市场上目前存在碳配额分配方法主要有:免费分配法(历史法和基准线法)和拍卖法,当然也存在着结合多种方法的混合方法,例如欧盟所采取的先免费再逐步拍卖的渐进混合法。 (一)历史法 历史法,基于“溯源原则”(Grandfathering Principle)免费分配配额的方法,即根据企业历史的平均产量水平或平均碳排放量水平,来确定企业下一年度的排放配额。这种分配方法提高了企业对排放限制这一政策的适应性,所以在在施行初期有利于政策的推行。但是该政策存在诸多的问题,因为初始配额分配在本质上是价值分配,一方面,按照溯源原则,高排放的企业将会得到高的免费配额,即更多的初始价值,此种政策导向可能会打击低排放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免费的初始配额分配,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寻租等手段来争取更多的价值分配,这样便会影响整个市场运行效率。 (二)基准线法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治理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约研究员王信 [ 2010-10-11 ] 共有0条点评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在各种减排机制中,“总量操纵和排放权交易”(cap and trade)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设定碳排放总量、合理分配排放权和进行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引导有关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取得了较好效果。该市场的机制设计对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其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在各时段的调节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治理问题尤其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概述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展,对排放权的分配、不同时段的储存(banking)和预支(borrowing),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治理进行分析,最后是简要结论和对我国的启发。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展概况 在总量操纵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政府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权分配到各排放源(企业)。有些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到的排放额度,就可将剩余额度拿到市场出售获利;有些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了分配额度,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出的部分。如此,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商品,具有市场价格,可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刺激私人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领先建立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各国提供了市场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范例。目前为止,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ing System)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交易市场也在扩大,有较大的进展潜力(表1)。 进入21世纪,欧盟为履行其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上日程。在汲取英国、丹麦、荷兰等国有关排放交易打算的基础上,2005年起,欧盟ETS开始运营。为实现2020年比1990年总量减排20%的目标,欧盟ETS从2005年初至2020年末共分为三个时期,每个时期之初确定其减排目标,而不是2005年就确定全程减排路径。第一时期(2005-2007年)为试验期,在现在期欧盟无需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2005年初,15个欧盟成员国加入ETS;2007年底,ETS共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排放量最高的12个行业,11500家企业。这些企业的CO2排放量占欧盟CO2排放总量的45%,占全部温室气体的80%。交易仅限于CO2排放权,不包括其他温室气体。第二时期(2008-2012年)起,欧盟承诺履行《京都议定书》。到第三时期(2013-2020年),参与交易的行业将扩大至航空航运、建筑业等,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也将纳入ETS(Ellerman,2008)。总体来看,随着ETS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占全球总交易量份额也逐年增长。2008年,ETS交易31亿吨CO2当量,交易金额近920亿美元,分不占全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的64.3%和72.7%。 表1 世界碳市场交易量与交易金额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摘要:低碳经济席卷全球,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环境问题在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安全,而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企业将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研究企业碳排放权交易问题进行核算,并通过对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需求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核算需求分析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在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没有意识到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是种无节制的浪费。虽然人们本身已经对环境问题有了保护意识,但是对于企业仍然只为了自身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我国的温室效应问题日渐明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并且煤炭的使用效率也很低的原因。 二、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的不确定性 环境会计作为会计的新兴分支,学科自身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国际环境会计报告中指出了环境会计以传统会计模式 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给环境会计的各个概念,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等做出了定义,同时也在实务指南

给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但是,目前,国内外仍然没有关于环境会计这方面的专门的规范与准则。 (二)碳排放权交易自身的不确定性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 项新兴交易,相关方面的交易规定、核算准则等都有待颁布,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给交易的核算带来困难。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 1.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明确。会计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才得以逐渐有现在的完善,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基础的环境会计,本身也是门新兴学科,相关的会计准则目前只是个别学者的构想,国际上并没有明确颁布相关交易的准则。 2.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会计这方面几乎是空白的,因此不能为实务操作更好地提供依据。 三、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及核算设计 (一)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 1.碳排放权交易对会计要素的需求。 环境会计是在传统会计基础上,加以考虑了环境因素等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种会计,因此在会计要素的划分上和传统会计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两者又存在着一些差异。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设计的国际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设计的国际比较研究 气候变暖是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CO2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导致全球气候的变暖,带来了海平面上升等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使得气候变暖问题逐渐由一个环境问题变为了一个国际政治问题。1997年UNFCCC各国签订《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第一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2005 年2 月16 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它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变化的里程碑, 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它对签约的发达国家排放的CO2 等6 种温室气体的削减量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不履行承诺将面临重罚(Kyoto Protcco.1997)等规定。此举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机遇。欧盟希望借此手段来调节二氧化碳排放量和降低治污的成本。经过几年的运作,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一个充满发展潜力的新型市场。 对于我国而言,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又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所以对于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制度建设是决定该市场发展及效率的重要因素。 1 国内学者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CDM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作为卖方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业主,议价能力弱,处于劣势,排放权交易的话语权主要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中。因此,我国构建一个完善的碳市场,吸收更多国家买家参与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增加有效需求,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改变国内碳排放权价格弱势地位,保护我国参与项目的企业利益。(江淑敏,2009)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建成,但还很不完善: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存在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缺失、政府监督管理碳排放力度不足,碳排放源难于监测等问题;从微观经济角度看存在碳排放权交易定价不合理、排污收费标准较低、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等问题。(程会强、李新,2009.) 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出如下的制度构想:第一,积极筹建基于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整理2018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报告 一碳排放交易的实现方式与交易形式 碳交易的实现方式为:所有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都将在上一年度获得政府发放的一定量的配额,如果企业的配额大于实际排放量,则企业多余的配额可以拿到碳市场上去出售;反之,企业就需要从碳市场上购买配额。 碳交易的两种形式分别是CCER交易与碳配额交易。 CCER即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来自于光伏、风电、生物质等项目,在试点碳市场可用于抵消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 碳配额即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相应的配额分配方法(如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等)计算企业的配额量。配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一般情况,政府通过免费发放及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形式向企业发放配额。 碳交易的原理如下图所示。

二相关政策及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天津7个碳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碳市场运行并交易,其他试点也陆续启动。各试点都支持CCER抵消机制,比如深圳试点规定:“一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1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一阶段的交易范围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

碳排放权市场化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研究 摘要:如何用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来认识和解决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其实质是用 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控制。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即清洁发展机 精心整理

制(CDM)交易体系。同时,中国也积极创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发展适合自己 的碳交易项目,如自愿减排项目交易。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2004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7年11 月925日,Array年3 20089月, 昆明、 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2009年11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基于规范碳盘查的企业碳中和交易模式, 并成功组织我国首笔交易。2010年8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低碳家庭减碳交易 精心整理

模式,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与各家庭签署“家庭碳排放交易合同”,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同等价值的环保产品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活动的家庭换购碳减排量。2010年9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天津市政府主办的首届全球低碳金融高层论坛在天津举行。论坛主办方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购买49吨碳减排量并予以注销,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项目产)。与资支付其超额的排放量,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和“自愿碳减排体系”(VER )。CER 需要联合国的核准,而VER 则由不同机构和不同标准在推行。近年来,全球各大碳交易所还陆续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EUA )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客观上增加了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_分配实施方案 》_编制说明

附件2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起草过程 配额管理制度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的重要制度。“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实行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核证和配额管理制度。2017年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要求,发电行业配额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职能已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会同能源部门制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进行分配。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举办了8期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和管理系列培训班,组织开展了发电行业配额试算并征求了各地方、发电企业对发电行业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发电行业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在充分考虑疫情对发电行业影响的基础上,以尽量降低启动全国碳市场对发电行业企业的影响为原则,形成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方案》)并于2020年8月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电力企

业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方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八部分,即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类别,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发放,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其他说明。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否纳入自备电厂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提出,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此前,生态环境部在请地方提交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试算以及碳排放数据核查工作中,均将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纳入,各地方已具备向自备电厂发放配额的工作基础。 (二)热电联产机组的界定 根据《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及《名词术语电力节能》(DL/T1365-2014)第4.4.30条,“热电联产”机组应满足以下条件:1)机组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2)50MW以下机组热电比大于100%,50-200MW机组热电比大于50%,200MW及以上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大于50%;3)满足地方政策要求。鉴于城市工业及居民热负荷需求的变化,多数已批准热电联产机组(绝大多数为300MW等级及以下机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均达不到上述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我省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配额总量确定的基础上,配额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免费分配为主,采用历史法与标杆法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事前分配与事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对我省碳排放权配额进行科学分配和规范管理。 二、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对我省2010、201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6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碳排放盘查的结果,确定138家企业作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2个行业。 三、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的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的目标和2014-2020年我省经济增长趋势的预测,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2014年碳排放配额总量为3.24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2010年纳入企业碳排放总量×97% 2.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3.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8% 考虑到市场价格发现等因素,政府预留配额的30%用于公开竞价。竞价收益用于市场调节、支持企业减排和碳市场能力建设等。 四、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采用历史法和标杆法相结合的方法计算。 (一)工业企业的配额 电力行业之外的工业企业的配额采用历史法计算。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历史排放基数×总量调整系数 1.历史排放基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碳排放的平均值,按照纳入企业2009年至2012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1)企业在2009-2011年期间没有发生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等投产引起的重大产能变化的,基准年为2009-2011年; (2)企业在2009-2011年期间存在新建项目或对原项目改造投产使其产能显著扩大的,基准年为从发生产能变化的次年至2011年; (3)企业在2009-2011年期间数据缺失,或2009-2011年期间持续发生重大产能变更,导致这一时期数据无法体现企业当前的产能水平,且对2012年数据进行了核查,基准年为2011-2012年平均或2012年。 2.基准年碳排放量修正 企业在基准年期间进行停产检修的,其年度碳排放量根据实际月均碳排放量乘以12予以修正。 3.总量调整系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排放配额管理 第七条【配额分配方法制定】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因素,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第八条【配额分配方式】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第九条【预留配额】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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