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法律限度与改革进路: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王婷婷*

摘要:在自贸区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税收优惠制度是居于核心地位的税法制度。税收优惠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给自贸区带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的正面效应,也能带来“政策洼地”、“有害税收竞争”等负面影响,因而,应理性看待自贸区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并为其设定必要的法律限度。当前,域外自贸区的发展日趋成熟,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也较为完备,而我国自贸区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存在超越税法形式限度与实质限度的问题。因此,我国自贸区税收优惠制度应在探索与改革中把握好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合理化的进路,促进自贸区的发展更加科学而有序。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税收优惠法律界限实现路径

引言——自贸区的发展及税收优惠的出台

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最初形态是自由港。据考证,世界上最早的自由贸易港为公元166年的希腊得洛斯岛自由贸易区。①随着时代变迁和贸易发展,自贸区的表现形式有了较大变化,并呈现出国际间自贸区和国内自贸区两种形式。前者又称双边或多边自贸区(FTA),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并对这些组成领土内的产品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一个区域,如北美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后者则是指在设区国政治管辖之下,处于关境之外,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并无贸易限制的关税管辖地区,又被称为单边自贸区(FTZ),美国对外贸易区、我国正在试点的XX自贸区即属此类。如未特别说明,本文的“自贸区”是指单边、狭义意义上的自贸区。

由于税收优惠制度能够为自贸区的发展集聚能量,促进自贸区的投资发展、贸易创造和市场扩X,世界各国为了促进自贸区的发展,都将税收优惠制度作为自贸区法制建设中的重点内容。然而,税收优惠制度在带动投资与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区域恶性竞争,造成“税收洼地”效应,并最终触及税收公平。因此,应如何设计税收优惠制度以保证自贸区平稳科学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自贸区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及合理边界的理论分析

(一)自贸区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基础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基于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以直接或者间接减轻、免除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方式,给予纳税人税收利益的一种特殊规定。作为一项促进自贸区经济发展的税法规则,其作用机理在于利用加重或者减轻税负引导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而起到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的效果(如图1所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态势下,各国之所以能在自贸区内推行税收优惠进行经济调控和政策引导,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图1:自贸区税收优惠的作用机理

*作者简介:王婷婷(1987-),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XX市九龙坡区外经贸委主任助理。

①李力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1996年版,第6页。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有着完全独立的权力,不受外来意志的控制和干涉。在涉外税收的立法上,税收主权体现为一个国家可以任意地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法,包括税收管辖、税基与税率及其他税法规则的确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要求他国必须实行某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①就自贸区而言,由于它是一个单向的、向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开放的区域,因此不可避免地将涉及“涉外税收优惠”规则的制定,因此自贸区税收优惠制度的制定是国家行使税收主权的重要表现。

2.公共利益理论

税收优惠制度之所以能通过赋予特定区域内的纳税人以特殊利益,主要缘于国家能藉此实现公共利益。一般而言,自贸区税收优惠对公益的促进作用体现为:一是鼓励投资;即对进入自贸区的投资者实行“积极的税收差别待遇”,通过让利方式吸引他们到区内投资;二是推动贸易创造;即通过税收优惠扩大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促成产业的集聚效果。三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即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推动自贸区所在的地区发展。

3.需要国家干预理论

在自由市场的运作不能保证社会所适宜的投资水平时,税收优惠可能会在矫正“市场失灵”中起到作用。②就自贸区的发展来看,如果任由私人主体实行投资决策或进行商品贸易,可能会产生经济负外部性:在投资领域,由于市场主体存在盲目性和趋利避害的特点,他们并不会考虑什么样的投资要素和投资形式最契合自贸区的产业发展需求,进而使市场配置资源配置的效率受到损失;在贸易领域,过度自由贸易可能造成有害产品、夕阳产业等流向自贸区,因此也需要适当的税收引导和干预。而税收优惠能够发挥其对经济的诱导作用,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进而营造一定的政府干预下自贸区的福利效应。

4.非均衡经济理论

在探讨经济成长如何由一个区域扩散到其他区域的问题上,美国经济学者赫希曼提出了应将“不均衡发展策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最佳方式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成长不会同时在每个地方出现,而是在一个或几个区域经济实力中心率先发展,但经济进步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助推力,这种助推力能带来先进地区对落后地区的“涓滴效应”,即通过投资的增加、技术的扩散来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且这种“涓滴效应”将最终大于非均衡发展所带来的“极化效应”。③自贸区内的税收优惠其实也是遵循非均衡经济理论的结果,因为自贸区经济利益的增长最终是要促进一国经济发展,而适当的税收优惠可以迎合非均衡经济的发展需要,为自贸区的优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外部环境。

(二)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局限分析

1.税收优惠的内在局限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税收优惠并非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选择,因为一个市场主体在进行投资地域和方向的选择时,还将综合考虑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劳动力成本的大小、

① See Lorraine Eden, Taxing Multinationals: Transfer Pricing and Corporate Ine Taxation in North America,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8,p101.

②蔡庆辉:“优惠税制国际协调与规制的法律实践及其发展趋势”,载《财政经济评论》2009年第2期,第135-136页。

③汪茂态、王永志:“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理论的综述”,载《中国科技博览杂志》2005年第2期,第90页。

投资环境的优越性、政府的财政支持等各方面因素,税收优惠作为一项不具有直接作用力的、具有极强环境依赖性的调控手段,只是诸多调控手段中的一种,作用X围和领域极为有限。因此,一旦社会公众福祉不再是税收优惠的最终目标,自贸区的发展将陷入不断吸引外资而放弃税收利益的怪圈当中。因此,自贸区的税收优惠不能“喧宾夺主”,忽略其他调控政策的作用,更不能用税收优惠替代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

2. 对贸易自由原则的背反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贸区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和促进经济自由化,无论是投资自由化抑或贸易自由化都要求东道国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不对市场交易自由带来扭曲作用。然而,税收优惠的本质却在于通过国家干预来吸引和鼓励外来资本的流入,这极易造成“税收洼地”效应,对市场的中性运转造成扭曲。另一方面税收优惠对于接收者而言相当于一种“补贴”,将造成该市场主体具有其他竞争者所没有的优势地位,催生不公平竞争,进而给贸易发展带来扭曲。

3.对税收歧视原则的背反

国际上,非歧视原则要求一国给予另一国公民的待遇标准应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的原则,外国投资者至少应当享有与本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相同的或更高的待遇。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待遇,虽不与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相背反,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却有可能反过来降低本国其他地区投资者的税收待遇,进而使本国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给他们施加过重的税负和税痛也是一种变相的“税收歧视”。

4.催生恶性税收竞争

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经济利益的主体为争取交易机会,实现收益最大化所采取的行为,而税收优惠则往往是实施税收竞争最主要的手段。因为在相互竞争过程中,各国都会存在这样的担心,即:自己如果放弃提供税收优惠,不仅不能吸引新的流动性生产要素,而且有可能使原有的税基受到损害。在这种利益博弈的格局下,国家最终都陷入了“囚徒困境”——要求任何一个国家单独主动地放弃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其他国家都这样做。①这种“盲目引资、滥用优惠”带来的负面效应就是无休止的恶性竞争,不仅侵蚀了税基、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给纳税人偷逃避税带来了制度漏洞。据统计,目前,发展中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收收入已达到应得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带来了严重的税收收入流失。②

(三)自贸区税收优惠的限度标准

1998年4月29日,OECE部长理事会发布了题为“Harmful Tax 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的报告,其中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可用四个标准判断③:(1)没有或仅有名义上的税收,即一项税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低有效税率或零税率的;(2)制度的“围栏”(Ring Fencing)效应,即税收优惠制度部分地或全部地和国内市场所适用的税收制度隔绝开来;(3)缺乏透明度,即税收优惠制度不透明,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4)缺少有效情报交换,即税收优惠制度缺乏情报上的交换带来了偷逃避税等不良效应。欧盟《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则规定,潜在的有害税收优惠应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征:(1)优惠只给予非居民以及与非居民有关的交易;(2)优惠是一种“围栏政策”,与国内市场相隔离;(3)给予未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优惠;(4)在确定跨国公司利润时未遵循国际上的一般规则,特别是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规则;(5)缺乏透明度。④尽管WTO的“一揽子”多边协定中并未对税收优惠

① Roin,Julie.petion and Evasion:“Another Perspective on International Tax petition”,Ceorgetown Law Journal,2001,551-555.

②那力:“全球化驱动的国际税收不当竞争”,载《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2002年版,第421页。

③ OECD.Harmful Tax 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1998.

④ Pinto,Carlo.Tax petition and EU Law.The Hague/London/New York: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3,195.

问题达成专门的协定,但是WTO协定所确立的一系列规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也是一国在推行涉外税收优惠时所需要考虑的原则。此外,根据《SCM协议》以及《TRIMs协议》要求,对贸易构成限制或扭曲的税收优惠也是不容许的。

综上可知,在国际通行规则里,认定一项税收优惠是否有害主要可从是否构成歧视、是否造成“围栏效应”、是否违反透明度规则、是否有损公平竞争等方面加以确定。由于自贸区是一种先于WTO框架就已产生并且延绵发展的一国境内区域,并非一种双边或多边协定,因此该区域税收法律的制度设计毋须严格依从国际公约或协定的要求。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各国自贸区税收优惠制度实施的方向应最终与国际接轨,因此,国际有关有害税收优惠的认定对于一国制定符合普遍规律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二、域外自贸区实施税收优惠的实践与趋向

(一)域外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实践考察

1.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

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是指一国对于自贸区以外的投资者给予税收激励以满足其预期收益,使其投资区位选择落户自贸区。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税收激励将区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吸引到区内,通过跨界的流动与经营来提升整个自贸区发展的“源动力”。国外自贸区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税收的减免等政策。例如,《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凡是在本国自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无限责任纳税义务人或有限责任纳税义务人,只要他们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符合土耳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和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和公司税。①《加纳自由区法》规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0年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8%。②而在巴拿马科隆自贸区,区内公司所得税采较低的累进税制,税率为2.5%~8.5%,两年内免利润所得税,若雇巴籍员工,将再给予减免0.5~1.5%的所得税优惠。③此外,许多国家还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采用了费用扣除的做法。如新加坡实行的税收政策中,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予以扣除,而XX自贸区内的企业投资于自动化设备、科技研发和人才培训,可按投资额的5%—20%抵免其应纳所得税额,并且可以在以后4 年内逐年结转。④同时,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许多国家还采取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如韩国规定自贸区内的企业购置的用于技术研发的试验设备可按投资金额的5%享受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的50%实行加速折旧。

(2)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主要通过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的减免来实现。对此,《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企业雇员的收入无须收取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加纳自由区法》规定对股东投资到自由区而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同样,在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企业雇员在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巴拿马科隆自贸区对源自境外的股息免税;而在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外籍雇员也免征工资所得税。

(3)以财产税为主的地方税优惠。在美国,自贸区内的货物免征地方税。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实施的优惠政策中也认定企业自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从企业注册之日起,免除5年的财产税,此后3年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购置税,此后3年减免50%。⑤巴

①成思危主编:《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区》,经济科学2003年版,第492页。

② See GHANA,THE FREE ZONE ACT,1995(No 504).

③陈浪南、童汉飞、谢绵陛:“世界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比较”,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8期,第89页。

④ X如一:“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3月,第26页。

⑤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1994年版,第139-140页。

拿马科隆自贸区对区内相关企业也只征收所得税而免除领事签证费及全部国家和地方税。葡萄牙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对自贸区内的所有经营实体均免征地方税收。①

2.促进贸易的税收优惠

在促进自贸区的贸易发展方面,各国主要采取了以下税收优惠制度:(1)关税豁免。为打破自贸区发展的“关税壁垒”,各国通常都采取关税豁免政策。1973年的《京都公约》中就指出:对运入通常不在关境内的部分领土的货物,有必要适当减免其进口关税,以鼓励对外贸易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普遍发展。通常,关税豁免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实现:一是关税延期(Duty Deferral),是指自贸区的货物在运往关税领土之前无须缴税的一项制度。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内的一般货物都免关税,只有在货物从对外贸易区运入美国关税领土或NAFTA成员国时,才征收关税和消费税。二是关税减免(Duty Elimination),是指货物进出自贸区时无须缴纳关税的一项制度。以美国对外贸易区为例,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然后从对外贸贸易区出口,无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货物运往NAFTA国家则需征收关税和消费税。在意大利,进入意大利自贸区的外国商品以及仓储、再出口、销毁和损坏的商品均享受关税豁免,但在自由区内使用和消费的外国商品,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等均要缴纳关税。②三是逆关税减让(Inverted Tariff Relief),又称倒转关税减让制度,是指当进口的中间品进口关税远远高于制成品关税时,就发生关税减让。美国就为对外贸易区提供了“倒置关税”的减免机会,当零部件在对外贸易区加工组成产品后进入美国关境时,海关将按照税率低的产成品征税。③

(2)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例如,《土耳其自由贸易法》规定,自由经济区内通过各项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免交任何税费,包括增值税在内。《摩尔多瓦自由贸易区法》规定,自由区内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为满足公司自身需要而进入自由区的原材料的增值税,在未经财政补偿时可计入最终产品的价格。④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增值税法,但其《对外贸易区法》规定,商品在对外贸易区内储存、销售、再包装、组装、分拨、分类分级、清理、混合、展示、加工或制造的过程中,无论处于原始形态或经上述处理而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地方的从量税。

(3)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马瑙斯自贸区对在区内投资办厂的私人企业,免征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免税期长达30 年,此外对于区内投资的私人企业还有相应的金融营业税减免。菲律宾政府规定,对自贸区内的企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并免征其他地方税收;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规定区内企业在区外购买货物所纳营业税由区管理部门补偿。⑤

(4)消费税的税收优惠。例如,在韩国济州岛自贸区,凡是在济州岛旅游的韩国人可在岛上指定的免税商店购物,每年4次,每次购货金额最高可达到300美元。并且,济州岛高尔夫球场的入场费也享受免征特别消费税与教育税的政策。在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则全部免征国内消费税。

(二)域外自贸区税收优惠制度的趋向分析

1.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注重税收优惠的国民待遇

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税收优惠制度,可以发现,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国民待遇,这是因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比较成熟,整体经济实力较强,对外资的依赖性较弱,因而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相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资金实力弱、吸引外资的目的性较强,因而对自贸区的税收优惠较多。⑥为了补给自身在吸引外资方面的“造血不

①李友华:《境外自由贸易区与中国保税区比较研究》,XX大学2006 年版,第136页。

②谷源洋、魏燕慎、王耀媛:《世界经济自由区大观》,世界知识1993年版,地178页。

③吴蓉:“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经验推进我国保税区发展”,载《XX商业》2004年第6期,第63页。

④ X元红:“摩尔多瓦XX国自由经济区法”,载《东欧中亚市场研究》1998年第10期,第49页。

⑤成思危主编:《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区》,经济科学2003年版,第492页。

⑥陈浪南、童汉飞、谢绵陛:“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比较”,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8期,第88页。

足”,发展中国家往往在所得税上作出较大的税收让渡,对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采取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如土耳其、加纳等国就对外资企业、外国雇员采取了更为优惠的所得税制;而以美国、新加坡、葡萄牙等发达国家利用的是本国优越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除了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有所得税的减免之外,几乎没有太大让渡。

2.中性税收的优惠大于非中性税收的优惠

税收优惠在推动自贸区发展的同时应对自贸区市场带来的扭曲实现最小化,因而选择何类税种进行干预需要考虑。不同的税种对市场的干预度不同,通常认为具有普遍调节作用的税收以及不容易改变财富分配比例关系的税收更具“中性化”。就此而言,具有普遍调节作用的增值税以及所占财富分配比例较小的地方税的中性更强,对它们实行优惠给市场带来的扭曲作用要小。事实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更倾向于用税收中性较大的关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来进行税收减免,而在税收中性较小的所得税、消费税方面的优惠尺度要小很多。以地方税为例,在本文所涉及的十多个国家当中,就有美国、韩国、巴西、巴拿马、菲律宾、智利等6个国家规定了要对地方税实行大幅度减免。

3.间接税收优惠逐渐取代直接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形式有直接税收优惠与间接税收优惠之分,直接的税收优惠是指直接通过对税基、税率的较少或者免除或者已征税的退回来给予企业利益,而间接优惠则是指通过加速折旧、费用的扣除等方式来减少纳税人最终应纳税额。从税收公平来比较,直接税收优惠将涉及国家政策的调整,波及X围较大,容易对产业发展造成不公平待遇,也容易引发政策漏洞带来逃税、避税问题,而间接税收优惠是对资金使用权的让渡,并不破坏税收规则的整体性,因而更公平;而从税收效率来分析,对于短效增长型企业而言,直接优惠方式更容易让企业受益,而对于长效增长型企业而言,直接减免却不能起到好的激励作用。当前,世界各国自贸区越来越倾向于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来实行税收优惠,间接税收优惠形式更是备受青睐,它的广泛应用发挥了产业导向和功能导向的作用。如新加坡、我国XX地区对研发费用的扣除,以及韩国、新加坡对企业设备加速折旧比例的提高等方式,就在传统的直接税收减免方式之外,加入了间接化的税收优惠形式,更好地提升了税收优惠的公平和效益。

三、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考察与反思

(一)中国自贸区的历史沿革及税收安排

我国有关自贸区的探索起步较晚,最早始于1980年XX经济特区的保税工业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保税区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我国自贸区也开始由“保税区”向“自贸区”转变,2013年XX自贸区的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由此开启了新的“航程”。整体而言,我国自贸区不同阶段的税收制度安排如下:

1.保税区的实验阶段(1970-1990年)

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开始实行,在1980年XX经济特区的基础上,我国分别于1987年、1990年设立了“XX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和“XX市福田保税工业区”。就该时期保税工业区的税收优惠而言,海关对于特区进口的货物、物品要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并实行一定的其他税收优惠待遇。但囿于此时改革开放刚开始,保税工业区发展缓慢,税收优惠也比较稀少。

2.保税区的茁壮发展阶段(1990-2001年)

20世纪90年代初,为适应形势加快XX经济发展,中央政府于1990年正式批复设立XX外高桥保税区。随后,伴随着1992年的南方视察,保税区也呈“遍地开花”之势,截至1996年,我国已设立XX港、XX福田、XX沙头角、XX、XX、XX象屿、X家港、XX、XX、XX、XX、XX、XX、XX盐田港等15 个保税区。该时期,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且因时因地而异,主要体现为:一是关税的豁免;大多数保税区都采取了关税减免政策,货物进区内可免缴关税,只有进入国内市场才予以纳税,并对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实行优惠。

二是其他国内税收的减免,包括保税政策、所得税的减免、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等。但需要看到的是,该阶段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规X、也不系统,带有极强的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冲动性的色彩。

3.保税区的转型发展阶段(2001至今)

随着中国加入WTO,WTO所具备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将使保税区的原有优势逐渐缩小,保税区所具备的“保税效应”日渐式微,由此带来的“政策落差”也逐渐消弭,在此背景下,保税区开始向着以“关税豁免”和“自由贸易”为显著特点的自贸区转型。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了对自贸区的“寻石问路”之旅。此后,国务院又于2013年9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则于2013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文件,专门规定了试验区内的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国发〔2013〕38号及财关税[2013]75号的规定,XX自贸区的税收制度安排主要存在以下亮点和创新:其一,打破了“内外不一”的所得优惠格局。XX自贸区取消了传统保税区内征收1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自贸区的税制改革更符合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更加公平、统一和规X。其二,促进投资的税收创新。XX自贸区内企业、个人的境外投资收益可以分期缴纳所得税,这种方式使得企业和个人能在一定优惠期内均摊税负而非一次性缴纳,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个人税负的减轻也有利于高端人才的引进。其三,促进贸易的税收制度创新。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出口退税的试点X围,大大地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口飞机实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优惠也为我国引入飞行器这些难以自给自足的产品引进创造了条件;对“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货物免税而对“生活服务型”企业进口货物不免税的规定体现了“行业区分”原则,降低了生产型企业的压力,为它们创造了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其四,离岸贸易、金融的税收创新。XX自贸区对离案贸易、金融采取低税率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在自贸区的发展,为XX自贸区打造为全球金融贸易中心创造了条件。

(二)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缺陷与问题

1.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形式缺陷

从我国自贸区的雏形——保税区和XX自贸区的现有法制设计看,自贸区的税收优惠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形式问题:一是法定性不足和透明度缺失。我国现有保税区或自贸区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暂行条例或草案来规定,立法层次偏低、透明度不高,这使得我国自贸区的税收优惠制度不具备相应的等级效力和稳定性,容易与国家基本税收法律发生抵触。二是严谨性不足和系统性缺失。就我国区域环境来看,我国地域广大、区情相异,地区发展的“非均衡”要求依托区域定位而对自贸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然而,一旦各地竞相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又将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竞争的负外部效应,并最终导致“奔向底部”的恶性竞争。

2.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实质问题

当前,我国保税区的税收优惠制度依然存在诸多违反公平和效率的设计,具有诸多方面的实质问题:首先,从税收优惠的适用主体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保税区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违反了“量能课税原则”,造成区内与区外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尽管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改变了这一格局,但目前我国仍有部分保税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尚未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调整,主体赋税不公平的现象依旧存在。其次,从税收优惠的目的来看,保税区内推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违反了公益原则和适度原则。一方面,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政策洼地”效应非但没有增进公益,有时反而促成了地区间“极化”效应的扩大,拉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另一方面,我国保税区内的优惠政策过多,有些甚至违反了税

收法律的底线,破坏了我国整个投资和贸易的公平环境。最后,税收优惠带来的制度红利并不乐观:其一,我国保税区内的税收优惠盘根错杂,既有国家对保税区税收优惠的规定,还有保税区自身的税收优惠,这无形中加大了纳税遵从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二,当前我国保税区“境内关内”的设计使得企业要实行出口退税还要经过严格的海关监管和繁杂的手续,既不规X也不便利,税收征管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其三,目前我国保税区内的税收优惠针对性不强、识别度不高,且间接税收优惠形式不多,税收优惠的“同质化”难以起到对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产业进行良性引导的作用。

四、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改革进路

(一)税收竞争抑或税收协调: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国际化进路

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①作为世界贸易自由化中的一部分,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安排应当贴近税收改革的国际化潮流,努力实现与国际的接轨,并做好与国际税收规则的衔接和协调。然而,当前我国自贸区实施的税收优惠还带有明显的“国家性”特征,容易造成“区域隔离”和“制度围栏”的效应。因此,未来我国自贸区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应进一步适应国际化趋势,在税收竞争的同时做好协调与合作:一是应参考和借鉴国际上关于有害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有效识别和控制税收优惠带来的恶性竞争。二是应进一步缩小差别待遇的X围,扩大税收国民待遇的适用,给予自贸区内外纳税人平等的税收待遇,减少内资企业与居民的税负压力。三是应努力调整和改革我国现有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分类所得税制度,推动自贸区内的税收优惠制度在国际化的税收“游戏规则”下实施。三是应加强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以及税务信息共享,使自贸区的税收征管更符合效率。

(二)优惠政定抑或优惠法定: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法治化进路

目前,各国自贸区税收制度的安排基本上都在统一的“自由贸易区法”之下进行安排,而当前我国无论是保税区还是自贸区的法律地位都缺乏较高层级的中央立法支撑,法定性与透明度不足。因此,我国自贸区税收优惠改革的当务之急应当是加强中央层面立法,先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法》。②而关于税收制度的立法模式,则可以依据国际上的通行规则,采用在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的体系下,单独设立章、节的方式来确立具体的税收优惠制度,满足自贸区税收优惠的统一性、透明度要求,同时也减少自贸区内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三)国家干预抑或市场中性: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市场化进路

自贸区所期望实现的贸易自由要求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这就对各国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中性化”要求,即税收制度对经济的扭曲应最小化。长期以来,我国在自贸区的发展当中采取了以“竞争力政策”为主导的倾斜性政策,体现为利用各种税收优惠制度来促进保税区的发展,其本质是一种非中性的税收行为。③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竞争力政策”的优越性大为减退,由其带来的“税收洼地”效应却日趋明显,不利于自贸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改变税收档次和税收优惠过多造成竞赛场地区凹凸不平的不合理现象,铲平竞赛场地。④另一方面,应尽量使自贸区内的税收优惠向着中性化的方向改造,选择增值税、地方税等中性化的税种来对自贸区内的税收优惠制度进行改造与创新。

①黄桂香:“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税制改革”,载《财政研究》2003年11期,第24页。

②成思危主编:《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区》,经济科学2003年版,第497页。

③尚可文:“经济全球化与税制改革的协调”,载《税务研究》2003 年第5期,第25页。

④锡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一卷》,X文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23-24页。

(四)实质公平与比例原则:中国自贸区税收优惠的合理化进路

适当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经济的诱导和国家的调控,而不适当的税收优惠则会破坏市场竞争和秩序,只有把握在合理的限度内税收优惠才能发挥其价值。就我国而言,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明显“过犹不足”,过于复杂的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带来了市场竞争的不公,而且随着国际税制的日臻完善,税收优惠的调控空间也显得尤为狭窄。因此,应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对税收优惠制度进行合乎比例的制度设计:其一,税收优惠应尽量追XX质公平,做到“对于值得优惠之当事人X围,进行合理的选择”,并且“税收优惠只能依据公益原则加以正当化”①。其二,应坚持“比例原则”来衡量税收优惠是否过度,从适当性角度考察,税收优惠应能够促成所要达到的公益目的;从必要性角度考察,应采取最少的税收优惠促成最大的公共利益;而从均衡性角度衡量,则应对税收优惠达成公共利益的可行性和能够达到的程度进行评估,尽量使得税收优惠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合乎比例,以实现利益之间的衡平。

①陈清秀:《税法总论》,XX植根法学从书编辑室2002年版,第355页。

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概览和简要分析

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概览和简要分析 一、厦门自贸区的范围 福建省将厦门、平潭、福州三地“捆绑”申报海西自贸区,在市政府上报的方案中,厦门自贸区的范围包含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园区(含东渡港区)和海沧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厦门本岛空港、翔安空港新区。 二、厦门自贸区的规划目标 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立足综改、借鉴上海、对接台湾、先行先试”的改革思路,制定《厦门自贸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的规划目标主要有: (一)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部整合,优化区域功能。 (二)加快公共监管平台的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如建设厦门“关港贸”一体化信息平台。 (三)加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对接,扩大对台先行先试领域。如推动厦门与台湾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对台海运快件监管中心和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正式投入建设并启动相关业务。 (四)实行“审批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如推行“格式化”审批服务模式。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实施两岸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如推广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开展出口融资租赁服务。 (六)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关内关外整合工作。如在象屿保税区实现“区

港联动”。 三、自贸区税收政策及影响分析 由于厦门自贸区的申请尚未获批,下面我们以上海自贸区已明确实施的税收政策为基础,梳理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并进行简要的分析。 目前上海自贸区现已明确六项税收政策,其中两项鼓励投资,四项鼓励贸易,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至少五个税种,既涉及到征税方面优惠,也涉及到退税方面的优惠。还有三项待探索、研究的政策,其中两项是旨在促进向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剩余一项是会间接影响到税收的监管服务模式改革政策。 (一)两项促进投资的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 2.股权激励政策。对试验区的企业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四项促进贸易的政策: 1. (飞机租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优惠。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空载在25吨以上的给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为何要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又有哪些优惠政策知识分享

为何要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又有哪些优 惠政策

为何要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又有哪些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逐步打开国际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更加倾向于自己来创业。想要创业首先就是要考虑好注册一家自己的公司,当然注册公司的地址选取则是非常重要的。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公司的金融核心地区,更是我国面向国际市场的主要港口,故一直是广大的创业者的首要选择。 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的优势 公司需要:有募集资金的需要,外币能自由的汇兑并能分拨给国内的各投资单位使用。 方案1:建议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优势:可以在国外和国内自由的募集资金,可以自由的分拨给在境内的企业投资款,外币可以自由的汇兑。(备注:一定是注册中国上海的自由实验区) 注册要求:注册最低200万美金(外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议在外高桥金融自贸区) 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优点是注册程序简单,快速,满足我们的企业自身的需求,缺点是注册地址费用会比不是在自贸区贵。 自贸区设立公司流程: 1、 --工商查名 2、 --自贸区注册地址备案 3、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办理税务登记证 6、 --协助办理公司基本户

自贸区设立所需材料: 1、想好的公司名称 2、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拟定公司注册资金 4、拟定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比例 5、其它法定文书由我公司提供 注册自贸区的理由 1、提高企业知名度、占领国内市场、辐射国际市场 2、退税快、返税高、转口免费、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3、注册资金认缴制、可0资金注册、年检备案制

4、银行开户、融资方便快捷 5、以公司名义在沪及海外置业、投资、安家立业、证券、金融 6、实行企业海外银行借贷,国内7%、国外3%,促进企业业务拓展 7、享受入境一卡通服务 8、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上市、金融公司、证券投资全部放开 9、FTA账号设立,境内、境外付汇方便 国家政策支持 职能部门支持 放宽事先审批,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让企业有更多机会入住区内,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

海自贸区(临港)可率先撬动私家游艇市场汇总

探索上海自贸区(临港)可率先撬动私家游艇市场 带动消费发展经济 陶义刚章仕礼 研究背景: 上海人均GDP已经超过一万美元,按照世界银行标准,上海的经济发展进入了发达阶段,经济增长也将从较快进入一个平稳增长阶段,即使要平稳增长,也必须找到新的增长点,而自贸区中,航运市场的培育或许又是落脚点和出发点,而航运市场中的私家游艇市场将会成为突破点。人们需要私家游艇就像游艇像时装、汽车、高尔夫球等高档消费品一样,有着广阔的空间,在中国人的眼里,游艇更能显示身份和实力,拥有私家游艇就是财富的象征。与汽车的拥有量一样人们将会去追追逐私家游艇,上海地区拥有豪华不算少数,但拥有私家游艇几乎是零,一旦激发了这个空间,将是无法想象的,笔者曾经考察过国外发达国家私家游艇(acth)市场。如果上海按照人均GDP 超过一万美元,按中等发达国家人均100:1拥有量估算,非常保守估算仅上海就拥有500亿元的市场,全国沿海和水网地区加起来不言不言喻超过万亿。这个市场需要土壤,中国(上海)自贸区是最好的区位空间,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落脚点应该在滴水湖。 研究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休闲方式的追求也有了很大地改变,陆路自驾游对环境污染太大,往往引起交通繁忙,

绿色旅游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水上游览就是人们休闲度假的主要选择方式之一。特别是在节假日和周末,海岛游,景区水域、湖泊游,客运船舶生意更是异常火爆。发展私家游艇业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产生与汽车行业同样的经济效益,研究私家游艇市场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拉动内需,从而实现绿色GDP . 国内外私家游艇市场 1、世界各国游艇产业概况 从全球游艇市场总体看,美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欧美国家主导着市场。美国每年建造休闲游艇20000艘左右,居世界第一位,法国和英国分居二、三位,年产量分别为7900艘和3300艘。游艇全球出口三大国分别是法国、英国和德国,年均出口量分别为4300艘、2100艘和1900艘。 1、美国。 美国游艇的建造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首位。美国的游艇消费概念很广,游艇的种类主要有:帆船、个人小艇、舷外挂机艇、船内装机舷外驱动艇、船内装机小汽艇和船内装机豪华艇等,价格从几千美元、几万美元、直至数千万美元不等。 美国游艇协会有700多家、14000多个游艇码头,其游艇制造业主要集中在西海岸,佛罗里达州是世界上最大的游艇市场和娱乐中心,每年都举办国际性游艇展览,其游艇的原材料、设计、建造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均处于领先地位。

国务院发布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促成上海自贸区的获准背景 第一,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美欧在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据称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预计美欧自贸区谈判将于两年内完成,该协议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一半,若此自贸区得以实现将意味着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改变。与TTP一并成为对外经济一向重大的战略之一,两个自贸区的开放会共同抑制新兴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有可能再次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由于这两个自贸区都不包括中国,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第二,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变时期,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过弯的状态,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全新的中国经济模式。由于近期国际需求疲弱,中国劳动力成本升高,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加之国面临着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未能解决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的问题,不得不经济改革以求发展。 定义: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 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

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上海自贸区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融资便利政策,本质上和保税区基本管理手段相同。“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离岸金融中心、创新监管模式、免税自由港”成自贸区同保税区最大差别。保税区是指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可连续长期储存的区域,核心功能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而自贸区政策的核心逻辑是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实现境内关外,以开放倒逼改革。我国现存保税区具有了某些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但在设区目的、区域功能、管理体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总体来看自由度与自贸区相比明显不足。相比国内目前的各类保税区,自由贸易区意味着更优惠的政策、更大的开放度。 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令狐采学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园区)建设,帮助投资者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内容主要包括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等6个专题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细内容,请参阅有关税收法规法规文件或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办理程序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目录:(点击查看详细政策指引)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5 ◆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7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类 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类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解读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解读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 - 2015 年)》(京 发〔2011〕8 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 5 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 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 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汇编

知识竞赛必答题 1、《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一线”最大限度予以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面向试验区和国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贵金属交易、交割和结算服务,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使用。 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所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规定:适合入区企业类型有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和保税服务类企业。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先行先试工作的函》规定:对进入交易(展

销)中心的进境食品、化妆品、箱包、饰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入区一次性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监管模式。 6、《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7、《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规定: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所称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0、《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规定: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地区税收优惠原则: 1.所有税务优惠均为地方政府行为,无实质性文件或优惠措施,需要与当地政 府进行沟通; 2.上海地区前期股权转让/个税缴税没有优惠,主要的优惠体现在之后的税款 返还; 附: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与[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股权(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股权(资产)的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而如果适用特殊重组,则可以从总体上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在股权(资产)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额纳税计算: 公允价值-投资成本 以股权转让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现A公司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C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1500—1000)万元,同时C公司以

1500万元作为其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转让B公司股权时,则需就1000(=2500—1500)万元的增值额纳税。 特点: ?可以实现纳税递延 ?重组交易的股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方股权(资产)的75% ?同样适用于集团内部企业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划转) ?高额税负 59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上述股权转让为例,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A公司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则以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时,其需要就增值额1500 (=2500—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 3.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109号文]: ?没有对价支付形式和比例要求 ?没有股权(资产)比例要求 ?将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75%降低至 50%,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大大放宽。 ?主体要求:划转应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作价要求:应按账面净值划转;并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扣除折旧 ?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上海自贸区优惠政策解读

上海自贸区优惠政策解读 上海自贸试验区三年多来,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制度创新也为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重要契机。据上海海关、上海国检等在2017年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企业大会上透露的数据显示,以需求作为改革落脚点,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经济活力不断释放。 腹有诗书气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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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册公司热点问题解答 腹有诗书气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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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型经营范围: 1、针织纺织、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玻璃仪器、玻璃制品、环保材料、电气设备、包装材料、音响设备、化妆品、阀门管道设备、厨房设备、汽车配件、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母婴用品、防水 腹有诗书气自华

堵漏材料、船舶配件、水泵阀门、压缩机及配件、电站阀门、管道配件、印刷设备、汽车保洁用品、床上用品、工艺礼品、酒店用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皮革制品、玩具、服装服饰、服装鞋帽、纸制品、摄影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脑及配件、金属材料、汽摩配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照明设备、木制品、不锈钢制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健身器材、轴承及配件、一类医疗器械、宠物用品、家具护理用品、劳防用品等。 二、服务型经营范围 1、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图文制作、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广告公司可以有代理和发布)、网络科技、信息技术、电子机械技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婚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管理、包装服务、室内外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保洁服务、翻译服务... 三、外贸企业经营范围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出师表 腹有诗书气自华

上海自贸区拟制定鼓励类投资目录 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

上海自贸区拟制定鼓励类投资目录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 有关上海自贸区的消息总会引起各界的关注。到底有没有税收红包?是“要改革还是要政策”? 昨日(9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在税收方面,上海自贸区并不会给企业太多优惠,更多是以制度创新为主。 推荐阅读 IPO动态 IPO重新开闸,10家公司获批文,4万僵尸户复活备战打新。揭秘美国最显赫的23大家族 [高清]游戏公司员工享美女“私人”服务 [图说邪教]“全能神”靠什么发展信徒? 剪不断理还乱:丁磊亲率警方抓捕前员工? 除了国企挂职富二代还有什么特殊待遇? 盘点:中美间谍战升级哪些企业是赢家 图说财经:8张图带你认识强哥初恋龚小京

该人士称,目前上海自贸区正在研究制定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处在目录内的企业,所得税按15%优惠。其他企业所得税率一律按25%征收。 税收优惠不是主要目的 并非所有“关内”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企业所得税为16.5%,上海自贸区内的一般企业与区外一样,都为25%,高于前者。 上述知情人士称,税收优惠不是自贸区开放探索的主要目的。李克强在9月11日开幕的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称,上海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在投资准入、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探索经验。 知情人士说,上海自贸区实施细则已修改得差不多,大框架如何改革已经确定。将于10月1日公布的细则中,将考虑拟定鼓励产业投资目录,主要包括现代服务业、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 位列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的企业,将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大部分企业仍按25%征收。 除了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外,自贸区内对进口税的减免将大大利好加工贸易企业。

2020年最新全国一卷二卷三卷高考试题《经济生活》试题汇编(附答案详解)

经济生活试题汇编 全国卷一 12.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一度紧缺,不少大型制造企业开启了“跨界”生产之路,如某电器集团紧急成立医疗子公司,迅速调整生产计划,很快向市场提供医疗物资生产设备和医用口罩。企业短时间内紧急转产、快速投产,说明: ①我国相关制造业有完整灵活的供应链 ②市场需求对企业生产有重要导向作用 ③企业具有转产防疫产品的前瞻性战略 ④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快速化解市场风险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Ⅰ13.为发挥农业保险对支农惠农、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中央财政于2007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截至2019年底,农业保险累计支付赔款2400多亿元,服务农户数从0.5亿户次增至1.8亿户次,提供的风险保障从0.1万亿元增加到3.6万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发挥作用的路径是: ①获得财政补贴,降低成本支出②增加生产投入,促进产业发展 ③购买农业保险,支付保险费用④转移灾害风险,稳定收入预期 A.①→③→④→② B.①→③→②→④ C.③→①→④→② D.③→①→②→④ Ⅰ14.2015年10月,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正式启动。CIP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的系统。

截至2020年5月末,有96个国家和地区的969家银行接入该系统。CIPS的推广使用表明: ①人民币实现跨境自由流动 ②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 ③人民币在全球可自由兑换 ④中国对外贸易结算风险降低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信息时代,数据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据此完成15~16题。 Ⅰ15.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与劳动、资本、土地等并列,将其列为生产要素。数据被列为生产要素是因为: ①数据广泛融入生产过程,具有独特创造力 ②数据是最具流动性的基础性资源 ③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 ④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日益凸显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全国卷二 12.一双限量版运动鞋,官网标价千余元,线上倒手几次价格就能翻到儿万;有人其至声称自己靠炒鞋月收入十几万……一段时间以来,炒鞋不断升温,引发媒体关注,并纷纷提示风险。炒鞋行为存在风险的原因在于: ①鞋已不具有使用价值,其交易不是商品交换 ②鞋的价格远远高于鞋的价值,背离了价值规律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 策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上海地区税收优惠原则: 1.所有税务优惠均为地方政府行为,无实质性文件或优惠措施,需要与当地政 府进行沟通; 2.上海地区前期股权转让/个税缴税没有优惠,主要的优惠体现在之后的税款 返还; 附: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与[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股权(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股权(资产)的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而如果适用特殊重组,则可以从总体上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在股权(资产)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额纳税计算: 公允价值-投资成本 以股权转让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现A公司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C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1500—1000)万元,同时C公司以

1500万元作为其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转让B公司股权时,则需就1000(=2500—1500)万元的增值额纳税。 特点: ?可以实现纳税递延 ?重组交易的股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方股权(资产)的75% ?同样适用于集团内部企业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划转) ?高额税负 59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上述股权转让为例,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A公司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则以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时,其需要就增值额1500 (=2500—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 3.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109号文]: ?没有对价支付形式和比例要求 ?没有股权(资产)比例要求 ?将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75%降低至 50%,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大大放宽。 ?主体要求:划转应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作价要求:应按账面净值划转;并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扣除折旧 ?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国务院发布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促成上海自贸区的获准背景第一,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美欧在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据称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预计美欧自贸区谈判将于两年内完成,该协议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 的一半,若此自贸区得以实现将意味着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改变。与TTP 一并成为对外经济一向重大的战略之一,两个自贸区的开放会共同抑制新兴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有可能再次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由于这两个自贸区都不包括中国,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第二,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变时期,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过弯的状态,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全新的中国经济模式。由于近期国际需求疲弱,中国劳动力成本升高,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加之国面临着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未能解决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的问题,不得不经济改革以求发展。 定义: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 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 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2014年好题汇编 高考真题 模拟新题 K单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

K 1.1989年,邓小平会见来访的苏共领导人时,充分肯定了苏联对中国的帮助,认为“苏联帮助我们搞了一个工业基础”。这里的“工业基础”初步建立于新中国的() A.国民经济恢复时期B.“一五”计划时期C.“大跃进”时期D.国民经济调整时期2.1952年我国高校进行院系调整,如调整后的天津大学下设土木建筑、电信、机械等7个工科系、20个专业和13个专修科,从综合型大学转变为多科性工业大学。这种调整主要是为了() A.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B.培养经济建设专门人才 C.提升国民的科技素养D.推动天津经济建设发展 3.一位农民在日记中写道:“由于单家独户的经营经不起天灾人祸的袭击,有的贫农家底薄,缺资金,仍不能大翻身,困难不少,出现了个别卖地卖牲口、出卖劳动力的现象。政府号召组织起来,在搭工帮工的基础上成立互助组。我是青年团员,还是乡上的人民代表,我能落后吗?”其描述反映的是() A.农业合作化B.“三年经济困难”时期C.人民公社化D.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4.“单干邀伴变互助,小组联起变大组,大组变作合作社,领导要靠党支部。”这首歌谣反映了() A.人民公社化运动B.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C.农业社会主义改造D中共八大经济方针5.1958年一新闻报道,某县一农业社创造了平均亩(0.067公顷)产36 956斤(18 478千克)的惊人纪录。来自各地的参观者普遍认为,人的智慧和大自然的潜力是无穷无尽的。这() A.显示出农业合作化运动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B.体现了集体经营对提高生产效率有一定作用 C.反映了科学技术进步极大提高了粮食产量 D.折射出人们改变经济落后面貌的迫切愿望 6.有学者指出:事实上农民远非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他们有着自己的期望、思想和要求。他们一直有着“反道而行”的“对应”行为,从而以不易察觉的方式改变、修正,或是消解着上级的政策与制度。下列史实中,最能佐证材料观点的是() A.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B.“大跃进”运动的掀起 C.确立了人民公社体制D.农业生产责任制萌发 7. “一五”计划期间,我国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各地根据国家粮食计划供应的相关规定,以户籍为依据确定粮食供应的对象与数量。这一制度的实行() A.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B.保障了工业化战略实施 C.缓解了灾害造成的粮食短缺D.加速了国民经济的恢复 8.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的政策,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粮食的统购统销() A.加快了我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B.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农村的政权建设 C.将农民经济生活纳入国家计划体制D.为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劳动力资源 9.[2014·北京海淀区期末练习] 读《“一五”计划期间农轻重产值增长速度和比重变化表》。 ④

自贸区政策汇编及要点分析

自贸区政策汇编及要点分析 1.2013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宣布了自贸区的成立。 2.2013年9月22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3.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190条 沪府发〔2013〕75号 2014年7月1日更新139条 4.2013年9月30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40号) l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l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l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l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l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l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l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l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5.2013年9月29日 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支持自贸区政策措施 其中: l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l证监会拟同意上期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一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此为契机,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l证监会允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为何要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又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何要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又有哪些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逐步打开国际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更加倾向于自己来创业。想要创业首先就是要考虑好注册一家自己的公司,当然注册公司的地址选取则是非常重要的。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公司的金融核心地区,更是我国面向国际市场的主要港口,故一直是广大的创业者的首要选择。 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的优势 公司需要:有募集资金的需要,外币能自由的汇兑并能分拨给国内的各投资单位使用。 方案1:建议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优势:可以在国外和国内自由的募集资金,可以自由的分拨给在境内的企业投资款,外币可以自由的汇兑。(备注:一定是注册中国上海的自由实验区) 注册要求:注册最低200万美金(外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议在外高桥金融自贸

区) 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优点是注册程序简单,快速,满足我们的企业自身的需求,缺点是注册地址费用会比不是在自贸区贵。 自贸区设立公司流程: 1、 --工商查名 2、 --自贸区注册地址备案 3、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办理税务登记证 6、 --协助办理公司基本户 自贸区设立所需材料:

1、想好的公司名称 2、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拟定公司注册资金 4、拟定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比例 5、其它法定文书由我公司提供 注册自贸区的理由 1、提高企业知名度、占领国内市场、辐射国际市场 2、退税快、返税高、转口免费、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3、注册资金认缴制、可0资金注册、年检备案制 4、银行开户、融资方便快捷

5、以公司名义在沪及海外置业、投资、安家立业、证券、金融 6、实行企业海外银行借贷,国内7%、国外3%,促进企业业务拓展 7、享受入境一卡通服务 8、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上市、金融公司、证券投资全部放开 9、FTA账号设立,境内、境外付汇方便 国家政策支持 职能部门支持 放宽事先审批,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让企业有更多机会入住区内,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 金融领域支持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专业介绍 法律史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属于法学二级学科,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设有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点。 法律史专业的研究方向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律文化等。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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