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方案
警务辅助人员劳务派遣方案 (2)

警务辅助人员劳务派遣方案1. 背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发展演变,警务辅助人员成为了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警力资源有限以及一些特殊任务对警力的应用需求,公安机关往往无法充分调动并合理利用警务辅助人员。
为了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利用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规范、高效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务派遣方案。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合理派遣警务辅助人员,提高警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不同任务的需求,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而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3. 劳务派遣流程3.1 警务辅助人员登记所有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在派遣方案实施前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
3.2 任务需求发布公安机关根据任务需求,将需要派遣警务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内部发布,并设立统一的人员派遣平台。
3.3 任务信息录入警务辅助人员根据任务需求,在人员派遣平台上填写个人意愿、可行性评估及可从事任务的时间段等信息。
3.4 任务匹配与指派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能力、经验和意愿,结合任务的特点和要求,通过人员派遣平台进行匹配与指派。
3.5 派遣确认警务辅助人员接到派遣任务后,需要对任务进行确认,并签订相应的工作协议。
3.6 任务执行与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工作协议执行任务,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3.7 任务评估与反馈任务完成后,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提供反馈。
4. 工作机制4.1 信息化管理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将警务辅助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记录、绩效评估等进行集中管理。
4.2 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门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岗位,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募、培训、工作安排、考核等工作。
4.3 建立岗位分类根据不同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不同的岗位,确保任务分工更加明确和合理。
4.4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中山公安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中山市公安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市公安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工作人员是指中山市各级公安机关招聘的工勤人员、政府雇员、文职人员以及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保安员、联防队员、协管员等从事治安防范、行政事务、辅助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对全市公安机关辅助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是通过建立规范的招聘录用、工作职责和管理监督等机制,培养辅助工作人员严明的组织纪律、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自身形象,提高辅助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效能。
第二章招聘录用第四条全市公安机关辅助工作人员公开招聘采取“统一招聘、凡进必考”的招聘形式,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在市局直属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和机关雇员,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中山市市直机关雇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聘。
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由局直单位和镇区分局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自行招聘,招聘方案必须报市公安局政治处人事科核准,市公安局政治处人事科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聘人数、招聘岗位及工作职责、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考试方式和范围、体检和政审考核的要求等。
第六条结合工作实际,全市公安机关可设立以下辅助工作岗位:(一)后勤服务类岗位:文件收发、行政接待、打字文印、信息录入及不适宜社会化管理的驾驶、保洁、保卫、炊事、仓管等;(二)执法辅助类岗位:文秘咨询、档案整理、收费出纳、证件制作与发放、接警受理、管教协助、警犬训导、治安防范、交通协管等;(三)技术保障类岗位:计算机技术、医务、财务、建筑技术、宣传技术、监控技术、技术维护、刑事技工等;(四)其他辅助性工作岗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9日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统称“辅警”。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辅警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表彰奖励、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会同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研究提出辅警具体用人额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遵府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0日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两类(统称为“辅警”)。
新增编制外辅警人员统称为劳动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简称合同制警员。
合同制警员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原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直接转为合同制警员。
第四条辅警管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
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文山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文山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文政办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文山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办规〔201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统称辅警。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用人额度的核定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辅警管理责任。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商同级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开展现有辅助力量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推动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交通勤务辅警实施方案
交通勤务辅警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交通勤务辅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提高交通勤务辅警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一套科学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交通勤务辅警需要加强队伍建设。
在招募时,要注重选择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交通法规知识的人员。
并且要对新入职的辅警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交通法规、执勤技巧、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确保他们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
其次,交通勤务辅警需要加强装备配备。
提供给辅警们必要的执勤装备,如制服、手持电台、执勤帽等,保障他们的工作需要。
同时,配备先进的科技设备,如智能手持终端、智能执法摄像机等,以提高执勤效率和工作质量。
另外,交通勤务辅警需要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辅警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他们依法公正执法,不滥用职权,不违规收费,不与违法行为勾结。
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此外,交通勤务辅警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
在日常执勤中,要加强与交警、城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在处理复杂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时,要能够快速响应,协同作战,确保事态得到有效控制。
最后,交通勤务辅警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市民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同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和警示,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
总之,交通勤务辅警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只有通过加强队伍建设、装备配备、执法监督、协作配合和宣传教育,交通勤务辅警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城市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公开补招平度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doc
附件1-5附件1:公开补招平度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职位名称招聘计划(100人)用人单位应聘资格条件工作描述备注辅警职位一20人平度市公安局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三、男性,未婚,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年龄在18周岁-25周岁(1993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单侧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身高不低于1.75米;五、其他应聘资格详见招聘公告。
在公安民警带领下进行社会面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设卡堵截、治安清查等工作;参与重大节庆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补招计划未满的调剂使用。
辅警职位二16人附件2: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注:表中所有内容都为必填项,红色字体的填写内容仅限一行,禁止换行。
报考职位名称(见附件1)姓名出生年月年龄 民族电子版表格无需上传照片性别出生地籍贯政治面貌健康情况户口性质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驾驶证类别学历毕业时间身高体重毕业学校是否全日制专业是否退伍军人谢谢欣赏现居住地址退出现役时间户口地址个人简历年月至年月在何单位学习或工作职务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及与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基本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与本人关系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个人特长注:个人简历从中学填起;应聘人本人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等)以及与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均需填写,有工作单位的填写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家庭住址。
附件3:所在单位同意应聘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及岗位现实表现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该同志人事关系现在我处,其人事档案现在处保管。
我单位同意其参加警务辅助人员应聘(考试),如其被聘用,我单位将配合办理其人事档案等相关移交手续。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成安辅警工作制度规定
成安县公安局辅警工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安县公安局辅警(以下简称辅警)的工作行为,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警务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警是由成安县公安局招聘,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警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纪律严明,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作风。
第四条辅警享有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辅警的招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辅警的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辅警的培训:(一)新招聘的辅警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二)辅警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三)辅警培训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辅警的工作职责:(一)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治安巡逻,查验居民身份证件;(三)协助人民警察抓捕、押解、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消防检查,预防火灾事故;(五)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六)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禁毒工作,预防毒品犯罪;(七)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八)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但应当立即报告人民警察。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和指挥。
第十一条辅警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辅警的考核:(一)辅警应当接受年度考核;(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三)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奖惩、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