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丨执行程序中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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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初探

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初探

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初探作者:董华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并完善相关的制度,防止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以个人名义欠下外债或转移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执行程序;追加;配偶作者简介:董华英,中国共产党夏津县委员会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12-02在法院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的执行案件,往往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将其财产故意转移到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逃避履行法律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执行机构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理论基础(一)执行效力的扩张理论分析民事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大多数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当事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该法律文书的内容行使权力,实施执行和履行义务。

因此执行主体原则上应当限定在执行名义明确的主体范围之内,然而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原则,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成本及当事人的诉累,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主观范围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性。

这种扩张可分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两个方面。

有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效力的扩张是以判决既判力的扩张为基础的,不能自行扩张。

笔者以为执行力和既判力并没有相互依附的关系,执行力的扩张并非受既判力的严格限制。

由于执行力与既判力在本质和功能上并不相同。

执行力的本质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由应然状态转为是实然状态,体现法的权威性,其功能主要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禁止重复起诉,从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其功能主要是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2024年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时常遇到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却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研究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实际操作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执行成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情况。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需要探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二、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追加其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适用条件1.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的配偶必须与被执行人有夫妻关系,且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时,方可考虑追加其配偶。

3. 程序合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合法。

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较大,需要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2. 追加程序的复杂性: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为提高效率,可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保护被追加配偶的合法权益:在追加过程中,应充分保护被追加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可以通过设立听证程序、听取被追加配偶的意见等方式,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结论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社会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案外人异议之诉丨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案外人异议之诉丨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案外人异议之诉丨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裁判要旨 一、在执行程序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对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乃至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1)执行依据未确定执行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执行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配偶不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虑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引言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曾经极具争议(此前案例可见→;)。不过随着去年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司法解释的出台,该问题最终尘埃落定。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确立的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执行程序中不应变更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已成定论。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执行依据未确定执行债务为共同债务也未明确为一方个人债务时,能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

对此,高执研在2013年第2期《执行工作指导》上曾有解答,即“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根据上述意见,在执行程序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则可以对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乃至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1)执行依据未确定执行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执行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配偶不能证明该债务非共同债务。 2017年3月21日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016)最高法民申2908号民事裁定书则是对这一规则的具体应用。

执行依据 2013年4月11日,安英杰(债权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方欣公司(主债务人)、寇淮(保证人)诉至郑州法院。经审理,郑州中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方欣公司偿还安英杰借款若干;二、寇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保证)。

《2024年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执行法院则面临如何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

这其中,涉及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情景显得尤为复杂。

本篇论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相关问题,分析其法律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民事执行与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背景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该当事人即为被执行人。

而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可能也涉及到相关债务或资产问题,因此执行法院可能会考虑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共有等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较为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四、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现实问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

由于法律条文模糊,各地法院在认定是否需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时,存在不同的标准和做法,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可能不同。

(二)程序繁琐。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听证等环节,耗费时间和精力。

(三)权利保障不足。

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在追加过程中可能受到侵害,如财产权益、隐私权等。

五、解决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所依据。

(二)统一认定标准。

各地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三)简化程序。

优化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四)加强权利保障。

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如听证过程中保护其隐私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时执行法院可能会考虑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然而,关于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的研究,探讨其法律适用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将民事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三、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实际情况及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情况较为复杂。

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执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也存在差异。

这些问题导致了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权利保障不充分等。

四、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考虑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被执行人配偶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同时,操作程序也应当规范,包括申请、审查、听证、裁定等环节。

在裁定后,还应当对被追加的配偶进行告知和送达,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建议与展望针对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困惑。

2. 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追加的配偶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关于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法律上的具体操作等问题,均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适用、实际操作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民事执行与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背景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有时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义务,此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追加其他有关人员为共同被执行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常常成为被追加的对象。

三、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法律问题(一)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上,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然而,具体操作中,如何准确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如何界定“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概念,以及如何处理夫妻财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关系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实际操作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程序、证据要求、审查标准等均需明确。

此外,如何保障被追加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追加制度等问题也需关注。

四、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案例分析本文通过分析若干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被追加的案例,探讨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存在差异,这反映了当前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实际操作的不统一。

五、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利弊分析(一)利处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弊处然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进而需要追加其配偶或其他相关责任人以完成执行的情况。

其中,关于民事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相关法律问题、实践操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法律基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其配偶或其他相关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等法律规定,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配偶可能负有连带责任。

然而,具体操作中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三、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追加民事被执行人配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申请人需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最后,如符合条件,法院将作出追加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如何确保追加决定的公正性等。

四、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存在的问题尽管法律对民事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其次,程序的不透明性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追加决定的公正性也受到质疑,有时会出现滥用权力、违法追加的情况。

五、解决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遵循。

2. 加强司法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追加的情况发生。

3. 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其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减少因误解或不当行为导致的纠纷。

4. 建立健全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法院作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执行程序中执行名义效力扩张的边界

执行程序中执行名义效力扩张的边界[摘要]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行使民事执行权。

但夫妻共同债务系连带债务,如果执行名义仅以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从共同诉讼角度看,无论夫妻连带关系所生的债务系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执行机关均不得依该执行名义追加另一方配偶;从判决既判力之客观范围看,该执行名义效力客观范围仅及于债权人与被诉配偶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债权人与另一方配偶间的法律关系,执行机关不得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名,行“以执代审”之实。

[关键词]执行名义效力;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诉讼;以执代审一、问题的提出案例:申请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褚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褚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以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张某为被执行人。

经法院执行部门审查,认定被执行人褚某与原配偶张某于2003年12月份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份登记离婚,根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本案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张某为被执行人。

上述案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的普遍做法。

在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且债务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往往会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展开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然后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法律规范对债务性质作出判断,若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则要么裁定追加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要么在执行裁定书理由部分对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后直接裁定执行上述财产。

造成上述现象的除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价值取向复杂,法律未作统一规定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债权人和审判案件承办法官的“功用”思想导致的。

从债权人角度看,由于举证责任负担、败诉风险、诉讼程序比执行程序复杂等原因,其更愿意在执行程序中看看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再决定是否再提出来追加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从审判法官角度看,由于送达、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裁量难度较大等原因,因此,即使债权人已诉请认定共同债务,其往往也会做债权人工作,让其在执行过程中再提出追加申请,审判中先撤回对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的诉请。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常常成为法院查封、拍卖的对象,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其债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其配偶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被执行人配偶追加问题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实务操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配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通常为债务人本人。

然而,当债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仅执行债务人一方的财产可能无法完全清偿债务。

此时,是否应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律分析(一)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债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外,《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追加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债务应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其次,需证明配偶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共谋行为;最后,需经过法院审查认定。

四、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一)举证责任分配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实务操作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及配偶的过错行为。

然而,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举证难度较大。

(二)程序繁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听证等环节。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各地法院对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影响了司法公正。

五、完善建议与展望(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二)简化程序应简化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统一法律适用各地法院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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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丨执行程序中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是一个颇为
让人纠结的问题。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进行
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结果
也大相径庭,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这不独损害了司法
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让不少执行法官无所适从,不知如何
处理为是?
司法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在起诉时,只起诉了夫或妻的一
方,法院也仅仅判决了夫或妻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
款责任,审判阶段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债权人
在执行时,常常要求执行法官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
能否追加未被判决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对此,最高法院最
新的意见是明确的,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
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一,
最高法院最新判例认定不得追加 最高法院于2016年4月6
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
书,明确表明了申请执行人不得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夫妻
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
场。(裁定书全文附后) 本案焦点问题为:执行程序中能否
以王宝军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吴金霞为被执
行人。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
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
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
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
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
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
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
判规则,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
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
无不当,申请执行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但是,本院驳回
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并非对王宝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或者吴金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申请
执行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第二,最高院
明确表明的最新立场不得追加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接受记者采
访,明确了表达了不得在执行阶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不
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具体如下: 杜
万华:为什么社会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反响这么大?
一个原因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
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
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
然不合适。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
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
阶段。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
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
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
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
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这是不公平的。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
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
异议——参见2016年3月3日记者对杜万华大法官的采访,
《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日第01版以“最高院法官杜
万华: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解答”
为题进行全文刊发,采访原文附在文末。 本文解读:此异
议为执行行为异议。也就是说,配偶认为执行法官追加自己
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法,可以提出追加行为违法性异议。对
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或
上一级法院对此违法追加的行为,可以裁定撤销或改正。 这
是民诉法第225条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以便对执行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监督撤销,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执行。
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可据此提出追加行为违法
性异议、并可以复议以救济自身权利,要求法院审查监督撤
销执行法官违法追加的行为。 上述可知,无论是最高法院
的最新判例,还是从最高法院明确表明的最新立场,都不得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一立场可资赞同,
主要理由为: 第一、追加违反“审执分离”原则。是否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这属于实体问题,应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审理确定。基于“审
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对此不予审查认定。而追加配偶
为被执行人,实质上要将案涉债务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且要认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偿还,这违反了审执分离原则。因
此,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二、追加
奉行“法定主义”原则。能否追加判决之外的其他人员为被
执行人,这涉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一旦被追加为被执
行人,不独其财产面临着被执行的现实危险,还面临着罚款、
拘留甚至构成拒执罪的风险,对其权利损害过巨,基于法无
明文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必须限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之明文规
定的情形,方能追加他人为被执行人。由于现行法律或司法
解释没有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明确规定,因此,基于法定
主义原则,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三、追加导致懒
惰行为。债权人本可以在诉讼阶段主张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
债务,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并作为被告,法院可对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一并予以审
查,配偶一方也可提出诉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以便法官综合双方证据作出准确的判断,配偶也可以利用一
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且,一旦债
权人提出了上述主张,则需要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进行证
明,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债权人为了减轻举证责任,
避免败诉的风险,往往没有提出此类请求。既然债权人在审
理程序中没有主张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将配偶
作为被告,而却在在执行阶段主张追加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执行程序中,依照债权人的请求,任意将配偶追加为被
执行人,无异于鼓励债权人的“偷懒”行为。 第四、追加
导致“被连坐”执行。我国目前没有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
一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将剥夺配偶一方利
用诉讼程序保护自身权利的机会。由于对被追加配偶的诉讼
权利保护不足,一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极易导致夫妻一
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合法权益。有些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
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为了顺利达到目的,串
通的双方往往撇开配偶提起诉讼,在配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双方经过串通配合,较为容易获得生效
裁判文书。如果在执行阶段未经判决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
共同债务,直接将配偶追加为为被执行人,显然对配偶一方
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都将产生极大影响,有古代封建社会“连
坐”的嫌疑,甚至一张结婚证被“诛连”终生,为人所诟病,
也为一方利用此手段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财产提供了
动力和机会。 第五,追加违反预见性规则。债权人在审理
阶段没有将配偶作为债务承当承担人,应视为其没有期待配
偶承当相应的还款责任,而仅仅期待被执行人一方承担还款
责任,基于可预见性原则和合理期待规则,不应在期待范围
之外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有人认为,部分债权人法律知
识不足,没有在审判阶段请求被执行人的配偶还款,以及实
践中有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对于将被执行人的配偶
作为被告不予立案,所以,应当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
本文认为,这些理由不能成立。社会知识、交易知识、法律
知识不足,导致在社会交往和交易中吃亏上当,属于应交的
“智商税”或“知识税”,完全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避免。
而且这个社会本来就一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的
社会,任何人都应当在激烈的竞争中提升自我,而不能以经
验欠缺、知识匮乏、法律不足而自我免责、自我安慰,否则
就要承担交易的风险,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而让自己得到成
长提高。至于说有些法院不予立案,这本身不符合立案登记
制的精神,是一种违法现象,更不足以成为正当理由。审判
奉行诉审一致原则,诉什么则审什么,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
到支持,需要审判法官在审理后,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作
出判断,因此,符合立案条件的无论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都
应当予以立案,不可对当事人的正当立案要求以及诉讼请求
置之不理、不予审理。因此,上述两种理由都不能成立,不
能成为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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