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标准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标准关键信息项1、资质类型及等级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各资质的不同等级2、资质申请条件单位的技术人员要求单位的设备要求单位的业绩要求单位的管理制度要求3、资质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的提交初审与复审的程序审批的时间限制4、资质的有效期与续期资质的有效期时长续期的条件与流程5、资质的变更与注销变更的情形与手续注销的条件与程序6、监督管理机制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与频率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1 资质类型及等级划分1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1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2 资质申请条件121 单位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包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
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122 单位的设备要求配备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如地质勘探设备、测量仪器、监测设备等。
设备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123 单位的业绩要求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业绩。
业绩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124 单位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13 资质审批流程131 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设备情况、业绩情况、管理制度等。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132 初审与复审的程序初审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do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xxxx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xxxx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xx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 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 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 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
▪ [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 务。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评
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 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 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是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 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 责,有关部门组成,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 群测群防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有关资
质管理的主要内容
▪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地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 灾害真实情况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果。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专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从业行为。
4、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5、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三、项目立项与审批(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以及预算的准确性等。
(四)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批复,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工期等要求。
四、勘查与设计(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查工作。
(二)勘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地质灾害的现状、成因、危害程度以及治理的可行性等。
(三)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查报告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四)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明确工程的结构、材料、工艺、施工方法等。
(五)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勘查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修改完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doc 8页)(精品版)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doc 8页)(精品版)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人民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直辖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或者开办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
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二)乙级资质1.或者开办三百万元以上;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do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xxxx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xxxx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xx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一、一级资质要求1.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公司需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或批准的资质;4.公司需有地质工程技术负责人,并且必须具有相应的职称;5.公司在过去三年内应有完成不低于10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经验;6.公司人员结构完善,具备相应的技术团队和设备;7.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8.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9.公司需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报告。
二、二级资质要求1.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公司需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或批准的资质;4.公司需有地质工程技术负责人,并且必须具有相应的职称;5.公司在过去三年内应有完成不低于5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经验;6.公司人员结构完善,具备相应的技术团队和设备;7.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8.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9.公司需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报告。
三、三级资质要求1.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公司需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或批准的资质;4.公司需有地质工程技术负责人,并且必须具有相应的职称;5.公司在过去三年内应有完成不低于3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经验;6.公司人员结构完善,具备相应的技术团队和设备;7.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8.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9.公司需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报告。
四、证书有效期一级资质的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资质审核;二级资质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资质审核;三级资质的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资质审核。
地灾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三、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防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 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率。
3. 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4. 所有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2. 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2. 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3. 保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定期检查维护。
4. 对施工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5.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6.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七、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 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4. 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防治工作安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一、国家级资质要求国家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是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最高要求,其具体要求包括:1.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完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能够有效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拥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拥有一支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丰富经验的技术队伍,能够独立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3.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投入和顺利进行,同时能够承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4.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度,包括具备一定的社会声誉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施工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国家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的具体评定和认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评定和认定的标准一般会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省级资质要求省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是在国家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具体要求包括:1.拥有符合省级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能够根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能够有效组织实施;2.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包括有一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资源,能够独立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3.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投入和顺利开展,同时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和保修期内的服务;4.具备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包括有一定的工程业绩和良好的服务口碑,能够为施工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省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的评定和认定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标准和要求一般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三、市级资质要求市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是在省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的,具体要求包括:1.拥有符合市级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能够根据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能够有效组织实施;2.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资源,能够独立承担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投入和顺利进行,同时能够提供合适的价格和服务;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包括具备一定的工程业绩和服务水平,能够取得客户的认可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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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一)甲级资质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二)乙级资质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第十一条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电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
自然资源部可以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