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细则(2018新版)煤矿防治⽔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作.防⽌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矿⼭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作.适⽤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程治理、治⽔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下同)是本单位防治⽔⼯作的第⼀责任⼈.总⼯程师(技术负责⼈.下同)负责防治⽔的技术管理⼯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害情况.配备满⾜⼯作需要的防治⽔专业技术⼈员.配齐专⽤的探放⽔设备.建⽴专门的探放⽔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专门的防治⽔机构、配备防治⽔副总⼯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健全⽔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害预测预报制度、⽔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制度、重⼤⽔患停产撤⼈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员、班组长等相关⼈员紧急撒⼈的权⼒.发现突⽔(透⽔、溃⽔.下同)征兆、极端天⽓可能导致淹井等重⼤险情.⽴即撒出所有受⽔患威胁地点的⼈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应当做到“⼀矿⼀策、⼀⾯⼀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详解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详解版煤矿防治水是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煤炭资源丰富的国家。
水害在煤矿开采中常常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不仅影响生产,还可能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针对煤矿的防治水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了解煤矿水害的成因1.1 自然水源的影响在很多煤矿的周围,往往会有一些自然水源,比如河流、湖泊、地下水。
这些水源在降雨或融雪时,水位上升,可能会渗透到煤矿内部。
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这些水源就会对煤矿的开采带来威胁,甚至引发水灾。
1.2 人为因素的作用除了自然因素,人为活动也常常是水害的原因。
比如,在矿井开采过程中,破坏了地下水的平衡,导致水流的改变。
另外,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排水设施,积水就容易在矿井内部形成,对矿工的作业环境造成影响。
二、防治水的具体措施2.1 加强监测和预警要想有效防治水害,最重要的就是提前做好监测和预警。
通过安装各种水位监测仪器,实时掌握矿井周围水源的变化,及时发出警报。
这样可以让矿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撤离和防范。
2.2 完善排水系统煤矿的排水系统要设计得合理而有效。
除了要定期检查排水管道的畅通性外,还要考虑在矿井深处设置一些应急排水措施。
一旦发生积水,可以迅速将水抽排出去,降低水害带来的风险。
2.3 加强人员培训煤矿的防治水工作不仅依赖于设备和设施,更需要有素质过硬的人员来执行。
因此,定期对矿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了解水害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这不仅能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也能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落实细则的重要性3.1 法规的支撑随着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防治水的法规相继出台。
这些细则不仅为矿井的安全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指引。
只有遵循这些法规,才能在日常生产中将水害的风险降到最低。
3.2 社会责任的体现煤矿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能源提供者,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
做好防治水的工作,不仅是保护矿工的安全,更是对社会、对环境负责。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开采面积的增大、水文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矿井面临的水害种类增多,危害程度和防治水难度越来越大。
我矿面临着松散层孔隙水、砂岩裂隙水、断层水、钻孔水、老空积水等多种水害的威胁。
为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责任,规范防治水管理,减少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现对我矿防治水工作做如下规定:一、矿井防治水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书记、总工程师成员:生产副矿长、安全处长、机电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总会计师、地测副总、设计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经营副总、安全副总、生产办主任、地测科主管、总工办主任、安监科长、机电办主管、运输区区长、固定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地测副总兼任),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6名,直管2支探放水队伍,其中地勘公司钻机队有40名探放水人员,6台Z1J850钻机,天安公司钻机队现有56名探放水人员,6台SGETII钻机,3台MK330钻机。
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办公室是矿井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矿井日常防治水技术工作管理,矿井水文地质勘察、水情水害预测预报、防治水方案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矿井防治水规划、防治水技术资料归档管理以及防治水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矿井污水处理、利用和排放的监管,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井水处理的检测自动化、信息化与综合利用能力。
二、主要领导、职能部门职责1、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统一领导。
2、总工程师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
3、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现场管理,协调解决防治水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驻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监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程、规程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 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 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 算补给、排泄量。 第二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 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 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者展开图; (二)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 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 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 质分析;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 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 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
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 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 lb = 100% A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 、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产状、断距、断层带宽 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六)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七)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 、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并编制卡片,绘制平 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 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 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 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 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 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 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 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 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煤矿防治水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第1条矿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专业分管矿长及各分管生产副总、生产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组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及水害救灾的组织指挥。
支持矿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大水害事故发生。
领导小组副组长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
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防治水措施和设备的落实以及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平衡,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分管地测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落实防治水规定,具体负责日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地测中心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专门机构,下设水文地质组,负责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补勘,防治水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绘图,水患的分析、排查、预测预报,防治水规划、专项设计编制等防治水基础工作。
第3条计划科设计室负责回采工作面的排水系统设计。
第4条掘进区队负责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设计,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具体实施。
第5条机电科是矿井及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排水设备的落实,矿井及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的验收和动态监督检查,排水设备正常使用指导等工作。
第6条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作业规程中防治水措施的审批与执行。
第7条调度室负责井下排水系统安装和水仓清淤队伍的落实和夏季“三防”工作安排。
每年雨季前制订专门防洪措施,搞一次防洪演习,同时备足防洪用材料、器材等,放在专门的防洪材料库中。
出现透水征兆时,负责下达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命令第8条矿安监处负责防治水措施现场落实的监察,每次安全大检查要包括防排水系统完好和探放水措施执行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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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1. 煤矿防治水十六字方针是指“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2. 新颁布的《防治水规定》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
3.地下水按埋藏条件分类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
4.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6.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9.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0.地下水按含水层性质分类,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
11. 在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米处范围内,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12.采空区: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老空: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13 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14.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15.安全水头值,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16.防隔水煤岩柱,为确保近水体下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17. 断层,地壳运动产生应力超过岩层强度极限时,岩层便发生断裂,断裂后若裂面两侧的岩块发生明显的相对位移,称之断层。
18.断层要素,断层面、断盘、交面线、断距(落差)、倾角、倾向等。
19.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是指:“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20.水的总矿化度指水中所有各种离子、分子及化合物的总量,单位用g/L表示。
21.水的总矿化度:淡水<1(g/L)、微咸水1(g/L)~3(g/L) 、咸水3(g/L)~10(g/L) 、盐水10(g/L)~50(g/L) 、卤水>50(g/L)。
22. 通常供饮用的地下水PH值在6.5~8.5之间。
23.地下水的硬度是指钙离子、镁离子的含量。
24.井田单位涌水量指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5. 冒落带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26. 导水裂缝带指冒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27.带压开采指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28.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
29.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30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31.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32.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33.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
34.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与单位涌水量关系:简单q≤0.1,中等0.1<q≤1.0,复杂1.0<q≤5.0,极复杂q>5.0(L·s-1·m-1)。
3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与突水量关系:中等Q3≤600 ,复杂600<Q3≤1800 ,极复杂Q3>1800 (m3/h)。
3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37.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38.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每小时300立方米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39.生产矿井防治水应具备矿井涌水量,气象资料,地表水,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抽(放)水试验。
矿井突水点,矿区地质钻孔综合成果,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水质分析成果,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水源井(孔)资料,封孔不良钻孔资料,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水闸门(墙)观测资料等资料。
40.矿井防治水应具备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水文地质图件。
41. 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42.任何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都必须编写和提交闭坑报告。
报告水文内容应包括:(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及积水量进行分析评价。
(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43.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44.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流出类型及其补给水源。
45.古井老窑的调查是指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46.周边矿井调查是指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47.地表水观测时间要求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48.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按有关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回采。
对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可先进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物探资料打孔注浆改造,再用物探与钻探验证注浆改造效果。
49. 新揭露巷道水文地质观察和编录要求,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50.井巷穿过含水层要求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51. 陷落柱观测应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素描图或照片。
52.上报煤矿主管部门突水情况:大中型煤矿发生每小时300立方米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立方米以上的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要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煤炭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53.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有,小突水点:Q≤每小时60立方米;中等突水点:每小时60立方米<Q≤每小时600立方米;大突水点:每小时600立方米<Q ≤每小时1800立方米;特大突水点:Q>每小时1800立方米。
54.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5. 采空区与水文地质类型的关系类型采空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矿井及周边老空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56.矿井充水性图主要内容:(1)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要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压)、水温及涌水特征。
(2)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塘、老峒、矸石窝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
(3)井下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
(4)井下输水路线。
(5)井下涌水量观测站(点)的位置。
57.矿井涌水量几种相关因素绘制成历时曲线图:(1)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线图。
(2)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面积关系曲线图。
(3)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充量或水位关系曲线图。
(4)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
58.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1)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2)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3)矿井充水因素和充水通道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4)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5)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59.生产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60.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每小时1000立方米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61.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6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63.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64.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65.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66.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
67.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它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68.矿井涌水量的观测方法有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
69.井下疏水降压时水量观察要求,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应每天进行观测。
70.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成果是指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