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冯梅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建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2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华;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建华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建华【当事人-公司】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建华【被告】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帝华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应按上诉人帝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帝华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应按上诉人帝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予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2015年7月28日之前的违约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7月28日之前的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建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于跃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于跃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48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玉兴【审理法官】焦玉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跃莲【当事人】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跃莲【当事人-个人】于跃莲【当事人-公司】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于跃莲【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26:39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于跃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48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跃莲。
审理经过上诉人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跃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催交,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张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张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7【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18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张钊【当事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张钊【当事人-个人】张钊【当事人-公司】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郎子玉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孙熙明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姜圣瑞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子玉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孙熙明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姜圣瑞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子玉孙熙明姜圣瑞【代理律所】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钊【本院观点】张钊与济南立天唐人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即使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张钊发送过办证短信,仅能够证明张钊收到办证通知,无法证明济南立天唐人公司履行了开具发票的义务,故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张钊要求济南立天唐人公司承担在上诉期间支出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钊与济南立天唐人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勇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2679号民事裁定书

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勇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2679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26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玉兴【审理法官】焦玉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林俐;林勇【当事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林俐林勇【当事人-个人】林俐林勇【当事人-公司】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丰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黄贤卓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丰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黄贤卓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丰丰黄贤卓【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林俐;林勇【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2:31:58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勇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679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26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勇。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卓,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俐、林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1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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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冯梅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0
【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34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玉兴
【审理法官】焦玉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冯梅;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
【当事人】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冯梅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冯梅
【当事人-公司】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长义
【代理律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冯梅;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38:44
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冯梅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34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梅。
原审被告: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
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刘丹,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梅、原审被告山东住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焦玉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绍琰
书记员朱俞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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