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学研究与法学方法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教育 法学方法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 之学”。汉代各代又有“律学”的名 称。在西方,法学,被理解为“法律的知识” 和“法律的技术”。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 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学 是法学产生的土壤,法学促进经济学的发展。 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学 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 分研究);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 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 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论题。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三)
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 的生命不仅是逻辑,重要地是经验;历史学的 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的重要方法;法学中的理 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 生演变的过程。 法学与逻辑学:有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学 的研究与法律的适用都要运用逻辑的方法。在 法律逻辑学中,法学与逻辑学的联手尤为明显。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 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 想路线,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 点,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观点,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 分析方法,实证主义分析方法。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
法学与哲学: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 得最为明显,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 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 和方法进行法律的分析。 法学与政治学: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 的联系,特别是宪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 学和政治学二重性质。有人形象地说它 是一枚硬币的两面。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二)
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理论体系,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性质、基本规则、运用特点以及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等问题。
的核心内容包括方法的本质与特点、方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方法的分类和运用等。
首先,法学方法的本质与特点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过程的科学方法。
法学研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就是通过对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从而揭示其科学性和实践性。
其次,法学方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是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也是法学研究的科学性的体现。
法学方法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历史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等。
这些规则和原则在法学研究中起着指导作用,有助于确保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再次,法学方法的分类和运用是的重要内容。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学方法可分为规范方法、逻辑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实证方法等。
这些方法各具特点,可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和要求进行选择和运用。
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规范研究过程,提高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同时,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可以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结合。
在法学教学中,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培养法学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法学方法论的教学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规范意识和实证研究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总之,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也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方法。
法学方法的科学运用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靠性,进而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学实践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综上所述,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学实践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学方法的深入研究和科学运用,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靠性,从而为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法学实践的有效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法学性质

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法学同自然科学的关系就越来越密切,它们相互交流,相互促进: • 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 • 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法律不仅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 且在一定范围内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如法律技术性规范)。以法 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正是由于法 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事实出现,而紧密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主 要表现在法学研究视角正逐步向自然科学领域渗透的趋势:原来仅仅 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诸多问题,现在也出现在法学的视野之内,如环 境、海洋、太空、生态、生命等问题,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关注的问题, 也成为法学密切关注的问题。于是对一些自然现象进行确认、保护的 新兴法律学科大量出现,如环境法学、海洋法学、太空法学、生态法 学、生命法学等应运而生。 •
(三)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
• 任何时代的法学都反映了一定时代的要求。法律实践离不开法学对其 活动的解释、论证和评价,离不开法学的具体指导。法律总是为一定 的国家政权机关所利用,无论哪一个时期和朝代莫不如此。 • 总体上看,法学是一门实用科学,要据此认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任 务是对现行法律的阐释,是对立法、司法制度及其他法律活动的考察、 论证则是完全错误的。这种认识势必导致重视法学实用价值而忽视法 学理论价值的后果。首先从法学自身来说,不管它是理论科学还是实 用科学,都必须有一套自身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都必须依 靠基本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来带动自身的发展,因此理论性不仅是法 学固有的属性,也是推动自身进步的动因。其次从法学与法律实践的 联系来看,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但它并不完全 受法律实践的约束,处处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它不仅表征着法 的现象,也指导着法的规律,不仅反映着法的现实,还预见法的将来。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 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了不同的解说。
有的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 德、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 法、正义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 法的依据; 有的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规范、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 分析; 有的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 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 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 事实, 有的则把法学的任务归结为注释法典或重述判例。
(1)法律理论和哲学; (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 (3)比较法研究; (4)国际法; (5)跨国家法; (6)国内法; (7)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 以上第(1)项至第(3)项部门属于理论法学,第(4)项至第(6)项属于 应用法学,第(7)项本身并不研究法律问题,但同所发生的法律问 题有联系。
•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历史
•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正是在对昔日礼 乐文化的追忆和思考的过程中,中国思想的第一个辉煌时代诞生了。 •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先秦诸子都是通过对崩溃了的礼乐秩序进行反省和理 解,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起自己的思想体系,所谓"百家争鸣"正是根源于他们对 传统礼乐秩序之精神实质与社会功能的不同判断而产生的,其中如何重建秩 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 (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一前479)、孟轲(约公元前372一前289) 和苟况(约公元前313一前238)。 • 生活于礼崩乐坏时代的先秦儒家无意于提出一套新的制度体系以建构社会秩 序,其思想特点在于不因现实政治的混乱和社会的苦痛而嘲弄、批判和否定 礼乐传统,而是坚信人们对礼乐传统的弃置不顾才导致了灾难的降临。 • 他们在高度肯定和颂扬礼乐传统的同时,对现实生活中破坏、毁弃礼制的行 为公开表示批判,阐释和弘扬礼乐传统之精神价值乃是他们自觉担负的思想 使。 • 尽管在战国时代,传统礼制越来越丧失了型构社会政治生活秩序的重要意义, 而沦落为日常生活中无关痛痒的人情礼仪,然而,先秦儒家则始终怀抱以传 统礼制为蓝本而重建社会政治秩序的理想和信念。
法理学整理(删减版)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即凡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是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简单的说,法律就是一些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文本,而法学就是研究和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食物。
)法学体系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对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在后面的法律部门中会有详细阐述)2、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反映了法的几个最基本的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具有整体性。
2、物质制约性: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不同时代的法律之所以拥有不同的内容,关键就在于它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对法的根本要求。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法理学》讲课提纲(张文显)
一、学习这门课的总体要求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有较深入的理解本课程的特点:1、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全面系统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
重点又是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二、法学体系(一)什么是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1、国外法学的划分2、我国法学的划分分成9个分支学科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国内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第二层次分科;民法学: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第三层次分科。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古希腊时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学2、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系统编纂的罗马法3、西欧封建制社会的法学公元476年——1640年奥古斯丁——君权神授论托马斯.阿奎那——上帝主宰一切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4、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学17、18世纪西方法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两大法系形成。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夏商周奴隶制时期法学萌芽2、春秋战国时期形成3、西汉至清代中期儒家所主张的人治、德治、礼治思想占了统治地位4、清末至中华民国从中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法学的产生法学产生的条件条件: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第三节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任何阶级的法学都是以一定的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为法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
课堂笔记
绪论一、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一门科学,是以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内容的,是社会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2.法律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3.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他们的发展规律。
三、法学的起源和发展㈠西方法学的发展1.西方法学最早源于古希腊智者学派:又称诡辩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普罗泰戈拉,高吉亚和安提丰等。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在古罗马时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
3.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神学居通知地位,法学处于衰落时期,成了“神学的婢女”。
4.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西方法学逐渐拜托了神学和专制的束缚,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
5.19世纪以后,西方法学进入了多元化的时代,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的罗马皇帝联合颁布了《学说引证论》授予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
㈡中国法学的发展大体而言,中国法学所以分为为先秦时期,秦汉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四、法学体系㈠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学科)体系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法学研究层面的不同,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㈡法学体系的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㈢法理学法理学是理论法学的一门学科,它是研究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一门学科。
一般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1.法的一般原理2.法的基本概念3.法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4.法学的研究方法五、法学的研究方法㈠历史考察的方法㈡社会调查的方法㈢比较的方法㈣经济分析的方法此外,还有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概念一㈠法的字词含义1.法的词义2.法与律,法与刑。
法学与法理学
导 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商鞅改法为律后,国家法典一律称为“律”,因而有关法律的学问也就称为“律学”。
中国古代的律学更多的是关心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法律适用的技术,既缺乏法与正义关系的探讨,也缺少系统的、理论化的知识论体系,因而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并且,律学本身与法学相距甚远。
到了清末修律后,西学东渐才开始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或“法律科学”。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e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①。
在思想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往往依据自己的哲学观点、价值立场、研究方法等的不同提出自己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
在西方法学史上,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基本的看法。
第一种认识是从法律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它的基本解释模式是“法是什么”,也就是说它侧重于对法律本身的阐释。
这种认识传统后来成为了法律实证主义派别的基点。
在理论上,这种认识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能保证威权主义的存续和强化。
但它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即在法学研究上具有明显的保守性,甚至在特定时期成为保守者的武器。
第二种认识是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种具有理想2色彩的正义,或者说是人类的理想、正义,它的基本解释模式是“法应当是什么”,也就是说它侧重于对现行法律的批判。
这种传统后人往往将它归纳成自然法学的基本取向。
这种认识符合研究的特色,即保持批判性,具有进步性。
但它明显的缺点是具有较强的研究者本人的主观性。
第三种认识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效,法学家要将关注点从本本上的法转向生活中的法,它的基本解释模式是“法实际上是什么”,也就是说它侧重于研究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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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法学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解释。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和制度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法令、法规等。
法学研究包括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内容、产生过程、发展变化、适用方法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其次,法学的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是研究人类社会行为规律的学科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存在交叉和重合的研究领域。
而与自然科学不同,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创造的法律规则,因此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解释和概括法律规则的原则和规则来揭示法律现象的内在规律。
总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其研究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其职能是为社会服务。
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法学可以为国家法制建设、司法实践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