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现金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现金存款管理行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存款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存款业务中的现金存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款、小额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现金存款管理,建立健全存款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健。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现金存款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适当的现金存款管理报告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内部管理层汇报存款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银行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金额,提升客户对存款的信心。
第七条银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安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对现金存款进行严格审核和监控,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现金存款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根据存款金额大小、期限长短等因素,分类管理现金存款,规范存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存款登记制度,每笔存款都应当有明确的登记记录,包括存款金额、存款人信息等。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对现金存款进行认真核算,确保存款金额的准确性,以免发生差错或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现金存款的保管和监督管理,对存款现金进行安全保障,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存款的清分和清点制度,及时处理存款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存款的核查和复核机制,确保存款资金来源合法,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对存款业务的影响。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对存款现金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存款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现金存款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避。
第三章存款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存款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款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银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评估和审批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业务检查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机构现金(含有价单证、贵金属,下同)调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我行现金资产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是指由现金调拨机构办理的机构间现金调拨业务,包括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营业网点调入和调出现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调拨机构(以下称“机构”)是指除实体金库以外的、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营业机构(不包括仅能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请领和缴存现金的营业网点)和非营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在建设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CBS”)中单独设置机构代码或与非营业机构共用机构代码,以下称形式一;(二)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作业人员相对独立,以下称形式二;(三)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而且与营业网点复用作业人员,以下称形式三。
第四条机构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时,账务必须真实反映现金实物流动情况,不得仅记账而不办理实物出入库。
第二章评估和审批— 2 —第五条设置现金调拨机构需由二级分(支)行(申请行) 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并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
评估现金调拨模式要评估实体金库现金调拨、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和由上级行或系统内其它分支行直接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现金调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原则上不允许一级分行本级设置现金调拨机构。
第六条评估报告二级分(支)行完成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效率分析、成本测算和风险评估三个方面,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各种现金调拨模式在实体金库建设成本、尾箱寄库成本、押运成本、人力成本等方面的投入;(二)分支行现金业务情况,包括网点的数量、现金收付情况、现金领缴业务量、现金领缴频率等;(三)当地人行发行库设置情况或当地同业代理我行现金领缴业务情况,辖内网点尾箱保管方式和当地尾箱寄存条件;(四)分支行与系统内实体金库距离和现金领缴关系;(五)现金调拨相关库存风险、在途风险、操作风险的程度和控制方式。
现金管理规定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金管理规定1、按照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及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并与每日营业结束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3、库存现金超限额或其为按规定下班前交存银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不受损失,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私人或移作他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5、办理现金业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确保现金安全。
6、客户如果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客户经理应通知出纳员到开户银行大厅等候,同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交款手续,直接存入指定账户,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8、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
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员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6)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银行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
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
第四条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农商银〔2015〕4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现金业务,提升现金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现金业务操作风险,确保现金业务处置准确、安全、高效。
依据人民银行、上级管理部门现金业务管理操作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库管中心)及相应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库管中心日常记录,是指库管中心在办理网点缴现业务时发现本办法所涉及的日常差错,由库管中心指定人员及时在《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登记簿》上登记差错信息,换人复核,双人确认。
第四条本办法根据总行库管中心日常记录、各级管理部门专项检查、人民银行XX市支行有关现金业务通报以及客户有效投诉等为依据,实行不定期通报,对网点差错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第二章网点现金上缴第五条现金上缴流程应符合《XX农商银行社会化押运操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上缴的现金装入钱箱时必须换人卡大数复核,按制度要求对上解的调拨箱使用调拨箱专用锁并换人卡封,完成交接手续。
调拨箱未按规定上解的或与安邦交接的调拨箱与实际调拨箱数量不符的,每次罚款100元;因调拨箱锁具使用错误的,每次罚款100元;调拨单未随款箱上交的,每次罚款100元;装有现金、凭证等重要物品的调拨箱、尾箱遗忘在营业场的另行处理。
第六条网点上缴的现金必须做到清点无误,并在成刀现金的腰条纸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和日期章;对非成刀上缴的现金,应装入专用装钞袋,并在装钞袋上注明上缴网点名称、上缴柜员、上缴金额等信息;库管中心整点人员应按要求清点网点上缴的现金,并与现金调拨单核对无误。
清点时发现长短款券别在50元(含)以下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长短款券别100元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夹版长短款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腰条或封签处印章不清、无印章、无日期、手写姓名的,每处罚款10元;非成刀现金上缴,未注明网点名称、柜员姓名、上缴金额等信息的,每次罚款20元;上缴现金未扎紧整齐,四边长短(高低)超过 0.2 厘米或呈明显锯齿状的,每捆罚款20元;将未清点的人民币直接缴至库管中心的,每捆罚款100元。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管理规定为保证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规范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特制定本规定;一、单位大额资金汇划业务一标准单位客户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办理大额付款业务,不包括在我行范围内同一户名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落地处理的网上银行汇划业务、贷款受托支付、贷款归还、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等;单位客户单笔资金汇划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各分行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具体额度,但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二核实与审批1、大额资金汇划的电话核实;1核实人员:对于在营业网点直接发起的大额汇划业务,营业网点柜台人员网点复核岗位柜员或其他非经办岗位柜员,下同应直接打电话与客户核实账户大额资金汇划的情况,不得由包括客户经理在内的其他人员代为核实;对于不经过营业网点,而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审核记账的业务同城票交提入业务,应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安排人员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2核实对象:大额资金汇划业务要与单位客户两名账户管理人进行双线联系核实,核实电话应以我行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电话为准,如客户告知与另一电话进行核实的,柜台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连续的全部核实过程,以备后查;如果联系人本人直接到柜台办理业务的,无需再与其电话核实,记录核实结果时标注“柜台当面核实”即可,但还必须与另一联系人进行电话核实;客户变更账户管理人及其联系电话时,应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柜台人员按照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操作规程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3核实流程:营业网点柜台人员进行大额汇划电话核实后,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在传票背面记录核实情况信息包括开户单位联系人、核实的电话号码、核实结果、核实日期及时间、我行核实人签名等,下同;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传票背面扫描上传业务影像前或记录在系统批注中;对于在分行集中提入的电子影像票据汇划业务,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电话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批注中;对于提入的实物票据,应将核实信息记录在该笔业务的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分行集中处理的同城票交提入的无需业务人员审核记账电子票交自动入账的业务,可以不进行电话核实与审批;原则上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进行业务处理;如遇当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被核查客户要求我行人员与单位其他人员进行核实等特殊情况,核实人员应在传票背面或系统批注中记录完整连续的核实情况信息,以备后查;对于未取得联系的,柜台人员可以先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后续处理,但核实人员应事后尽快再次电话联系客户,并做好后续通知的相关记录: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再次登录影像平台web查询管理界面,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将后续通知情况补录到批注中;对于非集中处理的业务,应将后续通知情况记录在传票背面或业务批注中;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客户的,无须后续再次电话通知客户;2、大额资金汇划业务的审批;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签名应为全称,不得以姓氏代替或签章,下同,或登录到影像平台,调阅该笔业务的批注后,将审批意见补录到批注中;二、单位现金支取业务开户单位支取现金时,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做好大额提现逐级审批和登记报备工作;如当地人行或外管局对支取现金有特殊的审批规定,应遵从其规定;单位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审核后支付;支取现金单笔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网点柜台人员审查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无误后,由柜台经理在取款凭证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现金支取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三、单位存款转给个人业务营业网点受理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不包括代发工资业务、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网点柜台人员按相关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柜台经理在传票背面左上角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网点柜台人员再按照相应的业务流程办理;对于符合单位大额资金汇划标准的单位存款转给个人的业务,也应按照“一二1”的相关规定进行电话核实;四、个人大额业务一标准个人大额业务是指柜员在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的大额转账、汇款、支取现金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间互转业务、电子渠道汇划业务、第三方存管银转证业务;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作为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代理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汇划或取现金额在人民币或外币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作为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二核实与审批1、电话核实柜台人员在办理代理个人大额支取业务时,除按规定审核业务合规性、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外,还应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并在业务传票上做好核实记录;与被代理人核实的电话应为我行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电话,原则上不得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对于当日未核实成功的,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事后及时补核实;截止下一工作日营业终了,仍无法联系被代理人的,柜台经理应再次核实,如果无法联系,柜台经理签字确认,无须后续再电话核实;如果因被代理人未留存电话或原电话停机等情况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时,柜台人员应依据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先与被代理人核实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后,再核实大额交易真实性,并记录验证情况及核实情况;2、审批对于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审查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对于未在业务系统授权的个人大额支取业务,应由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在传票背面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对于支取大额现金的,柜台经理还应采用卡把点大数的方式进行再次确认;实行对私业务远程授权的分行,节假日的大额业务按柜台远程授权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网点柜台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做好个人大额提现的报备工作;个人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是否需要客户预约取款,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五、内部资金划拨业务对于银行内部的资金划拨业务,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网点柜台人员在认真审查内部划款通知书上的所填内容无误、签字齐全后,方可办理;六、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现金业务实施方案
银行现金业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现金业务一直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现金业务对于银行的经营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高效的现金业务实施方案,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金业务实施方案的目标。
1. 提高现金业务的效率和质量,以满足客户需求;2. 降低现金业务的成本和风险,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3. 加强现金业务的监管和内控,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三、现金业务实施方案的内容。
1. 现金管理。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清分、清点、存取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库房和现金柜员的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2. 现金配送。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量,合理安排现金配送计划,确保各个网点和自助设备的现金充足。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运输。
3. 现金清分。
银行应建立现代化的现金清分中心,采用先进的清分设备和技术,提高清分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清分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清分的安全和可靠。
4. 现金监管。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管和内控,建立健全的现金业务风险防控体系。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5. 现金服务。
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现金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自助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现金业务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技术支持。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技术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业务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2. 管理监督。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现金业务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和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同时,要加强对现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安全防范。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业务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和稳定。
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汇编
主要内容
一、现金区管理办法 二、现金收付、兑换操作 三、尾箱管理 四、现金清分管理 五、查库制度 六、长短款处理
一、现金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现金区概念: 指各营业网点现金存放区、进行现金交易的封闭柜台
内区域及分行金库中心的现金操作区.
第二条 现金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 只能存放与业务有关的钞箱、机具、文件、业务凭证、登记 簿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办公用品,私人物品一律不能带入.
六、长短款处理
➢ 属于客户的现金长款,应及时给付客户,属于客户的现金短款,应及时 向客户追回;
➢ 属于自助设备故障导致的现金短款,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由自助设备 厂商负责损失金额的赔偿;
➢ 属于经办人员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导致的现金短款,应要 求责任人员全额偿还.
严禁长款隐匿,短款自补不报,或以长补短. 对于当日无法处理的现金出纳差错应予以挂账处理,挂账事项应定期核 对、及时清理.其中属于经办人员严重操作失误导致的现金短款,在挂账 之后仍无法追回的,应要求责任人员全额偿还.
第四条 柜员现金尾箱限额管理
• 原则上普通现金柜员之间不得进行现金移交,确因紧急业务 办理需要进行现金移交时,需经会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双方 当场核对现金无误并在会计经理监交下办理.节假日期间确 因交接等原因需要办理现金移交的,应在取得会计经理录音 授权后,由会计经理指定第三人进行监交.
第五条 网点钞箱交接
➢ 存款业务:待客户签字确认后,全部业务办理完毕,才能将现金放入尾箱. ➢ 付款业务:待客户签字确认后,当客户面清点现金无误后,将回单与现金
一并递交客户. ➢ 现金付款时,大额成捆现金如客户不需清点,需提示客户:现金离开柜台
后,如有差错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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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一、概述
现金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合法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银行应当重视现金业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现金安全。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行为,明确现金业务管理职责,加强现金业务内部控制,强化现金风险防范,确保现金交易安全、合法、及时、准确。
二、职责
1、银行总行应当负责制定和发布本管理办法,并对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
进行监督和检查。
2、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现金业务管理制
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及时性。
3、银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现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现金业务,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规定,防范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4、银行现金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现金管理知识和技能,遵守操作规程,保证
现金安全、准确、及时。
5、银行柜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现金业务安全、准确、及时。
三、内部控制制度
1、现金清点制度: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清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收付现金
进行清点、登记和核对,保证现金数量和记录的一致性。
2、现金安全管理制度: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配备保险库、防盗门、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对现金进行分类、分档存放,防止内外盗窃、伪造等
风险。
3、现金监控制度:银行应当建立现金监控制度,安装监控设备,对现金交易环
节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假币、涉假、盗抢等风险。
4、现金机具管理制度: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机具管理制度,对现金机具进行配备、安装、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防范技术风险和人为失误。
五、风险防控措施
1、防伪技术:银行应当采用多种防伪技术,如光变油墨、彩色纤维、水印等技术,提高假币鉴别能力。
2、明确责任: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现金业务岗位职责,明确现金管理人员和柜
员的责任和义务。
3、培训和考核:银行应当对现金管理人员和柜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
现金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4、警示教育: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明确违规行为的惩处,防止违
规操作和骗取现金等风险。
六、处罚措施
任何违反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
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3、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总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