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指南
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南2009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XXXX分局资本项下业务操作指南(2009年7月)有关说明一、指南中所称“系统”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二、指南中的审核材料,申请书或申请表格需要审核并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需审核原件后可留存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无特别说明均为验后返还。
三、指南中的审核材料,由非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核准业务时,只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就有关投资事项的批复文件,无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
四、账户核准业务中的账户币种为“可兑换外币”,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开立的多币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五、指南中,需要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开户、结汇等)的核准件外汇局需打印出来作为资料留存;无需银行反馈的各类核准业务(如再投资、增资等)的核准件需打印出来签章后交给企业作为业务凭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企业类)、《验资询证申请表(资金流入类)》、《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以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信息表》、《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境外投资购付汇核准信息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等格式文本范例见第十部分附表1-10。
七、业务办理期限: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
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八、在办理业务时,应要求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
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7号文备案

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本业务办事指南及业务表格仅在深圳适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内容会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定期进行更新,请以最新公布材料为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下面清单所列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余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下放到银行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直接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为企业办理,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
各类业务操作指引可参照2015年汇发13号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业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币种变更 (2)二、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4)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业务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5)业务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6)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业务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8)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示:1、前期费用登记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规

二、 加强外商投 资企业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
( ) 外机 构 在 境 内 设立 的 分 支 、 表 机 构 ( 十 境 代 经 批 准 从 事 经 营 房地 产 业 的 企 业 除 外) 在 境 内工 作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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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与要阚
学 习时 间超 过 一 年 的境 外个 人 可 以购 买符 合 实 际需 要 的 白用 、 白住 商 品房 , 得购 买非 白用 、 白住 商 品 不 非 房 。在 境 内没有 设立 分支 、 代表 机构 的 境外 机 构和 在 境 内工 作 、 习 时 问一 年 以下 的 境 外个 人 , 得 购 买 学 不 商 品房 。港 澳 台地 区居 民和华 侨 因生 活 需要 , 在境 可 内限购 一定 面积 的 白住商 品房 。 ( 一) 十 符合 规 定 的境 外机 构 和个 人购 买 白用 、 白 住 商 品 房 必须 采 取 实名 制 , 持 有 效证 明 ( 外 机 构 并 境 应 持我政 府 有关 部 门批 准 设立 驻 境 内机 构 的证 明 , 境 外 个人 应持其 来 境 内工 作 、 习 , 学 经我 方 批准 的 证 明 , 下 同) 到土地 和 房地 产 主管 部 门办理 相应 的土地 使用 权 及房 屋产权 登 记手 续 。 地产 产权 登 记部 门必 须严 房 格 按照 白用 、 白住 原则 办理 境 外机 构 和个 人 的产 权 登 记 , 不符合 条件 的不予 登记 。 对 ( 二) 十 外汇 管 理部 门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和 本 意见 的要求 审核 外 商投 资企业 、 外 机 构和个 人 购房 境 的资金 汇入 和结 汇 ,符 合 条件 的允许 汇 入 并结 汇 ; 相 关 房 产 转 让所 得 人 民 币 资金 经 合 规 性 审 核 并确 认 按 规 定办 理纳税 等 手续 后 , 方允许 购 汇汇 出。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7•【字号】穗府[1994]第13号•【施行日期】199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第13号1994年8月17日)房地产业是广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
多年来,广州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征收各种税费并运用税费杠杆实施宏观调控,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这些税费对于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利润,打破行业垄断,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杠杆作用。
但是,在当前一些收费中,存在标准不明确,透明度不高,办事手续繁琐的问题,影响了外商投资信心。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完善收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目前,外商来我市投资房地产从立项、申请用地直至工程竣工,办理产权交易全过程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补偿性收费、委托性收费和税共38项。
这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是对市开征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弹性过大的作出调整,属重复收费的予以合并,不合理的予以撤销。
(一)撤销征地粮食价差款和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指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集中建设费)。
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撤销后,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要求,在开发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地下室或停车场。
(二)撤销穗府[1988]18号、穗府[1988]26号、穗府[1989]85号、穗府[1990]54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公证的条款,除法律规定外,均实行合同签约双方自愿公证,收费标准按照[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完整版)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完整版)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指南
政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指南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办理范围①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②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④经济适用住房、学生公寓、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①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②项目建议书③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需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书面意见④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⑤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⑥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等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批复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二、核准①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的投资项目②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③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需提供土地公开拍卖确认书④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供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②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③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④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⑦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⑧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准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三、备案办理范围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备案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省备案。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第四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一)股权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已被依法冻结;(三)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11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三)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四)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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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指南
一、引言
随着我国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市场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工作,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提高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力,制定本指南,以便引导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工作。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分类
根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类型和规模,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由外商独资或与国内企业合作组成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
3.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企业:指由外商独资或与国内企业合作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纪业务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程序
1.准入申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准入申请。
2.审批材料提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项目规划书等。
3.审批机关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5.行政许可决定:在完成复审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决定,
即批准或者不准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6.颁发证照:在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房
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证照等相关证照。
7.其他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还需要进行土地使
用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其他审批程序。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2.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
4.我国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
五、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要求
1.守法经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合法合规经营房地产业务。
2.资金管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合理管理和使用投资资金,确保
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合规经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遵守中国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和
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规性。
4.社会责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尊重当地文化、环境和社会利益。
5.安全生产: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项目的施工和运营安全。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监管措施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监督检查:定期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信息公示: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信息的公示和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
3.处罚制度: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违规处罚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结语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审批和监管问题。
通过本指南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工作,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