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54条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54条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54条

法导名词解释154条

排版整理:小石桥Apollo、张星药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4.法学方法:广义上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狭义上讲,

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学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

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永恒的法、理性的法、不成文的法。具有天然正义性,应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标

准,主张“恶法非法”。

10.实在法:是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的,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认为国家制定

法才是实在存在的唯一可行的法律,主张“恶法亦法”。

11.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

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2.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

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3.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14.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成文法或制定法)

15.法的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16.法的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17.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

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征。

18.法的作用: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9.法的规范作用: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20.法的社会作用: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所发挥的作用。

21.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22.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

“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23.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24.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

25.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26.诉权(胜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7.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

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28.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

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29.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

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30.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

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31.第一性权力:亦称“原有权利”,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有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

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32.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力相对,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

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

33.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

诉权、回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34.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35.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

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36.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37.法的传统: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38.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

法作的一种分类。

39.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40.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

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41.普通法: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使用的法律。

42.衡平法:用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43.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

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44.正式法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主

要为制定法。

45.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6.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47.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

内,所并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8.地方性法规:我国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一类规

范性法律文件。

49.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50.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1.单行条例: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2.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53.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

的各种协议。

54.并入:无须另行制定国内法,将整个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加以适用。

55.转化:制定与条约相一致的国内法,从而使条约可在国内适用。

56.非正式法律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

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57.权威法学理论:著名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系统解释、论述。

58.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59.法的一般分类: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适用的分类。

60.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

61.国际法:有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过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62.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63.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64.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65.程序法: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66.公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

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67.私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

68.法的效力:简单地说,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广

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69.法的应然效力:一旦法的产生符合特定条件,那么它就应当获得人们的遵守,无论实际

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

70.法的事实效力: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人们的遵守。

71.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

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72.法的时间效力: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

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73.法的失效:也称法的效力中止或法的废止,是指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适用的情况。

74.明示的废止: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明确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

75.默示的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某一法律丧失法律效力,但是由

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76.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

律就没有溯及力。

77.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

78.法的域内效力: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它意味着一国法的效力可以及于该国主权管辖

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主权管辖以外的领域无效。

79.法的域外效力:法的效力及于指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

80.法的对人效力:一个国家的法律对那些人有效的问题。

81.属人主义:法对自然人的小利益国际为准,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

82.属地主义:法对自然人的小利益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一

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只要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

83.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

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

84.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85.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86.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

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87.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

互关系。

1)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2)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或活动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法律规

则中的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

时应承担的相应的结果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88.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

种法律规范。

89.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

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90.法系:人们对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按照一定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91.法学体系: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92.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

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93.行政法:由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部门。

94.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95.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96.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

的总称。

97.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8.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

担者。

9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100.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01.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

10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3.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04.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05.过错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106.无过错责任: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07.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108.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09.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10.民事制裁: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11.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12.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113.违宪制裁:根据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违宪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等。

114.立法: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中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大部分。广义的立法是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115.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116.授权立法:有立法权的机关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项的立法权授予其他机关。

117.立法体制: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所形成的结构和制度。

118.立法程序:有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次序、步骤和方法。

119.立法议案:亦称法律案、法律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书面提议或建议。

120.公布法律: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以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121.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22.非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

123.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

124.法律清理: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

125.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

126.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备的法律。

也称法典编纂。

127.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128.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129.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30.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我国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31.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

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132.守法主体: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133.守法范围: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种类及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134.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人们所行使的权力必须是法所授予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力)和履行法律义务。

135.违法:亦称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现行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136.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137.法律监督体系: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138.国家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139.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140.法律推理:狭义的法律推理,实际上是指司法判决推理,也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是法律论证活动。它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规范这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推理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性理由。

141.法律适用:将特定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已获知一定的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14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143.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解释者在法律解释活动中要理解和说明的法律文本的意思。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的事实上的意思,客观说认为法律从颁布时起,就具有了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144.法律解释的方法: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145.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146.历史解释:通关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147.体系解释:也成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

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148.目的解释: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149.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答和说明。

150.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权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做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151.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152.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153.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154.联合解释:不是单独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而是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就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立法机关的下属机关或行政机关做出关于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 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 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 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 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 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 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 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 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 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

医学统计学 名词解释+问答题-1

医学统计学 1、应用相对数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计算相对数时分母不能太小; ②分析时不能以构成比代替率; ③当各分组的观察单位数不等时,总率(平均率)的计算不能直接将各分组的率相加求其平均; ④对比时应注意资料的可比性:两个率要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即要求研究方法相同、研究对象同质、观察时间相等以及地区、民族、年龄、性别等客观条件一致,其他影响因素在各组的内部构成应相近; ⑤进行假设检验时,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以进行差别的显著性检验。 2、正态分布的特点及其应用 性质:①两头低中间高,略呈钟形; ②只有一个高峰,在X=μ,总体中位数亦为μ; ③以均数为中心,左右对称; ④μ为位置参数,当σ恒定时,μ越大,曲线沿横轴越向右移动; σ为变异度参数,当μ恒定时,σ越大,表示数据越分散,曲线越矮胖,反之,曲线越瘦高; ⑤对于任何服从正态分布N(μ,σ2)的随机变量X作的线性变换,都会变换成u 服从于均数为0,方差为1的正态分布,即标准正态分布。 应用:①概括估计变量值的频数分布; ②制定参考值范围; ③质量控制; ④是许多统计方法的理论基础。 3、确定参考值范围的一般原则和步骤、方法 一般原则和步骤:①抽取足够例数的正常人样本作为观察对象; ②对选定的正常人进行准确而统一的测定,以控制系统误差; ③判断是否需要分组测定; ④决定取单侧范围值还是双侧范围值; ⑤选定适当的百分范围; ⑥选用适当的计算方法来确定或估计界值。 方法:①正态分布法:②百分位数法(偏态分布) 4、总体均数的可信区间与参考值范围的区别 概念:可信区间是按预先给定的概率来确定的未知参数μ的可能范围。 参考值范围是绝大多数正常人的某指标范围。所谓正常人,是指排除了影响所研究指标的疾病和有关因素的人;所谓绝大多数,是指范围,习惯上指正常人的95%。 计算公式:可信区间① ② ③ 参考值范围①正态分布 ②偏态分布 用途:可信区间用于总体均数的区间估计 参考值范围用于表示绝大多数观察对象某项指标的分布范围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医学统计学简答题

医学统计学简答题 1.简述标准差、标准误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含义不同:标准差S表示观察值的变异程度,描述个体变量值(x)之间的变异度大小,S越大,变量值(x)越分散;反之变量值越集中,均数的代表性越强。标准误..估计均数的抽样误差的大小,是描述样本均数之间的变异度大小,标准误越大,样本均数与总体均数间差异越大,抽样误差越大;反之,样本均数越接近总体均数,抽样误差越小。 (2)与n的关系不同: n增大时,S趋于σ(恒定),标准误减少并趋于0(不存在抽样误差)。 (3)用途不同:标准差表示x的变异度大小、计算变异系数、确定医学参考值范围、计算标准误等,标准误用于估计总体均数可信区间和假设检验。 联系:二者均为变异度指标,样本均数的标准差即为标准误,标准差与标准误成正比。 2.简述假设检验的基本步骤。 1.建立假设,确定检验水准。 2.选择适当的假设检验方法,计算相应的检验统计量。 3.确定P值,下结论 3.正态分布的特点和应用:? 特点:?1、集中性:正态曲线的高峰位于正中央,即均数所在的位置;? 2、对称性:正态分布曲线位于直角坐标系上方,以x=u为中心,左右对称,曲线两端永远不与横轴相交; 3、均匀变动性:正态曲线由均数所在处开始,分别向左右两侧逐渐均匀下降;?

4、正态分布有两个参数,即均数μ和标准差σ,可记作N(μ,σ):均数μ决定正态曲线的中心位置;标准差σ决定正态曲线的陡峭或扁平程度。σ越小,曲线越陡峭;σ越大,曲线越扁平; ?5、u变换:为了便于描述和应用,常将正态变量作数据转换;?? 应用:?1.估计医学参考值范围?2.质量控制?3.正态分布是许多统计方法的理论基础 4.简述参考值范围与均数的可信区间的区别和联系 可信区间与参考值范围的意义、计算公式和用途均不同。 ?1.从意义来看?95%参考值范围是指同质总体内包括95%个体值的估计范围,而总体均数95%可信区间是指?95%可信度估计的总体均数的所在范围? 2.从计算公式看?若指标服从正态分布,95%参考值范围的公式是:±1.96s。?总体均数95%可信区间的公式是:??前者用标准差,后者用标准误。前者用1.96,后者用α为0.05,自由度为v的t界值。 5.频数表的用途和基本步骤。 用途:(1)揭示资料的分布特征和分布类型;(2)便于进一步计算指标和分析处理;(3)便于发现某些特大或特小可疑值。 基本步骤:(1)求出极差;(2)确定组段,一般设8~15个组段;(3)确定组距;组距=R/组段数,但一般取一方便计算的数字;(4)列出各个组段并确定每一组段频数。 6.非参数统计检验的适用条件。 (1)资料不符合参数统计法的应用条件(总体为正态分布、且方差相等)或总体分布类型未知;(2)等级资料;(3)分布呈明显偏态又无适当的变量转换方法使之满足参数统计条件;(4)在资料满足参数检验的要求时,应首选参数法,以免降低检验效能 7.线性回归的主要用途。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 名词解释 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的法。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 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 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 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 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 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 15.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 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6.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7.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 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根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21.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医学统计学名词解释

统计学(Statistics):运用概率论、数理统计的原理与方法,研究数据的搜集;分析;解释;表达的科学。 总体(population):大同小异的研究对象全体。更确切的说,总体是指根据研究目的确定的、同质的全部研究单位的观测值。 样本(sample):来自总体的部分个体,更确切的说,应该是部分个体的观察值。样本应该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总体的特征。利用样本信息可以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 抽样误差(sampling error)在抽样过程中由于抽样的偶然性而出现的误差。表现为总体参数与样本统计量的差异,以及多个样本统计量之间的差异。可用标准误描述其大小。 标准误(Standard Error) 样本统计量的标准差,反映样本统计量的离散程度,也间接反映了抽样误差的大小。样本均数的标准差称为均数的标准误。均数标准误大小与标准差呈正比,与样本例数的平方根呈反比,故欲降低抽样误差,可增加样本例数 区间估计(interval estimation):将样本统计量与标准误结合起来,确定一个具有较大置信度的包含总体参数的范围,该范围称为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CI),又称可信区间。 参考值范围描述绝大多数正常人的某项指标所在范围;正态分布法(标准差)、百分位数法,参考值范围用于判断某项指标是否正常 置信区间揭示的是按一定置信度估计总体参数所在的范围。t分布法、正态分布法(标准误)、二项分布法。置信区间估计总体参数所在范围 参数统计(parametric statistics) 非参数统计(nonparametric statistics)是指在统计检验中不需要假定总体分布形式和计算参数估计量,直接对比较数据(x)的分布进行统计检验的方法。 变异(variation):对于同质的各观察单位,其某变量值之间的差异 同质(homogeneity):研究对象具有的相同的状况或属性等共性。 回归系数有单位,而相关系数无单位 β为回归直线的斜率(slope)参数,又称回归系数(regression coefficient)。 线性相关系数(linear correlation coefficient):又称Pearson积差相关系数(Pearson product moment coefficient),是定量描述两个变量间线性关系的密切程度与相关方向的统计指标。 参数(parameter):描述总体特征的统计指标。 统计量(statistic):描述样本特征的统计指标。 实验设计的基本原则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导论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法理学导论》(课程号301010012)期末考试 试题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100% 答题要求 ①请将所有大难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②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5、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

种属性? A 国家强制性 B 国家意志性 C 规范性 D 普遍性 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 A 中立性 B 裁判性 C 主动性 D 程序性 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A 行政法 B 行政法规 C 法律 D 行政规章 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 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 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 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 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 A 确定性规则 B 准用性规则 C 委任性规则 D 义务性规则 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神明裁判 B 公平 C 制裁 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 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 A 实体法和程序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公法和私法 D 根本法和普通法 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 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 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 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它没有法律效力 B 它没有法律意义 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 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

医学统计学-名词解释

统计学 1.医学统计学: 是运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研究生物医学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和推断的一门学科。(医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体以及与人体的健康和疾病相关的各种因素) 2.同质: 性质相同的事物成为同质的,否则成为异质的或间杂的。 (观察单位间的同质性的进行研究的前提,也是统计分析的必备条件,缺乏同质性的观察单位的不能笼统地混在一起进行分析的) 3.变异: 是指在同质的基础上各观察单位(或个体)之间的差异。 4.总体: 总体是根据研究目的所确定的同质观察单位的全体。 5.样本: 样本是从总体中随机抽取的部分个体。(样本中包含的个体数称为样本含量) 6.随机: 即机会均等,是为了保证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可靠性,使各对比组间在大量不可控制的非处理因素的分布方面尽量保持均衡一致,而采取的一种统计学措施。(包括抽样随机、分组随机、实验顺序随机) 7.统计量: 由样本所算出的统计指标或特征值称为统计量。(反映样本特性的有关指标) 8.参数: 总体的统计指标或特征值称为参数。 (总体参数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变的,为常数) 9.抽样误差: 从某总体中随机抽取一个样本来进行研究,而所得样本统计量与总体参数常不一致,这种由抽样引起的样本统计量与总体参数间的差异称为抽样误差。这种在抽样研究中不可避免。(抽样误差有两种表现形式:①样本统计量与总体参数间的差异②样本统计量间的差异)10.概率: 描述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一个度量,常用P表示,取值为0≤P≤1。 11.频率: 用随机事件A发生表示观察到某个可能的结果,则在n次观察中,其中有m次随机事件A发生了,则称A发生的比例0≤f≤1为频率。显然有 f = m / n 12.小概率事件: 当某事件发生的概率小于或等于0.05时,统计学上称该事件为小概率事件,其涵义为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进而认为其在一次抽样中不可能发生。(为进行统计推断的依据) 13.定量资料: 以定量值表达每个观察单位的某项观察指标,如血脂,心率等。 14.定性资料: 以定性方式表达每个观察单位的某项观察指标,表现为互不相容的类别或属性,如血型、性别等。 15.等级资料: 以等级表达每个观察单位的某项观察指标,如疗效分级、血粘度、心功能分级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2013-2014期末试题(无答案)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导论》期末考试试题(A)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的指引作用与法的评价作用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 3.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4.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5.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 二、单项选择题(每一题只有1项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一题至少有2项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分) 1.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形式包括()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 2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一个规则B几个条文共同表述一个规则C法律规则三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出来 3下列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有() A宪法B民法C行政法规 4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功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惩罚B预防C救济 5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B合法行为导致合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C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6 下列哪些法律分类不是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 A 普通法与衡平法B制定法与判例法C公法与私法 7 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它没有法律意义B它没有法律效力C它具有说服力 8 关于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它解释法律B它解释宪法C它具有个别效力 9 关于公民的能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B有行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C权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权利又包括承担义务 10 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包含国际法因素C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 四、分析题(每题8分,共40分) 1、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请结合相关知识分析这一条文所蕴含的法理。(8分) 2、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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