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序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的试点(以下称“联营试点”)工作,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联营,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至少有一方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的条件,即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

第三条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满3年;

(二)采用合伙形式;

(三)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五)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六)总所设在上海(含自贸试验区),或者总所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上海(含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第四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上海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中国其他城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上海(含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

(二)已设立的代表机构最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第五条一家中国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合作关系。联营应当经过市司法局核准。

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与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或代表机构)建立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及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联营协议。联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负责人或管理合伙人姓名;

(二)联营名称、标识;

(三)联营期限;

(四)联营业务范围;

(五)双方参与联营业务的律师及各自负责人的安排;

(六)共用办公场所和设备的安排;

(七)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的安排;

(八)联营收费的分享及运营费用的分摊安排;

(九)联营双方律师的执业保险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安排;

(十)联营的终止及清算;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十三)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联营名称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可用中外译名)再加“(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的字样组成。联营名称应当经市司法局核准。

第八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的申请与核准,参照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拟申请联营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共同向市司法局提交联营申请书、联营协议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司法局予以核准,并向其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联营期限届满,合作双方决议延续的,应当将续签的联营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决议终止的,应当以双方名义报请市司法局注销。

第九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第十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法律事务的,可以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双方再依照联营协议进行分配;也可以根据联营中各自办理的法律事务,分别向委托人收费,但须事先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联营双方在开展联营业务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联营协议,由过错方独自承担或者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联营双方及其参与联营业务的律师,应当分别依照有关规定,以各自的名义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实行合署办公,可以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共用的办公场所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所)或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机构中选择。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辅助人员的费用分担由联营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应当终止:

(一)联营期满双方不再申请续延的;

(二)联营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终止联营的;

(三)联营一方不再存续或者破产的;

(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被依法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联营的情形。

终止联营的,由联营双方报请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开展联营试点,由市司法局依照《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和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浦东新区司法局负责对联营及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指导。

联营双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经浦东新区司法局向市司法局递交联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开展联营及其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区县司法局予以调查处理。

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有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市司法局或者相关区县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有违法行为情形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市司法局依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司法部报告联营试点工作及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意味着什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意味着什么 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将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根据方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由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以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组成,占地共计28平方公里。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什么,它的建立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作为紧邻上海的江苏应该有何准备,这些都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概念 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传统的自由贸易区的概念有所不同。所谓“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属于自由贸易区狭义的概念,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部副部长赵晋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上海自由贸易区实际上是自由贸易园区,在国际上被称作小自由贸易区(FTZ),与国内的100多家海关特殊监管区性质相同。 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的区别在于更优惠的政策、更大的开放度。 二、国内外自由贸易发展现状 在自由贸易方面,中国已经落在后面,这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据汇丰银行的相关研究,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超过2300个自由贸易区,出口总额超过2000亿美元,创造超过4000万直接就业岗位,间接就业岗位6000万。印度在过去的三年批准了500多个自由贸易区,阿联酋的36个自由贸易区对拉动直接投资和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迪拜,在一个弹丸之地,做了20多个自由贸易区,从汽车、金融、软件、医药,很多行业贸易结算中心都进去了。自由贸易区已经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国内,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首个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天津自由贸易区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极有可能落在东疆保税港区,重庆、深圳、厦门、舟山等地正在积极探索,有意申请建立。 三、为什么选择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将成为中国主动开放市场,尤其是开放服务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先行者。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经济系副主任、上海自由贸易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认为,“中国服务业竞争力比较差,一旦完全放开对国内服务业造成巨大冲击。国家肯定希望把冲击的影响降到最低,所以先从服务业发展比较好的上海进行主动试点。”此外,上海作为金融中心,有较好的经济保障和人才储备,应对金融领域的风险能力较强。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要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这有利于培育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由此可以看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具有如下重要意义:一是意味着“中国经济升级版”正式启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以“开放红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四条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 admin 在周一, 07/28/2014 - 13:59 提交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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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现实意义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现实意义 亲王 K 【摘要】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大陆境内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优势和国 际影响力,自贸区的建立加快了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发展,带动相关行业 的体制改革和发展模式,将推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更好的发展,并对 促进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能转变,为其他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提供经 验,大力推动上海周边乃至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区概况意义 一、上海自由贸易区概况 (一)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也被称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早在2003年时,当时的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就指出,我国的保税区发展已较为成熟,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前建立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试点,随后天津、上海、深圳等地都向国务院提交了保税区转型为自由贸易区的建议。2009年,温家宝总理批示了《关于中国在浦东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设想》,2010年,国务院组织专家组赴上海,对在浦东地区准备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调研评估。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考察江苏、上海等地时指示要在28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由此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工作开始部署,并很快就提出了一个规划的总体方案,在广泛征集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 8月,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大陆境内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又一项重大的

经济发展试验区,将会带动金融、制造业、贸易物流、服务业等众多行业的改革发展,并对政府转变职能,大大推动上海周边乃至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基本范围 上海自由贸易区总面具为28.78平方公里,范围具体包括上海市的外高桥保税区,面积大约10平方公里,是目前国内经济总量第一的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面积为1.03平方公里,是上海市规划的三个大型物流基地之一;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59平方公里,是我国最重要的交通航线和物流要道之一;洋山保税港区,面积14.16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上海自贸区的形成规模呈“四区三港”的分布格局。 二、上海自贸区对经济发展的现实影响 (一)加快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发展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本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重大。首先对就上海及其周边而言,可以利用放宽税收、外汇使用等优惠政策,在突破经济发展的不良瓶颈环境下,促使世界大型企业、公司和机构在上海及周边地区建立新的分支,能够集中大量的业务于此进行调拨运行。其次,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有助于使上海海洋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如海上保险、海上运输、航运中心建设等,使上海获得更多的改革红利。同时,上海自贸区致力于发展免税和自由港口,有助于促进上海地区引来又一次的行业发展的新高潮,加快上海汲取周边地区的制造业产业升级,促进贸易业物流运输等行的发展。

成立上海自由贸易区有什么意义

成立上海自由贸易区有什么意义?对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我们是一个基本封闭的金融体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只有贸易等经常项目才能把人民币换成外币,或者把外币换成人民币。只有少量的QFII、QDII,可以做投资。看好中国的投资者难以持有人民币资产,中国人也难以持有外币资产。 银行大多是国有的,利率水平没有市场化。我们老百姓选择很小,导致银行间缺乏竞争,主要靠利差收入。银行把钱更多的贷给国企、政府项目、房产项目、政府担保项目。 由于这个封闭的系统,导致银行对有活力的企业支持不够,老百姓缺乏投资渠道,只能投资房地产,房价暴涨。 若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法人的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利率市场化,开放外资银行,民营银行。无疑是在革现有银行的命。更加市场化、自由的金融机构,无疑可以丰富企业的融资渠道、老百姓的投资渠道,钱活了,就代表资源配置的优化。目前金融上的影子银行等问题也能解决。 贸易更加自由化,无疑会促进交易,与其让老百姓越洋跨海去扫货,钱一样被外国人赚去了。不如在国内,毕竟可以支持贸易企业、销售企业,减免关税了,还可以收所得税。也拉动的服务业和配套产业。 由此,也推进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许可、监管,调整为服务、促进。允许上海先暂停一些全国性法律,是为监管松绑,给地方更多的权力…… 对老百姓的影响 利率市场化一旦完全实现,普通百姓选择银行存钱的思维和行为必将发生较大的改变。 对于大众客户,会更关注银行基础储蓄产品的稳定性和收益性,以及银行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快捷性;对于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客户,会在确保存款安全性、金融便捷性的同时,更加关注银行投资类产品的服务;对于富裕阶层的客户,会更关注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体验。 第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风险可靠前提下)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在区域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 2,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 3,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4,(逐步)未来企业法人可在自贸区内完成人民币自由兑换,个人则暂不施行。 5,上层(可能)要求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投资融资理财,国家将提供制度性便利。上层要求自贸区建成亚太运营中心,面向亚太中心,而国家亦将提供制度性条件。 那么以上直接导致的就是上海的自贸区: 1,成为人民币业务大本营,并且人民币业务和整个外汇市场的运营模式完全与国际接轨。2,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以及中国企业对外的扩张和经营环境,扩大引进外资规模的需要。更为公平和市场化的条件,对于外资在华经营会相对宽松。 3,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民对人民币币值稳定。也同时表明了政府对于主导“开放型”经济有了一揽子配套。 4,最重要的一点,对于日渐收紧的投资环境,盘活货币存量,这也几乎是整个自贸区的核心观点之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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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介绍及机遇分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介绍及机遇分 析 一、中国(上海)自贸区介绍 1、基本概念 自由贸易园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对外经济活动中在货物监管、外汇管理、税收政策、企业设立等领域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包括:自由港、自由经济区、对外贸易区等多种类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 Trade Zone,FTZ):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greement,FTA):是根据多个国家之间协议设立的包括协议国(地区)在内的经济体。 中国此前已经建立了与自贸区类似的六类特殊经济园区,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区、保税港区等,但上海自贸区才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目标 经过3-5年努力,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功能创新领先、服务贸易发展充分、贸易投资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离岸业务发达、监管高效便捷、营运总部集聚、法制环境规范、行政效率和透明度良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我国深耕亚太,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中国经济升级起示范作用。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域构成情况 上海自贸区的规划面积为28平方公里,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226。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图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表1 自贸区内各区域定位

二、中国(上海)自贸区方案背景 上海自贸区也是中国在全球贸易格局下突围的重要一棋。面对中国加入WTO后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国,美国要捍卫全球贸易霸主地位,采取三大步骤欲捍卫霸主地位,并逐步架空WTO:第一是在东半球,与太平洋沿岸国家建立TPP贸易同盟,第二是在西半球团结欧盟建立TTIP贸易同盟,第三是在全球建立PSA服务贸易同盟,而这三个同盟都把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全球第二大进口国中国排除在外,因此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在国际需求疲弱以及劳动力成本升高带来的产业转移下,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 三、中国(上海)自贸区方案意义 中国建立自贸区既利于捍卫中国在全球贸易竞争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利于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接轨。上海自贸区在中国加环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中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望成为中国加入TPP的首个对外开放窗口。 对于上海而言,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推行,获得机会的不仅是贸易领域,对于航运、金融等方面均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1)将使上海突破已有的条框,推行放宽外汇使用、利率汇率监管等优惠政策,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在上海注册开业。 (2)将使得海上保险等航运服务业务在上海得以培育和集中,解决航运中心建设中金融支持的问题。

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

LawFirm50: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 务 作者:LawFirm50 2010-11-05 13:00 过去的2009年,尽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但是受政策刺激和巨额信贷投放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相对活跃,含创业板在内,沪深两市实际发行新股125只,过会超过175家(含否定、延迟发行等)。 特别是创业板开启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异常活跃。据LawFirm50不完全统计,2009年在册创业板IPO业务超过120家,部分律师事务所更是同时收获在册创业板业务超过5单,极大的提振了萎靡1年的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年初启动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IPO市场)抢夺,弥漫全年。以业务抢夺为目的的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层出不穷,更有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铤而走险。 与2008年相比,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公开化,2009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度略有减弱,证券业务“垄断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比重明显降低,业务地区分配、律所分布更加合理,这从创业板发审委律师委员的地区分布可窥一斑。 2009年的上海市场,有9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境内IPO法律服务业务,37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再融资法律业务。LawFirm50将根据数据监测和证监会数据,制订并发布本《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报告全文请联络LawFirm50购买收费报告。 TOP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上海事务所在2009年表现卓越,先后担任奇想青晨化工、崇义章源钨业、柘中建设、新朋实业、中利科技等IPO发行人律师,再融资法律服务业务超过20起。” 推荐律师:吕红兵、管建军、刘维等。 TOP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强大的规模优势在证券业务领域体现明显,2009年上海办公室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再融资法律业务方面领先业界,IPO业务方面主要有佳豪船舶、丽鹏股份、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企业名单和地址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上海市中山北一路705号海建大楼416室 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中山北一路1212号西上海商业城 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703室 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赤峰路630号南雁大厦 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广灵四路341弄2号海枫大楼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651号二楼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共和新路3022号 上海市商惠所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控江路980弄杨浦大厦三楼 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栋8楼200092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黄兴路122号 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控江路1690号凤凰大酒店1010室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大连路990号上海上新城10号商务楼 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长阳路8号建爱大厦14D室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哈尔滨路290号 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东宝兴路157号精武大厦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虬江支路181号22楼2202室 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1688号 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总部山阴路133弄75号 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093号2楼 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四川北路2115号方舟大厦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欧阳路561号欧阳大厦9楼C、D座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14楼G、H座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198号 上海市闸北区宝山法律服务所上海市青云路600号104室 上海市慧谷律师事务所闸北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19层1901室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恒丰北路108弄3号楼22楼05室 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闸北区恒丰北路108号灵广大厦3号1701室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中山北路828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摘要 当前,世界经济秩序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并存。国家赋予了上海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的重大历史使命,以发展成为中国第一家国际自由贸易区为目标,带动上海乃至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建设上海由贸易区将对全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大胆尝试是进一步实现改革开放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但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还不能满足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要求。本文以自由贸易区的政策为切入点,详尽介绍了世界自由贸易区政策的发展特点,对世界成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政策、制度进行详细的梳理和总结,针对我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政策方面存在的不足,从上海发展自由贸易区的角度,对其所需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与其作对比找出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问题。进而提出既适合我国国情又高效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上海自由贸易区优势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ain feature of the world economic order is the coexistence of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The state has entitled the Shanghai Free Trade Area of the great historical mission pilot, to become China's first international Free Trade Zone as the goal, driving Shanghai and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 is going to b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y in this historic opportunity of building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The established of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is an important means and method to achieve further reform and opening up. However, China's current policies still can not meet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In this paper, it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ld's Free Trade Zone development policy in detail, summarized the policies of the successful Free Trade Zones in the world, and analyses the systems. By comparing the world’s successful models and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we can find out the potential problems and some shortcomings with the current policy and system. And so that we can put forward some recommendations which are more efficient, feasible and reasonable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 Key Words: Free Trade Zone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advantage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课题研究_070313

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服务贸易课题研究 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服务贸易课题研究 (1) 1. 基本概念 (2) A. 保税区的分类(按国际和国内的形态) (2) B. 不同类别保税区按照功能和自由度分类: (3) C. 不同类别保税区的详细功能: (3) D. 不同类别保税区的税收政策: (4) E. 总结: (5) F.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辨析 (7) G. 服务贸易基本概念: (7) 2. 事件核心内容 (8) 3. 上海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现状 (8) 4. 事件发展时间轴 (9) 5. 驱动力 (9) 6. 主要影响推测 (10) 7. 实际执行难点 (10) 8. 上海为何要推动服务贸易? (11) 9.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1) 10. 上海,新加坡的案例分析 (11) 11. 上海发展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的一些功能性设想 (12) 12. 总结 (12)

1. 基本概念 A. 保税区的分类(按国际和国内的形态) 上述概念基本定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区(Bonded Zone ):指设区国境内的一部分区域,该区域内货物可以保税仓储、出口加工、或商品展示,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出境货物免征区内生产过程增值税。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署负责验收和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分两类:A 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 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的公共保税中心。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国内保税仓库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跨境工业园区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 国外 自由贸易港 (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区概况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区概况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29日挂牌以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着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等领域的制度创新。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上,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目前,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平稳运行,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加速推进,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基本形成。 2014年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范围,将浦东新区的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纳入自贸试验区试点范围,面积将从现有的28.78平方公里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更大的检验和压力测试空间: 一、综合保税区28.78平方公里 综合保税区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设立,是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也是目前中国国内经济规模最大、业务功能最丰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设立,是中国第一个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于2005年底设立,是中国第一个实行“区港一体”封关运作的特殊监管区域;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于2009年设立,实行保税物流区域与机场货运区一体化运作模式。

综合保税区即为此次扩区前的自贸实验区,已有27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或部分地区推广。下一步,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的28项措施将在全国复制推广,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6项制度创新将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二、陆家嘴金融片区34.26平方公里 陆家嘴金融片区包含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博前滩地区。陆家嘴金融片区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区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高端服务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现代商贸集聚区。这里将探索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与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持续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监管制度创新,加快形成更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世博前滩地区是上海新一轮发展的重点区域,正在打造总部经济、航运金融、文化体育旅游业、高端服务业集聚区。 三、金桥开发片区20.48平方公里 金桥开发区于1990年成立,经过20多年的持续开发,已经成为上海的先进制造业核心功能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区。这里将以创新政府管理和金融制度、打造贸易便利化营商环境、培育能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不断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 四、张江高科技片区37.2平方公里 张江高科技片区是上海贯彻落实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核心基地。这里将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度联动, 提升张江园区创新力,重点在国家科学中心、发展“四新”经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金融、人才高地和综合环境优化等重点领域开展探索创新。 扩区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进一步扩大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把防控风险作为重要底线,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更广领域和更大空间范围内积极探索以制度创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路径,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e710003462.html,/article/zimaoqu/1442045550.shtml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为新时代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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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并购尽职调查问卷及文件清单 By Robin Tian (田玉民 律师)200904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有限公司的 补充尽职调查问卷清单 致: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日期:2009年4月22日 本所接受委托,为贵司股权转让项目于2009年1月17日至19日期间对贵司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现因项目进程需要,我所将对贵司进行补充尽职调查,补充尽职调查的时间范围为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本次补充尽职调查结束之日止(以下简称“补充调查期间”)。谨请贵司根据补充调查期间内的相关事实填写本调查问卷,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本补充调查问卷清单仅为初步列示,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调整和补充。 就本次补充尽职调查,请参考以下说明: 1、请贵司依据补充调查期间的相关事实对是清单各项否存在变化进行答复。如存在变化,请在“有变化”列打“√”标注,并提供该等变化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如未发生变化,请在“无变化”列打“√”标注,且无需再行提供资料。 2、对于因存在变化而需要补充提供资料之各项,除在“有变化”列打“√”标注外,如该等相关资料已提供,请在“已提供”列打“√”标注;如待提供,请在“待提供”列打“√”标注,并可备注说明何时提供;如无法提供,请在“无法提供”列打“√”标注,并请备注说明原因;对不适用

或不存在之项目,请在“不适用”列打“√”标注,并可备注说明;如备注栏无法填写,也可在清单后附注说明。 3、请贵司在填写完毕的本补充尽职调查问卷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同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供本所。 4、请贵司在贵司出具的说明等文件上加盖贵公司印章确认;在贵司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骑缝加盖贵司印章。 5、请贵司将文件资料按本问卷清单所列项目依序排放。文件资料统一用A4纸复印,各项资料间应有分隔标识; 6、如资料提供后本项目进行期间出现变化且该等变化对依赖先前资料所得结论有实质性影响,则请务必向我所补充提供该等变化对应的文件资料。 7、对于本清单各项目的相关文件如问卷清单并未包含在内,请主动提供。如本清单各项下所列文件有重复情况,请提供一份即可。 8、请贵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文件资料,并请注明协调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应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如对本问卷清单或尽职调查相关事宜由任何疑问,请与本所承办律师联系。 望贵司通力合作,谨此致谢! 田玉民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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