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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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科研,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打造科研品牌,提高我校的竞争力、影响力和社会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高层次科研成果奖按获奖等级和学校排名顺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2)获奖者排名第一、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按获相应奖额的100%计算;

学校排名第n名,获奖者排名第m名,按获相应奖额的1/mn计算;当

获奖中有多位我校老师时,由第一主持人进行分配。

(3)同一项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多个表彰奖励的,奖励按最高方式执行。

(4)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有重要影响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其他相关奖励,经获奖人申请,科研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通

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5)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是指江西省自然科学奖、江西省科技进步奖、

江西省技术发明奖;市(厅)级奖励,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

科研成果。

第三条学校对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立项给予配套支持并对项目主持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类:

1.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A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岗位支持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

目;国际合作科技专项;973计划前期预研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科技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国家社科基金委托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社科成果文库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等部委下达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

C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研究期限≤1年)。

2.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A类:教育部及其它部委下达的科技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主要学科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项目;省杰出青年人才计划项目;教育部及其它部委下达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社联下达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其它科研项目;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创新团队项目;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

B类:省教育厅科技重点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高校党建研究重点项目。

C类(视同为省级):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招标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等。

3.市(厅)级科研项目:市科技项目;市社科研究项

目;其它市(厅)局科研项目;学校下达的校级科研项目。

立项标*的奖励部分发放在该项目的配套经费中支付扣除,没有项目配

套经费的不发放标*的奖励。

第四条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及分配: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1.科技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5万元)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10%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10万元封顶。其它市厅级以上科研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5%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5万元封顶。

2.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到

账经费≥5万元)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10%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10万元封顶。其它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5%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5万元封顶。

注:(1)项目结题奖励在该课题的配套经费中支付扣除,学校未给予配套的项目结题奖励由学校另行发放。

(2)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的,按比例扣结题奖励,该部分的配套经费奖励同时扣除。延期一年结题的项目结题奖励按70%计算;科研项目延期二年结题的,项目经费结题奖励按30%计算;项目结题延期二年以上的,不给予项目结题奖励。

(3)上级文件规定项目经费自筹或由学校资助项目经费的科研项目不给予结题奖励。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按项目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8%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学校另行发放)。

第五条科研平台立项奖励,学校给予高水平科研平台立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共建)奖励:20万元;

2.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奖励:20万元;

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共建)奖励:15万元;

4.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奖励:6万元;

5.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社联重点研究基地、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文化厅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文联文艺创作基地、省科技创新团队奖励:3万元。

注:科研平台立项奖励由平台负责人根据教师贡献统一分配。

第六条学校对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如仅为专刊论文、增刊论文、论文摘要、书评、会议综述、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人物访谈、案例分析、读后感、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不奖励;自然科学类论文只奖励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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