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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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员工管理制度

篇一: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1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都应退休。

2员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根据员工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初步确定员工的退休时间,并提前三个月报劳动部门核定、审批。

3已经劳动部门核准退休的员工,退休管理部门应下发退休书面通知所在部门,由部门通知本人。

4员工应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内部交接工作,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5员工退休时余休的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应当退休的员工,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手续的,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从到期的次月起,发给退休养老金。

7退休员工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司在职员工的一切工资待遇。

8其它特殊情况的,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篇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离)休条件

(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

(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及年满50岁的工人;

2.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延缓离、退休时间的条件:

1.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2.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

六十周岁退(离)休;

3.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女处级干部,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四)省管干部离退休管理权限在省委组织部,由省统一管理。

二、退(离)休人员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1.离休干部发给国务院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干部、工人发给由人事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2.按照上级规定的文件阅读、传达发放范围要求,让退(离)休人员和同级在职人员一样阅读、收听、收看。

3.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二)生活待遇:

1.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月基本退(离)休费构成和以月计发的各项补助构成项目,按月如数发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离休干部按照规定用车。厅局级、县处级和一般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保证用车,如

学校车辆不便,可乘出租车费用报销。退休人员急诊尽量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乘出租车费用自理。

3.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健康休养待遇,并继续享受我校同级在职人员同样的困难补助等非工作性福利待遇。

(三)其他待遇

1.离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1)医疗费。在指定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看病、住院,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在本校医务所看病,免交医药费。

(2)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这笔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离休干部体检费。离休干部的体检,每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统一在公费医疗项下支付。

(4)探亲路费。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旅差费开支标准,仅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出国探亲者,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5)购置病残工具费。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得,可酌情补助。

(6)纪念品。干部离休后,可赠送适用的纪念品,价值在

130元以内。

2.退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⑴医疗待遇。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⑵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用于活动场所建设和必要其他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退(离)休干部病故后,按规定享有丧葬费,其家属享有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等费用。

4.以上各项费用,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混用。

(四)退休工人的其他待遇,因无明文规定参照退休干部执行。

三、办理退(离)休的程序

(一)人事处提前一个月通知到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

(二)人事处将符合退(离)休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学校研究需延缓退休年龄者报上级机关审批。

(三)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当月办理移交等离职和退(离)休手续。

(四)人事处通知财务从退(离)休的下月起执行退(离)休工资标准。

四、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一)凡离开太原地区的同志须向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或分管退(离)休的同志)请假。

(二)退(离)休同志应关心国家大事和学校的发展,发扬革命的优良传统,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全校职工树立榜样。

(三)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按时交纳党费。

(四)老龄工作委员会和人事处要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予以照顾。及时了解她们的所思所想,做好释疑解难和上门服务工作,对她们生活中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给予解决;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类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篇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江都市地方税务局

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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