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权的例外问题

国家豁免权的例外问题作者:龚恒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3期【摘要】当下,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简称国家豁免原则。
本文笔者在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指引下,重点研究了国家豁免权以下部分内容:一、国家豁免原则介绍;二、对一些在商业交易、仲裁协议中的国家豁免的例外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论述。
【关键词】国家豁免原则;例外问题;公约一、国家豁免概述(一)国家豁免原则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简称国家豁免原则又称为主权豁免原则,是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准则之一。
国家豁免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国家豁免权又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诉讼保全,当国家作为原告或是被告的时候,除非该国自己表示同意,否则法院地国不能将该国在其境内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尤其是作为案件相关的诉讼担保;(2)司法管辖,除非该国自愿表示接受法院地国的管辖,对于法院地国来说,除了其境内的自己国家的财产,对于他国的财产,不能强制性地要求对他国在本国境内的财产进行司法管辖,这是违背国际法原则的;(3)强制执行,这个主要是指当一国参加诉讼时,在法院地国不管其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强制执行均不能对其进行,即使法院地国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裁判,也不可能进行。
狭义国家豁免权指的就是单单的国家司法管辖豁免。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意义及价值国家豁免的法律意义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国家豁免原则是建立在国家平等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之上的,能够体现国际上各个国家主权之间的平等性,国家豁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一国的国家主权为其他国家所认可。
(2)国家豁免原则从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对国家主权的照顾。
当今世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不断增加,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活动也不断扩大,保护与国家进行经济往来的个人的诉讼权利固然是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忽视了国家豁免对主权国家行为及其涉及财产的保护。
(3)在国家豁免原则下国家与国家之间能够更自然的形成和平公正的国家关系,也有利于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解决。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
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针对肯定说的各个论点,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提出了以下理由: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
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实,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个人只能依国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关于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即行为人若触犯了“对抗国际社会罪”,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对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辖权。
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
所以,惩处国际罪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只是惩处的对象。
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联合国宪章》一些国际公约具有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国际文件都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参加制定的,因此个人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的保护不是国际法直接赋予个人的,国家在国际公约与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者:关婷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一般来说,国际法主要功能是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得国家顺利在国际法中成为主体,在国际法中个人权仅被作为调整的主要对象。
可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尤其是之后在南非产生的隔离种族、清洗南斯拉夫种族、灭绝卢旺达种族等一些对人权严重侵犯的事情,一些学者开始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讨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为此,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其对传统国际法观点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需要予以认真研究。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地位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
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
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
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
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浅析国际刑事法院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

浅析国际刑事法院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浅析国际刑事法院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内容简介:一、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确立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巴黎和会任命了一个调查战争责任者和执行惩罚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认定: 德国皇帝和其他德国军方高官已经意识到,并至少应收敛他们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一、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确立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巴黎和会任命了一个调查战争责任者和执行惩罚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认定: 德国皇帝和其他德国军方高官已经意识到,并至少应收敛他们在战争中的暴行,但是他们却未能如此。
基于这样的原因,委员会认为所有敌国的人,无论他是否地位显赫,即使是国家元首,只要触犯了战争法、战争惯例或人权法,都应面对刑事起诉。
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坚持了该原则。
1946 年12月11 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确认纽伦堡宪章和审判所认定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
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纽伦堡宪章和审判认可的国际法原则》中也有强调个人行为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应承担的责任和惩罚不因官方身份免除的规定。
随后的发展揭示了一个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被国际社会持续不断认同的过程。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被确认和重申。
1948 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第4 条、1951 年的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第3 条、1973 年的《禁止种族隔离公约》中的第3 条、1984 年的《禁止酷刑公约》的第4条等都体现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公约中提及的官方身份无关仅限于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对于发生在国内的武装冲突能否适用该原则、如何适用该原则在当时还未及深入思考。
20 世纪90 年代,联合国安理会特设的两个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和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
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4月122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刘星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 要:所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管辖,而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对该国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不得对在法院地国的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
关键词:国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绝对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 中图分类号:F8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4—0122—02 一、关于国家豁免的概述及其新发展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是涉及国际关系和国际经贸交往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被视作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而一直受到各国的关注。
该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一些欧美国家的判例法,其中以美国1812年的“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影响最大。
所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管辖,而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对该国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不得对在法院地国的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
1可见,从狭义上讲,国家豁免是指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
管辖豁免是指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了诉讼,在败诉的情况下,非经该国明确同意,也不得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对该国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所以,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探讨国家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的理论是伴随着国家豁免问题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
虽然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上的一般规则,但围绕管辖豁免适用范围的争论却一直不断。
国际公法答案.doc

国际公法作业1一、不定项选择题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 丁題良D.张之洞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公约C. 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优惠待遇原则D.互惠待遇原则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二、填空题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
2.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和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于他国交往的能力。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向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代替。
3.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与保护。
四、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答:概念: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
条件: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国际求偿能力!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国际法复习题与答案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3分)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2分)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2分)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分)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分)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分)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2分)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1分)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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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论文摘要在国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国家之间发动战争而对人类的生存带来影响,国际法的出台将会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尤其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在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特别是针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法的条令进行,以保证国际法实施的有效性。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个人刑事责任管辖豁免随着国际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法的不断完善,针对传统管辖豁免规则也进行了新的改进。管辖豁免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尤其是一些国家官员,在代表国家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也因享有豁免权,在国际犯罪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不会被其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正是传统管辖豁免存在的弊端,与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近些年国际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针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存在的弊端也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新法律条文的实践也得到了诸多国家的认可,对此,本文主要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进行分析。
一、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的含义所谓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主要指的是在国际法上个人国际犯罪所享有的豁免权,当然,这主要应用于传统的国际法上。在当前的国际法上,对个人豁免权有进行了重新规定,个人豁免权与外教特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等有着直接的联系,本文主要以国家管辖豁免的角度展开分析。国家管辖豁免也可以将其称为国家司法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中国家管辖豁免严格遵循着“一个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等,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主要包括国际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国家元首。”。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在另一个国家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却不会在外国法院被诉,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在他们自愿服从该国家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该法院将有权力对其起诉。如果从国家管辖豁免的角度上出发进行分析的话,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将会在国际以及外国的法院上,享有豁免权。如果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角度上出发进行分析的话,针对管辖豁免主要指的是国家行为的豁免,并非国家财产的豁免,而从原则上来分析的话,国家属于一个抽象的集体,虽然国家行为是由国家相关机关来实施的,但是,国家机关也可以说是一个小的抽象集体,而最终实施国家行为的依旧属于个人,但是,实施国家行为的个人所享有的管辖豁免权也是有着一定要求的。主要包括地方政治实体机关工作人员、政府首脑、外交使节、武装部队成员、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公务员、经授权行使国家政府权力的个人、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这些都将视为国家行为,并且,在实际实施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个人也不会受到外国或国际法院的管辖,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含义即是如此。
二、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的问题国际法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性人格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国际法与国内法显著的差异表现在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管辖豁免的区别,国内法并不会涉及到管辖豁免。管辖豁免只适用于国际法,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的问题,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极大,具体分析如下。(一)国际私法理论与现实冲突从传统国家法的角度上来分析,国际法中的刑事制裁并没有针对某个国家进行刑事制裁的规则,而且,从理论上来分析,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运用国际法也无法对国家进行制裁。此外,传统国际法中也并没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从大方向来看,在国际法院实施以来,主要都是针对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相应的处理,并没有涉及到个人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某个国家发生国际性犯罪行为的话,受到司法豁免权的影响,国家针对违法的行为都是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稍微严重的将会对其实施政治上的制裁,尽管国际社会上经常发生违反人权的事件,但是从大量的实践来看,却很少有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主要是因为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引起的。即一些国际犯罪刑事人员,经常会在以管辖豁免或国家行为作为逃脱惩罚的借口,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因此说,国际私法理论与现实存在很大的冲突。(二)管辖豁免的理论性依据引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不断进步,国际法也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但是,从国际法实施的过程中,一旦涉及到管辖豁免的情况,很多事件都会引起诸多人的争议,例如,国家重要官员犯下国际滔天罪行的情况下,因为国家官员代表的是国家,在外交的过程中豁免权是必备的一项权力,而在受到豁免权的影响下,会导致官员所犯下的国际滔天罪行将被认为是代表国家而为之,并不会对官员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理论上确实如此。但是,这些管辖豁免的理论性依据却引起的诸多人的争议,导致国际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也受到了诸多人们的质疑。三、国际法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规则的新发展
(一)国际个人刑事责任不予豁免通过以上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对管辖豁免问题的分析了解到,传统国际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官员在进行国际性交往过程中会享有豁免权,而这些官员在犯下国际刑事案件时,因受到豁免权的影响,无法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引起了诸多人的争议,针对这类问题,国际法在近些年的完善中要不断的对其进行的改进和完善,而且也对国际法进行了新的实践。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明确指出,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将不予豁免权,也就是说,在这个国际法新条例颁布以后,如果个人出现严重国际犯罪的情况下,豁免权将不会适用,也将对个人犯罪履行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条例在实施以来,不仅有效的降低了民众对国际法的争议,而且,对一些可能存在恶意国际犯罪的成员也给予严重的打击,减少国际犯罪事件的发生,维持各国之间的良好交往,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二)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自二战以来,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对国际刑事责任的处理也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国际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个人国际犯罪无法追求其刑事责任,也有更多的人以豁免权作为自身抗辩的原因,从而解脱了自身的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行为。例如,在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后,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以及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及相应的辩护律师将自身的行为以国家的行为作为理由,并站在豁免权的角度上,对法庭所的指控提出了辩护,辩护律师曾多次指出,被告人所主张的国际性犯罪行为,并不是个人主张,而是被告人接受到国家的命令或是政策,而作为一个国家重要官员必须服从国家的命令和政策,因此,按照了国家的命令来执行,法庭的指控应追究国家的责任而并不是被告人的个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应享有法庭管辖的豁免权。如果按照传统国际法原则的话,在管辖豁免因素的影响下,该被告人极有可能会被释放,并将其国际性犯罪行为转向国家。但是,在近些年来,国际法经过完善以来,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而且,针对以上的国际性刑事案件的情况,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也明确指出,对于主张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行为,必须给予一定的处罚。从原则上来分析,破坏国际法的都是由个人行为完成的,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集体,并不能由抽象的集体做出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因此,如果要追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话,应对所犯罪行的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保证国际法实施的有效性。通过这一法律文件的颁布,能够消除国家官员因享有豁免特权而不被刑事起诉的现象,避免了被告人因占据国家官员的位置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弊端。
四、国际刑事法院关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不予豁免新规则的规约通过以上的分析,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仅引起诸多人民的争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规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早在1998年,联合国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并在荷兰举行的国际法会议报告中的第18条明确规定:(1)本规约应绝无任何歧视地适用于所有人,同时,任何人也不得因其官方身份差异的适用,无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国会成员、民选代表、政府官员而免除其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仅仅)以其官方身份构成判刑理由。(2)不得援用国内法或国际法的规定而对任何人的官方身份适用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使法院无法对该人行使其管辖权。从以上的分析中也了解到,在多年来对国际法的完善下,于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正式生效后,明确规定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官方身份无关的原则,在《规约》中第27条第1款规定中,对管辖豁免的适用性进行了明确,在规约中,所有人员一律平等适用司法豁免权,不得因为官方身份存在的差异性而进行个别的适用,尤其是在国际重要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个人利用豁免权来逃脱罪名,规约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综上所述,随着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国际法的发展也极为迅速,尤其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国际法也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国家管辖豁免作为国际法重要原则之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行为以及财产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司法管辖,而且,参与国际交往的人员也将享有豁免权。但是,在豁免权新规则未出台之前,很多人利用豁免权来逃避国际犯罪的行为,与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更引起了诸多人的争议。通过本文对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的分析,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国际法的认识,主要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管辖豁免的含义、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对管辖豁免的问题、国际法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规则的新发展、国际刑事法院关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不予豁免新规则的规约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有更多人去了解和认识国际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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