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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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包规定

机动车三包规定

机动车三包规定机动车三包是指中国消费者享有的对机动车的三包服务,即产品质量保修、正常使用期内产品故障的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品质量保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厂家应对新车提供3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质量保修期。

在保修期内,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厂家提出保修要求。

厂家应对车辆的主要机械、电气、液压设备等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

如果问题严重影响到安全,厂家还应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借用车辆,以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正常使用期内产品故障的免费修理、更换、退货:除了质量保修期,消费者还享有正常使用期(一般为购车后6个月)内产品故障的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当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在正常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向厂家提出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修理:消费者可以选择将故障车辆送回销售点或指定的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修理。

厂家应在约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并提供免费的配件和材料。

如果修理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不能修好,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者退货。

更换:如果消费者对修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厂家更换同类型的新车。

厂家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更换,并免费提供同等价值的新车,同时退还消费者购车时支付的费用差额。

退货:如果维修、更换都不能解决车辆的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厂家应在接到退货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消费者全额购车款。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在修理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家提供免费的维修记录,以便在以后的维权中作为证据。

维修期间,厂家还应提供免费借用车辆,以保证消费者的正常出行。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权利时,应保持购车合同、发票、保修书等相关材料的完好,并及时向厂家提出要求。

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法院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机动车三包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强大的保障,使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车辆三包政策全部内容

车辆三包政策全部内容

车辆三包政策全部内容
车辆三包政策是指汽车销售商在车辆售后服务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的三种保障。

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质保:车辆三包政策包括一年或一定里程数的质量保证,即
保证车辆在一年或一定里程数内没有质量问题。

如果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将负责免费修理、更换零部件等。

2.保修:车辆三包政策还包括保修条款,即对零部件和整车在
一定时间内提供质量保证。

根据保修条款的规定,如果车辆出现非人为损坏,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零部件等服务。

3.退换货:车辆三包政策还规定了车辆的退换货政策。

在一定
时间内,如果车辆出现无法解决的质量问题,或者经过一定次数的维修仍无法达到规定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车。

车辆三包政策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正常使用,并提供相应的维修保障。

同时,车辆三包政策也对销售商的售后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促使销售商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售后保障。

汽车三包法的法律规定(3篇)

汽车三包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责任,规范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等。

第三条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增强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汽车三包责任第五条汽车三包责任是指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维修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汽车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汽车产品质量责任:汽车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保证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

(二)汽车销售服务责任:汽车销售者对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承担销售服务责任,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汽车维修服务责任:汽车维修者对其维修的汽车产品承担维修服务责任,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汽车三包期限自汽车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与消费者约定。

第八条汽车三包期限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新车质保期:自汽车交付消费者之日起,新车质保期为两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二)保养期限:新车质保期满后,保养期限为三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终身质保期: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汽车产品提供终身质保服务。

第九条汽车三包期限内,消费者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质量问题,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一)因汽车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装配缺陷导致的故障。

(二)因汽车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于材料、工艺、结构等原因导致的故障。

(三)因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的故障。

奔奔国民版保修政策

奔奔国民版保修政策

奔奔国民版保修政策
三包更换、维修、退货;保修期内只能更换和维修。

具体区别如下:1。

时效:保修期:三年十二万公里;三包期:期限八年十二万公里。

2.性质:质保期:根据车企的规定,不同车企生产的不同系列产品的质保期会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相关零部件或总成的保修政策将根据随车相关信息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三保期:三保法规定的内容。

依法设立并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退换货条件的,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办理退换货手续。

附法律法规第五章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不少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不少于2年或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保修期和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国产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如果国产汽车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产品(包括工时和材料)。

汽车三包法规

汽车三包法规

汽车三包法规
汽车三包法规是指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车时需要提供的保证和售后服务。

在中国,汽车三包法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和实施。

汽车三包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保证:新车销售时,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对车辆的质量进行保证,即车辆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性能故障和质量问题。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为2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 修理、更换和退货: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对质量问题车辆提供修理、更换零部件或者退货的服务。

如果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严重故障或者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维修,如果维修无效,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的新车或者退货。

3. 加保修期:汽车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提供额外的延长保修服务,即加保修期。

加保修期的具体内容和条件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售后服务:汽车生产企业需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定期保养、维修、技术支持等。

消费者在购车后可以享受这些售后服务,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汽车三包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汽车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提高消费者购车的信心和满意度。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在购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汽车三包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汽车三包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汽车三包的定义及范围1. 汽车三包的定义汽车三包是指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商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

2. 汽车三包的范围(1)汽车产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汽车,包括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

(2)保修期:指汽车产品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的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服务。

(3)故障:指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能正常使用、性能下降或损坏。

(4)损坏:指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三、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1. 汽车三包责任主体(1)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质量负责,承担汽车三包责任。

(2)汽车销售商:对汽车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协助消费者向汽车生产企业主张三包责任。

(3)汽车维修商:对汽车维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协助消费者向汽车生产企业主张三包责任。

2. 汽车三包期限(1)整车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3年或10万公里。

(2)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部件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5年或15万公里。

(3)易损件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1年。

3. 汽车三包责任内容(1)修理:对汽车产品进行免费维修,包括更换零部件、调整、校准等。

(2)更换: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零部件。

汽车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汽车三包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对汽车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汽车质量三包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三包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三包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汽车,包括国产汽车、进口汽车。

2. 三包期限三包期限是指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的时间,包括整车三包期限和主要零部件三包期限。

(1)整车三包期限:自购车发票之日起,整车三包期限为三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期限:自购车发票之日起,主要零部件三包期限为三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

3. 三包责任(1)整车责任:销售者应当对汽车进行质量保证,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或损害。

(2)主要零部件责任:销售者应当对汽车的主要零部件进行质量保证,确保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或损害。

4. 三包服务(1)免费维修:在整车三包期限内,汽车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2)免费更换:在整车三包期限内,汽车的主要零部件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零部件。

(3)退货:在整车三包期限内,汽车出现严重故障,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

5. 三包费用(1)维修费用:在整车三包期限内,汽车出现故障,维修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2)更换零部件费用:在整车三包期限内,更换汽车的主要零部件,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3)退货费用:在整车三包期限内,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车款。

三、违反三包规定的法律责任1. 销售者未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退还购车款;(2)支付维修费用;(3)支付更换零部件费用;(4)支付退货费用。

三包费用管理办法

xxx汽车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
三包费用管理办法
批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三包费用管理的有关内容。

1.2本标准代替标准。

1.3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2总则
为规范三包管理和费用开支,更好地服务用户,持续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3三包费用的范围
3.1三包人员外出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外出的食宿费用标准和交通费用按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3.2用户来公司三包的相关费用。

3.3换配件及修理费用。

3.4三包其他费用。

4三包及质量问题的鉴定
4.1所有三包及质量问题原则上需经质管部鉴定,如属三包期限内且因制作、设计或配套件质量问题造成,而导致三包费用的支出,费用由公司承担,并由质管部提出进一步追索处罚意见,报经理室备案;如因用户、经销商等原因造成三包费用支出,则由用户、经销商或销售部门承担该项三包费用。

4.2外出三包人员对三包质量事故鉴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返厂报销费用时需作书面说明。

4.3每次三包质量事故发生后,由质管部咨询技术中心和制作部门后,对三包费用进行估量,报经理室备案。

4.4其他特殊情况,由质管部、经理室商定处理。

5三包费用处理程序
三包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质管部审核并登记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审核报销。

6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xxx汽车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质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经理室归口管理。

小车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对汽车产品实行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制度。

第四条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产品包修第六条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享受下列包修服务:(一)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的包修期限不少于三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十万公里;(二)车身、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部件的包修期限不少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五万公里;(三)易损件(如轮胎、蓄电池、玻璃等)的包修期限和行驶里程按照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七条汽车产品包修期限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下列非正常损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维修或者更换:(一)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二)由于销售者或者维修者不当维修、保养导致的故障;(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九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故障,消费者应当及时将汽车送至销售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十条维修点应当自接到消费者送修的汽车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修:(一)在保修期内,维修点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为消费者维修或者更换故障部件;(二)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汽车再次出现故障的,维修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维修点维修汽车,应当使用与原厂质量相当的零部件。

第十二条维修点维修汽车,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维修记录,并注明维修项目、更换部件、维修费用等信息。

第三章产品包换第十三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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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长安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
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备件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部分备件,系指长安系列汽车用
户在整车“三包”期后自行向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
下属的区域配送中心、经销商购买的用于维修的零部件(以
下简称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供长安系列汽车(发动机)维
修备件的供应商、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长安汽
车经销商和长安系列汽车用户。

第二章 备件“三包”管理机制
第四条 职责
(一)长安汽车客户服务公司负责备件保修规定的编制,
制定备件三包零部件明细及保修期限。
(二)长安汽车经销商负责对备件“三包”期内出现质
量问题的备件,根据《备件保修细则》(见附件一)进行技
术判定、核实,承担用户故障备件的维修业务,维护经销商、
生产者的信誉。并在长安汽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中认真记录
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
(三)长安汽车备件销售商(包含长安区域备件配送中
心、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售产品的为长安汽车规定的采购渠
道;备件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
事项、是否三包,三包期限,提供有效发票;妥善处理长安
汽车用户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事业部/轿车销售事
业部负责完成对经销商申请需进行三包索赔的备件审核及旧
件签收入库。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部)/
商用车事业部质量部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索赔业务中涉及到
的相关事务。
(六)生产者(供应商)必须遵守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
关于“产品三包索赔”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承担备件三包索
赔中应的质量索赔责任,并向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公司赔付相关索赔费用。
第五条 备件“三包”规定
(一)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对维修更换或购买的长安系列
汽车备件在长安公司承诺的备件“三包”期(见附件一)内
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可持修理发票到提供备件的长安汽车
经销商进行判定,若属于索赔零件要求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的,用户可享受备件“三包”服务。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备件“三包”:(1)
用户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正常维修、拆装
造成损坏的;(3)不属于备件“三包”目录范畴的;(4)
维修凭证、维修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提供的凭证不完善,
有涂改的;(5)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备件损坏的;(6)车辆
未在长安汽车经销商进行整车“三包”例行保养和维修的;
(7)因长安汽车经销商错判或误判的。
(三)备件“三包”期限是质量保修期限以零部件更换
结算日期开始计算(即上一次维修时间)到规定时限为止。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经销商负责对长安
汽车用户提供备件修理服务,并按照备件“三包”索赔流程
为用户提供“三包”服务。生产者(供应商)按照供货合同
(协议)向长安公司提供“三包”索赔,具体细则由产销双
方参照《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零件采购基
本合同》和《长安汽车配件采购基本合同》进行约定。
第六条 备件“三包”流程
(一)长安汽车经销商受理长安系列汽车用户的维修请
求,同时对故障备件是否属于备件“三包”范畴进行判定。
并按照备件三包索赔业务流程(见附件二)在长安汽车维修
服务管理(DMS)系统中进行维修业务相关操作。对属于备
件“三包”范畴的维修作业备件,经销商应当按照操作规范
进行旧件回收、申请索赔等业务操作。
(二)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旧件回收管理部门对
长安汽车经销商寄回的需要“三包”的备件进行实物验收,
并在维修服务结算系统内进行备件“三包”旧件审核、购买
渠道核实等操作。
(三)长安汽车售后结算审核部门按照经销商寄回的索
赔申请、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旧件管理部门的旧件审核进行
备件索赔费用结算,生成维修复核申请。
(四)长安汽车售后财务结算部门根据结算审核部门审
核后生成的维修复核申请对长安汽车经销商的备件“三包”
索赔费用进行确认,并生成开票通知,由结算审核部门通知
经销商进行开票,实施索赔费用结算。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责任供
应商到长安汽车售后旧件回收管理部门库房进行实物技术鉴
定并回收旧件,旧件回收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将旧件
出库。
(六)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组织供应商按
照供货合同(协议)实施索赔。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
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备件保修细则
2.备件三包索赔业务流程

下面附件不插入在本管理办法中,发文时作为附件发布
此外,附件二流程图的格式不正确,请参考公司统一规定的
流程格式进行修改

附件二:备件三包索赔业务主流程.pptx 附件一、备件保修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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