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民事审判例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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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50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好栋衣洁范黎强【审理法官】张好栋衣洁范黎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某;李某某【当事人】吴某某李某某【当事人-个人】吴某某李某某【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求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求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求【代理律所】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物证鉴定意见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李某某系食用被吴某某喷洒除草剂的菠菜中毒治疗的事实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高度可能性系民事诉讼法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所证明事项所要达到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本案中,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向即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即公(七)治告字(2019)第(001)号告知函中,所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简要案情中记载“2017年4月23日晚,李某某吃了被吴某某打了除草剂的菠菜(菠菜系李某某种植,种植菠菜的土地归属和吴某某有争议)因而发生食物中毒"。

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被上诉人亲属与吴某某通话录音,及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治疗内容与治疗草甘膦中毒的关联性、合理性进行鉴定,认为李某某治疗内容部分与治疗草甘膦中毒存在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决确认李某某系食用被吴某某喷洒除草剂的菠菜中毒治疗的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x【当事人】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x【当事人-个人】张x【当事人-公司】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光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光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其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张x就本案的仲裁请求曾于2020年4月15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仲裁时效于2020年4月15日中断并重新起算,故张x就本案仲裁请求于2020年6月3日再次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光电公司主张张x2020年4月15日的仲裁请求未进行审理、其未收到张x的权利主张、张x未举证证明仲裁时效中断,故本案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光电公司应否支付张x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本院认为,光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其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张x于2019年1月11日告知光电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光电公司直到2019年3月才开始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x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光电公司应支付张x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4 08:45:14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14113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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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9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王某;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当事人】张某王某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王某于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年4月1日双方达成30000元赔偿协议时,此时于某还不知道肢体构成伤残,缺乏判断能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于某是否可以依据显失公平撤销双方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2020年4月1日双方达成30000元赔偿协议时,此时于某还不知道肢体构成伤残,缺乏判断能力。

于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55246元,按照责任比例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8672.2元,赔偿协议确认30000元的赔偿数额和应当承担获得的108672.2元赔偿数额明显失公平,于某主张依据显失公平撤销双方的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上诉人是否投保雇主责任险不影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赔偿责任。

侯涛、丛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涛、丛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涛、丛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6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涛;丛立伟【当事人】侯涛丛立伟【当事人-个人】侯涛丛立伟【代理律师/律所】单俭省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王德利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宋化盼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俭省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王德利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宋化盼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俭省王德利宋化盼【代理律所】山东鼎策律师事务所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侯涛【被告】丛立伟【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侯涛是否尚欠被上诉人丛立伟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侯涛是否尚欠被上诉人丛立伟款项。

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11月12日,丛立伟与侯涛之间有大量的款项往来(丛立伟向侯涛转账支付21笔,侯涛向丛立伟转账支付48笔)。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2018年9月30日侯涛向丛立伟发送的“今天借了您2万,目前一共借您18万。

分别是:…25号一万(13个息)…23号3万(13个息)。

16号1万(13个息)30号2万(15个息)”的微信(丛立伟主张月利率为13%,明显高得离谱),结合2017年9月29日《借款合同》载明月利率3%,可见双方对借款约定了利息,但已付利息不能超过按年利率36%计算的数额,未支付的利息最高仅能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高仅能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9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金宏杨海东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陈某【当事人-公司】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翟燕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翟宏慧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燕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翟宏慧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燕翟宏慧邹艳霞肖兴国【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对于陈某提交的证据一,村委会无证明村民有无劳动能力的职权,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陈某提交的证据二,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具备上述四项严重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性的要件。

在本案责任比例认定上,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对陈某存在诊疗过错为前提,参照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以过错认定为主,以原因力调节为辅,一审法院酌定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承担45%赔偿责任,合法合。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30 02:00:20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90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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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例释 编辑委员会

主 编 高益民 副 主 编 王积戎 聂彩凤 袁巍 编 委 (以姓氏笔画为序) 孔繁军 刘尊知 张立宁 赵 健 彭虎成 王昌民 吕良臣 张信林 顾晶京 熊纪英 王熙中 吕宝琳 张晓华 高中日 綦晓声 刘世明 孙 付 李 丽 曹 伟 刘冬冬 孙 琦 陈清江 嵇焕飞 责任编辑 陈清江 彭虎成 刘冬冬 刘尊知 赵 健 孙 付 孙 琦 2

目 录 一、人身损害赔偿篇 1、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 2、如何理解《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数行为直接结合的规定? 3、如何理解《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数行为间接结合的规定? 4、如何理解《解释》第六条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及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 5、如何把握残疾赔偿金的调整? 6、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如何掌握? 7、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住院后,对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 8、受害人经鉴定多处伤残.如何确定其伤残等级? 9、如何审查医疗费的相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10、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对于成年的被扶养人如何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与否? 12、受害人受伤致伤残以后.在向法院起诉追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过程中死亡.是否赔偿死亡赔偿金? 13、如何确认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以及护理费标准? 14、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被帮工人的赔偿范围? 15、如何掌握残疾器具的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 16、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 17、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及权利主体? 18、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损害,受益人承担朴偿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19、对于共同侵权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 20、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2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二、交通事故赔偿篇 1、《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哪些修改? 2、2004年5月1日后t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条件有何变化? 3,因乘坐承运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乘客,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式? 4、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是什么? 5、如何确定机动车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6、如何确定雇员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7、如何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8、如何确定机动车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9、如何确定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以及分期付款购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10、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他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发包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保管、修理,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如果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6、因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存在维护、管理瑕疵导致交通事故的,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7、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18、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六条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的规定? 3

19、如何把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20、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2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否机动车? 22、车主将车辆交由车行出租.承租人租车后肇事致人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2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因变通事故受到伤害,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赔偿权利人能否再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医疗损害赔偿篇 1、涉及医疗行为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 2、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3、如何正确理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责任? 4、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疑问时应如何处理?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启动鉴定程序? 6、患方与医疗机构就选择鉴定问题产生分歧,法院应如何处理? 7、当事人对已作出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如何掌握? 8、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9、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10、输血与新染疾病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11、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2、在医疗纠纷中,患方诉前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1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14、如何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婚姻家庭篇 1、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在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如何把握亲子鉴定问题? 3、离婚时.如何确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4、夫妻分居后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导致子女生活困难的.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5、离婚案件中对探视权问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6、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的案件? 7、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该同居期间能否连续计算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8、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该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否支持? 9、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认定该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10、夫妻一方赠与他人巨额财产,其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11、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再婚后用原配偶的工龄购买了原单位公房的产权,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12、享受本人工龄和巳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夫妻一方婚前以支付部分房款的方式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离婚时.所涉房屋应如何处理? 14、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15、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承租的房屋参加房改后,没有取得房产证明的,在离婚之诉中,如何对房屋定性? 16、离婚时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小产权房”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7、一方婚后所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费、辞职补偿费、失业救济金、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8、如何认定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的性质? 4

19、如何处理军人复员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与其离婚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20、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如何处理? 21、在离婚之诉中,如何分割“夫妻公司”财产? 22.在离婚之诉中,处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什么? 23,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24、婚姻关系解除对夫妻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有影响? 25、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26、审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在审判程序上如何把握? 28、离婚案件中,被告能否提出离婚反诉? 29、判决离婚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死亡的.应适用什么程序? 30、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其配偶欲再婚。应否提起离婚诉讼?

五、继承篇 1、继承纠纷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如何处理?……… 2、继承纠纷中,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应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若追加为共同原告,该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能否按撤回起诉处理? 3、监护人为继承纠纷的被告,被监护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未参加诉讼,法院若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之规定追加被监护人参加诉讼,可列其为原告吗? 4、审理继承案件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权分得遗产的人未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5、成年继子女长期赡养继父母,可否继承其遗产? 6、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份额? 7、抚恤金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8、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何处理? 9、关于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的是由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捺印是否可以? 10、遗嘱继承案件涉及的公证遗嘱存在瑕疵,法院应如何处理? 11、可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12、在以房屋为继承标的物的继承案件中,占绝大部分份额的继承人要求法院以折价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并已申请法院委托评估.但占有少数份额的继承人不同意实物分割,要求法院确定份额后按份共有,如何处理? 13、对遗嘱继承中涉及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如何掌握? 14、法院以法定继承为案由判决各继承人对房屋按份共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如何处理?

六、物权篇 1、物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法院可否受理? 2、按份共有人以给予其他共有人经济补偿为条件要求将物全部判归自己所有,能否支持? 3、未婚同居一方擅自出卖同居期问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给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4、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对该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离婚后,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迁出房屋? 5、相邻关系权利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6、如何理解相邻关系中的“相邻”?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占用公共部位的行为如何处理? 8、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建筑物共有部分遭受侵害的,部分业主能否起诉? 9、分家析产案件中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屋? lO、对婚前一方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1、城镇户口居民能否继承分割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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