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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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时间:2023年X月X日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主持:局长X出席:局长及全体局长办公室成员会议内容:1. 学校安全工作督查情况1.1 了解学校安全设施建设情况,确保校园安全1.2 检查学校消防设备使用情况,强化消防安全意识1.3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2. 教师培训计划讨论2.1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重点培训教师专业技能和素质提升 2.2 确定培训形式和方式,如线上培训、课外辅导、教学研讨等2.3 配置培训资源,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3. 中小学课程改革工作汇报3.1 了解中小学课程改革最新进展情况3.2 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方案3.3 促进中小学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4. 体育赛事组织计划讨论4.1 确定组织体育赛事的时间和地点4.2 讨论和制定体育赛事的宣传计划4.3 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5. 下阶段工作安排5.1 制定下阶段重点工作计划5.2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5.3 加强协调沟通,推动工作顺利完成6. 其他事项6.1 通报相关部门最新政策和要求6.2 听取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6.3 部署指导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会议总结:本次局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安全工作、教师培训计划、中小学课程改革工作和体育赛事组织计划进行了详细讨论和安排,并明确了下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同时,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加强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教育和体育工作顺利开展。

7. 学校安全工作督查情况会议首先听取了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查情况汇报。

根据汇报,目前西海岸新区的学校安全设施建设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隐患。

为了确保校园安全,会议决定加强学校安全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工作,要求各学校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园警务巡逻,确保校园内外的安全。

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左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左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左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3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立杰张仁珑张馨月【审理法官】王立杰张仁珑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左克峰;李世彬;山东天地缘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左克峰李世彬山东天地缘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左克峰李世彬【当事人-公司】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地缘经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宝华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宝华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宝华【代理律所】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左克峰【被告】李世彬;山东天地缘经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书证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该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李世彬近年来多次向不特定人出借款项,金额巨大,引发多起民间借贷诉讼,其对外出借款项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即李世彬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

青岛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王爱国宣读会议纪要

青岛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王爱国宣读会议纪要

青岛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王爱国宣读会议纪要

【期刊名称】《城市经济》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2005年9月8日至11日,全国特大城市城建改革协作会第二十一次年会在青岛市黄海饭店召开。

来自长春、成都、广州、哈尔滨、杭州、合肥、南昌、南京、沈阳、深圳、乌鲁木齐、西安、厦门、包头、青岛等15个城市建设部门的领导和代表及全国城建改革协作会秘书处共67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青岛市建委主任王爱国主持。

青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永明代表青岛市政府向大会致辞,国家建设部城建司李东序司长、人事司李秉仁司长、山东省建设厅万利国副厅长等领导到会并讲话。

【总页数】1页(P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3
【相关文献】
1.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助力合肥大建设大发展——访合肥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张长淮 [J], 白月枝
2.青岛勘察设计咨询业与城市建设同步辉煌--专访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主任、青岛市
勘察设计协会名誉理事长王爱国 [J], 于贻云
3.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到实处——咸宁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李华平访谈录[J], 张慧;李娅蓓;甘景宜;陈春
4.青岛市建委办公室主任吴琛代表建委主任王爱国讲话 [J], 无
5.南昌市市长助理、建委主任、党委书记刘建洋讲话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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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青中法联字(2016)8号各区、市⼈民法院、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步统⼀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28⽇召开联席会议,对⼀些具体问题达成⼀致意见:⼀、职⼯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退休条件,其要求⽤⼈单位为其办理退休⼿续,或要求赔偿迟延办理期间损失的,不属于劳动⼈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仅主张确认具体法律事实,如要求确认⼯种、⼯作岗位、⼯资数额、⼯作时间等不符合法律关于确认之诉要件规定的诉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期的,该约定⽆效。

四、带薪年休假⼯资属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项福利待遇,⽤⼈单位与劳动者因⽀付带薪年休假⼯资发⽣的争议,属于福利待遇纠纷,不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青劳⼈仲委发(2012)1号)第⼆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

五、因第三⼈侵权⽽发⽣的⼯伤事故,第三⼈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已⽀付或经⽣效判决判令第三⼈应⽀付⼯伤职⼯医疗费、护理费、误⼯费、残疾⽤具费、丧葬费等直接费⽤,在⼯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单位可不再重复赔偿上述直接费⽤。

六、⼯伤职⼯在停⼯留薪期未满时⾃愿恢复⼯作的,停⼯留薪期即⾏结束,⼯伤职⼯同时向⽤⼈单位主张停⼯留薪期⼯资和正常劳动所得⼯资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不予⽀持。

七、劳动者在办理退休⼿续之后被认定患有职业病且已享受⼯伤保险基⾦的⼯伤待遇,劳动者再向⽤⼈单位主张⼯伤保险基⾦不予拨付的⼯伤待遇,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不予⽀持。

会议纪要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会议纪要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今天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阅读下文哦!20xx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青中法〔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传染病防控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青中法〔2020〕8号各区(市)法院、中院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就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部署要求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找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司法保障战。

要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把法院工作纳入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中谋划部署,坚持防疫、办案两手抓、两不误,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作出法院应有的贡献。

要坚持依法履职,牢牢把握公平正义主线,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要坚持司法为民,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办案方式,用足用好网上立案、网上办案、司法救助等举措,把关心关爱受疫情影响的群众摆在最优先的位置,把疫情对群众司法需求的影响降到最低,尽量让其少跑路、少费心、少担忧。

青岛喜盈门集团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要

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会议记录时间:2016年11月25日地点: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参会人:1、债委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孙永善、季林、刘时胜、王涛、纪利燕2、特邀监督员:郑松竹3、城阳法院:韩桂升4、管理人:张炳学、王云诚记录人:张子淇会议内容:一、推举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张炳学:为便于日后债权人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现需推举一名召集人,请各位债权人发表意见。

全体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同意推举王涛作为召集人。

二、关于是否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张炳学:经过法定程序,新债权人委员会已成立,后续将会有很多工作需要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协助和推进,我们也将积极接受各位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为了便于债权人委员会合法高效地开展工作,需《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作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现管理人已草拟《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请各位阅读并发表意见。

全体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三、关于委托拍卖机构事宜张炳学:为减少资产处置的费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结果,资产处置可以选择青岛产权交易所进行。

韩桂升:近期法院一直在研究资产处置的事情,并希望为债权人减少资产处置的费用。

关于资产处置的方式,法院目前正在研究。

史明海:选择青岛产权交易所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全体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同意委托青岛产权交易所进行破产资产挂牌交易、公开竞价处置。

四、关于小寨子村51亩土地及东旺疃380亩土地在本次会议中,债权人委员会对小寨子村51亩土地及东旺疃380亩土地的权属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小寨子村51亩土地权属问题。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喜盈门集团以合法方式取得小寨子村51亩土地使用权并且长期使用,相关政府部门也有批文批复同意为喜盈门集团办理上述土地出让手续,而且喜盈门集团已经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宗土地应确权给喜盈门集团。

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

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前言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普遍、最常见的交易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贸易、市场活动的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各方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纠纷和法律风险、促进交易双方互信合作、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变化,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不断增加,各种新型纠纷也日渐增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在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积极更新商事审判理念,认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加强商事审判对民商事活动指引作用,我们采用分类、整理、对比、分析具体案件、汇总司法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方法,截取2020年度至2022年度对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合同类纠纷案件(不含金融类、不动产类、建设工程类、物业类和劳务合同类案件,本白皮书中以下简称“合同类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案件特点,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部分2020—2022年青岛两级法院合同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一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态势(一)合同类纠纷案件收案情况2020-2022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总计778294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案件90158件,青岛10个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共计688136件。

3年中,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商事案件400619件,占总收案数的51.47%。

其中,青岛中院受理商事案件30006件,青岛10个基层法院受理商事案件共计370613件,分别占各自总收案数的33.28%和53.86%。

宋云敏、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云敏、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云敏;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宋云敏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宋云敏【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郑蕊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曾献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蕊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曾献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蕊曾献伟张新红杜晓【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宋云敏【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新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林立兵、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立兵、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立兵;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事人】林立兵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事人-个人】林立兵【当事人-公司】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王兴荣山东清葛律师事务所;王洪春山东清葛律师事务所;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兴荣山东清葛律师事务所王洪春山东清葛律师事务所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兴荣王洪春于坚夫【代理律所】山东清葛律师事务所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立兵【被告】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观点】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清西房私字第××号房屋的真实来源、第××号房屋所权证的真实来源并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质证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清西房私字第××号房屋的真实来源、第××号房屋所权证的真实来源并予以撤销。

" 关于西房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业已生效的(2017)鲁0285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认定:“1××9年3月31日林廷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西房私字第××号)",可知涉案西房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作出时间为1××9年3月31日,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调查中也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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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今天橙子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阅读下文哦!
20xx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
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劳动者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六、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
争议,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予处理,并自20xx 年9月14日起按劳动关系处理,之前按劳务关系处理。

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劳动者仍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八、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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