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
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这 些纠 纷 , 直接 影 响到我 国的 国际形象 及 国际化 的进程 。 外 干 问题 的规定》 以下 简称 “涉 外 民商事 案件管 辖规定》 ) 第 3 将 涉 ( 《 ”, 民商事 案件 的法 律 处理与 国 内民商事 案件 的法 律处 理有 一个 重 条对 “ 民商事 案件” 行 了列 举, 本规 定适用 于下 列案件 : 1涉 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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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刘 世友
摘 要 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中的一般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的涉外民商案件管 辖范围的完善提 出个人建议 , 以其更好的理解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涉外 民商事 协议管辖
涉 外 民事 案件 。学者们 对此并无 太多争 论 , ” 对我 国协议 管辖制 度 与 《 公约》 的规 定一 致 。如果 说协议 管辖 是当事 人意 思 自治高度 适 用 范围 的争议 , 主要在 于 以下两个 问题 。 首先 ,涉外 财产 权益纠 纷” 以涵 盖 “ “ 可 涉外 合 同纠 纷 ”二 者 ,
“ 涉外 ” 的含义 在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法 院相互 认可 和执 行 当事人 协议管 辖 的民商事 案件判 决的 安排》 以下 简称 “ 内地 与 香港承 认与执 行协 议管辖 ( 《
民事 诉讼 法) 干 问题 的意 见》 以下简 称“ 民诉意 见》 ) 34 的民 商事案件 判 决的安 排》 ) 的规定 。 若 ( 《 ” 第 0 ”中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7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青岛某文具公司与其台湾地区股东李某某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及合作纠纷等50余起,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青岛某文具公司向其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裁判结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某文具公司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供李某某查阅。
一审判决后,青岛某文具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某文具公司涉及的案件包括公司股权、合作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利益重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及青岛市台港澳办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青岛某文具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愿申请加入本案调解,最终达成四方调解协议。
李某某将其持有的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退出青岛某文具公司。
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的其他执行案件和行政案件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9个国家级新区,是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
青岛某文具公司系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一家知名文具制造企业,产品畅销全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一并化解青岛某文具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使该公司长达20余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股权架构更加清晰,为下步公司上市及国际化发展铺平了道路。
本案的妥善处理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既维护了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守护一方”的积极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二00二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全省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开发区内争议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分别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03•【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这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高度重视,周强院长刚才发表了重要讲话。
周强院长的重要讲话,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深入分析了新时代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指明了新时代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周强院长讲话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政治原则性问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最后聚焦到民商事审判环节,涉及的利益冲突尖锐激烈,面对的矛盾纠纷错综复杂。
这些矛盾纠纷能否正确妥善及时化解,往往关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乎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履行好民商事审判的职责使命,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
(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民商事审判工作当然也无任何例外的余地,对此要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行动十分坚决,要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好、落实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充分认识到,党的绝对领导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司法改革的坚强政治保障。
从民商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短板弱项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看,更加需要强化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夯实党的政治根基,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19年考过】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10月09日)为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省高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院庭长应当对以下“四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第二条“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二)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领导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监督的案件;(三)涉黑涉恶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拟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拟作出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党政机关或军队等特殊主体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民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五)要求本院或者同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跨辖区执行争议案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六)审理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第三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一)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案件;(三)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案件;(四)可能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理论研究部整理⼋、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第⼀,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于原权利⼈,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依其为⾦融机构特殊⾝份既⽽特别享有的权利。
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为准”。
第⼆,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
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疑属于从权利,⾃应随主债权⼀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同转移。
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在受让⼈受让不良债权后,⽆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付的迟延利息。
考虑到不良债权⾃⾝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的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相互返还时,出让⼈应依据何种标准⽀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的,出让⼈在向受让⼈返还受让款本⾦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民银⾏发布的《⼈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最⾼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规定:“国有商业银⾏(包括国有控股银⾏)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大事记

民二庭注:文中数据、事件记载,基本来自最高法院党组卷宗;近年会议情况来自《民商审判指导》各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大事记(1979年9月——2009年6月)一、经济审判庭的成立及发展概况(一)建庭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各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全部完成建庭工作,除个别偏远地区外,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底全部完成建庭工作,1983年底,有87%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78个铁路运输法院也全部建庭完毕。
(二)发展情况: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求,设立了经济审判第二、三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按审判业务性质分设国内案件组、涉外组、调研组、再审组、知识产权组、执行组等。
根据司法改革需要,知识产权组、执行组、涉外组、再审组先后划出与其他单位组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执行办公室、涉外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将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内设八个合议庭,仍担负对合同、证券期货、企业破产、侵权等案件的审判与监督指导工作。
民二庭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请示的问题进行批复、答复,牵头组织各项业务会议等方式,对维护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秩序,提高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目标,促进“司法为民”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建庭以来的人事概况(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管院长变化情况本庭自1979年9月建庭以来,历任主管院长变化情况如下:1、1981年4月,宋光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兼任经济审判庭庭长。
2、1983年7月,任建新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3、1988年6月,华联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4、1993年8月,唐德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5、1996年2月,李国光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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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法[2006]26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法[2006] 26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增加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6] 14号)收悉。
鉴于青岛市城阳区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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