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
(试行)》的通知
中院各庭、处、室:
根据院党组关于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9〕5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本部门案件及审判团队情况,研究制定各审判团队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案件分配规则,经主管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实施。
对确需变更承办人的案件,需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第五条第2项增加一项:“(9)拟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
三、增加第十八条:“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庭长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不当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6日。
青岛市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青岛市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时间:2021年6月15日地点:青岛市政府会议室主持人:市政府副市长张晓东会议出席人员: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青岛市工程建设局、主要建筑承包商等相关单位代表。
会议议程:1. 对竣工验收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2. 听取相关检测单位对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测及评价报告3.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建议4. 确认竣工验收结果,签署验收报告会议纪要:1. 张晓东副市长首先对到场的各位代表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
他指出,竣工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希望大家共同参与并认真听取检测单位的报告。
2. 检测单位对3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了报告。
报告中包括各个工程的项目介绍、工程质量评估、安全评估等情况。
代表们认真听取了检测单位的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高度关注的态度。
大家一致认为检测单位的评估结果可信可靠,对竣工验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3. 议程的第三项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建议。
大家就其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解决建议。
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讨论会,大家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并达成共识。
4. 在确认竣工验收结果前,我们对检测单位的数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和对比。
经过一致认可,大家达成了对竣工验收结果的认同。
最后,代表们在纪念照片前签署了验收报告。
本次竣工验收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通过会议,各单位代表都认识到了加强竣工验收工作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同时,各单位也通过会议议程进行了深入交流,为之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青岛中院 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

青岛中院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青中法联字(2015)12号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 日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受理范围•四类特殊人员•社会保险费】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订立的,在案件审理中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未明确表态的,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视为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受理范围•借款问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借款而引发争议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劳动者因履行职务需要向用人单位预支、借用款项,涉及财务报销问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无关的,双方之间系普通民事纠纷,用人单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成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成工资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予以支付,如无其他法律禁止情形的,该约定有效。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业务款项尚未收回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用人单位亦应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工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审查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四)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四)青中法联字〔2019】6号各区、市⼈民法院、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步统⼀劳动⼈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劳动⼈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1⽇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总⼯会、青岛市律师协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以下问题的法律适⽤标准达成⼀致意见:⼀、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未签书⾯劳动合同⼆倍⼯资的,⽤⼈单位未提交书⾯劳动合同,仅以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起⽌期限进⾏了⽹上备案为由主张不影响劳动者权益抗辩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对于⽤⼈单位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持;但如果⽤⼈单位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双⽅曾签订过书⾯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不予⽀持。
⼆、⽤⼈单位以劳动者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处于⾮正常履⾏状态如劳动者待岗、长期休病假等,双⽅对返岗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应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以现⾦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或书⾯⽅明⾃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单位本为其缴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对劳动者的该请求⼀般不予⽀持。
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单位明确拒绝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持。
四、互联⽹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关系履⾏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应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
互联⽹平合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作、承包、租货、劳务等合同的,⼀般按照双⽅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双⽅法律关系,但劳动者有明确证据证明双⽅实质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五、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商户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然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青中法〔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传染病防控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青中法〔2020〕8号各区(市)法院、中院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就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部署要求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找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司法保障战。
要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把法院工作纳入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中谋划部署,坚持防疫、办案两手抓、两不误,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作出法院应有的贡献。
要坚持依法履职,牢牢把握公平正义主线,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要坚持司法为民,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办案方式,用足用好网上立案、网上办案、司法救助等举措,把关心关爱受疫情影响的群众摆在最优先的位置,把疫情对群众司法需求的影响降到最低,尽量让其少跑路、少费心、少担忧。
2020年07月04日会议纪要(18号)

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大暖纪要﹝2020﹞18号大连供暖集团行政办公室2020年07月04日集团生产经营例会2020年7月4日(周六)上午,在集团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了集团生产经营例会。
集团董事长刘湛琛,副总经理苏子林、蔡士军、张君、朱金华,总工谭斌,总经理助理唐伟忠、鞠娜靖、李旭、刘立和及总部、各分公司经营管理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张总主持。
会上,主业各分公司汇报了停供检修工作进度和本周其他工作情况。
总部相关部门进行了工作梳理。
苏总对重点工程和环保等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蔡总对各分公司一线对即将开展的客服派单会不会使用情况摸底作了安排。
张总讲评了本周停供检修工作。
朱总通报了6月份总部员工考勤违纪情况并对一线员工考评工作提出要求。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主任鞠娜靖对ERP维修材料使用明细表的填写标准和相关内容进行了讲解。
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李旭对组织学习董事长在庆祝建党99周年党员大会上的讲话和各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作了安排布置。
总经理助理兼生产管理部部长刘立和通报了专工摸底考试情况并对专工培训和培养办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会议指出:1.以往的停供检修工作中存在井室砌筑使用回填砂、井室墙面抹灰厚度不够、使用劣质水泥、井室管线不加保护套管、井室尺寸达不到标准、发泡工艺不达标等方面的问题。
上述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决杜绝。
2.自停供检修标准实施后,各分公司停供检修工作标准均有较大幅度提高,检修记录填写更加规范,但仍存在个别换热站泄压阀前缺少过滤器、水箱缺少玻璃管液位计、个别压力表旋塞阀锈蚀等方面的情况,各分公司要高度重视、组织整改。
3.十三里锅炉房备用斗提机验收发现11项缺陷,说明分公司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指出问题,导致施工质量不过关。
4.春北锅炉房安装混煤机减速机的过程中,存在野蛮施工现象,造成减速机输出端间隙过大,无法正常使用,需再次调换。
5.本周各分公司的ERP水电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希望继续保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青中法〔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青中法〔2020〕14号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健全诉前调解制度第一条明确诉前调解工作目标。
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明确诉调对接机构职责。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由立案部门(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诉调对接部门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建设调解队伍;开展委派、委托和专职调解;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指导调解工作,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
第三条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
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可以招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调解工作经验的个人担任专职调解员。
第四条健全特邀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其他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调解工作经验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山东高院历次会议纪要关于房地产纠纷的处理规则梳理

山东高院历次会议纪要关于房地产纠纷的处理规则梳理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会议认为,近年来,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先后采取了紧缩银根、提高商品房首付比例、限制按揭贷款和控制购房数量等调控政策。
这是党和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人民法院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面临的全局大局。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妥善审理好各类房地产案件,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会议认为,对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中发生的房地产纠纷,要依法受理、妥善处理,对目前部分法院采取的因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受理、受理后不审理等作法要认真纠正,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因国家信贷政策变化导致买受人丧失履约能力、因限购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辅之以返还原物、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退、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应当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变化,依法保护守法履约行为,制裁违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规制房地产开发行为,制裁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权利保障和纠纷终结的审判职能作用,注重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化解房地产市场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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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今天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阅读下文哦!
20xx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
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劳动者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六、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予处理,并自20xx 年9月14日起按劳动关系处理,之前按劳务关系处理。
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劳动者仍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八、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