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费用、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民诉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司考民诉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司考民诉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代理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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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人(2011/三/82、2007/三/86)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诉法第58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意见6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意见第69条)法律敎育网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外,仍应当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诉法第62条)
三、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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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开庭审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
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阶段和顺序进行。
1.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并向审判长报告, 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然后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证, 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
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 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
在各当事人陈述之后, 合议庭应当组织当事入围绕整理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
(2)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法律规定, 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时, 法庭首先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 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如实向法院提供证言。
证人作证后, 经法庭许可,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 经法庭许可提交的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证词材料, 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书证应当当庭宣读, 物证应当当庭展示,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电子数据应当当庭演示, 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宣读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要当庭宣读。
对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科学根据等, 鉴定人应到庭加以说明。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支付令异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支付令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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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机制。
规定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给保护社会公益另辟蹊径,提供一条不同于行政监管的道路。
公益诉讼制度有下列特点:第一,诉讼目的方面的特殊性。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仅牵涉私人民事纷争,公益诉讼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第二,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
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对于具体的程序设置、审理方式、救济手段、裁判效力等,还有待理论界的知识积累和实务部门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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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学员问题】司考民诉中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回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者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两者区别:其一, 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其二, 目的功能不同。
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 后者旨在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其三, 主体范围不同。
前者中的案外人, 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 而后者中的第三人, 则须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精讲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精讲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精讲: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律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B.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C.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余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别程序。
选项C错误,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余案件一律适用独任制。
选项D错误,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以外的,都是非讼程序。
学员问:老师说民事案件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而选民资格案件不是民事案件,所以特别程序不都是非讼程序。
所以D不对。
但题目题干就写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是不是题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排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呢,所以D对。
我的理解对吗?我们老师回复:不管民事案件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只不过非诉程序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在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又比较特殊,适用诉讼程序,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所以说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是不正确的,所以选项D错误。
如果说非诉程序是特别程序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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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费用、司法考试知识点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
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费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费用并非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了解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
费的负担。
一、诉讼费的种类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包括:勘验
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
偿,诉讼保全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执行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
二、诉讼费的负担
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
的,按比例分担。调解的案件,诉讼费双方协议确定如何负担;协商
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由法院决定。执行费由
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