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
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献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新办法的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土地权属核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土地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加强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增进公共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有质量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城市更新的定位】城市更新基于城市发展需要、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建立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的方式】城市更新是对更新区域内存量建设用地(含建成区和未建成区)及建筑物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或者整合开发,以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效益。
综合整治是指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功能改变是指部分或者全部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拆除重建是指拆除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重新建筑,安置住户,改善公共设施,并可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者建筑密度。
第四条【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规划统筹、计划调节,循序渐进;(二)整体布局,科学确定城市更新的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五)合理安排城市更新方式,注重绿色和低碳发展。
第六条【主导机制】城市更新实行政府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
功能改变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坚持市场化运作。
因城市发展定位而确定的重点更新区域,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有选择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政府参与】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和国有建筑物以政府作为权利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现住有宜居和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为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规范和有序推动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区,是指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已建设居住功能建筑的范围。
混合功能的宗地如主导功能为居住的,则整宗地视为住宅区。
本意见所称的旧住宅区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住宅区。
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与旧住宅区混杂,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与旧住宅区一并按本实施意见进行更新改造的,其他各类旧区用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用地面积突破本款规定的另行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条【基本原则】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公益优先、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开展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具体包括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中长期专项规划和五年行动计划,合理安排年度计划规模,实施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台账管理;(二)制定全市统一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指导标准和过渡期安置补偿指导标准,以及意向搬迁补偿同意书范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涉及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确定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及综合整治范围,统筹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年度项目库,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指弓I;负责对各区政府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涉及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 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登记问题、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根据有关规
定完善手续后,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 地只有接受处理之后才可进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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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5 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行 ❖ 各个不同的区域或项目对更新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需求 ❖ 《更新办法》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更新模式——综合整治、功能
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 5.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6. 《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
办[2008]25号 7.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8.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 9.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深府办[2008]93号
❖ “城市更新”概念定位与过去的旧改相比更加准确、内涵 更单元”概念
❖ 《更新办法》首次引入 城市更新单元这一全新的概念 ❖ 过去的“旧改”一般是以行政单位或者地块为改造单元 ❖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分可以不为具体的行政单位或地块所限,
而通过对零散土地进行整合,予以综合考虑,以此获取更 多的‘腾挪’余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相对完整性。 ❖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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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号: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一)城中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适用亍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 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1
适用亍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 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参考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③保障性住房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不 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
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甲报 指引》(试行)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叱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02
以批复或出让合同形式确权给 原农村集体的同富裕工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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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用地 台帐
以(市、区)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形
03
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的征地返还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
“两规”处理已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
05
人的私房用地、工业用地或其它用地等;
04
已批准或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人的私房用地;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此类用地丌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2011]198号文
权属证明材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说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2009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正式施行,确立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法律地位。
2011年,我委为规范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衔接审批与实施,制定并出台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深圳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并使之成为政府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的重要工具。
经过几年的试行,《规定》有效完善了城市更新工作的制度建设,提高了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效率。
“更新单元规划”作为管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平台,成为完善城市功能结构,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抓手。
随着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更新工作的目标发生了变化、更新机构也进行了改革,对规划编制与审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更新工作的目标从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型。
2014年深圳市政府发布新一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确立了以存量空间为基础的技术标准体系。
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绿色、开放、共享”等城市发展理念,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2016年我市申请成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发布《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等一系列海绵城市建设文件。
同年,我委为从源头上减少城市建设余泥渣土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发布《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加强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减少余泥渣土排放的通知》,提出更新单元规划应编制竖向规划设计专篇。
同年年底,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等系列会议精神,我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在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加大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政策举措及规划要求。
2018年,我委组织编制《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专项调查、评估、保护行动规划》工作,并发布第一批共42处历史建筑名录。
一系列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政策导向、技术规范的变革,对更新单元规划的学科综合、研究方法、控制体系等提出全新要求。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1.《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2.《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范围图(略)附件一:《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编号辖区街道单元名称申报主体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平方米)备注福田莲花街道天健工业园片区更新单元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63200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21500㎡。
2南山桃源街道西丽龙井方大更新单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645①拟更新方向为工业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的15%。
3南山粤海街道后海(南油)更新单元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13414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7400㎡。
南山沙河街道深业世纪山谷更新单元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8270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的15%。
5宝安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更新单元深圳市沙井蚝四股份合作公司41562①拟更新方向为商业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8200㎡。
备注:1. 本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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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9
•【字号】深规土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是指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二)《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四)《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五)《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厂房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扩大建筑基底范围的,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不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以及在2009年6月2日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四)《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空地上新建设的私房、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五)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已出让、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以及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已完成土地及
地上建(构)筑物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区)已征转的国有土地。
第五条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可按照以下原则结合实际建设、地形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一)旧(祖)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可以围墙、庭院、地基线、地籍测量的界址线、与周边建筑间距中线等确定边界。
(二)公共空间可以道路、河流、边坡、沟渠、围墙、建筑等边线确定边界。
第六条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向所在区城市更新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的申请,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待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计划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城市更新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认定的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城市更新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与认定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的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说明旧屋村的占地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居住人口、相关私房的产权登记情况、有无《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建设的私房等有关情况。
2.按规定制作的旧屋村范围报审图。
报审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标注旧屋村的区位、范围、面积、坐标并附相关电子文件。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旧(祖)屋,拟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应提供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
具体的旧屋村范围应当以《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市规划国土部门委托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或者航空影像图等测绘成果为依据提出。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没有上述测绘成果的,可参照《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后最早的测绘成果提出范围。
其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须纳入旧屋村范围的,房产证上已注明竣工日期的,以房产证为准,房产证上未注明竣工日期的,以测绘成果为准。
3.街道办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
4.区城市更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区城市更新机构对旧屋村范围内的规划情况(包括紫线规划情况)、征转地情况、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对旧屋村范围进行初步认定,认定成果征求区文物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后组织公示。
公示应当醒目,地点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旧屋村现场、旧屋村所在街道办、区更新机构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区城市更新机构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对旧屋村范围进行认定并核发旧屋村范围图。
第七条旧屋村范围图应当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并标明以下内容:名称(××旧屋村范围图)、编号、旧屋村范围面积、范围坐标、核发日期、核发机关等。
旧屋村范围内有不可移动文物、规划城市支路以上(含城市支路)市政道路、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应当予以标注。
旧屋村范围图还应对其用途与效力进行说明:“本范围图仅作为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旧屋村范围的认定,如旧屋村范围未实施更新,本范围图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第八条旧屋村范围认定材料的提供者应当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旧屋村范围认定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