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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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
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临时措施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或者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违纪违规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一)接受。
经办人受理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请材料,应当补报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习。
预算资金单位负责人应当审核并签署银行账户申请材料和经营者审核意见。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回复和归档。
经审查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1预算资金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单位出具《银行账户开立批复》,并凭《银行账户开立批复》通知报告单位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开立财政资金专用账户时,开户单位(预算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2〕12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1日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各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开行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等;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专项资金收入的社保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各单位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剔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挪用。
第四条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使用“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对于同一账户混存财政性与非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存款利息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分摊核算计缴,不进行分摊核算的全额上缴。
第六条各单位在上缴利息收入时,应填写《海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属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代缴利息收入;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预算单位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职能部门办理上缴手续;区、镇级单位由各区、镇财政局(所)代缴利息收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苏财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十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支出预算执行的主体是省级各部门、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9•【文号】财库[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成办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1]77号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建资金使用范围城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一、城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有收费资金均应严格执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四、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一、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二、城建资金控制拨付,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及时、足额的将城建资金拨给项目业主。
第二章资金归集第六条负责城建资金收取的各单位(部门)或代收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预算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提供预测数,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当年需要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收入构成表,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出的管理监督,根据《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案⼈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中安排的⽤于国家计划内⼲线公路项⽬及其他交通项⽬⽀出的资⾦。
本办法将利⽤交通专项资⾦的项⽬简称项⽬,其中:国家⼲线公路、特⼤桥梁、隧道项⽬简称重点项⽬,其他项⽬简称⼀般项⽬。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付银⾏将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其中:重点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项⽬法⼈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般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直接管辖⼀般项⽬的建设单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法⼈单位或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同);特殊情况下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指定的⽤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使⽤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暂在⿊龙江、江苏、海南、云南、⼭西省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的项⽬实⾏。
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六条财政部批复交通部按项⽬编报的年度交通专项资⾦⽀出预算(以下简称财政预算);交通部向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复财政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项⽬所在省份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七条⽤于重点项⽬的交通专项资⾦原则上按⽉请拨,⼀般项⽬按季请拨。
项⽬法⼈根据财政预算、上期合格⼯程计量及本⽉的合理⼯程预付款项(以下简称合理⼯程⽤款)、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5⽇前(节假⽇顺延,下同)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程进度、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季初5⽇前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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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11.03
•【文号】财库[2001]60号
•【施行日期】2001.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
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
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
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
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
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
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
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库〔2001〕24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