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土地契税标准
15第十五章 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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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主讲:汤代忠
四,纳税申报及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 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性质凭证当天. 同性质凭证当天. 2,纳税申报 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 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 10日内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三,减税,免税 减税,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 征契税; 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 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上述减免规定的详细解释见教材P468 469. P468上述减免规定的详细解释见教材P468-469.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 房屋权属的. 地,房屋权属的.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伴随着的就是土地出让金问题以及土地出让税费问题等,那么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的税费计算标准土地转让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3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 2

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一、营业税和增值税1、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涉及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上述三个文件分析:凡是整体转让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如果只是把本企业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企业搬迁到一个新的地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
而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契税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土地出让金契税怎么入账

⼟地出让⾦契税怎么⼊账
如果我们对⼟地的使⽤权进⾏出让的话,这个时候是需要⽀付⼟地出让⾦的,⼟地出让⾦对于有很多的个⼈以及公司来说都是⼀项⽀出,那么⼟地出让⾦契税是怎样进⾏⼊账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出让⾦契税怎么⼊账
根据税法的规定,契税是对承受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税。
该税种以买⽅为纳税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营业税⾦及附加”第⼀条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税、⼟地使⽤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科⽬核算。
契税对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在建⼯程,⽆形资产等科⽬。
贷:银⾏存款等科⽬
⼆、⼟地出让⾦
⼟地出让⾦是指各级政府⼟地管理部门将⼟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按规定向受让⼈收取的⼟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地使⽤期满,⼟地使⽤者需要续期⽽向⼟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政划拨获得⼟地使⽤权的⼟地使⽤者,将⼟地使⽤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地出让价款。
上半年,地⽅政府获得的⼟地出让⾦26941亿元,同⽐增长43%。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其实是很多公司都会需要进⾏交纳的费⽤,如果没想要计算契税那么会根据具体所涉及到的⾦额来进⾏计算,契税应该计⼊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程中。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母子公司资产划转是否免征契税

法治平台空彳____________ ...........--5资产划转(包括有偿和无偿划转)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非常普遍。
一般情况下是股东权益的转移,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
但实务中,母子公司资产划转既有有偿与无偿之争,又有是属于资产划转还是属于资产出售、买卖、投资之争,是否免征契税,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案例]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评估作价划转到乙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
乙方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其注册资本。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承受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是否免征契税?一种认为,资产划转不管有偿无偿,只要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划转包括投资及增资都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另一种认为,划转必定是无偿的,对投资及增资这种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认为属于划转,不适用免税政策。
[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只有无偿划转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的四种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的情形才免征契税,而对于有偿划转不予免征O 资产划转只能是无偿的,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
如果资产是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则属于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投资等交易行为,均取得了经济利益。
比如,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或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由房屋、土地承受方缴纳契税。
上述甲公司将资产划转给乙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双方存在利益交换.乙公司承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应缴纳契税。
纳税人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转让旧房对加计5%扣除及契税和成本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出售旧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90 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 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 万元,该房子为7 成新,按500 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 万元。
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评估价格=600 ×70%=420(万元)(2) 允许扣除的税金27.5 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 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一、收入确认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税前扣除(一)允许扣除综上所述, 在计算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时,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扣除项目中与评估价格并行的子项,不能混在一起。
此外该规定中仅有地价款、 费用和税金这三项 1. 评估价格的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 契税的确认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中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 筑物的评估价格、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 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答疑】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
【财税答疑】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展开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缴纳的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前期费用480万元,应按规定补缴契税。
---------------------------------------分析: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加微信:fdccspx关注更多精彩内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竞拍出让时,国土部门在测算土地价格时就将配套费测算进土地出让价格中,土地出让合同价即为土地出让的全部收益;另一种是土地出让时,将土地出让价格拆分成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分别收取,一般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主要涉及安置房、保障房、公共建设等项目,市场上更多的是竞拍方式。
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土部门征收。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只能是体现在一个协议或合同中,其他部门以通知单等名义收取配套费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另外一种政府收费行为。
3.有些税务机关误读文件规定:财税【2004】第134号中,(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土地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简表(山东省)
城市房屋 十三 拆迁管理 费
十四
土地闲置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 费 满两年
1、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 者划拨决定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 地标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 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 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 收管理办法(2010 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 年) 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2、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 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3、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九
新菜地开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 发基金
菜地占地面积
1985年《山东省关于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 财政部门 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暂行管理办法》
十
国有土地使用者, 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 费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者
宗地
《山东省土地登记收 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5]鲁土籍字第 11号)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地税部门
三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土地增值 权、地上的建筑物 税 及其附着物(房地 产)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138号)
地税部门
四
凡办理各类建设项 目而征用集体所有 征地管理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费 必须向土地管理部 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国土部门
十一
土地评估 费
按土地价格总额 大小划分费率档 100万以下(含100),4%;101~200,3%;200-1000,2%; 次,分档计算各 1000-2000,1.5%;2000-5000,0.8%;5000-10000,0.4%; 档的收费,各档 10000万以上,0.1%。 收费额累计之和 为收费总额 1、新征土地收费300元/亩; 2、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200元/亩; 3、交易出让、抵押等260元/亩
契税新政策2019全文_规章制度_
契税新政策2019全文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契税新政策2019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19年2月22日起执行。
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地、 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国有 控 股 公 司以 部分 资 产 投资 组 建新 公 司 , 该 国有 控 股 公 司 占新 公 司股 份 8 % 上 的 , 新 且 5以 对 公 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 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上述所称 国有控股公司, 是指国家出资额 占有
限 责任公 司资本 总 额 5 % 0 以上 , 国有股 份 占股 份 有限 公 司股 本总 额 5 % 上 的国有 控 股公 司 。 或 0以
一
、
企业 公 刮制 投适
非公 司制 企 业 , 照《 按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的规 定 , 整体 改 建 为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 公 含 司) 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 有限 责任 公 司整 体 改建 为 股份 有 限公 司 的 , 改建 后 的 公 司承 受原 企 业 土 或者 对
破产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契税 ;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 破产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 , 凡按照《 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 其中与原企业 3 % O 以上职工签
政 策妥 善 安置 原企 业 全部 职 工 , 其中 与原 企业 3 % 0 以上 职 工签 订 服务 年 限不 少 于 三年 的 劳动 用 工 合
同的 。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 、 房屋权属 , 减半征收契税 ;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三年 的劳 动 用工 合 同的 , 征 契税 。 免 六 、 注销 、 企业 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 破产后, 债权人( 包括注销、 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注销 、
二、 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 单位 、 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 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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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土地契税标准
企业转让土地契税标准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
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
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减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
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
条约或协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8.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
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9.用于灾后重建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灾民房屋的产
权进行转移的,免征契税。
对灾民重新购买住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契税。
10.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对廉租住
房承租人购买现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契税。
11.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
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契税。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契税的项目。
六、纳税地点和期限
1.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缴纳地点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具体缴纳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3.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可以书面申请减免
税并在申报时附送有关资料。
减免税申请经审批后,纳税人应按减免税条款缴纳税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企业转让土地契税标准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赠与、交换等行为均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成交
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交换等交易中双方达成的价格。
2.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交换等交易中,如果双
方达成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四、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3%-5%。
具体税率根据地区、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因素而定。
五、减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契税。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或协定的规
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六、纳税地点和期限
1.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2.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期限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10日内。
纳税人应当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七、罚则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虚报、瞒报计税依据,或者以其他手段少报、漏报应纳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少报、漏报的税款,并处以少报、漏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