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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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境外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二)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三)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四)监督境外机构出资行为(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

伊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伊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辟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产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划、市政、供电、供热、供水、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弃管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体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

房屋的承租等实际使用者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或者按拥有的投票权数比例等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16篇】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16篇】

制度管理办法(范文)【16篇】【第1篇】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ⅰ、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依据,加强印章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印章保管。

本处印章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2、盖章原则。

印章具有一定权威性、严肃性和责任性。

盖章要高度负责,严密谨慎、严格审核。

3、对内盖章。

凡对局内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材料,需在写明用印事由,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盖章。

4、对外盖章。

因本处印章仅限对内使用,如因证明材料等确需对外使用的,则由处长在签字后,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加盖局公章。

ⅱ、公文处理制度及流程依据辽宁局绩效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公文处理流程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

制定公文处理流程如下:1、收发文专人负责。

指定专人负责收文、发文,保证公文高效运转,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确保公文畅通。

2、阅文签字保管,返回。

对办公室下发的文件由专人负责取回送交处长阅读,按文件要求,再由处长传至副处长,副处长传至其他人员传阅,阅后逐一签字,填写处理落实情况。

不需要返回的文件存档,妥善保管。

3、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文件返回办公室。

4、收文处理。

所有正式文件(密文)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接收(每天16:30以前),收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标记结束,并认真填写处理落实情况和意见。

5、所收取的文件(密级),必须及时进行文档登记。

6、网上文件(oa)阅读。

对办公室等部门下发的文件,信息,处长签批“意见”后,逐级传阅,阅后每人打上“阅”字,最后传给专管人员,由专管人员集中处理,返回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7、发文处理。

起草公文严肃认真,不出现原则性和政策性问题。

遣词造句严谨、准确。

ⅲ、参加会议制度1、接收会议通知。

每天必须及时阅览网上会议通知,根据会议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辽宁局有关会议,同时报与会人员姓名及人数。

2、填写到会人数。

入场前填写本部门实际到会人数。

3、着装参加会议。

与会者要着装整洁参加会议。

4、做好会议记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健康稳定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投资、表内外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信用卡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
(四)如本行全年核销金额已达6000万元,所有后续核销需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批。
以上审批权限与董事会对行长授权书有不一致的,按授权书执行。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呆账核销额度进行管理,年度呆账核销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呆账核销计划额度,若超过应先按流程调整我行年度呆账核销计划额度后,方可进行审议。
(二)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需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需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如为电话追偿提供录音,如风险管理部电催团队提供在《追索记录确认表》材料提供人处签字,并编订唯一电子档案编号;函件类提交邮寄记录、客户回执等原件或复印件;上门催收提供照片视频等影像类电子档案,编订唯一电子档案编号。档案编号规则为:客户名称-证件号码-追偿***号。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为推进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办〔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细则中所称的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人。

二、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一)水路运输企业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取得的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水路运输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部门、下同)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各类处罚情况;以及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其中,以下行为认定为企业严重不良信息:1.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2.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安全责任事故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相关证件或备案证明的;4.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船舶管理业务的;6.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相关证照文书、文件的;7.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国内船舶管理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8.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9.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2022年档案工作计划3篇

2022年档案工作计划3篇档案工作计划篇1(一)立足于提高全民档案意识,进一步加大档案法律、法规及档案知识宣传工作力度。

充分发挥档案、杂志、新闻媒体作用,调动档案工作者积极性,努力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好各单位(部门)信息报送、采用情况每月通报和年终评比工作,做好展厅管理和对外开放工作,利用新馆一楼大厅和档案信息网等有利条件,适时举办档案专题展览和网络展览。

(二)教育培训工作重点还是夯实基础,创新机制,在提高覆盖面、拓展培训科目和教学质量上有所提升。

继续完善“教师库”、“习题库”、“学员信息库”等基础工作,探索利用社会优质教学资源为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服务的新路子,完成开办一次档案专家讲座、一次档案专题培训班及岗前培训班,参加学员不少于300人的目标任务。

(三)继续做好档案学会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论文评选;做好编辑印发《档案》1至4期工作。

(四)积极做好档案执法调研工作。

与市人大或市政协及相关单位联合开展档案执法(或专题)调研工作。

(五)继续开展“江淮普法行”、“12。

4法制宣传日”和“6。

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法制和宣传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责任重大。

法规宣传科的全体同志决心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凝心聚力,开拓创新,踏踏实实努力工作,为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年来,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距离;在今后工作中不断进取,开拓创新,加大法治建设,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面,为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档案工作计划篇2今年____区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区委十三届七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档案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以服务民生为己任,以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为契机,以“两个体系”建设为核心,做好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测评工作,推进民生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民生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较好地完成了20__年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上半年工作总结一、以加强学习为基本,提高档案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坚持学习制度,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2022年档案保管收费通知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2022年档案保管收费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简化优化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手续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87号),高校毕业生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为方便2022届毕业生进行人事档案委托代理,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特邀请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入校进行现场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6月14日下午15:00-18:30乌山校区学生发展中心二层周末就业直通车会场
6月15日下午14:00-17:00旗山校区学生服务中心
二、接收范围
凡在福州地区(不含平潭)就业的毕业生,均可把档案放在海峡人才市场保管。

三、携带材料
携带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四、相关政策
1.保障档案安全,与人才市场签订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协议,档案不易丢失;
2.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后,可以开始计算档案工龄,可以保留干部身份,符合条件的可以评定职称,还可以出具一些与档案相关的证明;
3.档案情况根据你的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和记录。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20220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2022031.引言2.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的必要性3.工作方案的制定4.工作流程的具体实施5.结论引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该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流程。

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的必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的使用情况和所有权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对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

此外,土地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方式,更新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工作方案的制定: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首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工作人员和工作时间;其次,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进行数据比对和分析;最后,进行现场核查和更新登记资料。

工作流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流程的具体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比对和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其次,组织现场核查,对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最后,整理资料并进行汇交,确保工作成果得到及时更新。

结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方式。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流程,能够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成果的及时更新。

一、总体要求本文旨在介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的工作内容、工作依据、工作流程和准备工作。

一)工作内容本次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数据整理与分析、编制实施方案、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及数据成果汇交等方面。

二)工作依据本次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工作流程本次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数据成果汇交等环节。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工作前,需要进行资料收集、数据整理与分析以及编制实施方案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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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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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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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最新版
了加强规范档案保管,充分运用档案资料的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执行办法和相关规范管理方法的要求,制订了规范档案保管办法。

下面是我搜集到的全新全篇,热烈欢迎各位阅读文章!
20XX年全新规范档案保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规范档案保管,充分运用档案资料的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执行办法和相关规范管理方法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档案资料通常是指在制订、修定规范全过程中,立即产生的具备存放意义的各类文档、原材料(包含数据图表、文本原材料、测算原材料、音像资料和标准品等)。

规范档案资料是国家档案的关键构成部分。

第三条规范的制订机构和企业理应不断完善规范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档案资料详细、精确、安全性和高效运用的规定。

有准备地选用专业技术性,完成规范档案保管的智能化。

第四条规范档案资料按存放限期,分成永久性的和长久的二种。

以下文档原材料必须永久性存放:
(一)上级领导布置任务的文档;
(二)规范审批稿;
(三)规范编制依据以及配件;
(四)意见归纳处理表;
(五)规范核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果;
(六)规范审批文书;
(七)规范申报单;
(八)标准公布本;
(九)规范宣布出版本号;
(十)规范改动通知单以及配件;
(十一)规范废止通知单。

以下文档原材料必须长期性存放: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实验认证汇报;
(四)规范征询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规范送审稿;
(六)等同于、等效电路选用的国家标准或海外专业规范全文或译文翻译,关键参考文献(只归难能可贵的,一般的只列文件目录和来源);
(七)标准品。

第五条永久性存放的,按我国档案保管单位的要求申请办理;长期性存放的,理应是目前的和近期2次修定的规范的档案资料。

属长期性存放的废除规范档案资料,再次存放十年。

标准品在存放期内已经无效的,按存放期满的要求解决。

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化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负责国家行业标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药物、食品质量安全、饲料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标准档案资料,各自由国务院办公厅建设工程主管机构、环境卫生主管机构、农牧业主管机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标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其负责人范畴内的国家标准档案资料。

省、自治州、市辖区规范化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负责主管机关内的行业标准档案资料。

企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产品标准档案资料。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单位和部门的档案保管组织或工作人员,实际承担规范档案工作。

其岗位职责:
(一)搜集、梳理、立卷、存档、统计分析、存放和给予运用规范档案资料;
(二)编写文件目录、数据库索引、信用卡等查询工具和参照原材料;
(三)承担机构和担负规范档案资料的评定和消毁;
(四)监督管理规范档案资料的改动、填补和拷贝;
(五)按档案资料行政工作单位的规定,申请办理永久性的规范档案资料的转交办理手续;
(六)认真落实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范档案资料由规范拟定企业承担整理相关原材料并进行梳理,向相对的规范档案保管单位或企业承担给予。

第九条规范拟定企业、规范化技术性联合会文秘企业或规范化技术性归口管理企业及其参加制订、修定规范的别的企业,在制订、修定规范工作上所累积的标准文件原材料,交本企业档案保管组织按长期性存放的规定管理方法。

第十条规范档案资料的文档原材料,除规范宣布文字外,在规范审核、公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核单位或部门的举办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向档案保管组织一次存档。

规范宣布文字出版发行后,立即填补存档。

第十一条规范档案资料的文档原材料,由审核单位或部门的举办工作人员承担梳理,规范档案保管工作人员承担立卷、备案、发布。

标准文件原材料存档时,规范档案保管工作人员理应查验、核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由审核单位或部门的举办工作人员填补、更改。

第十二条规范变更或废除后,由审核单位或部门的举办工作人员承担将变更单或废除单的书稿、出版发行稿和审核文档立即存档。

第十三条标准文件原材料的立卷、存档,按“GB/T11182-89科技进步档案资料组成的一般规定”实行,并需要满足以下规定:
(一)各种标准文件原材料一般存档一份,应用经常的各类汇报、规范议案各稿、宣布版本号及其意见归纳处理表可以存档2份。

(二)存档的标准文件原材料是书稿或打印稿、打印稿。

(三)永久性存放和长期性存放的规范档案资料各自装签订卷。

(四)标准文件原材料的幅宽超过A4(210X297mm)的,按A4幅宽伸缩;低于A4的,黏贴在A4幅宽的白纸,并空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存放规范档案资料,理应有文件柜和仓库,并有防火安全、防水、防晒隔离、防蛀鼠、防污、防盗系统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存放规范档案资料,要创建定期维护规章制度一般每2年查验一次,若有损坏或霉变的档案资料理应立即修复或拷贝。

第十六条管理方法规范档案资料的组织,理应不断完善规范档案资料阅览规章制度。

规范档案资料一般不借。

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理应经负责领导干部准许,并期限偿还。

第十七条一切本人不可将规范档案资料占为私有化,凡毁坏、掩藏、遗失或泄密事件的,理应追责相关员工的义务。

第十八条对规范档案资料的存放使用价值,理应定时开展评定。

鉴定工作中在有企业负责人领导干部、规范化工作人员和规范档案保管工作人员参与下开展。

对已经超出存放期、丧失储存意义的规范档案资料,理应虚构清册,经负责领导干部签名后消毁,并标明消毁时长和住所,由监销工作人员签名后,将清册存档。

第十九条对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作出丰硕成果的工作人员,理应予以奖赏,按《我国档案法执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实行。

违背相关档案保管要求,给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导致损害的,按《我国档案法执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担表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档案保管办法执行细则终于写完毕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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