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三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可检索性,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是对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详细规定。
以下是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一、档案管理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部门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2.确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3.规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档案管理流程1.规定档案的创建、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流程和方法;2.规定档案的审批和签发程序;3.明确档案外借和档案破损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三、档案分类和编目1.规定档案的分类标准和编目规则;2.明确档案编号和索引的管理方法;3.规定档案的分类存放和检索方法。
四、档案保管和安全管理1.规定档案保管的场所、设施和环境要求;2.明确档案保密和防火措施;3.规定档案借阅和查阅的管理制度。
五、档案整理和鉴定1.规定档案整理的标准和方法;2.明确档案鉴定和评估程序;3.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鉴定标准。
六、档案移交和接收1.规定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程序和要求;2.明确档案移交和接收时的资料和手续。
七、档案利用和服务1.规定档案利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2.明确档案利用的方式和要求;3.规定档案的复制和扫描的管理方法;4.规定档案的编研和出版的管理制度。
以上是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实际制定时可以根据部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根据部门档案管理的需要和要求,可以制定以下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档案管理原则1. 法定性原则:遵循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档案管理政策和规定。
2. 科学性原则:依据档案学原理和方法,科学地组织、保管、利用和管理档案。
3. 规范性原则: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 真实性原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篡改、丢失和损毁。
5. 便捷性原则: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档案查阅服务,满足各部门的信息需求。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信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公司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可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档案管理工作,涵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积极主动、全员参与、法规合规、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整理、检索和保存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档案管理操作手册,明确各类档案的归档、借阅和销毁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防火措施。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和检索第十条公司应制定档案归档规范,明确不同类别档案的归档要求和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应将纸质档案进行编号和分类,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档案检索规范,明确档案借阅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档案借阅申请应由相关人员填写并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核后方可借阅,借阅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归还借阅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和销毁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档案保存制度,明确档案保存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五条档案保存期限届满后,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档案销毁工作,确保档案销毁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档案销毁应经过严格审核和监督,销毁过程应有记录和证明,确保销毁后不再恢复。
第五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准确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电子档案归档和备份规范,明确电子档案的归档、备份和恢复的具体要求。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档案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据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违规人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目录:一、背景二、目的及原则三、范围四、组织体系五、档案分类及保管要求六、获取档案的权限和程序七、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八、档案的销毁和整理九、风险管理十、附则一、背景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档案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的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此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便公司能够高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
二、目的及原则目的:1.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2.提高档案操作效率;3.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档案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遗失、损毁或泄露;3.应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紧密结合公司业务,为日常工作提供支持和参考;4.效率原则:档案管理应高效、便捷。
三、范围本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涉及档案管理的所有业务活动中均应遵守。
四、组织体系1.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公司各个部门的档案;3.公司员工: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分类及保管要求1.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存期限,将档案分为核心档案、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三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2.档案保管要求:(1)核心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禁止外借、外带,确保绝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重要档案:由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保管,严禁私自转借或移交;(3)一般档案:由各部门自行建立档案库,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六、获取档案的权限和程序1.获取档案的权限:(1)核心档案:只有经过核准的管理人员才能获取核心档案,并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2)重要档案:除核心档案外,授权的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也有获取重要档案的权限;(3)一般档案: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获取自己部门的一般档案,无需额外申请。
2.获取档案的程序:(1)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2)经过授权人员的审批;(3)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的借阅手续。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销毁、安全保管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纸质档案以文件形式保存、电子档案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
第四条公司档案应遵循透明、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公司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公司其他工作相结合,加强协作与沟通。
第八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制订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九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清理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进行定期的档案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提交相关的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及时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档案部门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档案整理规范,保证整理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档案保存与利用第十五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合适的档案保存环境,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档案丢失。
第十七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加强档案利用的网络平台建设,方便企业内部人员进行查阅。
第十八条公司档案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档案利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安全保管第十九条公司档案部门应按照一定的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的销毁和清理。
第二十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销毁程序和流程,确保档案销毁的合规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的安全保管,防止档案被非法获取。
第五章档案管理的法律与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档案管理遵循的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保密性。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的范围涵盖公司一切业务活动的有关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一切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文件、档案、记录等。
第五条公司档案分为机关档案、业务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不同分类。
第六条公司档案应按照文件的形式、内容的特点和保存期限的长短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方便。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档案的归档、借阅、销毁等操作应按照档案管理流程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审批严格。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档案信息的集中管理、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第十条公司应提供安全、干燥、通风、无虫害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进行归档和转存,避免档案遗失和损坏。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利用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利用的正当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档案的销毁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和方法进行档案的销毁,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有销毁记录,并应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证。
第七章档案的转让与接收第十八条公司转让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档案转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公司接收档案应对档案进行核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完整准确,安全可靠;(四)便于检索,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四)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五)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二)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涵盖本单位所有业务领域和活动;(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三)时效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系统化: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标准化:按照档案标准进行整理。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整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三)对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进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定期检查: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科学保管:采取科学的保管措施,延长档案寿命。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利用;(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依法进行保密。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 概述
公司的档案是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和管理都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档案,制定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非常必要。
2. 档案管理办法
2.1 档案分类管理
将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按照档案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管理,采用密级制度进行保密。
2.2 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
在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上,应该注重规范性、严密性和保密性,确定档案保管责任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3 档案利用和归档
在档案利用和归档上,应该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保证档案资料被科学地运用,同时实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归档。
3. 实施细则
3.1 电子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明确电子数据的属性和形态,实现电子数据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管理、流转。
3.2 纸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纸质档案管理,对档案馆的场地、环境、设施和人员等方面进行规定,并进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规定,确保档案真实可信。
3.3 应急管理与灾备实施细则
为保障档案馆的安全稳定,制定了应急管理与灾备实施细则,明确应急措施和救援机制。
4. 结论
制定一个完整的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于企业档案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才能确保企业档案的科学和规范管理,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和意义。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门档案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部门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档案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档案的组织和管理应遵循分类、整理、装订、标记、存放、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应根据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分为行政、人事、财务等不同类别,并按照部门内部流程规定的编号进行整编。
第六条纸质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装订,装订后应在封面上标明档案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
第七条电子档案应按照规定归档保存,存储的服务器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档案的存放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档案的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与借阅第十一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使用档案信息时,应严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人员申请借阅档案时,应提供有效的借阅证件,并填写借阅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借阅。
第十四条档案的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可申请延期或续借。
第十五条借阅的档案应登记,包括借阅时间、借阅人、借阅目的等信息,并保留借阅人的签名。
第十六条借阅人应妥善保管借阅档案,借阅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与销毁第十七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调查、排序、清理、编目和装订等环节。
第十八条档案的调查工作应了解档案的来源、数量、完整性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档案的排序采用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第二十条档案的清理应根据存期和价值进行筛选,将不具备继续保管价值的档案进行淘汰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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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请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
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党委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