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合集下载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档案是组织机构和个人活动的产物,是记录历史事实和信息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2. 全面、系统、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全面、系统、规范,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相对独立性档案部门在组织机构中应该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有权制定和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档案管理的职责。

4. 公开透明档案管理工作要保持公开透明,依法向社会公开档案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和利用的便利。

5. 批文备查涉及档案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上级机构的批准,并备有书面批文,以备后续查阅。

三、档案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 机构设置设置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2. 人员配备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的收集1. 档案收集的依据档案的收集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2. 档案收集的程序档案的收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收集、整理、分类、标识等环节。

收集的档案必须与单位的职能工作相关,不能随意收集无关档案。

3. 档案的保存期限档案的保存期限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对于已经过期的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档案的整理和保管1. 档案的整理档案的整理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查、分类、编目、装订等环节。

整理工作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2. 档案的保管档案的保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采取适当的环境条件、加强安全措施等。

对于涉密档案,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保密措施。

国家档案存放规章制度最新

国家档案存放规章制度最新

国家档案存放规章制度最新一、总则国家档案是一个国家的记忆,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国家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家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国家档案存放的基本原则1. 国家档案应当按照规范的存放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2.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实行密封管理,防止档案的丢失、泄露和损坏;3.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4.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5.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三、国家档案存放的管理责任1. 国家档案存放的管理责任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承担,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性;2.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权限;3.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点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4.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5.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存放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国家档案存放的分类和整理1. 国家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国家档案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使用;3. 国家档案应当根据保存期限进行分类,保留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的档案;4. 国家档案应当按照事务性和非事务性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5. 国家档案应当制定详细的整理流程,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国家档案存放的安全管理1.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 国家档案存放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档案的可用性和完整性;3.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实行严格的出入管理,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泄露;4.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5.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单位档案工作秩序,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单位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服务,避免因档案管理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档案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等有保存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片、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各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交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四条单位员工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义务。

单位各级人员应提高档案管理意识,遵守本办法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档案职责第五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计划,统筹规划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单位各部门、各子单位档案工作有统一指导、督促的责任;负责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单元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单元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单元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供给利用、鉴定与烧毁等与档案有关的事件;负责管理和维护单元级档案,并供给单元级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对各子单元档案事情实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档案室库房,保持环境的整洁,温度、湿度按要求调控,并进行防雨、防虫维护,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条单元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立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定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监督部门分管范围内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检查部门分管范围内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履行情况,负责部门分管范围内档案的鉴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0.11.19•【文号】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施行日期】1990.11.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是指对单位或个人的文件、记录等信息进行系统化、全面化、规范化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与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
1. 国家档案法:国家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办法和责任人。

3. 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归档,如按照单位、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的保管与保存: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水、防潮等措施,档案的保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定期整理、鉴定和修复,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5. 档案的利用与共享:档案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档案应实行保密措施,对可公开利用的档案应提供方便的条件,鼓励档案的共享和开放。

6.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对于有争议的档案,可以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无法再利用的档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统一销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不同单位和地区对于档案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

第三条国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保管;(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五)服务大局,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档案工作由国务院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保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七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专门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保障档案资源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三)及时收集,保证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四)分类收集,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三)便于检索和利用;(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来源、名称、时间、作者、内容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顺序;(三)档案的载体形式、存储方式;(四)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期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防止档案损毁、丢失;(二)便于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一、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
本办法旨在规范国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国家档案的有效利用率和保护程度,
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和合法权益。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

1.3 基本原则
国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各类档案实行公开,保障公民、
法人和组织的权利。

2.史实为凭。

档案材料应当根据史实,真实、客观地反映历史事件和人
物。

3.整理利用。

应当将档案整理、加工、利用,在服务于国家的同时,更
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档案管理
2.1 档案保管
1.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保管机构,对档案进行管理和保管。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保管和利
用档案材料,并对档案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

3.各级机构和单位应当对所生成的和保管的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化建档,
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2 档案利用
1.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历史实证原则,保证网上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序开展。

2.各级机构和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规范档案利用行为,并指定
专门负责人员,协调实施。

3.各级机构和单位应当利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数据库,为政策研
究、科研活动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档案公开
3.1 档案公开范围
1.档案公开适用于各级机构和单位所生成的和保管的文件、证明材料、
账簿、电子记录等各类档案资料。

2.经依法成文的国家机关决策和行政活动的档案以及历史档案不属于本
办法规定的公开范围。

3.2 档案公开程序
1.公开申请人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2.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
给出答复。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开档案的同时,应当注意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
4.1 违法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公开、篡改、销毁国家档案。

2.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侵害档案资料保护的。

3.泄露国家档案保密信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4.2 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部门可以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暂扣或者收缴档案等行政处罚。

2.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发生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涉及国家档案的事项,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为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祝您管理档案,顺利工作,保障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