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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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实施意见及申请表、公示表、汇总表

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实施意见及申请表、公示表、汇总表

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好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问题,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任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加强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活补助对象1.建国以来,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建制村任以下职务累计满3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任村干部:(1)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2)建国后至1957年任村级农会会长、副会长;(3)合作化时期任高级社主任、副主任;(4)1958年至1983年,任生产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民兵营长、妇女主任、会计;任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5)1983年后,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以下人员不享受本生活补助:(1)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2)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3)因受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党纪、政纪处罚离开村干部岗位后没有再担任过村干部的;(4)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

二、补助标准按省里的规定要求,制定全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如下: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30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20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80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10元;—2 —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40元。

关于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的情况说明

关于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的情况说明

各位组织委员:近段又有部分地方的离任村支书村主任上访。

为了认真做好这方面的稳定工作,现将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制度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我县所做的工作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中共桃江县委组织部组织组2010年9月9日关于我县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的情况说明中共xx县委组织部(2010年9月)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在关心爱护生活困难的离任村支书村主任方面,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普遍拥护。

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出台后,我县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委文件精神,做到发放对象公开、发放标准统一、发放途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2006年,县委、县政府根据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建立离任村支书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生活困难的离任村支书每年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经过调查摸底,当时全县符合条件的共有960人,按人均每年500元的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发放。

2007年,中共湖南省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全省范围了统一建立了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文件规定: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现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按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这个文件对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文件精神,县委组织部在2008年上半年组织各乡镇党委对全县离任村支书村主任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

调查按照并村前的772个村进行,由村党支部组织,乡镇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指导,对本村历年来的村支书(大队支书)、村主任(大队长)的任职人员、任职年月按任职先后顺序登记造册。

村老干部待遇补贴标准

村老干部待遇补贴标准

村老干部待遇补贴标准
-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职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

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0元。

-间断任职的,以最长连续任职时间为任职年限,不作累加计算。

-连续任正职不足9年的,又担任过其他职务的,按副职累加计算年限。

-连续任职8年以下正、副职,未办理养老保险,家庭困难的村干部镇党委、政府在党内温暖工程中给予一定的照顾。

-补助对象在任职期间已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现领取的养老金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再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不足的可以补齐,但不得重复享受;参加低保的以此类推。

-曾经享受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离职村干部,其当时补助抵消后,依据本办法继续享受。

-补助对象去世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羊寨镇关于离任村干部补助的回复

羊寨镇关于离任村干部补助的回复

羊寨镇关于离任村干部补助的回复羊寨镇离任村干部是有补助的。

2021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如果是同一个地区,职务不同、任职年限不同,补贴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羊寨镇离任村干部的补助标准为:
1、累计任职10年以上(含10年)村主职干部。

2、连续任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主职满3届或9年。

连续任职其他村干部6年以上(含6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

3、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选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

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0元。

4、正常离任村党组织书记的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任职年限分为三个档次,其中连续任职满6年或累计任职满9年的,按照不低于现在在职村书记基本报酬标准10%核定;
连续任职满12年或累计任职满18年的,按照20%的标准核定;连续任职满18年或累计任职27年以上的,按照30%的标准核定。

而对于正常离任村主任的生活补贴标准,则按照相同任职年限正常离任村书记生活补贴标准的80%来核定。

离任村干部补贴实施方案

离任村干部补贴实施方案

离任村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离任村干部补贴实施方案为了落实三真要求,体现县委、县政府对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的关怀,激励在职村干部的工作热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补助对象担任村级正副职离任村干部(包括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村长,正副农会长,初级社社长,高级社社长,正副大联社社长,正副大队长,革命领导小组组长,正副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联合社社长)。

第二条补助条件担任村级正副职离任村干部必须同时具备年龄年限和任职年限条件。

1、年龄年限: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任职年限:担任村级正职干部,累计15周年以上;担任村级副职以上干部,累计25周年以上(不满15周年的正职可累计在内)。

3、妇女干部的任职年限可在上述标准上分别减少3周年。

4、年月日至月日期间入党的担任正职离任村干部;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可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减少5周年。

获得过市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可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减少2周年。

根据《县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暂行办法》,连续3年被评为县级优秀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可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减少3周年。

5、经济联合社社长任职时间的计算办法为:补助对象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任村其它正职时间达到该档次年限(最低年限)2/3的,社长的任职时间按实计算;任村其它正职时间不足该档次年限(最低年限)2/3的,社长的任职时间按1/2计算。

第三条下列情况的处理办法:1、已故的不再享受;2、户口迁出本县的不再享受;3、因违纪、违法被处理的(包括依法罢免或终止履行职责),本届任期不得计算,处分期限内不得享受;4、被开除党籍、退党、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本届任期不得计算,并从处理的当年算起五年内不得享受;5、有其它原因不能享受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根据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担任村正副职的年限划分补助档次。

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

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

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
首先,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任村干部补助标准不能过高,否则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负担,影响村级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反,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也不能过低,这会降低村干
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村庄的经济实力来确定合理的
补助标准。

其次,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的制定应该与村干部的从业年限有关。


同年限的村干部对于村庄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程度是不同的,应该根据其从
业年限来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村干部的从业年限越长,其服
务村庄的时间和成果也越多,应享受更高的离任补助。

再次,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到其在岗位上的职责和工
作成绩。

在村庄中,有的村干部负责督导和协调村级事务,有的村干部负
责农田水利和耕地保护,有的村干部负责村级财务和党务等。

根据岗位职
责的不同,以及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也应给予相应的离任补助。

最后,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福利水平。

离任
村干部作为一种特殊的公职人员,其离任补助应该和普通公职人员的待遇
相匹配。

在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可以相对
较高;而在相对欠发达地区,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则可以相对较低。

这样
能够更好地保障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权益,激励和留住优秀的村干部。

综上所述,制定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应该全面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从业年限、岗位职责和工作成绩以及社会福利等因素。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激励和保障村干部履职尽责,进一步推动农村发展。

青海尖扎提高卸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青海尖扎提高卸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口姚 斌(《青海日报》记者) 朱祥福
为 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卸任村 干部 的温暖与关 怀 ,青海省黄 南藏族 自治州 尖扎县把提高卸任村干部待遇 、解 决卸 任村干部生 活困难 、完善卸任村 干部生 活补助机 制作 为全面推进基 层党 建工作 的一项 重要措施来抓 。
此次调整的适用范 围包括 :全 区所有 在职 村党支部书记 、 副书记 、委 员和村委主任 、副主任 、委 员。具体调整标 准为 :村党 支部 书记 、村 委主任 由过去的每人每月 1400元 ,调整为每人每
月 2600元 ;副书记 、副主任 由过去 的每人每 月 1200元 ,调整为 每 人每 月 2000元 ;两委委 员由过去 的每人每 月 1000元 ,调整 为每人每 月 1600元 。补贴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
经调整 ,全县任职年限满 2o年以上 的卸 任村 干部 生 活补 助标 准 全部 达 到 3800元以上 ,比调整 前最 低提高了 2400
元 ,其中一名任职年限 45年的卸任 村干
部生活补助标准达到 6800元 ,比调整前
提高了 5400元 ,是 目前尖扎县 卸任 村干
部享受的最高补助标 准。
·
通过提高任职 20年以 卸任村干部
的补助标准 ,充分调动和 激发了现任村干
部的工作积极性 ,使村干部干好有希望 、
收入有保障 ,在任有工资 、退后有所养。
10
该 县对符合享受 生活补 助条件 并任 职 年限达 到 2O年以上的卸任村干部 ,在
享 受全 省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 (每人每 年 1400元 )的基础上 ,根 据卸任 村干 部 实际任职年限 ,再给每人每年增加 补助 120元 ,所 提高的补助 资金由县政府纳 入县财政预算 ,每年按时兑现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凝聚全面小康建设的强大合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市政府七届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一)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

村支部书记基本报酬由每人每月1430元调整为1580元;村主任基本报酬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420元;村文书基本报酬由每人每月1140元调整为1260元。

(二)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3—4年、5—9年、10—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80元、120元、180元、300元补助。

担任村文书3—4年、5—9年、10—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70元、110元、170元、240元补助。

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的离任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50元(受多次表彰的不累加)。

二、明确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来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属县(区)级事权范围,经费来源由各县(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解决。

市级财政给予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总额20%的专项补助。

关于认真做好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汉滨区财政局汉滨区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保障、关怀帮扶机制,解决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困难,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8]18号)精神和省、市组织部长会议要求,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我区实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乡镇党委、政府积极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按照此〈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申报、审批工作。

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审批花名册》报区委组织部基层办。

附:1、《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3、《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审批花名册》中共汉滨区委组织部汉滨区财政局汉滨区民政局2009年7月8日汉滨区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保障、关怀帮扶机制,解决离任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生活困难,稳定现任村、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调动和激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补贴对象: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是:已离任的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

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
近年来,为了优化村干部队伍的结构,提升村干部整体素质,各地纷纷出台了离职补贴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
一、适用对象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在办理退出手续前2年连续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原则上担任职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经属地人民政府任免批准的村干部。

二、补贴标准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按其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时间,给予合理补偿。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按担任村(居)委会职务时间,给予资助。

三、补贴领取方式
补贴由村(居)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安排发放,直接给予补贴对象本人。

四、其他
1.补贴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旨在为村干部提供一定的福利,也为村干部之间的工作交接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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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

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

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

第六条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
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

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

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

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
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
党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镇党委。

第十二条离任村主职干部,由镇街党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

申请发放生活补贴人员中无镇党委政府颁发离任手续的,由镇街党委统一书面征求村干部离任时党委相关领导和现任相关责任人员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区书记等,每任不少于2人)。

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离任非主职村“两委”干部,由各镇街参照离任村主职干部申报审批程序,由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审查批复,名单确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乡镇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镇街党委对新增应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人员,于每年10月份前,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落实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核算,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离任村非主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县委研究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县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
(4)到县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

第二十条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2)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
(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6)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镇街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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