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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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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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 双月刊 )
2010年第 4期
性 , 各界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的呼声也越 来越高。在具体方案设计和规划方面仍需要借鉴 国外经验教训, 结合中国特殊国情, 推行具有中国 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 款保险制度 , 但 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隐 性存款保险制 度甚至还覆盖到证券、 信托等各个 非银行金融领域。无论是剥离四大银行的不良资 产 , 还是向它们注资 , 或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 再贷款 ( 偿还私人债务 , 都可看作是政府为国民提 供了一种变相的 ! 存款保险服务 ∀。与国外普遍采 用的显性存款 保险制度不同的是, 这 种存款保险 制度几乎覆 盖了所有 数额的银 行存款 , 而且 ! 保 费 ∀是以税收或铸币税 ( 通货膨胀税 的形式从纳 税人那里筹集来的。 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 大缺陷是 , 它强 化了金融企业的 ! 道德风险 ∀动机 # # # 无论是小额 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都不会 关注它们的 风险状况 , 从而 导致存款 人 ! 用脚 投 票 ∀的机制失灵; 并且单一的 ! 零费率制 ∀也使得各 银行不用为 它们 的过度 冒险行 为而支 付额外 成 本。概括起来讲 , 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隔断 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 衡关系。所以 , 我国金融企业普遍存在这样 一种 激励 # # # 尽量去争取那些能带来高回报的高风险 贷款业务。如果把一些银行不健全的内部治理机 制也考虑进去 , 那么这种激励可能会 扭曲为尽量 去争取那些能使个人获得高回报的关系贷款。 可见, !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是造成我国银行 业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的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更为严重的是, 因 ! 道德风 险 ∀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 ! 隐性 存款保险制度 ∀自身即不断向银行注资来解决, 从 而使政府实施这项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二、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 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提前积 聚起一块处理 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 城市信用 社以及城市商 业银行的常备资金, 不 但可大大减 轻各级政府未 来的资金支付压力, 而 且可使所需 筹集的巨额处置资金能够在时间路径上分布更均 匀一些 , 其作用应该类似于政府为居 5- ) , 女 , 甘肃天水人,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 任教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保险与社会保障系 副教授。主 要从事保险研究与保险学的教学工作。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 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
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
出明确规定。

2、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做出
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
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 2、兴起及发展
• 兴起:1933年美国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 发展:20 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 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截至 2007 年,全 球已有 95 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 81 个国 家或地区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
中国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探索:
• 1993年国务院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 2005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
形成,国务院原则性批准;
• 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 后,由于需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 作。
• 2011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 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 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本身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 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弱化,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 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
• 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存款保险 制度的建立遭遇到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 排斥。
破解方式:
• 1.根据不同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 2.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只是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存款人转 到了存款保险机构。道德风险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存款保 险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机构作为 委托人,对金融机构监管不利,不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类 型和投资活动的风险程度,只能通过外来的渠道来推测。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可以改善双方的信息不对 称,抑制道德风险。

浅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_优势及实现路径_朱晓军

浅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_优势及实现路径_朱晓军

浅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优势及实现路径朱晓军 王 莹(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12)摘 要:我国正处在经济改革关键期,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调整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蓄势待发。

只有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运行和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为经济转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

而建立存款保险和允许银行破产等制度,能快速推进金融改革,使金融为经济实体服务,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健康、有序与持久的活力。

本文在简要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类型及必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影响我国存款制度建立的一些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利率市场化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3109(2014)11-0031-04作者简介:朱晓军,男,汉族,本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经济师。

王 莹,女,汉族,本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经济师。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种类、组织形式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以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清偿债务的风险备用金保障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约束和疏导风险,不完全依赖收取基金来发挥作用,而是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使风险“归流施责”,从源头上消除风险。

存款保险目前有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形式。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数是在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国家没有强制规定,但如果银行倒闭,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对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等问题的一种金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面建立。

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

存款保险条例正加紧制定最快年内出台将成金融改革配套利器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日前获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最早将在年内出台。

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领导以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按照此种条例的一般推出程序,将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该条例的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务院同意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形成条例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之后再进行公布。

条例出台以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将水到渠成。

央行原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表示,可能在年底前启动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

专家判断,三中全会后,金融改革将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形成市场化定价和强化金融监管等几个方面展开,这些领域的改革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以便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在经济学家巴曙松(微博)看来,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金融竞争必将产生“优胜劣汰”,需要在深化金融机构产权和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上,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机制,以并购重组方式处置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问题金融机构。

海通证券认为,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者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

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预计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近期推出。

但在存款隐形担保消失之前,在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改变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期可能较长。

而且,随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准入的放开,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亟待建立,这同样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研究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本文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规避措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保证金融安全对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代表机构,经营着货币资金,现代商业银行已成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资金集散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聚起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实现资金的间接融通。

商业银行是一种靠负债经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特殊金融机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为防止存款人恐慌性的挤兑造成银行危机冲击金融机构,就要有效保证存款的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存款安全、维护存款人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监督银行业稳健经营、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道德风险是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弊端。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1、由于市场机制的运行不能够完全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业务开展涉及范围广泛,牵涉诸多方面的利益,保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安全发展意义非凡,金融安全网的构筑至关重要。

金融安全网是指,为保持金融系统尤其是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而做出的危机防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即金融安全网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启动各种有效的措施保护金融机构,使其面临的危机得以控制,防范危机向整个金融体系的扩散和蔓延。

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成了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 最后,国家以信用为担保提供的“存款保险”实际上消弱了金融机构
的运作效率。由于有担保,金融机构有恃无恐,便难以发挥资金的最 大效益。实际上,国家隐性存款保护制度所提供的大树“乘凉”使整 个金融体系效率低下,服务成本高昂低质。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 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 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 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 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 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第5小组:刘欢,李昕勇,李海晖,酒子剑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 在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建立之前,中国一直采用的是隐性存款保护制度:
即国家以信用为银行提供担保,确保其资金安全,消除其破产倒闭风 险。
• 2013年以来我国的系统性的金融改革如利率市场化等开始“行政松绑”
金融,在此基础上,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为市场利率化提供支持。此外, 中国储蓄率高达50%,位居世界第一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储蓄存款 的风险不容小觑。
即将出台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 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2年7月16 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 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 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 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 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 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 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 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 度。] 30日,《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 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

该制度通过为存款人提供保障,在银行破产或资金流动性紧张时,保障其存款不受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完善。

该制度的运行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其发展方向可能在强化监管和扩大覆盖范围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举措,也是维护银行系统稳定和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引言、作用、历史发展、内容、范围、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国际比较、重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利益。

它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保障,确保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其他风险事件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和补偿。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和管理,其目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的信心。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可以放心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还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在银行业务中,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希望能够安全保值。

如果银行发生了破产或资金遭遇损失的情况,存款人的资金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让他们放心地把资金存放在银行中。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当银行面临风险时,存款人可能会出现挤兑现象,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对自贸区改革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自贸区改革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顾玲琳来源:《卷宗》2014年第01期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获批,预示着新一轮改革将扑面而来,银行间竞争也将愈演愈烈,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基本制度,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该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引发的道德风险也往往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所以,就如何将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自贸区;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随着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汇率市场化进程将逐步加快,货币政策独立性将增强和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也将加快。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意味着风险领域逐渐扩大,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正是意识到银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存在破产的可能,并且这是引发社会波动和信用危机的重要根源。

所以,在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经验的前提下,目前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在中国,逐步允许私有资本经营银行的举措也暗示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储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三十年代初,在美国最先建立该项制度后,其他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也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德国在1977年、法国在1979年建立。

每一项制度的出台定会存在利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负面问题,所以,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是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之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1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简析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制度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比如美国是最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德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德国有其独特的存款保险运营机制,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典范。

存款保险制度SWOT构建模式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SWOT构建模式论文【摘要】我国在缺失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发展环境中,政府的“隐性”存款保护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作用,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对央行的货币政策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再加上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面临的金融风险将与日俱增,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对维护金融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监管体系、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三大法宝,三者共同构建金融体系的安全网。

其中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和化解一国金融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对其非常重视,纷纷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依赖政府保护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实际承担了最终的存款保险责任,这将造成银行业的不公平竞争,滋生道德风险问题,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现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迫在眉睫。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经办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根据存款额大小按一定的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

当投保的存款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直接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1]。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根据表现形式,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被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EDIS: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IDIS: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出现危机后由政府为问题银行善后。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保 险机 构 ,各成 员 机构 向保 险 机构 交纳 保 险费 ;当这 些 机构 面 临危 机或 经 营破 产 时 ,保 险 机构 向其 提 供流 动 l 生 资助 或 者代 替破 产 机构 在一 定 限度 内对 存 款者 给予 偿 付
的制 度 。隐 『 生存 款 保 险制 度是 指 当银行 破 产 时 ,储 户 损 失不 是 由专 门的保 险机 构来 弥 补 ,而是 由一 国政府 或 中 央银 行 来赔 偿 的一 种制 度 。长 期 以来 ,我 国实 施 的是 隐 性存 款 保险 制度 。在 改革 开 放初期 、 金融 市场欠 发 达 时 ,
险制 度是 指 为从 事存 贷 款业 务 的金 融机 构专 门建立 一个
存 款保 险制 度 。在 金融 稳定 理 事会 ( F S B)的 2 4个 成 员国 ( 地 区 ) 中 ,只 剩 下 沙 特 阿拉 伯 和 中 国还 没 有 建 立 存 款保 险制 度 。在 分析 存 款保 险制 度 基本 框架 和 总结


引 言
2 0 l 1 年 3月末 ,全 球共 有 1 1 1 个 国家 ( 地 区 )已建立 存 款 保 险 制度 ,并 有 4 1 个 国家 正准 备 、计 划 或 研 究 建 立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是 对存 款 人 利益 提供 保 护进 而稳 定
金融 体 系 的一种 制度 ,有显 性 和隐 『 生之 分 。显 I 生存 款保
根据 国 际存 款保 险协 会 ( I ADI )的 统 计 , 截 至
心 ,但 是它 却 加大 了信 息 不对 称 ,并使 得 银行 挤 兑 现象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0 9 — 2 9 作者简介 : 李斯嘉 ( 1 9 9 3 一 ) ,女,重庆人,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封思 贤 ( 1 9 7 3 一 ) ,男,汀苏泰州人,教授,博士,供职于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秦 娜( 1 9 9 1 一 ) ,女, 山东 日照人 ,西南财经大学 中国金融研究 中心硕士研究生。 本 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 研究基金项目《 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的组合优化问题研究 》( 项目 编号 :1 3 Y J C 7 9 0 0 2 6 )和江苏高 校哲社重大项 目《 物价稳定 目标下两大经济政策的组合优化问题研究》( 项 目编号 :2 0 1 3 Z D AXM0 1 3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由于隐性存 款保 险制度 中的 “ 保险”二字并不要求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因而,国际上通称的存款保 险制度指的就是显性存 款保 险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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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德国存款保险制度一、德国金融体系简介1、德国金融体系的构成德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

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依据1957年7月颁布的《联邦银行法》成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德国金融业以全能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

除商业银行外,还有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私人储蓄银行、建筑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转账划汇中心等。

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其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形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

德国银行通常可以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①依据所有权结构,可以分为公营银行和私营银行;②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③依据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

公营银行由州或国家所有,主要有储蓄银行及其上级州立银行,政府通过直接持有股权、间接持有股权或提供担保持有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

与公营银行相对应,私营银行由私人机构所有和管理。

德国的银行主要是全能银行,能从事存款、贷款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

德国的专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随市场需求产生的,随后政府才立法对其进行管理。

这些专业银行主要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

具体分类参见图3-1:2、德国银行业现状德国银行业的发展总趋势是急剧集中。

20世纪50年代,独立的信用机构有将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减至大约3600家。

截至XX年10月,德国共有信用机构2089家,其中商业银行250家(包括大银行5家、区域性银行159家、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86家),储蓄银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银行1297家,抵押银行25家,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专业银行16家,如图3-2所示:图3-2 XX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机构数量占比注: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银行业统计数据XX(月报统计补充1)第106页整理德国银行体系的三大银行集团:商业银行集团、储蓄银行集团和合作银行集团,约占市场份额的75%。

如表3-1所示:表3-1 XX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集团按资产负债总额计算的市场份额注:① 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

② 专业银行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特殊任务的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XX年12月月度报告第66页整理。

德国的银行体系以公营银行和合作银行占有很大份额为特征。

在资产和存款方面,德国公营银行(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州所有)在银行业部门中所占的份额与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1) 根据XX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的资产负债总额分析,虽然商业银行集团的资产和存款只占银行资产负债总额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银行的资产负债占整个商业银行集团一半以上。

这5家大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银行活跃在德国的各个州;与此同时还存在大量地区性商业银行、数量不多的私人银行(从法律形式上,德国联邦银行法将其视为私营个体商人或合伙公司)。

德国的银行业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德国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为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从公司的角度看,银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长期贷款外,还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从而可以提供股权融资。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储蓄工具、贷款和人寿保险产品。

(2) 储蓄银行集团包括储蓄银行、州立银行、州立住房储蓄银行、地区性公立保险机构,以及专业性的金融机构。

虽然德国储蓄银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公营储蓄银行出现于19世纪初,成立之初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和储蓄工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

储蓄银行集团中,除了7个出于历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础之上以外,其余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金融机构。

储蓄银行为区域性的全能银行,根据区域原则(regional principle)将业务限制在拥有其所有权的城市或乡镇里;州立和区域性储蓄银行一方面充当本地储蓄银行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债券为当地政府融资,自身也经营全能银行的业务。

大多数州立银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银行和区域性储蓄协会所有;dgz-deka银行为公立金融机构,由州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区域储蓄银行协会所有,充当所有州立银行的中央银行。

德国储蓄银行集团结构如图3-3所示:(3) 德国的合作银行出现于19世纪中叶,以满足当时银行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

合作银行的经营范围同样受区域原则的限制,以避免内部竞争。

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愿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种信贷业务和处理成员间及其他组织间的金融业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合作银行急剧集中,同时分支机构迅速增加,从1957年到XX年,合作银行从11570多家骤降到1297家,而分支机构却从约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 专业银行包含了多种法律形式各异、业务范围不同、经济意义差别较大的银行。

这些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拥有补充职能,即开展其他银行所没有的或者受限制的业务。

XX年10月,在德国联邦银行的统计中,德国共有这类机构42家,其中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其他专业银行16家,资产负债总额为18040亿欧元,占德国所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规模的26.03%。

专业银行中的抵押银行始建于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运作。

其最初功能是为城市居民住房筹集资金,后因公共预算赤字增加而逐渐承担了“市政贷款”的业务,通过发行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市政债券等筹集资金并用以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市政贷款。

截至XX年10月,德国的抵押银行共有25家,资产负债总额达9013亿欧元,约占德国银行资产负债总规模的13%。

就抵押贷款而言,在确定贷款对象时,只要有国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而不管贷款的具体用途如何,抵押银行都对申贷者发放贷款。

抵押银行还发放由企业或政府机构进行信誉担保的贷款。

抵押贷款一般采取分期偿还方式偿还。

二、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1、德国全能银行的演进全能银行在德国的银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经历了从萌芽到传统的全能银行制度的形成过程。

由于没有政府人为的限制和强迫,德国在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从产生开始就主要由强大的银行体系来承担,从而直接形成全能银行。

由于没有外在压力,当时相对较为强大的商业银行接手新兴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基本上没有障碍,不需要另外委托或组建子公司代为经营,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银行基本上都是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20世纪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银行经历了较为缓慢地发展阶段。

德国虽然经历了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和接踵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经历了50至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和70年代以后的经济低迷阶段,但是全能银行由于受到政府的呵护没有走很大弯路,仍然保持着内部综合经营型方式,并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能银行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在德国,尽管其全能银行向来以实力强大、经营稳健著称,但大银行与大企业过度紧密的联系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新兴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对州立银行、储蓄银行等公营银行的过度保护,扭曲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政府对银行业的呵护造成国内银行机构过多,银行费用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针对这些情况,德国银行业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逐步取消了对公营银行的优惠待遇,并逐步进行私有化;对实力雄厚的全能银行的经营战略进行重大调整,加强其投资银行业务并通过兼并收购逐步向国外扩张。

2、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德国的金融制度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银行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大得多,而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小得多,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要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很少参与证券市场活动。

德国银行业的成长一直没有受到限制,伴随着工业发展,银行一直在为工业企业提供着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就产生了内部综合型全能银行。

在德国,企业发展对银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对资本市场的依赖相对较弱。

德国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小公司较多,它们中的大部分不愿意过多地披露内部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因而上市公司的数量大大少于美国,其中非金融公司主要依赖银行融资。

由于在工业发展初期私人资本缺乏,居民个人将储蓄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的量很少,形成资本市场欠发达状态,直到现在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仍远远少于美国。

德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大都通过全能银行进行,因而全能银行在资本市场上非常活跃。

德国政府鼓励银行通过长期贷款或证券融资参与产业公司的发展。

由于全能银行作为非金融企业全面的中介,其交易费用少于资本市场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因而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运行的成本低于资本市场的成本。

银行对产业公司控制的程度取决于银行在这些公司管理中的活动,无论这种管理活动是通过直接股票所有权还是通过董事会成员。

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的发展方向从来没有改变,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而确立了内部综合经营全能银行在以银行中介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它部分地代替资本市场行使了金融体系的许多功能,在解决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把没有能力或不敢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等方面都比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优势。

它不仅为经济部门廉价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供了便利,也保证了资金的快速流通和高效率使用。

这种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却稳定盈利的倾向增加了银行业的活力。

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虽然各有侧重,但德国法律对它们从事何种业务却较少限制,它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全能银行,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

3、德国的主办银行制德国经济的良好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紧密的银企关系和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

在德国金融市场上,间接融资处于绝对优势,直接融资相对较弱,其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约束较弱。

因而,银行在德国投资金融体制中和公司的经营及治理结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德国商业银行与企业关系的根本特征表现在其主办银行模式上。

在德国,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均有其自己的主办银行,甚至家庭也有其自己的主办银行。

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通常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与沟通:(1) 企业发放贷款和向企业派驻监事,并在充分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基础上,有效地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从开办到经营,银行都积极参与,从而建立起与企业之间的长期信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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