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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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解释

前言:

1、村委会不是国家的政府,不是行政部门,只是代表村民的基层自

治组织,根本没有权利征收或征用我们的土地。

2、村委会没有当时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也没有用其他的地来换,

是违法的

3、我们有承包证(土地证)

4、有关村委非法占用我们的所有土地,都要依法取回(或获得相应

的经济补偿。)

1.村委会是什么样性质的组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法人组织。村委的权利也只是代表全力村民行使权利,它代表着全体村民的利益,一般重大事件(涉及村民大众利益)必须有村民大会通过才算合法。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利阻碍我们合法使用自家土地。

2.村委会作出不合理决定,侵害村名利益的,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中国的土地性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规定: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司法解释:中国的土地所属权归两部分所有,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使用该土地不需要征收征用。另一部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分配给农民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所以,村委会是代表村民的自治组织,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或者村民个人性质,即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农民集体,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村委会是没有自己土地的。所以我们家该土地所有权不是村委所有的,村委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我们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村委会有没有权利使用土地?有没有权利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司法解释: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发生

土地所有权转移。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村名委会会只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没有权利征收征用土地,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以,村委会根本没有权利使用我们自家土地建加工厂,村委会即使使用了我们自家土地兴建了加工厂,即不是征收也不是征用,也不属于承包,是非法占用自家土地。

5.谁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使用权?怎样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司法解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该土地权属所有者使用,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所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该土地权属所有者使用,如果该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使用土地,必须通过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双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有一定的年限要求,承包方只拥有该承包土地在约定承包期内的使用权,而不没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该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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