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探析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探析【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土地规划和流转面积控制不当、市场化程度不足、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包括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农民权益、土地规划、市场化、生态环境、解决途径、政府扶持、市场机制、监管力度。
1. 引言1.1 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到农民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承载了更多的发展压力和需求。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支持。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逐渐被纳入法律法规框架,政府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土地规划和流转面积控制不力、农民权益保护不到位、市场化程度不足等。
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也需要农民积极参与和配合。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农民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谈判能力,导致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权益受损。
有些贫困农民甚至可能因此丧失土地权益,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土地规划和流转面积控制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土地流转规划不合理、面积过度流转等情况,导致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农村土地利用格局不合理,甚至引发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足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然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防范。
一、法律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法规,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
例如,土地流转的程序不合法,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未经过发包方同意等,都可能导致流转行为无效。
此外,对于土地流转的期限、用途等,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引发法律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风险土地流转的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市场波动较大,可能导致流转价格不稳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盲目跟风流转土地,可能会面临租金过高、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同时,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会影响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效益。
如果农产品价格下跌,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无法按时支付土地租金,给农民带来风险。
三、经营风险土地流转后的经营管理不善是一个常见的风险。
一些经营者在流转土地后,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种植或养殖项目选择不当,技术水平不过关,导致生产效益低下。
另外,自然灾害、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也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如果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可能会使经营者陷入困境,无法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
四、社会风险土地流转可能引发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例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可能会导致农民之间、农民与村集体之间产生矛盾。
一些地方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损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容易引发农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此外,土地流转后,如果大量农村劳动力无法实现再就业,可能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五、信用风险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当事人信用缺失的风险。
有些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能会故意拖欠土地租金,或者在合同期满后不归还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这一机制在推动农业现代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存在规定不够明确、细致的情况。
例如,对于土地流转的合同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求,导致在一些土地流转纠纷中,各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其次,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流通不畅,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
很多农户想要流转土地,但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一些有需求的经营主体又难以获取准确的土地流转信息。
这不仅降低了土地流转的效率,还增加了交易成本。
同时,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不够合理,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和定价依据,导致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再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制约了土地流转。
对于很多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一种生活保障。
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农民担心一旦失去土地,生活将失去依托。
因此,即使他们在土地经营上效益不高,也不愿意轻易流转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规模经营。
另外,土地流转后的用途监管存在困难。
一些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进行过度开发,破坏了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
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手段不足、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有效遏制这种违规行为。
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也不够合理。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利益分配中获得的份额相对较少。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土地流转,过于强调规模经营和经济效益,忽视了农民的利益诉求,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获得感不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及建议
问题:
1. 司法效力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司法
效力不足,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和产权不稳定的问题。
2. 规模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相对较小,流转面积有限,无法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效益。
3. 流转价格不合理:由于缺乏市场竞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常常偏低或偏高,不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4. 农民权益保护不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
护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农民利益被侵害。
5. 交易流程繁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流程繁琐,手续复杂,增加了交易成本,限制了流转的自由性和效率。
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明
确权益归属,加强司法保护,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鼓励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引导,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化
经营,培育大农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
水平。
3. 建立市场化流转机制:引入市场竞价机制,促进土地流转价格的合
理形成,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4. 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农民合法
权益的宣传、教育和维权,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不受侵害。
5. 简化流转手续:简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手续,提高流转的
自由性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转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不断推广和深化,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推动了农村产业的升级。
与此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亟待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以期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不规范、流转规模不大、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素质不高等。
其一,合同不规范。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很多土地流转的合同不规范,导致了流转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益不平衡,甚至出现了一些合同纠纷。
目前许多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存在一些漏洞,让一些不法分子在其中寻机谋取私利。
这种情况严重破坏了农村土地流转秩序,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其二,流转规模不大。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虽有些许增加,但整体上还不够大。
由于流转规模不大,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效率得不到提高,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扩大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其三,保障制度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保障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和保障措施,一些流转方和承租方之间的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农村土地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四,农民素质不高。
由于长期以来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农民对土地流转还存在一定的疑虑和担心,认为土地是“祖传宝贝”,不舍得流转。
加之一些流转方和承租方之间的不信任,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接受度较低,难以积极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中来。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应重点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村土地流转注意的几个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农民逐渐意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
土地流转是指将农村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企业或组织,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农民流转土地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规定,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
其次,流转方和承租方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
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的承包期限、租金、土地的基本农田保护等。
第三,需注意土地流转的风险。
土地流转可能涉及到市场、政策和自然灾害等多种风险。
因此,农民在流转土地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第四,土地流转需要遵守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因此农民在流转土地时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流转方和承租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注意,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流转方和承租方要签订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的约定,防止出现任何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需要关注多种问题。
政府应积极监管和引导,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话题。
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流转合同不规范。
许多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对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内容了解不够,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有的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流转双方在权益分配、流转期限等方面产生纷争。
其次是土地流转导致农民就业问题。
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农民土地被流转后,许多农民面临失业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技能和资源,他们很难在城市找到稳定的工作。
这会带来社会稳定问题,增加社会治安风险。
另外是土地流转导致生态环境受损。
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后会采用过度耕地、过度施肥等方式追求高产,从而导致土地退化、水源污染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问题。
最后是土地流转存在着一些不公平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的不平等分配,一部分富裕农民或大规模企业更容易获取土地资源,而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贫困农民则更难获得流转机会。
这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问题加剧。
针对以上问题,采取以下对策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首先,加强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核,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加强对农民就业的培训和扶持。
建立健全农民就业培训机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帮助农民在土地流转后顺利就业。
同时,加大对农村创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另外,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并加强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防范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防范风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日益频繁。
农村土地流转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风险。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常见的风险1、法律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或理解不准确,可能导致流转行为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未经合法程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2、经营风险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流转费用,甚至出现土地抛荒等问题。
3、价格风险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机制,可能导致价格过低损害农民利益,或者价格过高增加受让方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4、社会稳定风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利益分配不合理、操作不规范,可能引发农民不满,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农村土地流转风险的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向农民和相关主体普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土地流转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2、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土地流转的审批、备案等程序。
土地流转应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土地流转前,对受让方的经营能力、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降低经营风险。
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经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4、合理确定流转价格综合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质量、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通过评估或协商等方式,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成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流转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风险,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法律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
如果在流转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或理解不准确,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首先,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且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如果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格,流转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土地流转的程序问题。
法律对土地流转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报发包方备案等。
如果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流转,可能导致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另外,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如果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市场风险土地流转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如果在流转时对市场行情把握不准确,可能导致流转价格过高或过低。
价格过高会增加受让方的经营成本,降低其盈利能力;价格过低则会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损。
同时,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可能给土地流转带来风险。
如果流转后的土地所从事的农业生产项目不符合市场需求,可能导致农产品滞销,影响经营效益。
此外,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市场风险较高。
如果受让方缺乏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可能在面临市场波动时遭受较大损失。
三、经营风险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面临着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种风险。
农业生产具有长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力。
如果受让方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农业生产效益低下,甚至出现亏损。
而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当也会带来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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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权作 为农 民有 重 大 意义 的财 产 权 , 了依 法 为 保护 农 民 的合 法 财 产 和权 益 , 律 应 当允 许 作 为 法
物权 性 质 的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继 承 。而 我 国 的
《 权法 》 没有规 定继 承权 , 能是 由于受《 村 物 并 可 农 土地 承包 经 营法 》 的影 响 , 虑 到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考
《 物权 法 》 1 5条 规定 了土地 承包经 营权属 于用 第 2 益 物权 的性 质 。用 益 物 权 即 对 他 人 之 物 进 行 占 有 、 用 、 益 的物 权 。第 l 7条规 定 : 使 收 1 用益 物 权 人 对他人 所 有 的不动 产或 者动 产 , 依法 享有 占有 、 使 用和 收益 的权 利 。换句 话说 , 土地 流转 , 就是农
转后 , 地流 转局 面更 加喜 人 。应 当看 到 , 流转 土 在
2 农 村土 地 的 所 有 人 不 是 土 地 流 转
的 王 体
农 村土 地的所 有人 ( 简称 农地所 有 人 ) 否 以 能 主体 的身份 出现在 土地 流转 过程 中呢 ?从经 济 学 的角度 讲 , 决 于农 村 土地 所 有 人 能 否 取得 土 地 取 流转 的交换 价值 。土地 流转 的交换 价 值大体 由三
土地 承包 法 》 1 第 3条 规 定 : 发包 方 ( 地 所 有 人 ) 农
承包 人依 法处 分 自己的权益 。
收 稿 日期 :0 卜O —6 2 1 42
可 以监督 承包 方依 照承包 合 同约定 的用 途 合理 利
史 亚 洲 : 村 土 地 流 转 中 的 几 个 法 律 问题 农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人把 自己承包 期 内承包 的土
件 , 了设 立 农 业公 司 的障 碍 , : 于 股 东 人 数 成 如 关 的规 定 , 最低 注册 资本 的规 定 , 币 出资 的 限制 等 货 都成 为成 立农 业股 份公 司 的 困惑 和 障碍 。
3 4 继 承 关 系 .
3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转 中的法律 关系
我 国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制 度包 括两 种承 包方 式 , 家 庭 承包 和 以招 标 、 卖 、 开 协 商 等方 式 即 拍 公 的 承包 ( 称其 他 方式 承包 ) 下 。不 同的承包 方 式决
定 了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转 的形 式和 内容 , 形 成 也 了相应 的法律 关 系 。厘 清 这些 法律 关 系对流 转过
的 过程 中也存 在 一些 问题 和障 碍 , 要解 决 问题 , 扫
清 障碍 , 了 国家 的政 策保 障外 , 除 法律 的力 量是不
容 忽视 的 。 因为 , 土地 在 我 国不仅 是农 民的 生存
保障 , 更重 要 的是一 种法定 的财产 , 种 财产在 支 这
配 的过 程 中法律 的介 入是 必不 可少 的 。本 文从 我
程 中 出现 的纠 纷解 决无 疑 具有 积极 意义 。
3 1 债 权 关 系 .
没有 就 以家庭 承包 方式 获取 的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 “ 股” 人 问题 作 出明 确 规 定 。在 现 行 法 律 体 系 中 ,
以土 地股 份制 为基 础 而设 立 的农 业 公 司 , 当 受 应 《 司法 》 调整 。但是 , 司设 立 的诸 多法 律 要 公 的 公
用 和 保护 土 地 ; 止 承 包 方 损 害 承包 地 和 农 业 资 制 源 的行 为 。
包方 式取 得土 承 包 经 营权 后 , 承 包 地 人 股 以取 将
பைடு நூலகம்
得股 权 , 成立 股 份 合 作 公 司 。股 份 合 作 公 司 依 法
登记 设立 , 具 有 法 人 资格 。土 地 承 包 人 成 为 股 且 东 , 使 股东权 利 , 行 承担 股东 责 任 。实行 土地 股 份 制需 要法 律认 可土 地 承包经 营权 可 以通 过“ 人股 ” 的方 式进 行 流 转 ,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 权 而 农 和 物 法》 虽然 承认 了土 地承包 经 营权 的物 权性 质 , 却 但
发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同 意 抵 押 的 , 包 人 应 当 在 承
抵 押合 同签订 后 的规 定 期 限 内 , 申请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抵 押权 设 定 登 记 , 押权 自登 记 时 设 立 。实 抵
承包 人在 承包 土 地 上 的 尚存 财 产 的处 理 问题 , 继
系 , 法律 的 视角 思 考农 村 土 地 流 转 中涉及 的 几 用 个 问题 , 以期更 加 深 刻 地认 识 我 国的 土地 流 转 制
度。
地使 用者应 就增 值部 分所支 付 的费用 。这 三部 分
1 土 地 流 转 的 法律 属 性
土地 流 转 是 农 户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
同 设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已 终 结 , 及 的 只 是 发 包 人 对 涉
土 承包 经 营权 抵 押 给 银 行 或 者其 他 债 权 人 后 , 如
果 不 能按 期偿 还 贷 款 或 者 清偿 债务 , 债权 人 可 以
对农 户 的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进 行 处 置 , 生权 属 变 发 更 。根 据《 担保 法 》 定 , 包 人 行使 抵 押 权 要 经 规 承
部分 构成 : 地 投入 补 偿 费 、 土 土地 使 用 费 , 土 地 即 使 用 者为取 得对 土地 的独 占使用权 而应 支 付 的费 用 、 地增 值分成 费 , 土 即因土 地 的流转 使对 土地 的
集约 经营成 为可 能 并 提 高 了土 地 上 的 产 出量 , 土
国现有 的 土地 流 转制 度 出发 , 合 现 行 的法 律 体 结
农 地 仅 限 于“ 四荒 地 ” 一 般农 地 现有 法 律 是 禁 止 , 抵押的 , 立法 者 可 能 出 于农 地对 农 民具 有 保 障 功 能 , 护农 民的基 本 生活 条件 的考 虑 , 是 立法 的 维 这
承 人无 权 主张继 承 承包权 。继承 人不 限 于本集 体 经济组 织成 员 , 只要 符合 继承 人条 件 的 , 可 以享 都
有承包 继 承权 。
现抵 押 权后 , 经法 律程 序 , 未 不得 改 变土地 所 有权
的性 质 和 土地 用 途 。可 以 看 出 : 国用 于 担保 的 我
・
24 ・ 3
陕
西
农
业
科
学
农 村 土 地 流转 中 的几 个 法 律 问题
史 亚 洲
( 西安航 空技 术 高等 专科 学校 经 济管理 系, 西 西安 7 0 7 ) 陕 1 0 7
摘 要 : 村 土地 流转 涉及 许 多 法律 问题 , 章从 流 转 的 法律 性 质 、 转 的 主体 、 转 中形 成 的 法 律 关 系 、 地 农 文 流 流 土
费用 都是 由土地 承 包 人 承担 或 投 人 的 , 据 民事 依
法律 公平原 则 , 承包人 支付 的 , 流转后 的交 换价 值
就 应归 承包 人所 有 。我 们 认 为 , 地所 有 人 不 享 农 有 土 地 流 转 的交 换 价 值 , 因而 不 应 取 得 主体 地 位 。 [ 从用 益物权 的特 征上看 , 益物 权具 有独 立 2 用
性 , 益 物 权 也 是 直 接 支 配 物 的 权 利 。所 谓 直 接 用
支 配 ,系指 物权 人得 依 自己意 思享 受物 之 利 益 , “ 无 待他 人之介 人 。 在 用益 物 权 中 , 益 物 权 人 ”] 用
户 用承包 集 体所 有 的土地行 使 占有 、 用 、 使 收益 的 权 利 。传 统 所谓 的“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 在 性质 上 , 并 不再是 土 地经 营权 , 是 一 种在 我 国具 有 特定 而 意义 的土地 使用 权 , 用益 物权 而不是 债权 o 3 是 [ 用 1 益 物权 派生 于所 有权 , 有权强 调物 的归 属 , 益 所 用 物 权则 强调 物 的利 用 , 产 归 属 和 财 产利 用 对 我 财 们 来讲 是 同等 重要 。既 然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是一 种 独 立 的用益 物 权 , 么依 据 物权法 原理 , 那 物权具 有 支 配性 ,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流转 实 际 上 就是 土 地 土
亡后 , 包人 的 继 承 人 可 以继 续 承 包 。既然 承 包 承
其 法 律关 系属 于 物权 ( 即用益 物权 ) 系 。承 包人 关 与 流 转相 对人 通 过 转 包 合 同、 赁 合 同建 立起 来 租 的法 律关 系属 于 债权 关 系 。债 权关 系 受物权 关 系 制 约 , 赖 于 物 权 关 系 , 要转 包 、 依 只 出租 行 为 内容 合法 ,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 向 发包 人 备 案 即可 , 仅 且 不 备案 也不 影 响转 包合 同 , 租赁 合 同的效 力 。
权 关 系 。 担 保法 》 3 第 3条规定 : 列财 产可 以抵 下 押 : 押人 依 法承 包并 经发 包方 同意抵 押 的荒 山 、 抵 荒沟、 丘、 荒 荒滩 等荒 地 的土地 使用 权 。承包 人将
此种 考虑 , 当说并 非 没有 道 理 。但 如 果 法 律 明 应 确规 定 了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为 用 益 物 权 , 再 若 不允 许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继 承 , 没 有 道 理 。许 就 多学 者也 主张 , 确 认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为 物 权 的 在 前提下 , 当允许 农 地承包 权 的继 承 。 3 应 [ 需要 注 意 4 的是 : 继续 履行 承 包 权 必须 以承 包 合 同在 履 行 期 内为前 提 , 如果 承包 合 同履 行 期 已经届 满 , 承包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