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部分重点整理(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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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商法法考知识点总结商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商法法考涵盖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

在商法法考中,考生需要全面掌握商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有一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因此,对商法法考知识点进行系统总结,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准备商法法考试。

一、商法的基本理论商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地位、发展趋势等内容。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商业性质和功能。

商法是国民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独立的地位,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商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商法的相关知识点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把握商法的基本理论,有助于考生更好地把握商法的要领。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进行商业活动的各种主体,包括商业企业、商业组织、商业个体等。

商事主体的种类很多,例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认定、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内容。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商事主体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的实质和特点。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中的商业合同有着很多的种类,例如买卖合同、合作合同、委托合同等。

商业合同在商法法考中的相关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商业合同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商业合同的相关问题。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等内容。

公司在商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和了解,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公司法方面的考试题目。

五、证券法证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

证券市场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证券法的相关知识点在商法考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其领域涉及到生产、销售、金融等各种活动。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需要遵守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梳理出商法学重要知识点,以便大家合理利用法律。

一、商法学概念及应用商法学是指利用法律系统来处理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既是一门实践学科,也是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解决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商法学是关乎商业活动的法律知识的总和,包括商法学的原理、法律及其实施、程序、合同及其实施等。

二、商法学的重要内容(1)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这些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商业法律的行为按照商法学的定义,商业行为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进行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它包括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许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撤销合同等。

(3)商法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享有多种权利,但也会面临许多风险,为此,商法学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熟悉和熟练掌握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保护自身的权益。

(4)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经济和贸易活动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贸易法、货币法、税收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保护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学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意义,并能够准确判断国际经济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以便切实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商法学的研究成果商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许多法律领域,它以学术理论为基础,并以实践为目的,旨在结合法律系统,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负责处理和解决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的法律问题,其重点知识点主要有: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国际经济法。

《商法学》教学课件

《商法学》教学课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复习内容.doc

商法复习内容.doc

名词解释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他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消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第三人的财产于破产受理前为债务人占有,于破产受理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接收并仍然存在于破产财团的,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从破产财团取回相应财产的权利。

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控制位前提,并且发誓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海上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旅客经海路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行为。

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重点整理商法之一公司法一、公司概念、特征、类型(一)公司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1.公司概念以营利为目的依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1)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2) 以出资方式设立;3)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 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名称:地理区划、字号、行业、责任形式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背)1、主要特征:(1)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否认(3)为了保护债权人(4)只有当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在个案中适用2、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0条)(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2)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3)该有过错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主体要件受害人和加害人(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损害事实存在;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1)虚假出资2)抽逃出资3)转移财产(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设立新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1)逃税2)洗钱(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2)财产混同3)业务混同4)组织机构混同(5)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股东揭开公司面纱股东直接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1、独立的人格(1)自己的名称(2)组织机构(3)场所2、独立的财产(1)股东出资(2)公司盈利(3)其他途径3、公司独立的责任(1)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独立(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独立(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独立(公司对财产有所有权,公司可以做原告可以做被告。

股东做决策,公司担责)(三)公司能力1.权利能力:越权经营效力有效2.行为能力(1)经营能力(2)投资能力(五种人除外)公司投资能力(F15、16)(1)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商法学》第二章(票据)

《商法学》第二章(票据)
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自己付款,并指定到期日付款 的票据。 银行汇票正面

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被分为银行汇票和商 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 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因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 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 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 的汇票。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
小陈(育苗场)
货款10000元
王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少了四分之一的货物 甲公司 10000元的商业汇票 汇 票 汇 票 乙公司
汇票
丙公司 丁公司
* 票据转让时,受让人不继受原因债权 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持票人前 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实现 对后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仅限于记名票据 关系,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出让人一般不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交付转让的不记名票 据的出让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票据 行为以外的事实或行为引发的社会关系。我 国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 票据利益偿还关系; 票据损失赔偿关系;
3、与票据密切联系的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民事关系均 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
五、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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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方式不同,支票被划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根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为标准,支票被 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之分,我国目 前的变式支票仅为指己支票。 国外还有划线支票(包括普通划线支票和 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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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总论 *商事立法准则: 概括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列举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的列举。 折衷主义: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商主体: 概念: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构成要件:1、必须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之存在为前提(即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必须以一定的经营活动为存在的基础(营利性、营利的持续性、公开性)。 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概念: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33条:(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商法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权利的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原则、财产保险原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登记的效力: 1、对登记人的效力: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营业活动的前提。 2、对第三人的效力: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

二、证券法 *证券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区别:流通性、在流通中是否产生权益的增减) 2、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证券期货、期权合约。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投资基金券: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证券交易所: 概念: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地、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社团法人(由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组成的)。 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会员制社团法人、场内交易组织者 功能:1、提供便利的交易服务,维持证券的市场能力 2、形成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 3、预测经济动态,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4、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组织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监察委员会

*股票承销: 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委托证券公司依法承销。 概念:证券发行人通过与证券公司(承销商)订立证券承销协议,委托承销商在证券市场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推介和销售证券发行人拟发行证券的活动。 方式: 1、代销:证券公司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联合承销(>5000万人民币交给承销团):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联合起来,与发行人订立承销协议,受发行人的委托共同向社会公众发售拟发行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也称公募,是指股票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 非公开发行:也称私募或内部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人向公司内部职工或特定投资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证券发行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也称信息公开制度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三公原则不仅指导证券发行,而且贯穿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始终,三者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保证参与者的公平地参与竞争,实现公正的结果。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集中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 *保荐人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概念:保荐人对证券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券以及其所发行的证券在上市过程中,依法予以辅导、推荐、承销、担保以及持续督导等行为的总和。 保荐的对象:1、首次公开 发行 上市的股票 2、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3、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与上市 积极作用:1、促使发行公司的转型,完善治理,提高经营绩效,增强其证券的投资价值从而改善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再筹资能力。 2、促进高质量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增强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 3、强化国家和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 4、促进保荐人自身发展。 5、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期限: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10%以上 5、公司菁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慢走规则/台阶规则: 概念:收购人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时所应当遵循的有节奏、分阶段进行的规则。 意义:通过对大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速度进行限制,从而让目标公司股东在获得充分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投资决策来避免突发性收购对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产生的不利影响。 【1】购持5%的股票时,3日内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并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进或卖出目标公司的上市股票 【2】每增加或减少5%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并在报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进或卖出目标公司的上市股票。 三、票据法 *票据法律关系 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 票据债权人:持票人、收款人 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 内容: 票据权利:1、请求权:提示承兑权&提示付款权&追索权 2、受领权:接受给付 如何取得票据:出票、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 取得票据的限制: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消灭事由:(相对消灭)清偿、抵消、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绝对消灭)付款、时效期间届满、票据被除权(丧失)、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涂销 票据义务 种类: 1、汇票关系:基于汇票的签发而发生。商业汇票关系&银行汇票关系 2、本票关系:基于本票的签发而发生。 3、支票关系:基于支票的签发而产生。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法律关系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2、票据返还关系 3、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 4、利益偿还关系 5、损害赔偿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排除不可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情况) 2、票据预约关系 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时效制度 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制度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3、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追索权: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3、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票据背书 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 种类:1、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空白背书&记名背书 2、非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质押背书(在票据上设定质权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切断: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禁止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它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承认银行本票。 特征:1、本票是由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的票据 2、无承兑制度 3、信用证券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是见票即付哦。支票也属于见票即付哟。 本票——提示见票 支票——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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