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公通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该篇文件中有关收容教育内容,已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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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哪项规定?A. 穿着制服,携带执法证件B. 穿着便装,携带执法证件C. 穿着制服,不携带执法证件D. 穿着便装,不携带执法证件答案:A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以下哪项行为是正确的?A. 逃离现场B. 保护现场,但未立即报警C.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D. 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报警答案:C3.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哪项原则?A. 公正、公开、及时B. 公正、公平、及时C. 公正、公开、快速D. 公正、公平、快速答案:A4. 以下哪项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的内容?A.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B.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C.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D. 城市规划设计答案:D5.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遵循以下哪项规定?A. 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事后报告B. 报告上级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C. 根据情况自行判断是否采取强制措施D. 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6.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收集以下哪些证据?A. 事故现场照片B. 事故当事人的陈述C. 目击者的证言D. 事故车辆的损坏情况答案:ABCD7.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以下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A. 接受当事人的贿赂B. 泄露执法过程中的机密信息C. 滥用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D. 无故拖延执法程序答案:ABCD8.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以下哪些情况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 违法行为轻微B. 主动承认错误并改正C.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D. 违法行为是初犯答案:ABCD9.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以下哪些情况需要向上级报告?A. 遇到重大交通事故B. 遇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C. 遇到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D. 遇到需要跨地区协调的情况答案:ABCD10.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以下哪些措施是合法的?A. 警告B. 罚款C. 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D. 拘留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1.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随意使用执法车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4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而建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它包括了交通法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等方面的内容。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1. 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2. 保护行人、骑车人、驾驶员等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 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处罚规定是指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相应处罚措施。
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处罚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罚款、扣留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不同形式。
处罚规定的目的是借以惩戒违法行为,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具体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的交通法律法规可能不同,处罚的具体形式和程度也可能不同。
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交通参与者需要熟悉当地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遵守相关规定,提高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交通运输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第四条交通参与人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交通参与人一旦发生以下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或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闯红灯、压线行驶;2. 超速行驶;3. 醉酒驾驶;4. 违规变更车道;5.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6.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7. 违停、乱停车;8. 疲劳驾驶;9. 未按规定让行或未让行;10. 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行驶证的;11. 盗用、使用他人驾驶证;12. 未按规定放行特种车辆;13. 未按规定放行校车;14. 使用非法标识、标牌、代号等;15. 急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未让行的;16. 购车未办理强制保险的;17. 未办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牌照的;18. 客车、货车未经许可擅自装载的;19.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处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通 过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违法者和广大公 众内心产生警戒作用而达到这一目的。
• 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5条、23条、27条。
例
• 2009年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并出台《江苏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工作规范》,明确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共有 15种。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 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 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 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为。 Nhomakorabea含义
违法停车的问题
• 监控编号: 3201020018837574 违法地点: 石婆婆巷-1 车牌号码: 苏A 车牌类型: 小型汽车 违法时间: 2010-10-30 10:41:00 违法行为: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 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 的 (罚款金额:50元)
• (1039-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 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 的法第56条第1、2款、第93条第2款、第90 条、国条第63条、省条第56条第18项
车主疑问及秩序科回复
• 1、车在非路口五十米,非加油站三十米,没有禁 停标志,路宽超过四米,没有黄线的道路右侧停 放车辆产生的曝光疑问
• 交管局秩序科给予回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由 此判定所有不在泊位内的停车都是违停。
• 2、提出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等理由 • 她回复“如果有那些就应该按照违标处罚100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交通运输行业是一个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为了维护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平竞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在此领域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在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力度,为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交通运输行业中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有些行为危害极大,必须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以维护秩序。
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交通事故、超载、超速、驾驶证假证等。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
立案调查阶段主要是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听证阶段是为当事人提供申辩与陈述的机会;裁决阶段则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和权力在交通运输行业,负责执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
这些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当受到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
一般而言,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请复议。
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通过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六、加强行政处罚的监督与改进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与改进。
这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等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监察监督、督察监督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依法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
根据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履行上述职责,《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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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一)1、不起诉是否吊销驾证?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不属于“构成犯罪”,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2、在查处违法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仅仅只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中又无强制措施,请问我队对此类案件的罚款今后如何执行?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传唤。
3、交警支队一民警认定一行人闯红灯,在对其处罚时遭到其殴打,本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行政拘留,现该案进入复议程序时查明该行人当时无闯红灯等的违法行为,问:本局在对该案的定性上是否正确?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主体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执行职务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程序合法。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但对因证据收集不全面或其他原因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处理错误的,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如果出于打击报复等目的,滥用职权进行执法的,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4、超载车过磅后,所生成的磅单(称重结果)如何提取和固定呢?是否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在磅单上签名确定即可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他单位出具称量结果。
出具称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在称量结果单据上盖章,并有称量工作人员的签名。
称量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让其称量单据上签名。
民警、当事人是否在称量单据上签名,不是判断单据是否有证明力的依据。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能否对这一行为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作出拘留15日,合并执行20日的决定?答: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以及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程序,是规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最完备的法律。
该法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规定、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规定、关于强制措施折抵拘留期限的规定、关于拘留案件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以及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等,应当统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如果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违反治安处罚行为的拘留处罚,而不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在执法中可能会造成行政拘留在处罚原则、处罚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的不统一和混乱。
因此,凡属行政拘留处罚均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行政拘留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6、告知权利如涉及到听证时,只需告知听证的内容,如罚款3000元,还是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全部告知,如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答:听证是特殊的案件调查程序,是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进一步审核,听取的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时,行政拘留和罚款都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等拟作出的,二者不可割裂开来。
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时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并告知违法行为人。
7、如果该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系危险化学品,任由其超过7日而自行解除,出现安全问题是不是有失职之嫌?程序规定所称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该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还是整个案件?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第2款规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指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对不宜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可以依法扣押。
8、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是否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要根据各地的编制设置和职能分工予以确定。
例如,在很多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各区的交警大队是交警支队的直属大队而非所在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项规定“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大队也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但是,一些地方根据特勤警务需要,设立了直属交警支队的特勤大队,主要任务是警卫任务开道,此类大队就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9、关于超载车的磅单,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的签名确定,是否已经符合行政案件证据的固定和提取要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未做规定)? 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它单位出具称量结果。
1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91年2月27日有一个批复《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认为改类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此批复是否有效?持有汽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摩托车是否构成无证驾驶,能否以无证驾驶机动车处行政拘留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的文件号是“国法秘函〔2005〕436号”,而不是“交法字[2006]93号”。
另,根据您所述的内容与该答复也不一致。
结合您所述的内容,经我们查询您所说的“交法字[2006]93号”是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文件,您是浙江的怎么会引用北京市交管局的文件呢?为了便于您的理解,我们把国务院的相关内容引用如下: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11、针对正常人驾驶残疾人车的行为如何处罚?(因残疾车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时速高于机动车,正常人不允许驾驶残疾车,我们遇到正常人驾驶残疾车辆不知道该适用什么法律处罚?答:你的问题属技术问题,请向上级交管部门咨询。
在公安网上搜索到一个关于非机动车认定的答复,供参考。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有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答疑中,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作了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答: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119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8项明确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1项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也作出了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进行处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另请参见59736的回复。
对于未取得相关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12、在高速公路出口,为逃费闯杆的行为如何处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这两种行为均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3、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询问人只需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或者签名或捺印。
但在实际办案中,询问笔录在没有涂改的情况下,上级法制部门要求在笔录上必须有被询问人的捺印(签名并捺印),否则就作为一个执法过错发书面通知要求办案单位整改并在考核中扣分。
问:1、笔录没有涂改,违法嫌疑人已逐页签名了,是否还要违法嫌疑人在笔录上捺印?2、如违法嫌疑人拒绝捺印咋办?答:在确认询问笔录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未要求在签名的同时必须捺指印。
如果您所在公安机关上级部门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4、<<安全法>>第98条,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处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那么借车驾驶的那个算不算管理人,能不能处罚?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中的“管理人”应当指负责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使用、管理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借用机动车的人员。
15、1.交警在城市道路上对无任何违法嫌疑的过往机动车驾驶人逐一拦下接受酒精呼气测试是否违法或不规范?2.对本人声称未饮酒、无嫌疑且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的可采取什么措施?答: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交通民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