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诉讼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或多民族杂居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多选、简答、论述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9.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0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12.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13.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情形。
司法权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司法权优先是指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具有优先地位,即在处理涉及国家权力行使的争议时,司法权应当优先介入。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司法权优先的背景、理论基础、法律规定以及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权优先的背景 1. 民主政治的发展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求越来越高。司法权优先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政治民主化。
2. 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权力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权优先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通过司法权优先,可以确保国家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权优先是实现这一理念的重要途径。
三、司法权优先的理论基础 1. 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是司法权优先的理论基础之一。该原则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意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司法权优先体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2. 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国家权力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司法权优先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要求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司法权优先是权力制衡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体系的平衡。 四、司法权优先的法律规定 1.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表明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地位。
2. 刑事诉讼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体现了司法权优先的原则。
3. 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同样体现了司法权优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颁布日期:2018-10-26执行日期:2018-10-26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法律目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7•【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1、“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

1、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我国封建社会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典是唐朝的唐律。
2、专门机关: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常称为公检法机关。
人民法院的性质: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
它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实现自己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本职能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和重任。
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3、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个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法庭集体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3)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的主要表现:(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
(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
(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5、刑事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A、被害人:在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或称广义的被害夫,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
B、自诉人: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他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C、;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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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甲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规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直兼任司法官员。新中国成立
前夕,各革命根据地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审判、检察不分,某些行政长官一直兼任司法
官员。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审判、检察工作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成为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影响刑事法律正确实
施的重要因素。在刑事诉讼小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于克服上述
不良现象,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针对这种情况早就规定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
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笋、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条依
据宪法和相关绍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扣个人的干涉。”所有这些规
定,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具
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
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落实到实处。否则,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就
会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将难以形成,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将难
以建立,进而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可
以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廉
洁高效,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人民
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
定职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
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
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
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还应正确
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
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执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工作
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自觉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
是党委领导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对案件的处理作具体指示。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
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
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
尊重,但不是必须服从。
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 “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干涉”是指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例
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办案机关服从等,而不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和
意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
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
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还应当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程度上是不一致的。
首先,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作。换言之,在行使审判权上,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在人民检
察院体系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
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就是说,在行使检察权上,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
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可见,人民法院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
检察院以系统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次,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合议庭对一般案件有独立决定权,但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
复杂、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有权依法讨论并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
当服从和执行。在人民检察院内部,检察长统一领导本院工作,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员应接
受和服从检察长的领导和决定。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是,如
果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见,人民检察院是
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